衡阳某电力公司“1·26”触电坠落人身死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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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梁军、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湘潭县供电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钟梁军、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湘潭县供电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钟梁军、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湘潭县供电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0【案件字号】(2020)湘03民终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韩小平周粤周尧【审理法官】韩小平周粤周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钟梁军;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湘潭县供电分公司【当事人】钟梁军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湘潭县供电分公司【当事人-个人】钟梁军【当事人-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湘潭县供电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钟梁军【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湘潭县供电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上诉人从屋顶坠落受伤与被上诉人架设在屋旁的高压电线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上诉人从屋顶坠落受伤与被上诉人架设在屋旁的高压电线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中,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通过现场勘查的方式就此出具鉴定书,确认电缆与房屋的水平距离符合标准要求,其虽然认定上诉人的作业区可能发生触电事故,但并未确认本案损害的发生与高压电线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医院诊断上诉人所受损伤均为坠落伤,无电弧灼伤。

因此,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上诉人的坠落系触电所引发,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事故所致损失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钟梁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26元,本院院长决定予以免交。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祁东县供电分公司与匡某、杜中喜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祁东县供电分公司与匡某、杜中喜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祁东县供电分公司与匡某、杜中喜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4【案件字号】(2020)湘04民终18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曾侃彭清明王若中【审理法官】曾侃彭清明王若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祁东县供电分公司;匡某;杜中喜;曾国秀;杜某1;杜某2;匡青贵;匡有余【当事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祁东县供电分公司匡某杜中喜曾国秀杜某1杜某2匡青贵匡有余【当事人-个人】匡某杜中喜曾国秀杜某1杜某2匡青贵匡有余【当事人-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祁东县供电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熊冬林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李涛龙湖南恒诚律师事务所;王燚伟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龙祝生湖南利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熊冬林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李涛龙湖南恒诚律师事务所王燚伟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龙祝生湖南利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熊冬林李涛龙王燚伟龙祝生【代理律所】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湖南恒诚律师事务所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湖南利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祁东县供电分公司【被告】杜中喜;曾国秀;匡青贵;匡有余【本院观点】本案属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一、关于因杜贵得死亡给匡某等人造成的各项损失应如何计算的问题。

国网祁东分公司疏于管理,虽然其案涉高压线杆在匡青贵建房前,但其在匡青贵建房时没有及时巡查阻止,也没有将高压电线杆用围栏围上,仅是在高压线杆上贴了一幅警示牌,“高压危险”四字字迹较小,未起到足够的警示作用,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无过错不可抗力法定代理人本证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属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衡阳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徐某某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衡阳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徐某某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衡阳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徐某某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1【案件字号】(2020)湘04民终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润成王若中滕小松【审理法官】罗润成王若中滕小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衡阳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徐远义【当事人】衡阳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徐远义【当事人-个人】徐远义【当事人-公司】衡阳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少勇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谭佳灵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刘湘骅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刘品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少勇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谭佳灵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刘湘骅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刘品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少勇谭佳灵刘湘骅刘品【代理律所】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衡阳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徐远义【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徐远义自身疾病能否减轻或免除衡阳水务公司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的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徐远义自身疾病能否减轻或免除衡阳水务公司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的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衡阳水务公司作为缴费营业厅的所有人、管理人,应保证其设施设备的安全、有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1 总则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电力事故(事件)调查管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电力行业和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规范了电力事故(事件)的等级划分标准、报告、调查、统计分析、归属和认定、整改评价、考核和安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1.3 本规程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有关事故(事件)等级、定义、报告规定、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等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及法律责任的依据。

1.4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电力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公司系统外包工程外单位人身事故参照本规程执行。

1.5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4号)《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07〕120号)《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劳护久字第56号)《劳动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劳办〔1993〕140号)《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家电监会办安全〔2011〕74号)3 术语和定义3.1 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用电、调度、检修、试验等)和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配电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和监理等)的安全工作。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岳阳供电分公司、徐美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岳阳供电分公司、徐美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岳阳供电分公司、徐美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4【案件字号】(2020)湘06民终33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哲赵顺容任燕【审理法官】胡哲赵顺容任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岳阳供电分公司;徐美连;杨洋【当事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岳阳供电分公司徐美连杨洋【当事人-个人】徐美连杨洋【当事人-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岳阳供电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彭春朝湖南滳招律师事务所;潘经勇湖南滳招律师事务所;吴勋忠湖南湘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彭春朝湖南滳招律师事务所潘经勇湖南滳招律师事务所吴勋忠湖南湘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彭春朝潘经勇吴勋忠【代理律所】湖南滳招律师事务所湖南湘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岳阳供电分公司;徐美连;杨洋【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国网岳阳分公司是否应对杨昭连死亡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范围。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过错无过错不可抗力证明诉讼请求反诉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4日8时许,有群众发现岳阳市岳阳楼区海棠社区石家组征收空地的配电变压器上有一具尸体,遂报警。

公安机关赶至现场,经勘查发现一具男尸倒挂在位于一片拆迁空地上的变压器之上,该男子即本案死者杨昭连,其生前从事过水电工作。

经鉴定,杨昭连系触电身亡,其死亡时手戴红色橡胶套,手套可见破损,变压器上有一白色袋子,内装剪刀、钳子等工具。

该拆迁地很空旷,远处外围设有围栏等,变压器周围系荒地、树木等。

该配电变压器位于两根电杆中间,下方为线路箱,事发时,变压器下方的线路箱门上设有“高压危险,禁止触摸"的警示标志,变压器左侧的电杆上设有“高压危险,禁止攀爬"的警示标志。

唐和平、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供电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和平、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供电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和平、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供电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2【案件字号】(2021)湘11民终25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飞屈中亚廉丽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唐和平;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供电分公司【当事人】唐和平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供电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唐和平【当事人-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供电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芳芳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芳芳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芳芳【代理律所】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唐和平【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供电分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二审提交的证据即便可以证明其曾经向所申报了线路故障,但与被上诉人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没有直接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代理过错特别授权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书面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4 01:50:46唐和平、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供电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湘11民终257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和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乙国(唐和平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中山北路5号。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双峰县供电分公司、邓某1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双峰县供电分公司、邓某1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双峰县供电分公司、邓某1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2【案件字号】(2020)湘13民终5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春贤王芝芝李琛【审理法官】胡春贤王芝芝李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双峰县供电分公司;邓某1【当事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双峰县供电分公司邓某1【当事人-个人】邓某1【当事人-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双峰县供电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迪宝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胡永红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迪宝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胡永红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迪宝胡永红【代理律所】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双峰县供电分公司【本院观点】二审中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双峰县供电分公司对被上诉人邓某1所受损失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峰县三塘铺镇柘木村的配电室即青三所柘木二号变台区配电室系上诉人双峰县供电分公司所有,配电室的设备年长日久、破旧不堪没有门锁,变压器围墙铁门也未落锁,门系敞开状态,配电室都有裸露的电源,其电力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上诉人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警示安全注意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过错被监护人管辖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各方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中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双峰县供电分公司对被上诉人邓某1所受损失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院认为,双峰县三塘铺镇柘木村的配电室即青三所柘木二号变台区配电室系上诉人双峰县供电分公司所有,配电室的设备年长日久、破旧不堪没有门锁,变压器围墙铁门也未落锁,门系敞开状态,配电室都有裸露的电源,其电力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上诉人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警示安全注意义务。

衡阳“11.3”特大火灾坍塌事故真相

衡阳“11.3”特大火灾坍塌事故真相

衡阳“11.3”特大火灾坍塌事故真相2003年11月3日,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衡州大厦发生特大火灾坍塌事故,造成正在灭火的20名消防武警官兵死亡,15人受伤。

这起事故是建国以来消防武警官兵伤亡最严重的一次事故,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

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做出了重要批示。

经过数月调查,现已查明真相,这是一起因企业违规、审批监管部门严重失职而导致的一起特大事故。

企业违规造假,盖起了一座危机四伏的大楼衡州大厦是衡阳永兴建设开发公司(私有企业,董事长是原湖南省人大代表李文革,现已罢免)在1997年开始动工兴建,1998年完工的商住楼。

永兴公司在这个工程的计划立项、规划审批、工程设计、建筑施工等各个环节都有违法违规行为。

该建筑项目最早的开发计划立项是另一家建筑开发公司在1994年办理的,批准建筑面积5800平米、总投资300万元以内。

后来,此项目转给现在永兴集团公司的前身永丰开发公司,为此双方在衡阳市计委办理了相关手续。

永兴建设开发公司成立后,于1997年4月开始进行开发建设,在没有办理更名手续的情况下,使得市计委将其列入“1997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并于其后为其专门下达了《衡阳永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1997年度建设投资调整计划》,规定建筑面积5809平米,总投资300万元。

但是永兴公司为了规避管理和逃避规费,取得更大赢利,采取了少报多建的违法违规手段,实际完成建筑面积9300平米。

为了达到目的,该公司私下找一建筑设计单位的助理工程师朱峰,组织一些人员设计了2套图纸:一套按照计划批准的5800平米设计,用于报批;一套按照建筑面积9300平米设计,用于实际施工。

设计完成后,由朱峰找衡阳光大设计公司,以1万元的代价,要光大设计公司作为本公司的设计项目履行了相关手续,取得了合法设计身份。

此后,该公司又办理了规划用地和土地使用手续,更为严重的是,该公司在没有向主管部门报建,也没有向建筑质量监理报监的情况下自行开工建设,并在设计8层的楼房上局部加建了第9层,使得建筑面积达到9300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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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某电力公司“1·26”触电坠落人身死亡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7年1月26日,衡阳电业局高压检修管理所带电班职工王×(男,33岁)在110kV酃牵I线衡北支线停电检修作业中,误登平行带电的110kV三酃线路#35杆,触电身亡。

事故经过:因配合武广高速铁路的施工,衡阳电业局计划1月24日-27日,对110kV酃牵I线全线停电,由衡阳电业局高压检修管理所(设备检修主人)进行110kV酃牵I线16#-1、16#-2、90#杆塔搬迁更换工作,同时对酃牵I线1#-118#杆及110kV酃牵I线衡北支线1#-44#杆登检及瓷瓶清扫工作。

酃牵I线1#-118#杆及110kV酃牵I 线衡北支线1#-44#杆工作分成三个大组进行,分别由高检所线路一、二和带电班负责,经分工,带电班工作组负责衡北支线1#-44#杆停电登杆检查工作。

1月24日各工作班在挂好接地线,做好有关安全措施后开始工作。

1月26日带电班的工作,又分成4个工作小组,其中工作负责人莫××和作业班成员王×一组负责酃牵I线衡北支线31#-33#杆登检及瓷瓶清扫工作,大约在11:30左右,莫××和王×误走到平行的带电110kV三酃线#35杆下(原杆号为:酃牵II 衡北支线#32杆),在都未认真核对线路名称、杆牌的情况下,王×误登该带电的线路杆塔,在进行工作时,造成触电,并起弧着火,安全带烧断从约23米高处坠落地面当即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1.工作监护人严重失职。

莫××是该小组的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上杆前没有向王×交代安全事项,没有和王共同核对线路杆号名称,完全没有履行监护人的职责,严重违反了“安规”(线路部份)2.5.1、2.5.2的规定。

2.死者王×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护意识差,上杆前未认真核对杆号与线路名称,盲目上杆工作,严重违反了“安规”(线路部份)5.2.4第三款的规定。

3.运行杆号标识混乱。

110kV三酃线为3年前由110kV酃牵II 线衡北支线改运行编号形成,事故杆塔三酃线35#杆上原“酃牵II线衡北支线32#”杆号标识未彻底清除,目前仍十分醒目,与“三酃线35#”编号标识同时存在,且杆根附近生长较多低矮灌木杂草,影响杆号辨识。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检修人员不熟悉检修现场。

衡阳局高检所带电班第四组工作人员不熟悉检修线路杆塔具体位置和进场路径,且工作前未进行现场勘查,工区也未安排运行人员带路,是导致工作人员走错杆位的间接原因;
2.施工组织措施不完善。

本次酃牵I线杆塔改造和线路登杆检修工作为衡阳电业局春节前两大检修任务之一,公司管理层对工作的组织协调不力,管理不到位。

工区主要管理人员忽视线路常规检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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