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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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逐渐成为各国政府的重点项目。

然而,由于巨大的投资需求和风险的不确定性,政府单一手段已不足以满足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

在这种情况下,引入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成为一种创新的方式。

一、背景与意义保险资金作为一种长期性的资金,具备稳定性和长期收益的特点。

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则是以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益为支撑,通过债权方式进行投资。

将这两种资产进行结合,可以实现保险资金长期投资并获得稳定回报的目标,同时也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一种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在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过程中,政府可以通过托管机构或特定管理团队进行管理,从而实现专业化的基金管理。

这不仅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还能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基金运作的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

二、管理指引的制定为了规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管理,制定管理指引具有重要意义。

管理指引旨在明确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流程、风险管理要求等内容,为保险资金的合理运用提供了参考。

首先,基金投资范围需要明确规定。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在托管机构或特定管理团队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投资的对象可以涵盖各类基础设施项目,如交通、能源、水利等。

其次,投资决策流程需要明确规定。

在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过程中,应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由专业人士进行资产评估、项目评审和决策投票。

同时,应建立投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再次,风险管理要求需要明确规定。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具有风险较大和长期性强的特点,因此在投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风险控制。

管理指引应要求保险资金在投资前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并建立风险评级及控制体系,合理配置风险资产。

最后,管理指引还可以规定基金的退出机制和绩效评估要求。

基金退出可以通过出售债权、期满到期赎回等方式进行,同时应根据投资业绩评估进行绩效评估,为保险资金提供参考依据。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模式研究及风险控制概要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模式研究及风险控制概要

2010年2月Special Zone Economy 特区经济改革论坛摘要:新保险法的颁布标志着保险业投资不动产的渠道已经打开,意味着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格局已经形成。

基础设施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报稳定安全,非常适合保险资金运用要求,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无疑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目前可选择市政债券模式、贷款模式和资金信托模式等。

我国保险业对这个领域的投资缺乏专业经验,有效控制投资中出现的风险至关重要。

关键词:保险资金;基础设施投资;模式研究;风险控制Abstract :Promulgation of new insurance law marks a real estate investment channels for insurance industry has been opened,which means to further broaden the channels for insurance funds investment.Infrastruc -ture has long construction period,a stable and secure return on investment,which is very suitable for the use of insurance funds investment in infrastructure and it is certainly a wise choice.Insurance funds in -vestment in infrastructure currently has models of mu -nicipal bonds,loans and capital trust.China's insur -ance industry investment in this area lacks profes -sional experience.Effectively way to control invest -ment risk is very essential.Keywords :Insurance funds ;Infrastructure ;Model re -search ;Risk control从1978年以来,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经济的高速增长使得基础设施存量不足的“瓶颈”制约突现出来,而且基础设施投资所需的中长期资金来源也十分有限。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保险资金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促进保险资金的有效利用和投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制定了相应的规范和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的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1.风险可控性原则: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应确保资金用于项目符合风险可控性原则。

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控应在合理范围内。

2.流动性原则: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应确保资金流动性风险可控,确保保险公司的流动性安全。

3.合规性原则: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保证合规经营。

二、项目管理1.项目选择:选择符合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相关投资方向的项目。

项目的基础设施属性及其他项目特性需符合相关规范。

2.尽职调查:在进行项目投资前,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工作。

包括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风险分析和评估,以及项目方的背景调查。

3.投资决策:根据项目的调查分析报告和投资评估结果,进行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应符合保险资金投资管理要求,并经过内部合规审查。

4.投资管理:对已投资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进行全面管理。

包括项目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和投后管理等。

同时,定期对项目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5.退出机制:建立项目退出机制,对投资结束后的退出进行规划和管理。

并确保项目退出后,保险资金可以顺利回收。

三、风险管理1.风险评估:在项目选择和投资决策阶段,进行项目的风险评估。

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的评估。

2.风险分散:在投资过程中,要遵循风险分散原则,避免单一项目或区域带来的过大风险。

将保险资金分散投资在不同项目或区域,降低整体风险。

3.风险监测:建立风险监测机制,通过监测项目的运营状况和市场变化,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事件,减少损失。

四、信息披露1.透明度原则:保险公司在进行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时,应确保项目信息的透明度。

尽量向社会公众提供项目的相关信息。

保险资金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实际运用

保险资金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实际运用

浅谈保险资金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实际运用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6-000-02摘要 2013年到2015年,将是贵州高速公路发展历史上建设速度最快、最关键的三年。

以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相结合,积极优化筹融资结构、创新融资方式,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推进高速公路建设。

根据我公司设立保险资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实际情况,从政策支持、设立要求、关键核心、监管等方面对引入保险资金进行分析。

关键词保险资金基础设施运用贵州省委、省政府出台贵州省高速公路三年建设会战实施方案明确:2013年到2015年,全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投资近4000亿元。

到2015年,新建成高速公路2500公里以上,实现通车里程51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路网密度达2.84公里/百平方公里。

这三年大会战,将是贵州高速公路发展历史上建设速度最快、最关键的三年。

但建设资金缺口较大问题成为制约高速公路建设任务能否顺利完成的最核心因素之一,建设所需的巨大资金投入使资金的供需矛盾更加突出。

我公司做为由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管理的,主要负责贵州省高速公路的融资、建设、经营和管理大型国有企业,按照三年大会战的部署要求,要完成的建设投资任务超过1000亿元,筹融资压力非常巨大。

我公司与省内各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有长期合作往来,多年来,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项目资本金跟银行贷款,贷款资金占比较大。

因国家宏观政策调控,从2011年开始,实行稳健货币政策,银根紧缩,银行贷款发放规模受限,不能满足公司的资金需求,我公司积极开展工作,争取交通运输部、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融资思路是“积极创新,传统共进”,既以直接融资为主,以盘活存量资产为主,以社会化、市场化融资为主,同时加大对银行贷款的需求,以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相结合,积极优化筹融资结构、创新融资方式,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推进高速公路建设。

鉴于我国金融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出现了金融产品丰富、市场活跃、金融市场资金面宽松的形势。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全文)2)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全文)2)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全文)(2)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持有投资计划受益凭证,享有投资计划受益权的人。

投资计划受益人可以为委托人。

受益人可以兼任独立监督人。

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解除投资计划。

投资计划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六条保险机构受让投资计划的受益凭证,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投资计划生效后,受益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分享投资计划财产收益;(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投资计划财产;(三)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四)按规定要求召开或者召集受益人大会,按其持有投资计划受益凭证份额或者投资计划约定行使表决权;(五)向投资计划有关当事人了解投资计划管理及项目建设和运营信息,监督有关当事人履职情况;(六)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受益人为两人以上的,应当设立受益人大会。

受益人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受益人大会章程和独立监督合同;(二)决定提前终止受托合同或者延长投资计划期限;(三)决定改变投资计划财产投资方式;(四)决定更换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五)决定调整受托人、托管人以及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报酬标准;(六)投资计划约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受益人大会由持有投资计划1/3以上受益凭证份额的受益人或者受托人提议召开。

除突发紧急事件外,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10日通知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同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派监管人员作为会议观察员列席会议。

受益人大会召开、提交议题和审议表决等事项按照受益人大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投资计划终止或者受益人将其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全部转让后,其受益人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受益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授意受托人违法违规投资;(二)损害其他受益人利益;(三)妨碍其他当事人依法履行职责;(四)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引言
保监会《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已于8月1日正式实施,该文件对06办法进行了较大改动,我们对此进行了解读,与各位网友学习交流。

一、核心解读
二、重点标识
三、延伸阅读
1《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法》、《公司法》中与本规定有关的内容;
2《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62号】
3《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80号】
4《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
5《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16.06.16修订)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04.04修订)。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创新路径思考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创新路径思考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创新路径思考来源:当代金融家作者:罗桂连在较长时期内,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将会是我国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主阵地,主要投资方式未来可能从信用借款转向PPP等项目融资方式。

2006年以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一系列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支持保险机构通过债权、股权等多种形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目前,保险资金主要采用间接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发起设立信托型投资计划,向保险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基础设施项目。

截至目前,保险机构通过发起设立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投资计划,投资各类基础设施项目超过万亿元,主要投资项目有中石油西气东输项目、南水北调工程、京沪高铁等国家重大工程及城市轨道交通、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项目等重大民生工程。

债权投资计划已经发展成为企业年金、银行理财资金等保险业外资金争相配置的重要金融产品,成为部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核心业务和重要收入利润来源。

未来一段较长时期,我国仍将处于快速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积极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资本密集型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规模巨大,均对中长期投资资金的需求很大。

与银行、证券、信托等其他金融部门相比,保险业可以提供期限更长、供应更加稳定、资金成本较为合理的巨额资本,有条件成为经济新常态下长期投资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

外部环境挑战从外部投资环境看,保险机构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还存在一些挑战因素:一是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凸显。

目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基础设施项目的主要投融资主体,以平台债务融资为主导的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不可持续。

大部分平台主要从事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基础设施和园区建设等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难以依靠项目及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偿还贷款,维持资金链条主要依托土地财政。

地方财政提供的各种显性或隐性担保是包括保险资金在内的各类社会资金向平台提供融资的主要动因。

为什么保险资金只能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为什么保险资金只能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为什么保险资金只能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基础设施投资与险资资产配置具有天然匹配性,从资金规模及项目周
期上讲,基础设施投资规模大,期限较长、收益稳定,是保险资金配置的
较好资产。

但是,我国对险资投资一直处于严管控阶段。

国外险资的投资
范围比较充分,像几大养老保险基金等。

从2023年开始试点,到2023正
式放开,险资的投资范围限制也有所放松。

最近银保监会也在鼓励保险资
金进行股权投资,以及之前与PPP项目合作等。

这是大背景。

至于为啥只能间接投资,这还是要从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区别开始说。

间接投资,说白了就是资金所有者与资金使用者(资产方)分离,资
金所有者只享受收益权,而对资产没有支配权或所有权。

保险业为了控制
风险,一般要求合理、稳定收益回报。

对基础设施的直接投资,对投资方的专业要求是什么高的。

大的方面,从前期建设到后期运营,需要做全面的风险管控甚至企业管理,涉及工程
建设、公共设施运营管理等等,而保险行业相关公司极少(几乎没有)拥
有如此高的专业能力,比较侧重于金融。

所以为了管控风险,监管层对险
资的投资渠道是十分审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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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研究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研究1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相关政策聚焦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保费收入及资产总额也在不断的扩大。

如何用好这笔庞大的资金,一直以来都是保监会和保险公司所面临的现实问题。

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资金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而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投资额大、建设和运营周期长、投资回报稳定和安全的特点,符合保险资金运用对于安全性和收益性的要求。

因此从20世纪初,国务院和保监会就对保险资金进入基础设施投资领域不断进行探索,相关的规章制度也在不断的建立,为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提供了很好的政策保障和投资环境。

下面我们对历年来国务院和保监会对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

1.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004年7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这是国家层面首次明文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从而为保险资金进入基础设施投资领域提供了政策保障。

1.2《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第1号)之后,作为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相应,保监会于2006年3月,颁布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

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行业的专项管理规章,标志着保险资金进入基础设施行业正式开闸。

该《办法》立足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况,借鉴国际先进经验,致力于构造以资产隔离、资产托管和独立监督为核心的风险管理制度。

其主要内容,◆一是实行间接方式投资。

保险机构必须通过购买专业机构设立的投资计划,将投资管理交由专业机构运作;◆二是严格项目投资范围。

允许保险资金采取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三是限定投资规模和比例。

人寿保险公司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5%;财产保险公司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2%;人寿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基础设施项目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预算的20%;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基础设施项目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预算的5%。

◆四是明确有关资质条件。

从公司治理、资信状况、信用等级、管理能力、内控制度等方面对市场主体提出了明确的资质要求。

◆五是建立风险监控制度。

通过资金托管和独立监督等项制度创新,强化外部约束和内部监督,提高风险管理透明度。

1.3《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2006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又称保险业“国十条”)。

进一步鼓励保险公司扩大资金运用范围。

其中明确提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保险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资本市场,逐步提高投资比例,稳步扩大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和品种,开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创业投资企业试点”,“大力推动健康保险发展,支持相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逐步扩大资产管理范围”等。

1.4《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2007年,为了规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行为和操作流程,防范投资管理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

该指引从发起设立、申请材料、托管等级、权益保障、信息披露等方面对债券投资计划的发行和管理进行了规定。

1.5金融“国九条”2008年12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研究确定了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又称金融“国九条”),其中又提到“要发挥保险的保障和融资功能,引导保险公司以债权等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这是自2006年国务院发布保险业“国十条”以来,又一次在国务院政策层面对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进行了明确。

1.6《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保监发〔2009〕43号)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保监发〔2009〕41号)为了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以债权形式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规范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业务,2009年3月,保监会相继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两个规范性文件。

相比于2006年的“管理办法”和2007年的“管理指引”,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在投资主体和投资比例上均有扩大,在内容上面也更加细化和具操作性。

投资主体方面。

新规范不同于以往规定的“一事一批”的操作方式,明确界定了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的能力标准和设立规范以及保险公司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具体条件。

这意味着只要是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都可以参与基础设施投资(以前只有人寿资产、人保资产、泰康资产和太平洋资产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试点此业务)。

同时根据新规定保监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债权投资计划的产品创新能力进行审核,通过审核者设立债权计划就由一事一批放松为备案审核(原9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已有7家通过审核:国寿、太保、平安、太平、泰康、华泰和人保)。

投资比例方面,按照新规规定,人寿保险公司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余额一般不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6%,财产保险公司则一般不得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4%(以前分别为5%和2%)。

同时取消了对投资单一基础设施项目占比的要求,使得保险公司在项目投资调节余地上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力。

这两个规范的重大意义在于表明了保险公司投资基础设施将结束试点状态,而正式走向实施运营阶段。

从此以后使用保险资金支持国家基础建设将成为常态。

1.7《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 年第9 号)从1994年保险法出台以来,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运用范围不断拓宽,单项投资规则也不断健全。

于是,保监会审时度势,决定在单项投资规则之上,就保险资金运用的基础性、根本性问题颁布一项原则性、纲领性的文件,以理清思路、稳健前行。

经过多年的酝酿,2010年8月,保监会公布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它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根据修订后的《保险法》的规定允许保险资金投资无担保债、不动产(包括基础设施)、未上市股权等新的投资领域,整合并简化了保险资金投资比例,进一步扩大了保险资产配置的弹性和空间。

二是、确立了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方协作制衡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模式。

三是确立保险资金运用托管制度,规定保险投资性资产实施第三方托管,确定托管资产的独立地位,充分发挥第三方监督作用。

在该办法中对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进一步放宽,投资比例有了较大的提升,规定“保险资金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原来寿险公司和财险公司投资比例分别为6%和4%)。

1.8《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80号)和《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2010年9月,保监会又相继公布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作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配套文件。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是针对投资不动产(包括基础设施和房地产)的专项规范。

该办法明确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并且详细规定了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各种相关资格以及投资不动产的比例规定(最高不超过10%)。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是针对保险机构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专项办法。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类企业股权也要遵循该办法。

该办法除了规定投资股权的资质条件、投资规范、风险控制等规则外,还规定了“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以上政策演变轨迹表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正在有越来越明确的法律依据,监管层对保险资金进入基础设施行业也抱着越来越开放的态度,投资基础设施行业的投资主体和投资金额也越来越大。

保险资金可以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长期稳健资金的投人,从而弥补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而基础设施投资则可以为保险资金带来安全稳定的长期受益。

相信监管层将会不断的大力推动保险资金与基础设施投资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从而实现双赢的局面。

2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总体情况2006年,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开闸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领域,规定其可通过债权、股权和物权的方式投资于交通、通讯、能源、市政和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随后保监会选择了中国人寿、中国人保、泰康资产和太平洋保险资产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和平安信托分别进行了基础设施领域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的试点工作。

在债权投资计划方面投入力度最大的当属中国太保。

太保先后发起设立过上海世博会债权投资计划(一、二期共募集70亿元)、贵州乌江水电债权投资计划(27亿元)、河北风能债权投资计划(13亿元)、上海崇明越江通道工程(20亿元)和武汉公铁两用长江大桥(20亿元)等多个债权投资计划;资金规模最大的国寿也动作频频,债权投资计划已有上海的申通集团、浦东建设和天津城投等3项,合计投入资金108.2亿元(三个计划募集的资金大于这个数字);中国人保也发起设立了“人保华能能源项目债权计划(20亿元)”和“人保-天津滨海新区交通项目债券计划(100亿元)”;泰康保险则发起设立了“泰康开泰铁路融资计划(100亿元)”、“泰康-上海水务债权计划(20亿元)”、“泰康中电投-北煤南运铁路债权投资计划(20亿元)”和“泰康-华能伊敏债权投资计划(10亿元)”等多项债权投资计划;除了四家试点资产管理公司意外,积极开展债权计划投资的还有太平资产,它除发起了北京地铁债权计划外,还发起了计划额度高达200亿元的南水北调工程债权投资计划(首期募集资金50亿元)。

除了债权方式外,另一项探索是以基础设施股权投资计划,代表性项目就是对京沪高铁160亿元的股权投资计划,该计划由平安资产管理公司牵头,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

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7家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了21项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和6项股权投资计划(除了京沪高铁项目外,其他5项都为平安信托发起设立),累计募集资金962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筹资746亿元,股权投资及计划筹资216亿元。

从目前已设立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来看,主要涉及交通、能源、水务和市政等基础设施领域。

交通行业中,公路项目有5个、轨道交通项目两个、高铁项目两个、桥隧项目两个。

从地域统计上来来看,现有的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大多还是集中在北京、上海和天津等经济发达地区,中西部城市运用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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