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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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研究

1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相关政策聚焦

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保费收入及资产总额也在不断的扩大。如何用好这笔庞大的资金,一直以来都是保监会和保险公司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资金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而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投资额大、建设和运营周期长、投资回报稳定和安全的特点,符合保险资金运用对于安全性和收益性的要求。因此从20世纪初,国务院和保监会就对保险资金进入基础设施投资领域不断进行探索,相关的规章制度也在不断的建立,为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提供了很好的政策保障和投资环境。

下面我们对历年来国务院和保监会对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相关

政策进行了梳理。

1.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004年7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这是国家层面首次明文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从而为保险资金进入基础设施投资领域提供了政策保障。

1.2《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第1号)

之后,作为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相应,保监会于2006年3月,颁布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行业的专项管理规章,标志着保险资金进入基础设施行业正式开闸。该《办法》立足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况,借鉴国际先进经验,致力于构造以资产隔离、资产托管和独立监督为核心的风险管理制度。其主要内容,

◆一是实行间接方式投资。保险机构必须通过购买专业机构设立的投资计划,将投资管理交由专业机构运作;

◆二是严格项目投资范围。允许保险资金采取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三是限定投资规模和比例。人寿保险公司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5%;财产保险公司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2%;人寿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基础设施项

目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预算的20%;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基础设施项目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预算的5%。

◆四是明确有关资质条件。从公司治理、资信状况、信用等级、管理能力、内控制度等方面对市场主体提出了明确的资质要求。

◆五是建立风险监控制度。通过资金托管和独立监督等项制度创新,强化外部约束和内部监督,提高风险管理透明度。

1.3《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

2006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又称保险业“国十条”)。进一步鼓励保险公司扩大资金运用范围。其中明确提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保险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资本市场,逐步提高投资比例,稳步扩大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和品种,开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创业投资企业试点”,“大力推动健康保险发展,支持相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逐步扩大资产管理范围”等。

1.4《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

2007年,为了规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行为和操作流程,防范投资管理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该指引从发起设立、申请材料、托管等级、权益保障、信息披露等方面对债券投资计划的发行和管理进行了规定。

1.5金融“国九条”

2008年12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研究确定了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又称金融“国九条”),其中又提到“要发挥保险的保障和融资功能,引导保险公司以债权等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这是自2006年国务院发布保险业“国十条”以来,又一次在国务院政策层面对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进行了明确。

1.6《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保监发…2009?43号)

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保监发…2009?41号)

为了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以债权形式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规范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业务,2009年3月,保监会相继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两个规范性文件。相比于2006年的“管理办法”和2007年的“管理指引”,保险资金投

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在投资主体和投资比例上均有扩大,在内容上面也更加细化和具操作性。

投资主体方面。新规范不同于以往规定的“一事一批”的操作方式,明确界定了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的能力标准和设立规范以及保险公司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具体条件。这意味着只要是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都可以参与基础设施投资(以前只有人寿资产、人保资产、泰康资产和太平洋资产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试点此业务)。同时根据新规定保监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债权投资计划的产品创新能力进行审核,通过审核者设立债权计划就由一事一批放松为备案审核(原9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已有7家通过审核:国寿、太保、平安、太平、泰康、华泰和人保)。

投资比例方面,按照新规规定,人寿保险公司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余额一般不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6%,财产保险公司则一般不得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4%(以前分别为5%和2%)。同时取消了对投资单一基础设施项目占比的要求,使得保险公司在项目投资调节余地上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力。

这两个规范的重大意义在于表明了保险公司投资基础设施将结束试点状态,而正式走向实施运营阶段。从此以后使用保险资金支持国家基础建设将成为常态。

1.7《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 年第9 号)

从1994年保险法出台以来,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运用范围不断拓宽,单项投资规则也不断健全。于是,保监会审时度势,决定在单项投资规则之上,就保险资金运用的基础性、根本性问题颁布一项原则性、纲领性的文件,以理清思路、稳健前行。经过多年的酝酿,2010年8月,保监会公布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它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根据修订后的《保险法》的规定允许保险资金投资无担保债、不动产(包括基础设施)、未上市股权等新的投资领域,整合并简化了保险资金投资比例,进一步扩大了保险资产配臵的弹性和空间。二是、确立了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方协作制衡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模式。三是确立保险资金运用托管制度,规定保险投资性资产实施第三方托管,确定托管资产的独立地位,充分发挥第三方监督作用。

在该办法中对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进一步放宽,投资比例有了较大的提升,规定“保险资金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原来寿险公司和财险公司投资比例分别为6%和4%)。

1.8《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80号)和《保险资金投

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

2010年9月,保监会又相继公布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作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配套文件。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是针对投资不动产(包括基础设施和房地产)的专项规范。该办法明确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并且详细规定了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各种相关资格以及投资不动产的比例规定(最高不超过10%)。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是针对保险机构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专项办法。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类企业股权也要遵循该办法。该办法除了规定投资股权的资质条件、投资规范、风险控制等规则外,还规定了“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以上政策演变轨迹表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正在有越来越明确的法律依据,监管层对保险资金进入基础设施行业也抱着越来越开放的态度,投资基础设施行业的投资主体和投资金额也越来越大。保险资金可以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长期稳健资金的投人,从而弥补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而基础设施投资则可以为保险资金带来安全稳定的长期受益。相信监管层将会不断的大力推动保险资金与基础设施投资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从而实现双赢的局面。

2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总体情况

2006年,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开闸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领域,规定其可通过债权、股权和物权的方式投资于交通、通讯、能源、市政和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随后保监会选择了中国人寿、中国人保、泰康资产和太平洋保险资产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和平安信托分别进行了基础设施领域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的试点工作。在债权投资计划方面投入力度最大的当属中国太保。太保先后发起设立过上海世博会债权投资计划(一、二期共募集70亿元)、贵州乌江水电债权投资计划(27亿元)、河北风能债权投资计划(13亿元)、上海崇明越江通道工程(20亿元)和武汉公铁两用长江大桥(20亿元)等多个债权投资计划;资金规模最大的国寿也动作频频,债权投资计划已有上海的申通集团、浦东建设和天津城投等3项,合计投入资金108.2亿元(三个计划募集的资金大于这个数字);中国人保也发起设立了“人保华能能源项目债权计划(20亿元)”和“人保-天津滨海新区交通项目债券计划(100亿元)”;泰康保险则发起设立了“泰康开泰铁路融资计划(100

亿元)”、“泰康-上海水务债权计划(20亿元)”、“泰康中电投-北煤南运铁路债权投资计划(20亿元)”和“泰康-华能伊敏债权投资计划(10亿元)”等多项债权投资计划;除了四家试点资产管理公司意外,积极开展债权计划投资的还有太平资产,它除发起了北京地铁债权计划外,还发起了计划额度高达200

亿元的南水北调工程债权投资计划(首期募集资金50亿元)。除了债权方式外,另一项探索是以基础设施股权投资计划,代表性项目就是对京沪高铁160亿元的股权投资计划,该计划由平安资产管理公司牵头,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7家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了21项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和6项股权投资计划(除了京沪高铁项目外,其他5项都为平安信托发起设立),累计募集资金962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筹资746亿元,股权投资及计划筹资216

亿元。

从目前已设立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来看,主要涉及交通、能源、水务和市政等基础设施领域。交通行业中,公路项目有5个、轨道交通项目两个、高铁项目两个、桥隧项目两个。

从地域统计上来来看,现有的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大多还是集中在北京、上海和天津等经济发达地区,中西部城市运用较少。

从设立的21个债权投资计划来看,投资期限一般在10年以下,其中10年期的最多。这些项目的投资收益率在6%-8%之间,部分债权投资计划有浮动利率安排,均有商业银行进行担保,投资收益高并且稳定。相对于债权投资及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的投资期间和收益率都要高出很多,投资期限一般为25-30年,收益率为8%-16%,并且都安排有退出机制。但是由于关于设立股权投资计划的专项规范一直未能出台,限制了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股权的发展。

虽然国务院和保监会层面一直出台政策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领域,但实际情况与预期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从年份统计上来看,除07年为6个以外,08、09和10年分别为5个。投资金额分别为07年219亿元、08年164亿元、09年120亿元、10年243亿元(“太平资产-南水北调工程债权投资计划”投资

总额200亿元,首期只募集了50亿元)。不管是从项目增长速度还是从投资额来看,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都没有表现出迅猛发展的态势。同时我们对国内几家大型保险公司的资产配臵进行研究,投资基础设施占比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从下图可以看出,四大保险公司中投资基础设施占比最少的为中国人寿,基础设施投资占比仅为0.8%。最大的为中国太平洋保险,占到了其资产运用总额的5%,同《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10%的比例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但是通过对这几年政策演变轨迹的研究,我们认为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发展速度缓慢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前几年只是处于试点状态、相关政策并没有完全放开和相关规范制度滞后有很大关系(06年出台了管理办法,但作为该办法配套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直到09年才出台,并且关于设立股权投资计划的专项规范至今还没

而与此对应的是,最近几年我国保险行业快速发展,保费收入及资产总额不断增长。2010年我国累计实现保费收入14527.97亿元,其中人身险为10632.22亿元,占到了73%,财产险3895.64亿元,占17%,资产总额则超过5万亿元。巨大的保费收入和资产总额为保险公司投资基础设施提供了巨大的空间(根据投资比例上限10%的规定,可用于基础设施投资的保险资金达到了5000亿元)。并且2010《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和对投资主体、投资比例的放

宽也预示了相关政策环境进一步放开。相信在以上两个利好因素下,我国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行业将提速。

3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案例汇总

截止到2010年底,保险资金通过债权或股权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总计27个,其中债权投资计划21个,股权投资计划6个。下表根据发起人即资产管理机构发起的投资计划进行了归类汇总。从发起时间、投资总额、投资收益率、资金用途等方面进行了汇总。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案例汇总表1

1资料来源互联网及相关文献。由于资料来源渠道有限,部分项目信息不全。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20200502121601)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保监发〔2012〕91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促进保险业务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等类证券化 金融产品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金融产品)。 二、保险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其资产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公开发行且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且基础资产由发行银行独立负责投资管 理,自主风险评级处于风险水平最低的一级至三级。 保险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其发行银行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者为境内外主板上市商业银行,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际信用评级 机构评定的BB级或者相当于BB级的信用级别。 三、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入池基础资产限于五级分类为正常类和关注类 的贷款。按照孰低原则,产品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担任发起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净资产和信用等级应当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 权益类资产,且由受托人自主管理,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后续管理等实质 性责任。其中,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用等级应当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 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及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问题

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及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问题 目录 一、保险资金投资范围 (2) (一)允许投资范围 (2) (二)禁限制范围 (3) 二、保险资金股权投资问题 (5) (一)直接股权投资 (6) (二)间接股权投资 (11) 三、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 (15) 近期笔者经常被问及保险资金投资范围、保险资金是否可以投资私募基金等问题。保险资金投资由于其对投资主体、管理人、专业人员、投资范围及方向、底层资产以及资金运用比例、集中度等要求,使得保险资金投资显得格外神秘。本文将在总结相关规范的基础上,以系列文章的形式,尝试拨开保险资金投资的“面纱”,以期为同行提供参考。本文主要归纳总结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私募基金投资等问题,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1

一、保险资金投资范围 (一)允许投资范围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及其附件《大类资产可投资品种》以及《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等文件均对保险资金(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 2

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的投资投资资产作了划分,主要包括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五大类资产(各类资产的具体内容可参见上表)。 (二)禁限制范围 除此之外,对于保险资金的投资亦有相关投资红线,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2.不得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3.不得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4.不得投资风险投资基金(2014年12月12日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101号)明确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 5.不得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6.禁止投机或者用短期拆借资金投资高风险和流动性差的资产。保险资金参与衍生产品交易,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用于投机和放大交易,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7.保险资金投资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投资养老不动产、购置自用性不动产,必须遵守专地专用原则,不得变相炒地卖地,不得利用投资养老和自用性不动产(项目公司)的名义,以商业房地产的方式,开发和销售住宅。投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 3

投资估算和经济效益分析

- 第十一章投资估算 一、估算编制范围 本估算为某某山生态农业观光旅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估算主要包括:六区一村一廊的建设费、土地租用费,基础设施费及市政配套费。但不包括以下各项费用。 (1)业主开业流动资金。 (2)建造期价格可能发生的变动而需要增加的费。 二、估算编制依据 本项目建设投资根据建筑设计方案,相关图纸及市建筑工程预算相关定额及取费标准进行估算。 (1)相似工程合同造价资料及地区材料价格。 (2)假定由本市内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及项目管理。 三、投资估算 本项目预计总投资为12200万元,其中,民俗文化新村1000万元,优质林果花卉区200万元,现代农业区(大棚蔬菜)220万元,特色作物区240万元,特种养殖区1050万元,农产品加工区1200万元,生态林休闲区3600万元,基础设施建设2000万元。

项目投资估算表 项目名称:某某山生态农业观光旅游项目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基础 金额 (万元) 备注 1优质林果花卉区200.00规划占地700亩 1.1水果经济林500亩×0.2万元/亩100.00每亩平均投资0.2万元 1.2苗木园200亩×0.5万元/亩100.00每亩平均投资0.5万元;含部分大棚建设2现代农业区220.00规划占地200亩 2.1有机大棚蔬菜100亩×2万元/亩200.00每亩平均投资2万元 2.2无公害蔬菜100亩×0.2万元/亩20.00每亩平均投资0.2万元 3特色作物区240.00规划占地面积900亩;其中200亩为林下3.1麻竹种植500亩×0.2万元/亩100.00种苗及人工 3.2楠竹种植200亩×0.2万元/亩40.00种苗及人工 可编辑

保险公司投资自用不动产保监会文件十一点解读

保险公司投资自用不动产保监会文件十 一点解读 通过对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学习,对保险公司投资自用不动产有如下理解: 一、保险公司投资建设自用不动产须符合《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且必须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二、投资不动产需要聘请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机构 《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条规定:“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有关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投资不动产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和资产转让年限需符合条件 《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应当合理安排持有不动产的方式、种类和期限。以债权、股权、物权方式投资的不动产,其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5

年,且自投资协议签署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 四、不得以所投不动产提供抵压担保,不得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和(三)项分别规定:不得“以所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和不得“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通知》第二项第四款:“保险公司不得用其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保险公司以项目公司股权方式投资不动产的,该项目公司可用自身资产抵押担保,通过向其保险公司股东借款等方式融资,融资规模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40%”。 五、投资不动产需建立规范有效的业务流程和风控机制 《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分别对投资业务流程和风控机制、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聘请专业机构、物权的设立变更及注销、投资资金专户管理、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不动产资产价值的评估、风险责任(岗位职责)的明确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通知》第三项第一款:“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应当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内部控制及稽核规定,防范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和利益输送行为,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和他项交易。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投资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假借他人名义,投资该公司所投资股权或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表.docx

开发投资计算一览表 表一 建设单位 : 安徽国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二零零零年 月 日 总建筑面积 : 平方米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计费标准 计 算 公 式 总 价 备 注 1 地价 万元/ 亩 亩× 4= 2 土地出让金 20% ×20﹪= 一 土 3 土地出让契税 地价× 4% 2594331×4%= 地 土地出让业务费 契税×10% ×10%= 4 费 元/m2占地 5 土地登记发证费 小 计 1 拆迁管理费 元/ ㎡ 拆 2 清运拆迁垃圾 二 迁 费 3 移电线杆 小计 1 规划单体设计费 7元/㎡ 2 地质勘探费 元/ ㎡ 3 三通一平费 元/ ㎡ 0 4 选址测绘单体放验费 1元/㎡ 0 1 招投标质检费 总造价×% 建 2 抗震审图费 2000元/ 单体 管 3 建设工程交易费 总造价×% 建设单位付 30%、施工单位付 70% 合同鉴证费 5 处 4 防雷审图费 1800元/ 单体 收 5 劳保费 总造价×% 前 费 6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期7 定额测定、工商管理费 工 1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45元/㎡ 三 2 8元/㎡ 程 新型墙体发展资金 费 3 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 20元/㎡ 建 设 4 白蚁防治费 2元/㎡ 工 5 环卫基础设施费 +× 5元/㎡ 6 程 6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费 总造价×% 报 7 竣工图保证金 总造价× 2% 建 8 工业设施专项费 4元/㎡ 费 9 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 3元/㎡ 10 规划用地测绘费 11 规划设计费 高屹收 小 计 建 1 住宅( 含水电 ) 600元/ ㎡ 四 2 门面房 ( 含水电 ) 700元/ ㎡ 安 费 3 基础处理及不可预见费 小 计 1 绿化费 5元/㎡ 2 道路及自行车房建设费 10元/㎡ 基 3 供电贴费 1568元/ 户 五 础 4 室外供电线路(电缆) 元/ ㎡ 设 施 5 供水增容。排污费 万元/ 单元 费 6 供水施工费 2元/㎡ 7 煤气费 3800元/ 户 小 计

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模式研究_陈成

保险研究2009年第10期公司经营I N S URANCE STUDIES N o.102009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模式研究 陈成宋建明 (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100140) [摘要]本文首先对国际上保险资金进行不动产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情况进行了概述,然后对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模式进行了归纳总结和案例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目前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政策与模式进行了探讨。最后,针对我国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业务的发展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保险资金;不动产;证券化;投资模式 [中图分类号]F840.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306(2009)10-0060-08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逐步发展,保险资金的投资领域日趋广泛,而不动产则是保险资金资产配置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际上的经验,保险资金进行不动产投资的模式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直接投资,即通过购置、开发等方式对不动产进行直接配置;另一类是间接投资,即通过资产证券化产品、基金等方式对不动产进行间接配置。 一、保险资金不动产直接投资国际概况 虽然世界各国或地区对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的监管政策不尽一致,但对保险资金不动产直接投资的比例,大多都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见表1)。 主要国家或地区保险资金不动产直接投资比例上限情况 表1(单位:%) 国家或地区英国美国德国韩国日本新加坡台湾 直接投资比例上限无101015202019 资料来源:根据刘国栋,韩冬芳5保险投资的国内外比较及发展前景展望6整理。 20世纪90年代以前,保险公司主要采取购置土地、购置物业、物业开发等方式进行不动产直接投资。虽然近年来直接投资比例不断下降,但由于保险资金的总规模不断扩大,故直接投资的绝对金额依然很大。另外,随着专业经验的不断积累,一些保险公司还围绕不动产购置与开发拓展了相关顾问服务业务。下面以美国和英国为例对保险资金不动产直接投资的国际情况进行介绍。 (一)美国 美国对保险资金不动产直接投资的监管较为严格,对投资方式和投资比例都有着明确的规定(见表2)。 按照用途区分,美国保险资金不动产直接投资主要可以分为自用、出租和出售三种类型(见图1)。 (二)英国 英国对保险资金不动产直接投资的监管较为宽松,对投资领域及投资比例没有明确的限定,只要保险公司符合规定的偿付能力并能够按期公布业绩,就可以自行决定投资结构和投资比例(见表3)。 [作者简介]陈成,管理学博士,现供职于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宋建明,经济学博士,武汉大学研究员,现任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行为,增强投资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7月25日以保监发〔2012〕59号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学习研究,对该通知作如下解读,请领导参考。 一、《通知》中重要调整事项 (一)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者不动产门槛降低。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者不动产,取消了上一会计年度必须盈利的规定,且上一年度会计净资产要求统一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由原先的150%调整为120%。此调整使更多的保险机构可以参与股权和不动产投资,同时也减轻了保险公司追加资本金的压力。 (二)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范围扩大。增加了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且该股权指向的标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三)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范围扩大。包括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和以上股权投资基金为投资标的的母基金。其中,并购基金的投资标的,可以包括公开上市交易的股票,但仅限于采取战略投资、定向增发、大宗交易等非交易过户方式,且投资规模不高于该基金资产余额的20%。 (四)拓宽了自有资金的范围。重大股权投资和购置自用性不动产,除使用资本金外,还可以使用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保险公司非重大股权投资和非自用性不动产投资,可以运用自有资金、责任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五)投资股权不动产比例限制放宽: 1、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方式,账面余额由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调整为10%。 2、保险公司投资非自用性不动产、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标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保险公司投资自用不动产保监会文件十一点解读

保险公司投资自用不动产保监会文件十一点解 读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保险公司投资自用不动产保监会文件十一点解读通过对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学习,对保险公司投资自用不动产有如下理解: 一、保险公司投资建设自用不动产须符合《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且必须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二、投资不动产需要聘请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机构 《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十条规定:“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有关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投资不动产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和资产转让年限需符合条件 《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应当合理安排持有不动产的方式、种类和期限。以债权、股权、物权方式投资的不动产,其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5年,且自投资协议签署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 四、不得以所投不动产提供抵压担保,不得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和(三)项分别规定:不得“以所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和不得“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通知》第二项第四款:“保险公司不得用其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保险公司以项目公司股权方式投资不动产的,该项目公司可用自身资产抵押担保,通过向其保险公司股东借款等方式融资,融资规模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40%”。 五、投资不动产需建立规范有效的业务流程和风控机制 《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分别对投资业务流程和风控机制、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聘请专业机构、物权的设立变更及注销、投资资金专户管理、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不动产资产价值的评估、风险责任(岗位职责)的明确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通知》第三项第一款:“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应当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内部控制及稽核规定,防范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和利益输送行为,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和他项交易。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投资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假借他人名义,投资该公司所投资股权或不动产项目”。第三项第三款:“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项目,应当明确投资人定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开发机构代为建设,不得自行开发建设投资项目,不得将保险资金挪做他用。”。 六、投资余额和可投资额度等需监管并向保监会报告 《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保监会强调如何加强不动产投资监督管理。其中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投资余额超过20亿元或者超过可投资额度20%的,应当在投资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对已投资不动产项目追加投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在投资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2〕59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行为,增强投资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股权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不动产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事项 1.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者不动产,不再执行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的规定;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的基本要求,均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基本要求,调整为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开展投资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 2.保险公司投资自用性不动产,其专业人员的基本要求,调整为资产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具有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3.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的范围,增加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且该股权指向的标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4.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发起设立并管理该基金投资机构的资本要求,调整为注册资本或者认缴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5.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和以上股权投资基金为投资标的的母基金。其中,并购基金的投资标的,可以包括公开上市交易的股票,但仅限于采取战略投资、定向增发、大宗交易等非交易过户方式,且投资规模不高于该基金资产余额的20%。新兴战略产业基金的投资标的,可以包括金融服务企业股权、养老企业股权、医疗企业股权、现代农业企业股权以及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的企业股权。母基金的交易结构应当简单明晰,不得包括其他母基金。 6.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

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5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2〕58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债券行为,改善资产配置,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债券行为,改善资产配置,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投资债券,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保险资金投资债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企业(公司)债券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政策,依法对债券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四条保险公司投资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健全的债券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评级体系; (二)已经建立资产托管、集中交易和防火墙机制,资金管理规范透明;

(三)合理设置债券研究、投资、交易、清算、核算、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等岗位;投资和交易实行专人专岗; (四)具有债券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债券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信用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2年以上信用分析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 (五)建立与债券投资业务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条保险资金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其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政府债券和准政府债券 第六条保险资金投资的政府债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代理机构,依法在境内发行的,以政府信用为基础并由财政支持的债券,包括中央政府债券和省级政府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财政部代理省级政府发行并代办兑付的债券,比照中央政府债券的投资规定执行。 保险资金投资省级政府债券的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准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由特定机构发行的,信用水平与中央政府债券相当的债券。 以国家预算管理的中央政府性基金,作为还款来源或提供信用支持的债券,纳入准政府债券管理。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国务院批准特定机构发行的特别机构债券,比照准政府债券的投资规定执行。 第四章企业(公司)债券 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是指由企业(公司)依法合规发行,且不具备政府信用的债券,包括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 第九条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包括商业银行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次级债券以及金融债券,证券公司债券,保险公司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次级定期债券和公司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投资

关于保险资金的私募股权配置

试论保险资金运用的私募股权基金配置2005年,国务院批准设立了渤海产业投资基金,2007年9月,国务院又批准了第二批产业投资基金开展试点工作;2006年3月,保监会颁布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为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打开了渠道;这些被认为是保险业拓宽资金运用渠道的重大政策举措。近两年来,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吸引了国外众多的私募股权基金,在为中国企业提升价值的同时获得了高额丰厚的回报。事实上,在金融发达国家,保险机构不但是资本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更由于保险资金的独有的长期性特征,一直是私募股权基金的重要投资者。当前我国保费收入快速增长,而投资渠道相对狭窄,可匹配投资产品有限,保险资金运用面临梗阻。在现有资产组合之外,考察私募股权基金与保险资金的对接,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概念与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方式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概念 Private Equity(简称“PE”)在中国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依国外相关研究机构定义,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 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为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 各个时期企业所进行的投资,主要包括收购基金、创投基金、资产类

基金(基础设施基金、房地产投资基金)等等。狭义的PE概念与VC (风险投资)相对,是指对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 (二)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方式 1、资金来源。一般来说,1支私募股权基金的存续期通常为7至10年,基金管理者需要在有效期之前退出投资,获得回报。这种投资的长期性决定了养老基金、人寿基金以及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成为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根据欧洲创业投资协会的数据,1998年到2002年,银行、保险、养老基金在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中所占比重分别为24%、12%和22%。 2、组织形式。国际上,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有三种:公司制、契约制和有限合伙制。其中有限合伙制是主流组织形式,避免了重复纳税问题,也降低了机构投资人的风险。有限合伙人(即主要出资人)承诺并认缴基金额的99%的出资,只承担有限风险,不参与经营管理;基金管理人担任普通合伙人,全权负责基金的投资、经营和管理。 3、激励约束机制。有限合伙制提供了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机构投资人的利益最大化。按照典型的有限合伙协议,普通合伙人出资份额须超过1%,共担一定风险;可以提取基金规模的2%作为基金运作的管理费用;实现的净收益在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按2:8比例分配,但必须是以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全部回收和协议

保险资金投资私募股权的模式 保险资金如何投资私募股权

保险资金投资私募股权的模式保险资金如何投资私募股权 我们知道保险公司是私募股权投资的重要机构投资者之一,保险资金具有长期、稳点的独特优势,十分有利于保险资金发挥长期投资的优势。下面,金斧子小编就为大家带来:保险资金投资私募股权的模式,保险资金如何投资私募股权? 1.作为GP设立股权投资机构 根据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首次明晰险资可以涉足的投资领域,鼓励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允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2015年09月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设立保险私募基金进行了具体规范。明确基金类别和投向,支持保险资金设立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夹层基金、不动产基金、创投基金及相关母基金,重点投向国家支持的重大基础设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健康医疗服务、互联网金融等产业和领域。同时,规定建立规范化的基金治理结构。借鉴市场惯例,基金发起人应当由资产管理机构的下属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可以由发起人、资产管理机构或资产管理机构的其他下属机构担任。 2.作为LP参股PE基金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101号),根据规定,保险资金可以通过投资其他股权投资基金间接投资创业企业,或者通过投资股权投资母基金间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也就是说,保险资金可以投资PE/VC/FOF,成为LP。 其中,保险资金作为LP投资,重点要求: (1)被投资的创投机构具有5年以上创业投资管理经验,历史业绩优秀,累计管理创业投资资产规模不低于10亿元; (2)为创业投资基金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5名专业投资人员,成功退出的创业投资项目合计不少于10个,至少3名专业投资人员共同工作满5年;投资决策人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docx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遵照《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投资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及相关金融产品,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不动产投资管理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具有相应专业资质,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形成的财产,应当独立于投资机构、托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投资机构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财产。 第五条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同)投资不动产,必须遵循稳健、安全原则,坚持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审慎投资运作,有效防范风险。 第六条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及专业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守法的义务。 第七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政策法规,依法对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八条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实行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概况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概况 一.发展历程 (1)2009年10月1日: 新《保险法》正式生效实施,其中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保险公司资金可投资不动产。 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 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 银行存款; (二) 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 投资不动产; (四)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2)2010年9月5日: 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正 式允许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不动产。保险资金将可以合法进入不动产领域,

但必须严格控制风险,投资总额不能高于保险公司投资总额的10%,无论直接投资还是间接投资,保监会都明文规定险资不可变身地产开发商。办法明确:险资不可以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和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保监会禁止险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或者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已投资设立或者已控股房地产企业的,应当限期撤销或者转让退出。投资的不动产应当地处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城市。 (3)2012年7月25日: 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投不动产行为,增强投资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4)2014年6 月5 日: 保监会下发《关于清理规范保险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增值有关事项的通知》。清理范围包括:(1)保险公司以物权方式直接持有的、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2)保险公司通过设立或入股项目公司间接持有的、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对于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方式,保险公司可以在成本计量和公允价值计量两者中选其一。虽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是国际保险业的趋势,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保险公司可

关于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能力备案事项的说明

关于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能力备案事项的说明 为规范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能力备案行为,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根据《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股权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不动产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保险公司开展股权或不动产投资,应当按照《股权办法》、《不动产办法》及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自行评估投资管理能力。 二、保险公司自我评估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要件齐备,清晰阐明必备要点(见附件1、2)。 三、保险公司备案材料一式两份,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并附电子版光盘。报告材料应当采用A4纸张规格,并用275×315毫米规格的硬皮活页夹装订成册。活页夹封面和侧面标注:“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不动产)能力备案材料”、公司名称、报告日期等。除固定格式外,正文标题字体为四号仿宋,正文内容字体为小四号仿宋,并用1.5倍行距,双面印刷,页码置于每页下端居中。报告材料应当按顺序归集,附分隔标签,加盖骑缝章,载明主要承办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四、中国保监会将采用适当方式,审核保险公司提交的备案材料,全面评估其投资管理能力。达到规定标准的予以备案;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将通知保险公司,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五、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不动产能力备案后,可按照《股权办法》、《不动产办法》及有关规定,开展股权或不动产投资,并依规履行报告义务。保险公司投资能力下降,不再符合监管要求的,不得开展新的投资,并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整改达到监管要求后,可重新开展股权或不动产投资。 六、保险公司将自用性不动产转换为投资性不动产的,应当在转换前完成投资不动产能力备案。

保险资金投资合规性审核要点明细

泰康之家合规法务部 保险资金投资 合规性审核 要点明细 王朔 2012/2/28 保险资金投资合规性审核要点明细,包括投资不动产、不动产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股权

泰康之家合规法务部 保险资金投资合规性审核要点明细 一、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托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投资不动产审核要点 (一)投资主体资质 1.专业人员:拥有不少于8名具有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 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 2.财务状况: (1)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2)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3.资金来源:具有与所投资不动产匹配的资金,且来源充足稳定 4.合规情况: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投资管理机构 1.机构状况: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市场信誉良好,管理科学高效,投资业绩稳定 2.业务资质: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业务资质 3.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元 4.资产管理状况: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50亿元,具有丰富的不动产投资管理和相关经验 5.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15名具有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 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4名 6.制度机制:具有健全的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且执行有效 7.相关承诺: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8.合规情况:最近三年未发现投资机构及主要人员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专业服务机构 1.机构资质:具有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业务资质 2.治理结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内控机制完善 3.经验能力:熟悉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业务流程和交易结构,具 有承办投资不动产相关服务的经验和能力 4.商业信誉:良好 5.关联关系:与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6.合规情况:最近三年未发现投资机构及主要人员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保险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企业股权)。 第三条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以下简称直接投资股权和间接投资股权)。 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同)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的行为;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一般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的企业不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的

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具有相应专业资质,为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提供投资咨询、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服务的机构。 第六条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形成的财产,应当独立于投资机构、托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投资机构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股权投资基金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股权投资基金财产。 第七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必须遵循稳健、安全原则,坚持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审慎投资运作,有效防范风险。 第八条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及专业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守法的义务。 第九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的政策法规,依法对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十条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范围

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0〕66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负债管理,优化资产结构,分散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我会决定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流动性管理,配置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政府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余额,不低于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二、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负债需要,配置固定收益类资产,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将可投资有担保债券的品种,调整为有担保的企业债券、有担保的公司债券、有担保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有担保的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司债券。将投资有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的信用等级,调整为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投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以及有担保的企业(公司)类债券,可自主确定投资总额;投资上述债券同一期单品种的份额,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20%。 投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仍执行现行有关规定。 (二)将可投资无担保债券的品种,调整为无担保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商业银行发行的无担保可转换公司债券。将投资中国境内发行的无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的信用等级,调整为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投资无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投资上述债券同一期单品种的份额,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10%。 (三)投资本条第(一)和(二)项所列债券,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投资同一发行人发行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的20%。投资具有关联关系企业(公司)发行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的20%。同一保险集团的保险公司,投资同一期单品种债券的份额,合计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60%。

项目投资估算实例

上杭森林公园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 一、投资估算的依据 上杭森林公园景区建设投资估算是以规划的规模、国家编制概预算的规定及福建省林业、旅游部分现行的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市场现行价格等为依据。不可预见费按单项工程估算的10%计算。 二、投资估算 上杭森林公园景区投资估算表分为基础设施投资、景点建设投资和公共设施投资三部分,每部分具体见下表。 该景区总投资5710万元,投资估算及各单项工程投资估算见表下表。 其中建设期(2009~2010年)投资额为3910万元,占总投资额的68.5%;近(20011~2013年)投资额为1800万元,占总投资额的31.5%。 表1 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估算表

由上述各表可见:上杭森林公园建设的近期建设投资估算为3909.4万元。 三、资金来源及筹资方案分析 上杭森林公园建设要多方位融资,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采取“国家、地方、部门、集体、个人一起上”、“内资、外资一起上”的办法,充分调动各方的投资积极性。政府部门应在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可持续性规划、管理和开发方案、公共便民设施、宣传及促销及其它非营业性投资等方面进行投资,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主要包括以下方法: 把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纳入上杭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中去,使之建 设与国民经济建设同步发展,加大对森林公园的投入和政策倾斜。

●争取国家、各有关部门的专项建设资金。。 ●森林公园自筹资金 ●银行贷款 ●招商引资 ●个人捐资 筹资方案确定主要有资金筹集成本的筹资风险两部分组成,总投资为5710万元。下面有三种方案,其中,贷款利率5%、属于国家政策性贷款,债息6%、筹集费率为1%,股息5%、筹集费率为1.5%。 资金来源方案A 方案B 方案C 自有资金30% 30% 30% 发放债券30% 20% 发放股票20% 10% 银行贷款40% 50% 40% 资金成本率:K=D/『P×(1-f)』K为资金成本率,D为资金占用率,P资金总额,f筹资费率 综合资金成本率:Kw=Σ(Ki*Wi) Kw为综合资金成本率Ki第i种个别资金成本率,Wi第i种个别资金占全部资金的比重。 方案A:W=30%, K=1731×6%/『1713×(1-1%)』=6.1% Kw=W×K=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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