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概况
我国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我国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发展历程与现状【摘要】我国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在经历了起步阶段和发展阶段后,目前正面临着挑战与机遇。
资金规模不断扩大,但监管政策的不确定性也增加了风险。
市场竞争激烈,投资标的选择和风险控制是当前关注的焦点。
影响因素方面,包括市场环境、法律法规和投资者意识等。
展望未来,我国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有望持续稳步增长,建议加强监管力度,优化投资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未来发展方向则需要进一步探索多元化投资方式,拓宽投资渠道,提升综合投资能力,实现长期稳健发展。
.【关键词】关键词: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发展历程、现状、挑战、机遇、影响因素、展望、建议、未来发展方向1. 引言1.1 我国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重要性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可以有效分散投资风险。
不动产市场相对稳定,长期回报稳定可预期,可以为保险资金提供稳健的投资收益。
在经济不景气或金融市场波动时,不动产的价值波动相对较小,可以有效稳定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有助于支持国家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
通过投资不动产,保险资金可以有效支持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促进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同时也可以引导保险资金向长期资产配置,有利于我国经济结构的优化和转型升级。
我国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只有合理把握投资机会,充分发挥保险资金在不动产领域的作用,才能推动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实现保险资金的增值和保值。
1.2 我国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保险市场也逐渐壮大起来。
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资金规模不断扩大,投资渠道也得到了拓展。
在这种背景下,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成为一种较为稳健的投资方式,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背景可以追溯到我国改革开放以后。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不动产成为了备受投资者追捧的资产,而保险资金由于其长期性、稳定性等特点,逐渐被引入到不动产投资领域。
保险资金运用新政策及保险资金的不动产投资策略

新政背景——中国保险资金庞大低效
中国保监会2012年5月份的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末保险行业银
行存款2.07万亿元,用于各类投资的保险资金3.82万亿元,全行 业资产总额6.37万亿元。
众所周知——保险作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金融行业,有两大突出的功能:
构成
运用
由于保险资金的时间差和数量 差,资本金和非寿险总准备金, 以及寿险责任准备金一般可运 用于长期投资
非寿险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经常收入的保险费和其他收入, 一般可用于短期投资
二、保险资金运用的发展历程
1.保险资金运用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权利受限阶段(1980年-1987年) 运用渠道:银行存款
4、具有与所投资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匹配 的资金,且来源充足稳定。
说明:2012年新政将偿付能力充足率降为120%
保险资金的投资不动产
不动产投资范围有较为严格的限制: 政府土地储备项目、已取得两证的项目、已取得
四证的在建项目、已取得销售许可证或预售许可 证的可转让项目以及取得产权证和他项权利的项 目。 可以投资商业性房地产,也包括与保险业务相关 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及自用性不动 产,其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5年,且5年 内不得转让。其中,与养老、医疗、汽车服务无 关的项目应地处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 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城市。不能投资商业住宅, 不能直接参与房地产开发,不允许控股房地产企 业,也不允许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
4.保险资金运用的模式
集中管理、统一配置、专业运作
由法人机构统一管理和运用,分支机构不 得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保险资金在不动产中的运用(详细全面)

保险资金运用——不动产
以股权方式投资不动产: 1.拟投资的项目公司应当为不动产的直接所有权人,且该不动产为项目公司的主要资产; 2.项目公司应当无重大法律诉讼,且股权未因不动产的抵押设限等落空或者受损。 聘请专业机构,提供决 以债权方式投资不动产: 1.合同中载明还款来源及方式、担保方式及利率水平、提前或延迟还款处置等; 策参考资料: 2.债务人具有良好的财务能力和偿债能力,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1.尽职调查报告; 以物权方式投资不动产: 2.法律意见书; 投 1.及时完成不动产物权的设立、限制、变更和注销等权属登记; 3.标的评估报告; 资 2.对权证手续设限的不动产,应当通过书面合同,约定解限条件、操作程序、合同对价支付方式等事项。 4.投资方案; 前 5.经营计划; 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 6.财务预算; 对该产品的合法合规性、基础资产的可靠性和充分性,及投资策略和投资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分析评估。 7.交易结构; 保险公司与投资机构存在关联交易: 8.合约安排。 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保险公司利益。 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综合考虑不动产所处区位、市场及其他相关因素,采用成本法、市场比较法和收益还原法等评估方法,合理评估不动 产资产价值。 决策程序(退出一样)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须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 公司上季末总资产8%≦同一项目单次或累计投资金额(账面余额)﹤公司上季末总资产10% 董事会 审 退 公司上季末总资产3%≦同一项目单次或累计投资金额(账面余额)﹤公司上季末总资产8% 董事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 批出 同一项目单次或累计投资金额(账面余额)﹤公司上季末总资产3% 经营管理决策委员会 权一 董事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 限 样 公司可在年度授权额度内进行自用性不动产投资,超过年度授权额度 ) 投资不动产金融产品,采用一事一议授权原则 经营管理决策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工作委员 会 含自用性不动产和投资性不动产,分别确定运用资本金和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比例、核算成本和投资收益,做会计处理 同一不动产会计处理 以股权方式投资不动产: 投 1.向项目公司派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并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资产出售、担保抵押、资金融通等重大事项发表意见,维 资 护各项合法权益; 期 2.严格规范项目公司名称,限定其经营范围。 间 以物权方式投资不动产: 根据项目所在区域的业态环境,结合周边环境和自身状况制定租赁价格或委托经营收益率,开展项目对外出租或委托经营后续手续。 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含以债权方式投资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 持有产品期间,应当要求投资机构按照投资合同或者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严格履行职责,有效防范风险,维护投资人权益。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也在不断扩大。
不动产,作为一种具有安全性、长期收益性和保值性的资产,成为了保险资金的重要投资对象。
为了规范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行为,保护保险资金的安全和稳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加强保险机构投资不动产管理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下将对该暂行办法进行详细分析。
一、适用范围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保险机构在我国境内投资不动产的管理。
其适用对象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资管计划。
二、投资主体和投资方式投资主体包括保险机构自营投资和委托第三方机构投资两种形式,投资方式则包括开发建设、房地产开发投资基金、不动产投资信托和不动产资产证券化等多种形式。
三、控制风险为保证投资安全和稳定,暂行办法还规定了明确的控制风险要求。
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留足资金余额。
保险机构在投资不动产时,应保留充足的资金余额,以应对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二)严格风险评估。
保险机构在投资之前,必须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括对项目可行性、市场前景、投资回报率等各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三)投资限额。
暂行办法对保险机构在投资不动产时的限额作了明确规定,以保证投资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四)流动资金比例要求。
保险机构应确保流动资金在总资产中的比例不低于一定标准,以保证资金灵活运用。
四、信息公开和报告制度暂行办法强化了保险机构投资不动产的信息公开和报告制度。
保险机构在投资不动产时,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其投资情况,同时向社会公布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和投资收益情况,以保证投资行为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五、保证合规性暂行办法强调了保险机构投资不动产的合规性要求。
保险机构在投资不动产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确保投资行为合法合规,规避各类风险,保护保险资金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结语保险资金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资产,必须合理、稳健地运用,以保证资金安全和稳定。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docx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遵照《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投资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及相关金融产品,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不动产投资管理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具有相应专业资质,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形成的财产,应当独立于投资机构、托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投资机构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财产。
第五条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同)投资不动产,必须遵循稳健、安全原则,坚持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审慎投资运作,有效防范风险。
第六条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及专业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守法的义务。
第七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政策法规,依法对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八条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二)实行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三)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8名具有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四)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五)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下同);(六)具有与所投资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匹配的资金,且来源充足稳定;(七)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我国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领域若干问题探析

保险资金基础设施及不动产债权投资业务介绍(民生)_2013-02

通常为7年左右,期限较长 部分项目可长达10年或以上 我公司目前正在尝试运作1-5年期限的项目
资金使用灵活 资金使用模式与企业债较为相似 可以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分次或一次性到位
综合融资成本相对较低 高资信等级的项目,债权计划融资成本参照同期贷 款基准(或适当下浮)协商确定 中低资信等级的项目,一般参考银行同笔贷款利率 水平或者信托产品利率(适当下浮)协商确定
企业债券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多为中长期品种
不超过 净资产40%
债权投资计划
项目方,上市的公司其实际控 制人,大型央企
期限灵活, 可为3-10年
不受净资产 规模限制
中国保监会
债权投资计划具有期限灵活、综合成本较低等优势,而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期限 则相对较短,三者都具有审批发行效率较高的特点,企业可采取上述三种债务融资 工具组合运用的方式优化融资结构。
投资者范围扩 大
申报流程简化
三、债权投资计划业务介绍
债权投资计划概述
债权投资计划是由中国保监会负责备案审核,通过私募或者注册方式,由保险资产管 理公司发起设立的、类信托的债务融资工具,主要投向于基础设施项目(如:交通、 能源、市政、环保、通讯等)、保障房项目(如:公租房、廉租房)、商业不动产项 目(如:商业中心、写字楼、医疗养老地产等)以及其他领域的项目。 传统的债权投资计划一般指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目前债权计划业务范围已拓展至 保障房项目、商业不动产项目上(这方面与不动产投资计划业务有所重叠) 银行或大 企业集团
标的 项目
基本结构:类信托模式
资产公司
受 托 人
受托管理 受托合同
受托合同
主要为保 险公司 一般为委 托人
浅谈我国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

产和负债的合理匹配也不熟悉; 再次,在投资策略层面上,保险公司对于市 场上各种复杂形式 的分析与把握需要进一步提升;最后,在风险控制层面 上,保险公司缺少对于灾害发生时的风险识别及对冲机制; 2 、 不 动产投 资面 l 临 较大 风险 。不动 产投资 面临的 主要 风 险有流动
性差 、变现难、收益不稳 定等。主要表 现为以下几种 : ( 1 )流动性风 险。不 动产 投资项 目以及 基础设 施建设 项 目的建设 周期都相当长 , 并且 二者存 在前期 资金投人需求量大 ,后期 投资 回报期 限较长的特点 ,导致保 险资金进行不动产投资时流动性 较差 ,变现能力 不足 ,保险公 司不 能应对其 自 身对保险资金 的短期需求 。尤 其是在楼市 崩盘 ,房价出现大 幅度下跌 时,保 险资金极易被套牢 ,因此存 在巨大 的 流动性风险。 ( 2 )经 营风 险。保 险公 司投资 商业地 产 ,在经 营上 ,负责 物业 的 日常经营管理 ,而物业 经营从项 目 选择 、客户确定到价 格控制 ,每 一环 节都存在一定的风险。但 这些并非保 险公 司擅长 的领域 ,因此只要 在经 营管理的某 方面出现了失误 ,就需要为 自己的行为承担 巨大 的亏损 。 ( 3 )收益性风险。 目前 我 国房 价存 在 泡沫 ,商 品房 空置 率 较 高 , 平均利润下降 , 但 是商业地产销售价格却依然强劲 ,因此保 险资金进 行 投资不动产会带来 收益性 风险。 3 、保险资金投资不 动产缺乏专 业化人 才。不动产 投资具有 很强 的 专业性 ,其运作过 程中需要 专业 型人才 的广泛参 与。但 现阶段我 国的各 家保险公司并未开始 注重投 资专业化人才 队伍 的发展 ,缺 乏拥有较 高专 业水平与技术 水平 的投 资型人才 , 缺少既懂保 险又懂不动产 投资 的专业 人才 。 三 、对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建 议 ( 一)提 高不动产投 资的观念和技 术。要 想从根 本上解决 我 国保 险 公司运用保 险资金 在不动产投资观念和技术层 面上落后 的现象 ,就需要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 案例 中寻求经 验 和教训 。并不 断丰 富 自身 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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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概况一.发展历程(1)2009年10月1日:新《保险法》正式生效实施,其中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保险公司资金可投资不动产。
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 银行存款;(二) 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 投资不动产;(四)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2)2010年9月5日: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正式允许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保险资金将可以合法进入不动产领域,但必须严格控制风险,投资总额不能高于保险公司投资总额的10%,无论直接投资还是间接投资,保监会都明文规定险资不可变身地产开发商。
办法明确:险资不可以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和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
保监会禁止险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或者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已投资设立或者已控股房地产企业的,应当限期撤销或者转让退出。
投资的不动产应当地处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城市。
(3)2012年7月25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投不动产行为,增强投资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
(4)2014年6 月5 日:保监会下发《关于清理规范保险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增值有关事项的通知》。
清理范围包括:(1)保险公司以物权方式直接持有的、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2)保险公司通过设立或入股项目公司间接持有的、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对于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方式,保险公司可以在成本计量和公允价值计量两者中选其一。
虽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是国际保险业的趋势,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保险公司可能存在滥用公允价值计量方式,对其所投资的房地产进行再评估增值,最终实现偿付能力提升、粉饰报表的目的。
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报送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逐项审核,对不符合会计准则和偿付能力监管规定的,将责令公司调整会计报表账面价值和偿付能力报表认可价值,并区分问题性质确定是否对以前各期偿付能力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保监会正在修订投资性房地产的偿付能力资产认可标准,目前此项工作正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数据显示,2010年开始,保险资金正式开闸投资不动产。
今年一季度末,保险机构投资性不动产规模亿元,总体规模不大,但较去年同期亿元的投资规模,增幅达到%,增长速度较快。
我们可以看到,随着当前房地产市场下行压力较大,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的资金风险开始引起监管层关注。
二.法律法规结合《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及《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调整事项和明确事项,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最新的法律法规整理如下:(1) 投资范围(2) 资格条件(3) 投资不动产要求其他规定要求:第十一条: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应当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相应权证齐全合法有效;地处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城市;管理权属相对集中,能够满足保险资产配置和风险控制要求。
第十三条:保险资金采用债权、股权或者物权方式投资的不动产,仅限于商业不动产、办公不动产、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及自用性不动产。
保险资金投资医疗、汽车服务、养老不动产,购置自用性不动产,本款前述投资必须遵守专地专用原则,不得变相炒地卖地,不得利用投资养老和自用性不动产(项目公司)的名义,以商业房地产的方式,开发和销售住宅。
投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其配套建筑的投资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0%。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除政府土地储备项目外,可以采用债权转股权、债权转物权或者股权转物权等方式。
投资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调整管理方式。
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投资同一不动产的,应当分别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及调整事项九:投资非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5%。
第十五条: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应当合理安排持有不动产的方式、种类和期限。
以债权、股权、物权方式投资的不动产,其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5年,且自投资协议签署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
保险公司内部转让自用性不动产,或者委托投资机构以所持有的不动产为基础资产,发起设立或者发行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除外。
(4) 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要求第十四条及修正项9:保险公司投资非自用性不动产、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标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其中,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和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保险公司投资同一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计划发行规模的50%,投资其他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20%。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投资同一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计划(产品)发行规模的60%,保险公司及其投资控股的保险机构比照执行。
(5)禁止行为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无担保债权融资;(二)以所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三)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五)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或者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
已投资设立或者已控股房地产企业的,应当限期撤销或者转让退出;(六)运用借贷、发债、回购、拆借等方式筹措的资金投资不动产,中国保监会对发债另有规定的除外;(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投资比例;(八)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6)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投资余额超过20亿元或者超过可投资额度20%的,应当在投资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对已投资不动产项目追加投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在投资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保险资金投资养老项目,应当在确定投资意向后,通报中国保监会,并在签署投资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内容之外,还应当说明经营目的和发展规划,并提交整体设计方案和具体实施计划等材料。
三.相关案例:事实上,从2006年起,保险公司便曾以各种形式变相进入不动产领域,包括自用、自用型开发、与不动产投资机构合作、对项目公司股权投资、对开发企业股权投资等等。
其中以自用物业的购买形式居多,因此各大保险公司的优质物业量大多远远超过了自身的办公需求。
近年来随着政策上对险资投资不动产呈放松态势,也使得越来越多的险资进入了不动产投资领域,而在不动产的产品类型方面主要是投资商业地产、养老地产及旅游地产等其中,对于险资投资商业地产,一方面除了险资和商业地产具有投资回报周期长的相似性外,更重要的是相对于住宅,商业地产的稳定收益更符合投资者的长远规划。
不过,政策受限仍然是险资进入商业地产的难题,因此,在完善的退出机制建立之前,保险企业不会把投资商业地产作为主要的投资渠道。
(1) 华侨城与新华人寿2013年6月6日,华侨城亚洲宣布拟配股融资亿港元。
其中,新华人寿保险、中再资产管理公司及Integrated Asset认购华侨城亚洲4000万股可转换优先股、4000万股可转换优先股、1600万股可转换优先股及14000万股认购股份。
同时,优先股认购价为每股可转换优先股港元,并须由新华人寿保险、中再资产管理公司及Integrated Asset各自以现金支付。
普通股认购价为每股普通股港元,并须由香港华侨城以现金支付。
上述可转换优先股及认购股份的认购总额分别为亿港元及亿港元,合共为亿港元。
融资所得将用作未来营运资金用途、集团其他未来投资及偿还贷款。
华侨城亚洲表示,倘换股权获悉数行使,新华人寿保险、中再资产管理公司及Integrated Asset各自将分别于4000万股普通股、4000万股普通股及1600万股普通股中拥有权益;分别占华侨城(亚洲)已发行股本约%、%及%,以及分别占可转换优先股获悉数兑换后,经配发及发行换股股份扩大后公司已发行股本约%、%及%。
融资所得将用作未来营运资金用途、集团其他未来投资及偿还贷款。
(2) 万科与泰康人寿2013年11月18日在深圳万科中心,泰康人寿与万科地产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
对于这一合作,泰康人寿官方回应称具体合作细节暂不做披露。
不过,据新闻报道,泰康此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极有可能将与万科共建养老地产。
作为大型地产企业,万科在养老地产上介入较早。
早在2010年,万科地产就宣布在北京房山窦店试点养老地产项目“万科幸福汇”,采用租、售并举两种模式,为万科养老地产领域铺路。
但是养老地产对企业资金要求、专业要求极高,万科依然在探索成熟的养老运营模式。
险企发展养老地产项目依然处于初级阶段,未形成有序的规模,因此相关经验缺失险资与房地产商合作,对房地产企业来讲,保险机构融资渠道能够为其提供稳定的现金流。
对保险公司来讲,房地产投资期限长、收益稳定,是保险机构资金配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 瑞安与阳光人寿2013年 11月29日,瑞安房地产发布公告称,将重庆天地的超高层发展项目一期塔楼所有办公楼层,连同815个地下停车位 (零售部分、地下部分、物业管理用房、15楼、30楼及46楼除外) ,以亿出售给阳光寿险。
所得现金将用作偿还债务及公司其他项目发展相关开支等。
按照交易双方签订的框架协议,阳光人寿从瑞安房地产手中买下重庆项目后,将委任瑞安房地产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新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新天地商管”)作为资产管理人,对该项目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在瑞安房地产与阳光人寿签订的框架协议中,设有若干具有对赌性质的条款:上海新天地商管对重庆项目进行管理期间,将按年分为六个结算期:如果在每个结算期,重庆项目的净营业收入(net operating income)低于目标净营业收入,即重庆项目每年的净营业收入低于瑞安房地产已收到款项的8%,上海新天地商管将以现金方式向阳光人寿支付不足金额;反之,如果净营业收入超出目标净营业收入,上海新天地商管将收取超出金额的80%作为资产管理服务费。
此外,如果截至2018年底,重庆项目的年度净营业收入低于收购代价的8%或该物业的出租率低于82%,则管理期将予以延长;如果2019年、2020年,净营业收入低于收购代价的%,管理期还将进一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