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看对夫妻婚前财产协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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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约定的法律案件(3篇)

婚内财产约定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婚内财产约定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关系形式,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夫妻所接受。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对婚内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认识不足,导致了许多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婚内财产约定案件为例,分析婚内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及相关法律问题。

(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先生与被告李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双方于2013年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价值500万元。

2015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

在离婚协议中,张先生与李女士约定:离婚后,房产归张先生所有,李女士放弃对房产的所有权。

离婚后,李女士发现张先生在离婚前隐瞒了部分财产,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房产。

(二)争议焦点1. 婚内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2. 婚内财产约定与离婚协议的效力关系;3. 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

二、案例分析(一)婚内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在本案中,张先生与李女士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房产归张先生所有,李女士放弃对房产的所有权。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该婚内财产约定合法有效。

(二)婚内财产约定与离婚协议的效力关系《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本案中,离婚协议是双方在离婚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离婚协议中的婚内财产约定与离婚协议的效力关系需要区分。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婚内财产约定具有独立性,不因离婚协议的生效而失效。

因此,在本案中,即使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婚内财产约定的效力依然存在。

婚姻法中婚前财产保护争议的案例分析

婚姻法中婚前财产保护争议的案例分析

婚姻法中婚前财产保护争议的案例分析婚姻是人生中重要的一部分,而婚前财产保护问题在婚姻法中一直备受关注。

婚前财产保护争议的案例不胜枚举,下面我们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案例,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判例,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婚姻法中涉及财产保护的具体情况。

案例一:甲、乙离婚时婚前财产归属问题甲、乙结婚前各自独立拥有一套房产,离婚时双方对这些房产产生争议。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然而,如果在婚后某一方的努力下,婚前财产的价值发生了很大的增值,另一方可以主张婚后贡献理论。

也就是说,如果婚后的努力对婚前财产的增值起到了作用,婚后贡献的一方可能有权分享这部分增值。

案例二:丙、丁夫妻合并财产的纠纷丙、丁结婚时签订了一份财产合并协议,将双方婚前的财产合并为共同财产。

然而,在离婚时,丙主张恢复婚前财产的性质,而丁认为财产已经合并,应一起分割。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夫妻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财产合并协议,但是这种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如已婚前财产保护的原则。

因此,如果能够证明财产合并协议的违法性,那么丙可以主张恢复婚前财产的权益。

案例三:戊、己在婚前财产归属问题上的纷争戊、己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产,但房产的产权证书上只写了己的名字。

离婚时,戊主张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己认为房产应归自己所有。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婚前产权归属原则是根据产权证书上的名字来确定的。

因此,在这个案例中,戊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的证据来证明两人在婚前一直共同使用、维护等,以重申对房产的权益。

通过以上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婚姻法中对于婚前财产保护争议有明确的规定。

在婚前,双方的财产属于各自所有,并且可以签订财产合并协议。

但是,如果婚后的努力对婚前财产的价值产生了显著影响,那么可能会涉及婚后贡献的问题。

此外,如果能够证明财产合并协议违反法律规定,恢复婚前财产的权益也是可以主张的。

最后,产权证书上的名字是婚前财产归属权的重要依据,但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共同使用或维护等因素,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研究》范文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研究》范文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婚姻财产关系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其中,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问题更是备受关注。

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也涉及到婚姻家庭的经济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问题的研究,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婚前财产的界定及法律背景首先,婚前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由个人独自取得的财产。

其界定范围主要包括现金、不动产、动产等有形资产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在我国《婚姻法》中,婚前财产被视为个人独立财产,一般不受婚姻关系的变更影响。

然而,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三、婚后收益的归属问题(一)理论分析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问题,存在两种主要的观点:一种认为应当归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种则认为应当归为原财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从法律角度来看,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各有利弊。

共同财产制体现了婚姻的共同体性质,但也可能导致个人权利的侵犯;而分别财产制则保护了个人权利,但也可能导致婚姻中经济地位的不平等。

(二)实际情况分析在实际生活中,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往往涉及到投资、经营、劳动等多种因素。

例如,婚前房产在婚后因市场上涨而产生的增值收益,或婚前资金用于投资公司所获得的利润等。

这些收益是否归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四、立法建议及解决方案(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针对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问题,建议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首先,应明确界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种类,以便于实际操作。

其次,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对于因市场波动、自然增值等非人为因素产生的收益,可归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因个人劳动、投资经营等人为因素产生的收益,应归为原财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二)加强法律宣传与教育除了完善法律制度外,还应加强法律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对婚姻财产关系的认识和了解。

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个人财产的认定—南京郭强律师

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个人财产的认定—南京郭强律师

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个人财产的认定案例:王某(男)和李某(女)于2011年5月年经人介绍后结为夫妻,后,二人由于婚前不够了解,婚后经常吵架,夫妻感情破裂,李某遂于2012年8月向法院起诉离婚。

在庭审中,王某同意离婚,但对于夫妻双方的财产问题产生较大争议。

1、王某当初为和李某结婚,将自己结婚前因工作而积累的所有存款15万元交由李某保管,并说明这15万元用于婚后和李某共同生活;2、王某为结婚购买新房,自己支付30万元的首付,剩余款项婚后由王、李二人用工资每月定期还贷,房产证上只有王某的名字,王某一直答应李某在房产证上加上李某的名字,但因为平时工作繁忙,并没有加上李某的名字;3、王某在结婚时,王某父母给李某彩礼8万元;4、王某喜欢炒股,在婚前账户市值5万元,婚后经常买进卖出,离婚时,其账户市值为7万元;5、李某在婚期购买黄金100克,当时每克320元,离婚时由于金价上涨,黄金每克涨到380元每克;6、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其爷爷去世,继承其爷爷的遗产3万元;7、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有购买彩票的习惯,离婚前几日购买彩票结果中奖5000元。

双方针对上述财产产生不同观点:王某认为,自己交给李某的15万元是自己的婚前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后仍然应该归自己所有,要求李某返还15万元;婚房是自己婚前买的,而且房产证上只有自己的名字,房子应该是自己所有,结婚的彩礼钱是父母在结婚时给的,现在离婚了,应该把彩礼8万元还给自己;李某购买的黄金婚后增值了,增值的部分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继承的3万元和买彩票中的钱都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认为,王某给的15万元存款是自愿给自己的,而且这笔钱并没有自己花掉,而是都用于婚后生活了,不应该返还;购买的婚房虽然是王某付的首付,但是自己也一直有还房贷,所以房子有一半应该是她的;彩礼是王某父母自愿给自己的,而且结婚都有给彩礼的习俗,不应该还给王某;王某炒股增加的钱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买的黄金、彩票和王某没有关系,不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爷爷的遗产也是给自己的,不应该与王某均分。

婚前财产协议对婚姻的保护作用

婚前财产协议对婚姻的保护作用

婚前财产协议对婚姻的保护作用在当今社会,婚姻观念的转变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婚前财产协议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

对于很多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情侣来说,婚前财产协议不再是一个敏感或忌讳的话题,而是一种对婚姻的理性规划和保护手段。

一、婚前财产协议的定义和主要内容婚前财产协议,简单来说,就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对于各自婚前的财产、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的约定。

其主要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双方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价值。

这包括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

2、约定婚后财产的归属。

比如,是共同共有还是分别所有,或者是部分共同共有、部分分别所有。

3、对婚后财产的增值和收益的分配方式进行规定。

4、确定债务的承担方式。

明确婚前债务和婚后债务由谁负责偿还。

5、设定在婚姻关系出现变故时,如离婚、一方死亡等情况下,财产的分割方式。

二、婚前财产协议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在婚姻中,个人财产的保护至关重要。

很多人在结婚前通过自己的努力积累了一定的财富,如创业所得、继承的遗产、个人房产等。

如果没有婚前财产协议,一旦婚姻出现问题,这些个人财产可能会在离婚时被分割,从而导致个人财产的损失。

例如,_____在婚前拥有一家成功的企业,经过多年的经营,企业资产丰厚。

结婚后,如果没有婚前财产协议,企业在婚后产生的利润可能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通过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企业及婚后的经营所得属于个人财产,就能有效地保护这部分财产不被分割。

又比如,_____在婚前继承了一笔价值不菲的遗产,并购置了房产。

如果婚姻不幸破裂,没有婚前财产协议的保障,这些财产可能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无疑会对其个人财产权益造成损害。

三、婚前财产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范婚前财产协议不仅可以保护个人财产,还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规范。

它可以明确婚后哪些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以及如何管理和使用这些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公证出事(3篇)

婚前财产公证出事(3篇)

第1篇导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婚姻的财产问题越来越重视。

婚前财产公证成为越来越多新人选择的一种保障方式。

然而,近期却发生了一起因婚前财产公证引发的悲剧。

本文将揭秘婚姻中的财产陷阱,提醒大家在婚前财产公证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事件回顾近日,某市一对新人小李和小张在结婚前,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决定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在公证过程中,小李和小张因对财产价值的认定存在分歧,导致公证过程陷入僵局。

最终,双方情绪失控,发生激烈争吵,小李不幸离世。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意义婚前财产公证是指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对各自婚前财产进行明确界定,并公证的一种法律行为。

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明确财产归属: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明确双方婚前财产的归属,避免婚后因财产问题产生纠纷。

2. 保障双方权益: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保障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合法权益,降低婚姻风险。

3. 促进家庭和谐: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消除婚后因财产问题产生的矛盾,促进家庭和谐。

三、婚前财产公证的风险尽管婚前财产公证具有诸多优势,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风险:1. 财产价值认定风险:婚前财产公证需要对财产价值进行认定,如评估不准确,可能导致双方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

2. 法律法规风险:婚前财产公证涉及到相关法律法规,如操作不当,可能导致公证无效。

3. 情绪波动风险:婚前财产公证过程中,双方可能会因财产问题产生分歧,导致情绪波动,甚至引发家庭矛盾。

四、如何规避婚前财产公证风险1. 选择正规公证机构:选择具有资质的公证机构,确保公证过程合法、有效。

2. 财产价值评估:在公证前,对财产价值进行准确评估,减少争议。

3. 诚信沟通:在公证过程中,保持诚信沟通,尊重对方意见,避免情绪波动。

4. 法律咨询:在公证前,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证合法有效。

五、总结婚前财产公证在保障婚姻双方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需注意规避风险。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司法处理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司法处理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司法处理婚姻关系是人类社会中的一种基本社会关系,而婚姻关系中的财产问题则涉及着两个人共同奋斗努力的心血和财产安全,因此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司法处理是十分重要的。

下面我将就一起发生的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进行详细的阐述和分析。

一、案情概述某某先生和某某女士在经过谈婚论嫁的时间后,于1998年12月25日合法登记结婚。

在婚后俩人曾经共同经营一个服装店,但后来因为经济问题导致店铺的倒闭。

离店那年,某某先生与某某女士之间婚姻出现问题,并于2002年提出了离婚申请。

离婚期间,某某先生提起了对于婚前共同财产的分割诉讼。

法院认定两人婚前共同财产总额为180000元,判决某某先生赔偿某某女士90000元。

二、案件分析1、婚前共同财产的性质和范围婚前共同财产是指婚姻登记前夫妻共同取得的财产,一般包括婚前共同取得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和商号等。

按照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婚前共同财产是夫妻共同所得,应该按照法定比例进行分割。

但是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某某先生和某某女士未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也未明确规定婚前财产的具体范围和数量,因此当事人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合理计算后,再判断具体对财产的分割应该怎样进行。

2、判决的合理性在该案中,法院鉴定了婚前共同财产总额为180000元,认为该长期共同经营的服装店中的财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分财产的时候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

同时,某某先生因经营不善而导致店铺的倒闭,应该在财产赔偿方面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了对某某男方支付某某女方90000元的判决,从而合理保护了某某女方的合法权益。

3、经济补偿规定对于婚姻财产纠纷的意义中国自2003年通过婚姻法修正案以来,强化了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同时增加了经济补偿规定。

经济补偿的规定是对于婚前共同财产归属不确定或在夫妻婚姻生活中发生改变而产生的财产权分配不公所作的权益保护,可以更好地维护离婚时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婚前协议法律案例分析(3篇)

婚前协议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婚前协议在我国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婚前协议,是指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就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的一种法律行为。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因婚前协议引发的纠纷,探讨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及适用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双方确定恋爱关系。

2019年,两人开始筹备婚礼,并在婚前签订了《婚前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1. 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承担家庭债务;2. 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承担子女抚养费用;3. 如双方离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分割。

婚后,张某与李某共同生活。

然而,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

2021年,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按照《婚前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婚前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但是,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婚前协议》明确了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如下:1. 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2. 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承担家庭债务;3. 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承担子女抚养费用。

四、案例分析1. 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婚前协议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就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的一种法律行为。

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婚前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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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对夫妻婚前财产协议的认定
【案情】
胡某与石某于2006年相识恋爱,于2007年1月7日在荣昌县登记结婚。

为了婚后生活的便利。

胡某于2007年1月2 日购买房屋一套登记于自己名下并付首期款7万多元,并与石某签有婚前财产协议,并将该协议作为离婚时夫妻分配共同财产的依据。

协议中明确约定,在婚前购买房屋的所有权,自愿与石某结婚有小孩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若双方离婚,则有过错方视为自动放弃房子的分配。

一年后,胡某与石某因感情不和于2008年8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房子的分配问题上双方互不相让,石某主张按照婚前财产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

而胡某却认为双方的婚前协议约定房子的归属实为赠与合同,由于婚后胡某并没有将房屋登记的共有栏中填上石某的名字,所以认为该赠与合同因相应物权没有转移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故主张该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

【分歧】
由于离婚是民事纠纷,属于民法意思自治的范畴,在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的前提下,法院对当事人的约定应当予以认可,即该婚前财产协议本身的真实有效性是无庸质疑的。

所以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认定婚前财产协议的性质。

一种意见认为,由该婚前协议第2条可以得知,对该房屋的所有权而言,胡某与石某的约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其理由主要有:首先,从财产关系的事实状态来看,在婚前购买的房屋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看待。

该房屋本身就是胡某的个人财产,只因为该婚前协议的约定才自愿与石某“分享”所有权,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对赠与合同的定义来看,“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让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胡某将房屋的部分所有权无偿给予石某的行为是处分自己财产的一种方式,是一种赠与行为。

其次,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层面上来看,该婚前协议第二条明确约定:“胡某在婚前购买房屋的所有权,自愿与石某结婚有小孩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若双方离婚,则有过错方视为自动放弃房子的分配。

”从该约定本身来看,当“结婚并有小孩”的条件成立时,该赠与合同才有可能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该婚前财产协议应当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

最后,从法律效力的层面上看,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该法条属于强行性规定,即如果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而没有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当认定该物权转移未发生法律效力。

这一法条的基本法理精神也契合了不动产物权的转移必须遵循公示公信的基本原则。

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由于胡某极力主张该房屋为他个人所有,故该赠与合同并未发生法律效力。

该房屋仍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婚前财产协议应当作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依据来加以认定。

其主要理由有:第一,要确定该婚前财产协议的性质,法院就应当全面审查该婚前财产协议,而不能仅仅单从某一个条款来认定整个协议的性质。

而从整个协议所体现的合意来看,该婚前财产协议所涉及的财产并不仅仅是房屋,还有夫妻双方所得遗产、日常开销、工资收入等等,综合来看,这属于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双方财产归属的约定。

由于婚前协议的主要内容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二款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所以该婚前协议应当认定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合意。

第二,从该协议第二条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来分析。

从表面上看该法律关系确实符合合同法所规定的赠与合同的要件。

但由于夫妻关系不同于合同法意义上的一般当事人关系,婚姻法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夫妻这一特殊法律关系所对应的特殊的财产关系,是尊重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

此外,如果法院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来认定该婚前财产协议的性质属于赠与合同,那么势必会导致婚姻法第十九条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不被适用,成为一纸空文。

从立法的目的来看,这样做显然是荒谬的。

【评析】
对于以上两种审理意见,笔者偏向于第二种观点。

首先,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是相对于社会一般人而言的,而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约定财产制是基于夫妻关系这一法定人身关系而言的,具有法律上的特殊性。

其次,夫妻财产制度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制度,如果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仅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对该协议进行认定,则有架空婚姻法第十九条的危险,即使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特别规
定失去应有的法律实效。

最后,从法的社会实效来看。

两种审理意见产生的法律效果差异是明显的。

按照第一种审理意见,该赠与合同未生效,胡某可以独得该房屋。

而依据第二种审理意见,该夫妻约定财产制真实有效,房屋应依据该协议的约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从社会效果来看,显然后者更为公平合理,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契合了“和谐司法”的办案理念。

婚前财产协议书公证使婚姻双方无后顾之忧
婚前财产公证,是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简称,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另一种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协议书(可在律师指导下完成);有关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结婚证书等)。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办理此项工作的年轻男女越来越多,这代表着社会的进步,也代表着人们的法律意识的不段增强,办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具有很多优点,小洪和小张之举就能说明这个问题:洪某与张某拟于日后登记结婚,在结婚之前,他们来到公证处要求办理《婚前财产协议书》。

双方约定:
1、男方原有座落于某路某弄某号的产权房一套,不作为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

2、双方结婚后,实行夫妻财产分别制,除共同承担家庭日常开支外,各人婚前婚后的财产支配和债务均由各自承担。

3、日后如婚姻关系解除,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分割对方名下的财产。

经过这次公证他们再也不会担心以后会有什么事情发生了,这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福音,同时也减少了不必要的麻烦。

婚前财产协议离婚时是否应履行?
基本案情:闫彪(男方)与陈靖(女方)在婚前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男方婚前的一套住房价值60万元左右,供双方婚后共同居住使用……若男方提出离婚,则男方婚前的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还要向女方支付生活费,数额为男方每月工资收入的70%。

男方在离婚时向女方支付赔偿金20万元……”双方结婚3个月后即开始出现矛盾,闫彪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主张婚前签订的协议违反了公平原则,违背其真实意思,应予撤销,不同意按照婚前协议履行。

而女方辩称,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男方提出离婚,应按照协议履行。

这份婚前财产协议离婚时是否应当履行?
案例分析: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对“婚前财产协议”作出明确的概念描述。

我们认为,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作出的约定,约定内容可以是婚前财产及婚后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也可以是一方婚前的财产婚后共同共有,也可以约定婚后财产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

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基础,即律师办案的法律依据,在于我国《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有了法律规定的支持,在实践中,新人在婚前或婚后做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内财产协议的人数越来越多。

这些约定中,大部分内容相对于双方而言基本是公平的,但也有一些约定,是约定在特定条件成熟时,将原属于自己的财产归对方所有。

从这些约定的内容看似乎十分不公平,并且还有限制离婚自由的嫌疑。

那么,这些约定有效吗?应当如何把握呢?
本案中,闫彪与陈靖的婚前财产协议符合夫妻财产制的约定。

本案的双方关于婚前财产的约定实际上是对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约定归女方所有的财产约定形式,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来处理自己的个人所有财产。

本案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内容不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他人的财产权益,并且签订时双
方已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约定的内容合法,也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人民法院认定该协议有效,闫彪提出离婚,应按该协议履行,判决男方婚前的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每月支付工资的70%给女方;男方向女方支付赔偿金20万元。

一审判决后,男方不服,提起了上诉,认为自己并无过错,没有向女方赔偿的义务,并且月工资收入的70%如果归女方,自己生活将无法维持。

后来,中级人民法院依然支持了赔偿金的约定,但关于离婚后男方支付工资的70%给女方的约定因显失公平,考虑到双方婚龄较短,男方离婚后的收入并不处于已确定的状态,于是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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