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三方协议201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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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保管三方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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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动产质押保管三方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动产质押保管三方合同协议书甲方:(出质人)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乙方:(质权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丙方:(保管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鉴于甲方为债务人,需向乙方提供动产质押担保的要求,并且甲方同意将所拥有的动产交由丙方进行保管,故三方达成如下协议:1. 动产质押担保要求甲方同意将自己所拥有的以下动产提供给乙方作为质押担保:(列出具体动产名称、数量、规格等)2. 动产保管责任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对质押的动产进行保管,并尽到以下责任:(1)妥善保管:丙方应妥善保管质押的动产,保证其安全、完整,不受损失、丢失等。

(2)及时通报:丙方应及时将有关保管情况通报给甲方和乙方,包括动产的使用情况、维修情况等。

3. 动产质押权益甲方在丙方的保管下,对质押的动产享有以下权益:(1)使用权:甲方可继续使用质押的动产,但不得超出合理范围,也不得损害质押物的利益。

(2)收益权:甲方享有质押物所产生的全部收益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收入、出售收入等。

(3)收回权:在债务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解除动产质押担保,丙方应立即将动产交还给甲方。

4. 动产保管费用动产保管期间,甲方应向丙方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

具体费用标准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5. 动产损失赔偿若因丙方的保管不当导致质押物损失、丢失等情况发生,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丙方除承担直接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应的间接损失。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6. 合同解除与争议解决(1)合同解除: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甲方的债务履行完毕、甲方、乙方协商一致解除、法院裁决解除等。

(2)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其他约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添加其他条款)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动产质押保管协议书范本

动产质押保管协议书范本

动产质押保管协议书范本精品文档-可编辑编号:_____________动产质押保管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甲方(质权人):精品文档-可编辑法定代表人:乙方(保管人或监管人):法定代表人:丙方(出质人):身份证号:甲方与丙方签署了编号为的《动产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

经协商,三方就质押合同项下质押标的物(以下简称“质物”)的保管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1条法律关系1.1甲方将质物委托乙方举行储备保管。

丙方配合甲方和乙方对质物举行保管。

1.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质物转交第三人保管。

第2条丙方承诺2.1丙方保证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志等与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不存在品质瑕疵,并对上述事实的真实性承当法律责任;2.2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并向甲方和乙方提交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2.3丙方保证向甲方和乙方提交的与质物有关的所有单证都真实和有效。

第3条质物入库与交付精品文档-可编辑3.1丙方依据本协议将质物提交乙方时,乙方应按照《动产质押合同》所附相关《质物清单》核查丙方交付的货物。

三方应当共同签署《质物入库通知单》后,交付完成。

3.2乙方核查丙方提交的货物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可以委托有天分的检验机构对质物举行检验。

检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丙方承当。

3.3丙方指示其他第三方向乙方提交质物的,乙方在审核确认相关证明材料后,按照本协议第3.1条的约定办理。

第4条保管地4.1本协议项下质物存放地点为:。

4.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质物存放地点。

质押监管协议书三方协议

质押监管协议书三方协议

质押监管协议书三方协议《质押监管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将其拥有的动产(以下简称“质押物”)质押给乙方,并由丙方提供质押监管服务,为确保各方权益,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质押物的描述1.1 质押物为甲方拥有的动产,具体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详细描述质押物)。

1.2 质押物的价值为人民币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二条质押监管服务2.1 丙方作为质押监管方,应确保质押物的安全保管,防止质押物丢失、损坏或被非法侵占。

2.2 丙方应建立健全质押物的保管制度,对质押物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质押物的数量和质量与本协议约定的内容相符。

2.3 丙方应在质押期间对质押物实行24小时监控,确保质押物的安全。

第三条权利与义务3.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应确保质押物的权属清晰,无任何争议。

(2)甲方应在质押期间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利息。

(3)甲方应在债务履行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

3.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应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借款金额。

(2)乙方应在甲方违约时依法行使质权。

3.3 丙方的权利与义务(1)丙方应按照约定提供质押监管服务,确保质押物的安全。

(2)丙方应在甲方违约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行使质权。

第四条争议解决4.1 各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5.1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5.2 除非各方另有约定,本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如各方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签订书面协议,经各方同意后生效。

第六条其他约定6.1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

6.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动产质押三方监管协议-经典示范版

动产质押三方监管协议-经典示范版

动产质押三方合作协议(适用于动产质押总量控制业务)甲方(质权人):XXXX酒业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区XX大道XXX号负责人:XX乙方(出质人、借款人):XX省XX市XX镇XX酿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XX省XX市XX镇XX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丙方(监管人):XXXXXX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XX交易市场X楼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为加强三方合作,解决中小企业主的融资困难,降低甲方质押贷款风险,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发展,甲、乙、丙三方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等协商,签订如下规定:1.法律关系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占有、监管质物。

2.质物2.1 乙方提供为甲方所认可的质物,作为甲方所提供借款的质押担保,由丙方按照本合同代理甲方进行占有,履行监管责任。

2.2 质物为乙方合法所有的货物,乙方应当提供足以证明质物所有权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因质物所有权的瑕疵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质物质量隐蔽瑕疵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3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质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

若质物出现上述瑕疵,甲方有权立即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借款及其利息。

2.4 质物以《质物清单》(见附件)列明的为准,如《质物清单》中对质物的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质物与实际交付的质物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丙方占有的为准,但该实际占有以不得违反本条及本协议第3、4、5、6等各条的规定为前提。

2.5 在全部偿清《借款合同书》项下的债务前,不论乙方是否臵换、提货,质物的价值不得低于甲方确定的质物最低价值,质物最低价值由甲方向丙方出具的《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见附件)确定,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中质物最低价值不得为零。

质押三方协议

质押三方协议

质押三方协议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丙方:[丙方名称]鉴于:1. 甲方是[甲方的业务性质和背景简述];2. 乙方是[乙方的业务性质和背景简述];3. 丙方是[丙方的业务性质和背景简述];4. 甲方与乙方有一项[具体项目或合作背景]合作,需要提供质押担保;5. 乙方同意在鉴于以上情况下,由丙方提供质押服务。

为确保双方权益,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质押范围和质押物1.1 甲方同意将作为合作项目的质押物提供给丙方,以用作乙方的质押担保。

1.2 质押物包括但不限于:[具体质押物清单]。

第二条:质押权益2.1 甲方在履行合作协议的过程中,依旧享有质押物的所有权益,并有权对质押物进行处置和管理。

2.2 如乙方违约或发生相关业务风险,丙方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物,以弥补相关损失。

第三条:质押物的保管3.1 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质押物的物权证书、登记证明及相关凭证,并向丙方提供备份文件。

3.2 甲方同意在丙方的要求下,提供质押物的权益证明和其他必要证明文件。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如果甲方、乙方或丙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应向另外两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4.2 如甲方违约,乙方同意无条件地向丙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款。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 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向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协议生效和终止6.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协议有效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2 任何一方希望终止本协议的,应提前提出书面通知,并经过另外两方的同意才能生效。

第七条:其他事项7.1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 本协议中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确认。

7.3 本协议未约定的事项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协议名称: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协议双方: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背景:甲方为(甲方背景介绍),乙方为(乙方背景介绍)。

为了确保甲方在借款过程中的债权得到保障,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以规定动产质押监管的相关事宜。

一、质押物描述:1.1 甲方将下列动产质押给乙方作为借款的担保措施:(详细列出质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品牌、型号、质量状况等信息)1.2 质押物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质押给乙方作为借款担保的范围和期限如下:(明确质押物的使用范围和期限)二、质押物的管理与监管:2.1 乙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质押物进行管理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仓库保管、定期检查、保险购买等。

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和信誉,并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

2.2 甲方应确保质押物的完好无损,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质押物的价值不受损害。

2.3 若质押物发生任何损失、毁损、灭失或价值减少的情况,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进行相应的索赔和处理。

三、质押物的处置:3.1 若甲方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全部债务,乙方应按照约定将质押物返还给甲方。

3.2 若甲方未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全部债务,乙方有权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对质押物进行处置,以偿还债务。

3.3 质押物的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开拍卖、协商处置、委托第三方机构处置等。

乙方在处置质押物时应尽合理努力获取最佳处置价值,并将处置所得用于偿还债务。

四、风险责任:4.1 甲方承诺对质押物的所有权和合法性负责,并保证质押物不受任何限制、保留权或第三方权益的影响。

4.2 甲方应自行承担因质押物所有权纠纷、侵权行为、灭失、毁损等情况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保密条款:5.1 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及相关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5.2 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签署保密协议,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动产质押范本明确动产质押事项的协议书

动产质押范本明确动产质押事项的协议书

动产质押范本明确动产质押事项的协议书甲方(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丙方(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鉴于以下事项,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动产质押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动产质押的内容1.1 甲方将以下动产质押给乙方,作为担保债务的抵押物:(1)动产名称:(2)规格、品牌、型号:(3)产地:(4)数量及单位:(5)质量情况:(6)其他特征:1.2 动产质押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列明的动产,以及动产自然增殖的部分及未来取得的同类动产。

二、质押期限2.1 动产质押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2.2 动产质押期限届满后,质权人承诺在接到甲方提出解除质押的书面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予以解押。

三、质押权的行使3.1 如乙方认为甲方未履行债务,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解除质押、转移质押和变卖质押动产的请求。

3.2 如果甲方逾期未履行债务,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变卖质押动产,并用所得款项优先清偿债务。

3.3 乙方在行使质押权利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尽量采取对甲方利益最有利的方式行使权利。

四、保证人的责任4.1 丙方作为保证人,保证甲方履行债务的全部义务。

4.2 丙方同意,如甲方未履行债务,丙方将承担对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

五、其他条款5.1 本协议所涉及的任何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2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3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盖章)乙方(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盖章)丙方(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盖章)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动产质押三方监管合作协议

动产质押三方监管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动产质押三方监管合作协议动产质押三方监管合作协议甲方(质权人):地址:乙方(出质人):地址:丙方(监管人):地址:鉴于甲方与乙方签署了合同编号为(甲方编号动产质押融资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为保障动产质押融资合同及所担保的主合同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作为质物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丙方监管,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监管质物。

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法律关系1.1 三方责任义务: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监管人。

乙方将其享有所有权、处分权的货物作为质物质押给甲方,甲方占有质押物并为乙方提供融资。

甲方委托乙方保管并允许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有条件地置换和提取、使用质物,丙方负责监管乙方按本协议合理置换和提取、使用质物。

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丙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监控质物的责任,并在质物变动时代理甲方进行确认。

本协议项下质物的保管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监管场所2.1 监管场地位置:第三条质物3.1 质物即为质押标的,是甲方和乙方所签质押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由丙方监管的物品,包括按本协议要求进行置换的标的物。

质物初始出质时,甲乙双方共同向丙方签发《出质通知书》(附件1),将要出质的货物信息及甲方对于作为质物的货物的种类、价格、最低价值等具体要求通知丙方。

丙方会同甲乙双方按照甲乙双方共同向丙方出具的书面质物信息清单进行查验,经三方核对无误后,质物质权设立。

3.2 本协议项下质物的最低要求为(以在“口”内打“√”确认的内容为准,下同):□质物的最低核定价值始终不低于人民币□质物的最低核定数量始终不低于量)。

质物核定价值计算方法为:万元。

(重量、体积、数单品种质押物价值=质物核定单价×数量;质物核定价值=所有品种质押物价值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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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核定货值)协议编号:甲方(质权人):地址:乙方(出质人):地址:丙方(监管人):地址:鉴于:甲方与乙方签署了或即将签署一个或多个质押合同,为保障质押合同及所担保的主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作为质物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丙方监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物。

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法律关系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监管质物。

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丙方代理甲方占有质物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监管质物的责任。

第二条质物2.1 质物即为质押标的,是甲方和乙方所签质押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交由丙方存储监管的货物。

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重量、存储地点等以丙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质物清单的记载为准。

2.2 乙方保证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3 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并向甲方和丙方提供提交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

2.4 乙方保证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的与质物有关的所有单证都是真实和有效的。

2.5 甲、丙两方任何一方在质物转移占有之前可以要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给予积极的协助。

2.6 质物的转移占有是指甲乙双方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向丙方出具《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格式见附件4-2-1),丙方按照通知书列明的内容核查乙方交付的货物及现有的库存。

如经核对,乙方交予的货物或实际库存满足《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的要求,丙方接收乙方交付货物时,质物转移占有完成。

2.7 转移占有完成后,乙方和丙方应向甲方签发《质物清单》(格式见附件4-2-2)。

质物以《质物清单》列明的为准,如《质押合同》或《质物清单》中对质物的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质物与实际移交的质物不一致的,以乙方实际交付占有的质物为准。

若三方无其它书面约定,丙方查核乙方交付货物依据表面审查,外观检查和单据审查的方法。

2.8 在监管期间,无论乙方提货或换货,库存质物都应符合《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列明的要求,库存最低价值等于单价乘以质物数量(或重量),质物单价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2.9 丙方出具《质物清单》的同时,应向甲方发送质物的货位标识图。

2.10 丙方事前已为乙方保管该批货物的,丙方在向甲方签发《质物清单》的同时,应收回乙方原存货凭证(如有)和其他单据(如有),并注销作废。

第三条监管期间3.1 监管期间为丙方根据本协议代理甲方控制质物并对甲方承担质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

3.2 丙方根据本协议第2.6条的规定接收乙方根据协议提交的货物时,转移占有完成,监管期间开始。

3.3 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释放货物时相应货物的监管期间终止。

第四条质物监管4.1 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谨慎处理监管的质物。

4.2 如果对质物的保管有特殊的要求,乙方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丙方。

4.3 监管期间,因各种原因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丙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和乙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除上述情形系由丙方的主观过错造成外,丙方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4 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当即通知甲方和乙方。

4.5 监管期间,丙方应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查询,接受甲方对质物的检查。

丙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但丙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6 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去向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

4.7 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向甲方出具的货位标示图保管质物,将乙方质押货物与其他客户货物区分货物堆放;质物移动货位时应及时更新货位标示图。

4.8 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规定给予乙方提货或换货。

4.9 监管期间,丙方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帐登记记录,登记、核实监管质物(包括进出库的质物)和保证提货、换货后的质物对应的货物最低价值符合本合同第2.8条的规定。

4.10 每个工作日上午10点前将监管的质物的进出库和库存信息以传真方式(指定接收传真机号码为:)或电子数据方式(指定接收邮箱为:)传送给甲方,并自行做好数据备份,丙方在监管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4.11 丙方应对相关质物以粘贴质押标签或树立标牌的方式设立质押标识(格式见附件4-2-6)。

但丙方是否按照本条规定对质物设立质押标识,并不影响有关质押的生效。

即使丙方没有在质押物上设立质押标识,有关质押仍然生效。

第五条提取或补充质物5.1 质物的实际价值超出甲方要求的最低价值的,乙方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时,无需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可直接向丙方申请办理提货或换货,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予以办理,并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丙方占有、监管下的质物价值始终不得低于《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要求的质物的最低价值。

5.2当乙方因销售而部分提货或者质押货物的市场价格发生跌价时,甲方有权就质押货物价值减少部分要求乙方提供补充担保。

质押货物的市场价格发生跌价时,甲方向乙方发送《跌价补偿通知书》(见附件4-2-5),单笔质押货物跌价补偿数额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动产质押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跌价补偿通知书》后的__ __日之内将通知书所列的差价补齐,补齐差价的方式为补充保证金(另行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或补充质押货物。

质物的实际价值等于甲方要求的最低价值时,乙方应当事先向甲方提出提货申请填写《提货申请书》(见附件4-2-3),并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即打款赎货)或者向甲方事先提供与《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要求相符的质物交付丙方占有、监管(即以货换货),经甲方同意后凭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见附件4-2-4),向丙方办理提货。

质物的实际价值等于质物的最低价值时,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为乙方(含乙方的指定人,下同)办理提货及质物出仓、出库的唯一有效凭证。

没有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乙方不得提货,丙方不得给与乙方提货。

5.3 以上各款中质物的最低价值适用本合同第2.8条的约定。

5.4 甲方签发《提货通知书》的有效签章为盖章加指定人员亲笔签名,盖章签字式样参见附件4-2-5。

非甲方指定人员的亲笔签字和印鉴,质物不得出仓、出库。

丙方违反上述规定给与乙方提货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甲方在签发《提货通知书》后,应以原件或传真方式向丙方发送该《提货通知书》。

甲方如以传真方式发送《提货通知书》,甲方指定发送该文件的传真机号码为:,丙方在收到《提货通知书》传真件后,应核对有关印章、签字、传真机号码,然后经办人员签字回传甲方指定的传真机,并应与甲方指定人员(电话:)进行电话核实。

甲方以传真方式发送《提货通知书》的,甲方应该在传真件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提货通知书》原件交与丙方。

丙方在收到甲方的《提货通知书》后,应立即对乙方在丙方的库存作出帐务处理,减少丙方占有监管的质押物的数量,增加乙方非质押货物的数量。

在乙方实际向丙方提取货物时,丙方应向乙方交付解除质押的货物。

其余由丙方占有、监管的未解除质押货物,丙方不得向乙方交付。

5.5 丙方按照甲方《提货通知书》在给与乙方提货后应签发《提货通知书回执》(见附件4-2-4),并送达甲方。

第六条质物价格6.1 质物价格按照甲方、乙方送达给丙方的《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和《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见附件4-2-7)列明的价格确定;甲方有权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和本协议的约定作出相应调整。

6.2 因甲方调整价格对乙方造成的一切后果,丙方不承担对乙方的任何责任。

第七条质权行使7.1 甲方根据质押合同行使质权时,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配合和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将作为上述主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主债权的组成部分。

7.2 丙方协助甲方行使质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征询乙方的同意,丙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费用及支付方式8.1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对质物的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印花税等因质物仓储保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8.2 丙方签发质物清单即视为甲、乙、丙三方对记载于相应出质通知书的费用及支付方式达成一致。

8.3 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8.1款所列相关费用,丙方应书面通知甲乙双方,乙方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十五)日内付清所欠款项。

第九条保险9.1 乙方应当就质物向甲方认可的保险人购置保险,投保的险种、金额、期限应符合甲方要求,乙方应指定第一受益人或保险标的质权人为甲方,保单正本交由甲方保管。

9.2 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和丙方应当协助保险公司办理事故审查以及理赔事宜。

第十条特别约定10.1 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两方不得以其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合同对抗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义务。

10.2 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款的约定与本协议其他条款抵触时,本款无效)。

1)当出质人在债权存续期出现如下情况:无法偿还甲方债务、恶意违约、强行出货、出质人违约、停产、倒闭、负责人逃逸、第三方哄抢等因素致使不能执行三方《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时,丙方应尽力控制监管现场,并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同时向监管地辖区内所属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公安机关配合控制监管现场。

丙方应在事件发生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送事件发生情况及质物损失状况。

甲方将在收到丙方通知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就质物处置给予答复。

丙方在甲方答复期间内,丙方应继续实施监管责任并尽力保护质物。

在收到甲方质物处置方案后,丙方按通知协助甲方处置质物。

2)若出质人未能按合同期限归还全部债务或出现恶意违约等情况时,甲方有权向当地法院申请质押的财产保全或尽早处置质物,并及时通知丙方继续实施监管(如果客观上仍具备监管条件)。

3)当出现危及质物监管安全等情况时,甲方有权将质物转移至丙方其他仓库或甲方认为安全的第三方仓库(需同时经过丙方认可)。

入库后丙方应按照《动产质押监管协议》重新办理入库手续,在甲方处置质物期间,丙方所承担的监管责任不变。

4)出质人如未按照仓储监管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的,应构成出质人对协议的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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