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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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人寿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中英人寿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中英人寿住院中英人寿住院津贴津贴津贴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医疗保险阅读指引阅读指引感谢您选择了中英人寿感谢您选择了中英人寿,,为了您能更好地理解本条款为了您能更好地理解本条款,,在阅读条款时在阅读条款时,,请您注意以下内容请您注意以下内容::您享有的重要权益您享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后的10天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2章第7条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3章第1条 您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8章您应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我们对各项名词的解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1章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2章第6条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3章第2条 您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4章 发生保险事故后,您应当及时通知我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6章第2条 您应当如何向我们申请保险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6章第4条 您的职业变更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7章第3条 您可以解除合同,请您慎重决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8章条款目录条款目录1 名词释义 4 保险费1.1我们 4.1 保险费的计算和缴付1.2您 4.2 宽限期1.3手续费1.4意外伤害事故 5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1.5医院1.6医生 6 保险金的给付1.7住院 6.1 保险金的请求权1.8疾病 6.2 保险事故的通知1.9医疗必需 6.3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1.10住院天数 6.4 如何申请保险金6.5 身体检查与司法鉴定2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2.1保险合同的构成7 保险合同的变更2.2投保年龄、年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7.1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2.3合同的生效日7.2 合同内容的变更2.4保险期间7.3 职业变更的处理2.5保险金额2.6如实告知义务与保险合同的解除8 合同效力的终止2.7犹豫期内的合同撤销权9 争议的处理3 保障范围3.1保险责任3.2除外责任第1章 名词释义名词释义1.11.1 我们我们:: 指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按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保险法修订)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在本条款中,....................指投保人“本公司”、.............。

....均.指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我们”目录1.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1.3 投保范围1.4 保险期间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责任2.3 责任免除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3.1 受益人3.2 保险金申请3.3 诉讼时效4.如何交纳保险费4.1 保险费的交纳5.其他事项5.1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5.2 扣除款项5.3 职业或工种变更5.4 合同效力终止5.5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附件一:重大疾病名称和定义1.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幸福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附贴批单,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其他书面文件。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范围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1、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能超过64周岁。

1.4 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1)日额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的日额保险金为每份人民币10元。

投保份数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合同范本】XX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

【合同范本】XX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

XX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第一条特约说明住院补贴医院保险特约(以下简称本特约)是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的附加险。

在主保险合同订立或主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同意后,可附加于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终止时,本特约终止。

第二条特约构成本特约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特约有关的投保单、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三条投保范围本特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

凡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期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癫痫病、法定传染病、爱滋病、性病或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作为本特约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特约所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特约的生效日。

第五条保险期间的续保本特约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特约在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生日之前保险期间期满时,本公司同意续保并投保人保险期间期满后十五日内交付续保保险费,本特约继续有效。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对本特约的保险费予以调整。

在上一保单年度内患本条款第三条所列疾病的,本公司可再续保两年,两年后本公司不再续保。

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4)×每日住院津贴给付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为保险金额的2%。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津贴,但累计住院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对上述保险责任,除急诊外,被保险人需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因病情需要转到其他医院住院的,需有指定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并经本公司认可同意。

第七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住院津贴的责任:一、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或导致其患病;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六、被保险人在本特约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因疾病住院治疗,但续保不受此限制;七、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职业病以及投保本保险前已有的疾病、残疾的治疗及康复;八、流产、分娩、堕胎、避孕、绝育手术及矫形手术和美容;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条款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条款

生命附加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读指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五条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第十四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四条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条款目录】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八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九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第三条保险期间第十一条司法鉴定第四条续保第四章一般约定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十二条职业或工种变更第五条保险责任第十三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第六条责任免除第十四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第三章保险金的申请第十五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效力第七条如实告知<本页内容结束>【条款内容】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生命附加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附加于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

本附加合同包括生命附加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和主保险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和文件。

2019年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范本模板

2019年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范本模板

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第一条特约说明住院补贴医院保险特约(以下简称本特约)是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的附加险。

在主保险合同订立或主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同意后,可附加于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终止时,本特约终止。

第二条特约构成本特约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特约有关的投保单、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三条投保范围本特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

凡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期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癫痫病、法定传染病、爱滋病、性病或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作为本特约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特约所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特约的生效日。

第五条保险期间的续保本特约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特约在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生日之前保险期间期满时,本公司同意续保并投保人保险期间期满后十五日内交付续保保险费,本特约继续有效。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对本特约的保险费予以调整。

在上一保单年度内患本条款第三条所列疾病的,本公司可再续保两年,两年后本公司不再续保。

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4)×每日住院津贴给付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为保险金额的2%。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津贴,但累计住院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对上述保险责任,除急诊外,被保险人需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因病情需要转到其他医院住院的,需有指定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并经本公司认可同意。

第七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住院津贴的责任:一、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或导致其患病;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六、被保险人在本特约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因疾病住院治疗,但续保不受此限制;七、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职业病以及投保本保险前已有的疾病、残疾的治疗及康复;八、流产、分娩、堕胎、避孕、绝育手术及矫形手术和美容;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阳光人寿附加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final

阳光人寿附加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final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附加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2009年9 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条款目录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4 保险费的交纳8 释义1.1 合同订立 4.1 保险费的交纳8.1 周岁1.2 合同生效8.2 团体1.3 投保范围8.3 意外伤害8.4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8.5 实际住院日数8.6 毒品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5 合同解除8.7 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2.1 保险金额 5.1 解除合同(退保)的病毒2.2 保险期间手续及风险8.8 遗传性疾病2.3 保险责任8.9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2.4 责任免除色体异常8.10 医疗事故8.11 非处方药3 保险金的申请 6 如实告知8.12 潜水3.1 受益人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13 攀岩3.2 保险事故通知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8.14 探险3.3 保险金申请制8.15 武术比赛3.4 保险金给付8.16 特技表演3.5 诉讼时效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7 酒后驾驶7.1 年龄或性别错误处理8.1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2 被保险人变动8.19 无有效行驶证7.3 合同效力终止8.20 净保险费7.4 合同内容变更8.21 未满期净保险费7.5 联系方式变更8.22 未满期保险费7.6 争议处理阳光人寿附加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附加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1.1 合同订立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

1.2 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或批注单上。

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周岁)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团体在职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附加安顺无忧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附加安顺无忧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第 1 页 共 4 页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联附加附加安顺安顺安顺无忧无忧无忧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意外伤害住院住院住院补补贴医疗医疗保险条款保险条款保险条款(2009年9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指投保人,,“我们我们””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释义释义””获取相关解释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1.1 附加附加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生效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方可生效。

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以该日期计算。

1.2 保险保险合同的构成合同的构成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本附加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不产生效力。

未经您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也不产生效力。

1.3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六十天至六十九周岁之间(含六十九周岁)者,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全部保险费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七天至一年,您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作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满期日[1]二十四时止。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附加安康关爱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条款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附加安康关爱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条款

断必须住院[[33]]治疗治疗的的,我们我们以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每天住院补贴金额为基以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每天住院补贴金额为基数,按实际住院天数[4]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同一次住院同一次住院,,住院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每一保单年度的住院补贴保险金的累计天数最多为三百六十五日累计天数最多为三百六十五日。

2)重症监护室给付重症监护室给付若被保险人因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在意外事故或在意外事故或在等待期满后出现疾病症状或体征等待期满后出现疾病症状或体征等待期满后出现疾病症状或体征,,经医院经医院医师医师医师诊断诊断必须住院必须住院治疗治疗治疗,,且因病情需要入住重症监护室[5]接受治疗接受治疗的的,我们我们除按前款约除按前款约定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外定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外,,另以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每天住院补贴金额为基数基数,,按实际按实际入住重症监护室入住重症监护室入住重症监护室天数天数[6]给付给付重症监护室重症监护室重症监护室保险金保险金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的重症监护室重症监护室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三十日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三十日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三十日。

(2) 续保时续保时不受等待期影响不受等待期影响不受等待期影响。

(3)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或疾病或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或疾病或其引起的并发症须住院两次或以上者其引起的并发症须住院两次或以上者其引起的并发症须住院两次或以上者,,若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九十日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九十日,,均视作同一次住院均视作同一次住院。

2.32.3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因下列情形之一之一之一种或数种直接或间接种或数种直接或间接种或数种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我们不承担给付住院补贴住院补贴住院补贴保保险金险金或重症监护室保险金或重症监护室保险金或重症监护室保险金的责任的责任的责任:: (1) 投保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7]后患病后患病;; (4)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主动主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吸食或注射毒品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车; (6) 战争战争、、军事军事冲突冲突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8],先天性畸形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9]; (9) 被保险人体检被保险人体检、、疗养疗养、、康复治疗康复治疗、、妊娠[1010]]、流产流产、、分娩分娩((含剖腹产含剖腹产))、节育节育、、绝育手术绝育手术、、不孕不育治疗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人工受精、、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的并发症或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发症或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0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私自服用、、涂用涂用、、注射药物注射药物;; (1111))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1111]]、跳伞跳伞、、速降速降、、滑雪滑雪、、攀岩[1[122]、登山运动登山运动、、探险[1[133]、武术[1[144]、摔跤摔跤、、特技[1[155]、赛马赛马、、赛车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商业航班除外航班除外););); (1212)) 被保险人屈光不正被保险人屈光不正的的矫正治疗矫正治疗、、矫形[1[166]、镶牙镶牙、、牙齿修复牙齿修复、、牙齿整形牙齿整形、、整形整形 (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外科整形手术除外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外科整形手术除外)、)、)、美容美容[17]、变性手术或心理咨询及残疾用具残疾用具((如轮椅如轮椅、、义眼义眼、、义齿义齿、、义肢义肢、、助听器助听器、、配镜等其他附属品配镜等其他附属品的的装配装配))的使用训练所引起的住院和治疗的使用训练所引起的住院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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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
Special terms of medical insurance for inpatient subsidy of life i nsurance company
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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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特约说明
住院补贴医院保险特约(以下简称本特约)是一年期以
上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的附加险。

在主保险合同订立或主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同意后,可附加于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终止时,本特约终止。

第二条特约构成
本特约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特约有关的投保单、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三条投保范围
本特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

凡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心
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Ⅱ期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
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癫痫病、法定传染病、爱滋病、性病或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作为本特约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特约所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特约的生效日。

第五条保险期间的续保
本特约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特约在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生日之前保险期间期满时,本公司同意续保并投保人保险期间期满后十五日内交付续保保险费,本特约继续有效。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对本特约的保险费予以调整。

在上一保单年度内患本条款第三条所列疾病的,本公司可再续保两年,两年后本公司不再续保。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
-4)×每日住院津贴
给付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为保险金额的2%。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均
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津贴,但累计住院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对上述保险责任,除急诊外,被保险人需在本公司指定
或认可的医院就诊,因病情需要转到其他医院住院的,需有指定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并经本公司认可同意。

第七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
负给付住院津贴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或导致其患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六、被保险人在本特约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因疾病住院治疗,但续保不受此限制;
七、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职业病以及投保本保险前已有的疾病、残疾的治疗及康复;
八、流产、分娩、堕胎、避孕、绝育手术及矫形手术和美容;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各款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责任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费
本特约的保险费按投保人约定的保险金额和附表规定的费率标准计算,一次缴清。

第九条保险金额
本特约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一千元,最高为人民币五千元,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十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特约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特约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一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特约住院津贴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保险合同、保险费缴费凭证、被保险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住院医院出具的住院费原始凭证、结算明细表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住院津贴。

二、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住院津贴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四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五条特约内容变更
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特约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六条投保人解除特约的处理
本特约成立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特约。

解除本特约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保险费缴费凭证、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本特约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七条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特约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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