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超管理使用制度
医疗b超安全制度

医疗b超安全制度医疗B超安全制度一、目的为确保B超检查的安全性和准确性,制定本安全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进行B超检查的科室和人员。
三、B超设备管理1. 定期对B超设备进行维护和校准,确保设备性能稳定。
2. 设备使用前应检查电源、探头等是否正常。
3. 严禁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B超设备。
四、操作人员资质1. 操作B超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
2. 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
五、检查流程1. 患者在检查前应详细告知医生病史及过敏史。
2. 检查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密切观察患者反应,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3. 检查结束后,应向患者说明检查结果,并提供必要的健康指导。
六、患者安全1. 确保检查室内环境清洁、安静,为患者提供舒适的检查环境。
2. 检查前应向患者解释检查流程,确保患者了解并同意检查。
3. 检查过程中,应尊重患者隐私,保护患者个人信息。
七、紧急情况处理1. 制定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确保在设备故障或患者出现紧急情况时能迅速响应。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医护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八、记录与报告1. 检查结束后,操作人员应详细记录检查结果,并妥善保存。
2. 对于异常检查结果,应及时向主治医师报告,并进行后续跟踪。
九、质量控制1. 定期对B超检查质量进行评估,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性。
2. 鼓励患者对检查服务提出反馈,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十、监督与改进1. 医院管理层应定期对B超安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 根据监督结果和患者反馈,不断改进B超安全制度。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医院医疗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B超与超声诊断管理制度

B超与超声诊断管理制度1. 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医院内B超与超声诊断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医疗工作的安全、高效进行。
适用范围包含医院内全部相关科室、医生和技术人员。
2. 定义2.1 B超:即超声波检查,是利用超声波在人体组织内传播和反射的原理,用来取得人体组织器官的图像以进行诊断的一种无创检查技术。
2.2 超声诊断:利用超声波显示人体内脏、结构、病变等情况,进行疾病诊断的一种医学技术。
3. 设备管理3.1 B超和超声诊断设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2 设备使用前,必需进行严格的检查、校准,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3 设备使用过程中,必需依照操作手册进行操作,严禁私自拆卸、改装设备。
3.4 每台设备必需配备操作人员,并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
3.5 设备使用后,必需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做好设备的保养工作。
4. 医生和技术人员管理4.1 医院必需拥有经过正规培训和合格考核的医生和技术人员,确保其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2 医生和技术人员必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对患者信息保密。
4.3 医生必需对患者进行准确的病史询问和检查,确保临床诊断的准确性。
4.4 技术人员必需严格依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性。
4.5 医生和技术人员必需及时记录检查过程和结果,并进行归档保管。
4.6 医生和技术人员必需不绝学习和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术沟通。
5. 检查申请和报告5.1 患者必需经过医生的明确申请,方可进行B超和超声诊断检查。
5.2 检查申请必需包含患者的基本信息、临床病史、检查要求和医生签名,并在病历中进行记录。
5.3 检查结果必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由医生进行结果解读和报告撰写。
5.4 检查报告必需包含患者的基本信息、检查结果、诊断看法和医生签名,并在病历中进行记录。
5.5 检查报告必需准确、清楚,不得模糊、含糊其辞。
b超使用管理制度

b超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B超使用管理,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提高医疗质量,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B超检查的使用和管理。
三、B超设备的管理1. B超设备的采购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结合专业人员的意见,选择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B超设备,并保证设备的质量和性能稳定。
2. B超设备的维护医疗机构应当建立B超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每天对设备进行检查,每月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3. B超设备的更新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B超设备进行更新,保持技术和设备的先进性。
四、B超人员的管理1. B超人员的资格医疗机构应当对B超人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关资质和专业技能,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
2. B超人员的培训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B超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3. B超人员的考核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B超人员进行技术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和技术水平,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五、B超检查的管理1. B超检查的费用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收取B超检查的费用,确保费用合理。
2. B超检查的申请患者或医生应当填写B超检查申请单,注明详细的检查项目和目的。
3. B超检查的操作B超人员应当根据患者或医生的要求,准确地进行B超检查,保证检查结果的准确性。
4. B超检查的报告B超人员应当及时填写B超检查报告,明确记录检查结果和诊断意见。
六、B超检查的质控1. B超检查的质量控制医疗机构应当建立B超检查的质量控制制度,定期对B超检查的质量进行评估和监控。
2. B超检查的安全控制医疗机构应当建立B超检查的安全控制制度,确保患者在检查过程中的安全。
3. B超检查结果的评估医疗机构应当对B超检查结果进行定期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检查质量。
七、违规处理1. 对B超设备违规使用的处理对于B超设备违规使用的,医疗机构应当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停用相应设备的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B超使用的管理制度》

《B超使用的管理制度》第一篇:b超使用的管理制度b超使用的管理制度超声诊断是鉴别胎儿性别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加强超声诊断工作,杜绝利用超声手段非法鉴别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规定:三、在科室醒目地方设置“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别胎儿性别”警示牌。
四、如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当事人应出具市以上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证明,并正确记载其简要情况、适应症、检查结果,并由检查人员签名。
五、超声和妇产科人员发现妊娠妇女为选择性别要求引产的,应予以拒绝,并同时上报卫生局和计划生育部门。
六、发现科室工作人员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按《母婴保健法》及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篇:b超使用管理制度b超使用管理制度1、b超诊断实行定岗、定人、定责、其它人员一律不得从事b 超临床诊断工作。
2、b超操作员要经过专门培训,政治思想好,法制观念强,技术熟练的专职技术员担任。
3、b超是临床辅助诊断技术,只能用于对疾病协助诊断,严禁运用b超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签定。
4、凡违反政策法规,为他人非法进行性别签定的工作人员,经调查属实,没收其违法收入,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5、实行b超诊断信息报告制度,b超操作员要对需要b超临床诊断的孕妇进行详细登记(包括姓名、年龄、住址、妊娠月份、诊断结果)以方便查询。
6、要加强对b超操作员的法律,法规,业务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其执法自觉性、杜绝询私舞弊的行为。
7、凡利用各种名义和借口私自向检查对象透露胎儿性别造成不良后果的,一经发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药管员工作制度1、坚持每月例会制度。
例会内容。
反馈信息、交流情况、研究工作、学习培训、宣传推广新型药具等。
2、坚持重点人员随访制度。
建立当年有使用药具失败情况、有明显副反应、有精神异常和重大残疾等重点人员花名册,每月进行一次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
3、各类统计报表必须按照《统计法》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填报,做到字迹清晰,数字准确,各项逻辑关系平衡。
b超管理制度

b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B超设备的管理,确保B超检查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医疗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的B超设备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B超设备的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专项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医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确保医务人员具备相关的B超技术经验和专业知识。
第四条 B超设备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保证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严格执行医疗服务的相关规定,确保医疗服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六条本制度的执行单位是医院行政部门,具体执行由相关科室负责。
第二章 B超设备的管理第七条医院应当购买相应的B超设备,并且设立相应的B超检查室。
第八条负责B超设备的管理的科室应当有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检查设备的维护和日常管理。
第九条对于B超设备的新购置或者更新换代,应当经过医院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十条 B超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具有相关的B超技术经验和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对于B超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应当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对于B超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应当由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并且记录维修和保养的情况。
第三章 B超检查的管理第十三条对于B超检查,应当严格按照医生的医嘱进行检查,并且记录检查的情况。
第十四条对于检查结果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医生,并且重新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对于B超检查的质量情况,应当进行质量把关,并且对检查结果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对于B超检查的结果,应当及时提交给医生,确保医生能够及时进行诊断。
第十七条对于B超检查的结果应当进行妥善保存,确保检查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四章 B超管理的监督第十八条对于B超设备的管理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并且制定相关的检查计划。
第十九条对于B超设备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定期的考核,并且记录考核的结果。
第二十条对于B超检查的质量情况,应当进行季度和年度的质量把关,并且定期评估B超检查的质量。
B超使用管理制度

B超使用管理制度
一、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B超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二、超声医学诊疗工作场所必须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警示标志。
三、开展B超诊断业务,必须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许可项目上注明医学影像检查或超声诊断。
四、B超操作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能熟练掌握操作、诊断技术。
五、利用B超对孕妇进行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医务人员当场进行,并严格登记。
六、定期对孕期B超检查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七、建立孕期B超检查登记备案制度。
单位孕期B超检查应用情况要进行登记,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八、加强B超操作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定期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执机人员的责任意识。
B超机使用管理制度三篇.doc
B超机使用管理制度三篇第1条BB额外器械使用管理制度为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有效控制非法使用超声波等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特制定本制度。
A 、B超声波机使用单位和技术操作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取得相应的资质,实施持证上岗。
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超声检查和诊断。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b超诊断人员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相应资格的,应当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证明。
二、使用b超机需指定专人管理和负责,坚持两人在场操作,共同签署并填写《孕妇超声检查登记表》。
三、按县、区卫生局和计生局分别对现有的医疗推荐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b超操作员进行注册。
b超机的增减和操作人员的变动应及时登记。
四、B超声波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
未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严禁任何机构或个人利用超声波等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
五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个体开业医生开展b超诊断业务,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b超检查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超越行业管理范围纳入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6 、违反本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七、本系统适用于b超检查以外的其他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孕情监测与跟踪服务系统 1 、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引导村、社区基层服务网络,结合定期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和后续服务活动,及时掌握已婚育龄妇女的妊娠情况,并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
二、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村干部、组长(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应共同做好孕产妇生育服务证的月访和季度调查工作,并及时登记,每2个月填写一份孕产妇跟踪服务台账,全程跟踪管理服务,未经许可终止妊娠的,报县计划生育局备案。
三、村、村(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与持有生育服务证的育龄妇女签订协议,禁止选择性生育,或结合合同管理制定相关条款,视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防止漏失失控的发生。
医疗机构B超使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B超使用管理制度1、未经核准登记注册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准购置和使用B超。
允许购置超声诊断仪的机构必须申请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中增设医学影像科超声诊断专业;必须将超声诊断仪的类型、数量、使用场所、诊断使用人员资质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2、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执业场所开展超声检查,除经批准开展义诊活动和查环查孕工作外,不得随意改变超声诊断工作场所,严禁进行超声流动检查或将超声诊断仪转借外单位及他人使用。
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一律不得随意进入超声诊断工作场所。
超声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有醒目的“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警示标志。
3、妇产科病例必须由妇产科专业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接诊,填写产科B超检查申请单,其他专业的执业医师不得接诊产科病例和开具产科B超检查申请单,B超检查人员不得接受非妇产科专业执业医师开具的与妇产科相关的检查申请。
4、B超检查人员应按申请的项目进行检查,不得违规检查能够判别胎儿性别的部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检查对象及其家属透露或暗示与胎儿性别有关的信息。
5、实行B超诊断信息报告制度,B超检查人员要对需要B超临床诊断的孕妇进行详细登记(包括姓名、年龄、住址、妊娠月份、诊断结果)以方便查询。
6、依法使用B超及开展妇产科诊疗活动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在主要负责人、执业医师之间签定责任书。
7、医疗机构未经核准开展医学影像或妇产科专业,使用B超从事妇产科检查的,属超出登记范围诊疗活动的行为。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使用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依据其行为后果,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降级处分、开除公职。
违反有关规定开具B超申请单和使用B超的工作人员,必须立即调离B超检查工作岗位,由单位降低其技术职务聘任级别或作待聘、待岗、开除处理,并按照《执业医师法》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不得再到其它民营医疗机构从事相同工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B超机使用管理制度三篇
B超机使用管理制度三篇篇一:B超机使用管理制度为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有效控制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B超机使用单位和技术操作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取得相应资格,实行持证上岗。
未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超声波检查诊断业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B超诊断人员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相应资格的,要去的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二、对B超机的使用,要明确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坚持两人在场操作,共同签名填写《孕妇超声波检查登记表》。
三、对医疗保荐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现有B超操作人员分别由县、区卫生局和计划生育局进行登记造册。
对B超机增减和操作人员的变动要及时登记。
四、B超操作人员要严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未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从事胎儿性别鉴定。
五、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行医者开展B超诊断业务,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执业范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B超检查业务,必须在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超出范围的纳入卫生行政部门行业管理。
六、违反本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七、除B超检查外,利用其他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适用本制度。
孕情监控跟踪服务制度一、人口计生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指导村、社区基层服务网络,结合经常性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和随访服务活动,及时掌握已婚育龄妇女孕情,给予咨询服务和指导。
二、乡计生包村人员要与村专干、小组长(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一起共同做好对持《生育服务证》孕妇的月访视和季普查工作,及时登记造册,每2个月填写一次《持证妇女孕情跟踪服务台账》,全程跟踪管理服务,发现私自终止妊娠的要及时上报县区计生局备案。
三、乡、村(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与持《生育服务证》育龄妇女签订禁止选择性生育协议,或结合合同化管理设定相关条款,视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严防漏管失控现象的发生。
b超设备管理制度
b超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B超设备的管理,确保B超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安全,保证患者的身体健康和医疗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B超设备的管理,包括设备的购置、安装、维护、使用和报废等方面。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B超设备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健全管理机制,加强对B 超设备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安全。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选聘具有相关专业资格和经验的技术人员,负责B超设备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落实B超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建立设备使用记录和维护记录,确保设备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B超设备使用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操作规范。
第二章 B超设备的购置和安装第七条医疗机构在购置B超设备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医疗要求的设备,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
第八条 B超设备在购置前,应当进行严格的评估和比选,选定适合医疗机构实际需求的设备,并与设备供应商签订购买合同。
第九条 B超设备购置后,应当根据设备厂家提供的安装要求,选择合适的位置进行设备的安装,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使用便利性。
第十条 B超设备在安装完成后,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设备的调试和测试,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质量。
第三章 B超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B超设备的管理档案,包括设备的购置记录、安装记录、维护记录、使用记录、维修记录、报废记录等。
第十二条 B超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例行性的检查和维护,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 B超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当制定设备维护计划和维护预算,按照计划进行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十四条 B超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设备的性能和质量进行评估,通过质量检测和核查,及时发现设备的质量问题,确保设备的使用安全和医疗质量。
第四章 B超设备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五条 B超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设备的使用,确保检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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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使用管理制度
1、加强对超声诊断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严格B超机的管理,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
2、超声诊断技术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实行持证上岗。
3、B超室要张贴严禁开展B超性别鉴定的醒目标志。
4、严格对超声诊断仪器的管理,要明确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实行B超登记备案。
5、对怀孕14周以上的孕妇进行B超检查,必须凭医生申请检查单,并且有两名B超操作人员在场方能进行,对检查结果应详细记载,存档备查。
6、不按要求如实填写B超检查记录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不按规定程序给怀孕14周以上孕妇进行B超检查的,吊销直接责任人的执业证书。
7、对非法使用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