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参考]国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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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谈判案例分析9篇

国际贸易谈判案例分析9篇

国际贸易谈判案例分析9篇国际贸易谈判案例分析 (1) 本一家著名的汽车公司在美国刚刚“登陆”时,急需找一家美国代理商来为其销售产品,以弥补他们不了解美国市场的缺陷。

当日本汽车公司准备与美国的一家公司就此问题进行谈判时,日本公司的谈判代表路上塞车迟到了。

美国公司的代表抓住这件事紧紧不放,想要以此为手段获取更多的优惠条件。

日本公司的代表发现无路可退,于是站起来说:“我们十分抱歉耽误了你的时间,但是这绝非我们的本意,我们对美国的交通状况了解不足,所以导致了这个不愉快的结果,我希望我们不要再为这个无所谓的问题耽误宝贵的时间了,如果因为这件事怀疑到我们合作的诚意,那么,我们只好结束这次谈判。

我认为,我们所提出的优惠代理条件是不会在美国找不到合作伙伴的。

”日本代表的一席话说得美国代理商哑口无言,美国人也不想失去这次赚钱的机会,于是谈判顺利地进行下去。

案例分析:进攻式开局策略是指通过语言或行为来表达己方强硬的姿态,从而获得对方必要的尊重,并借以制造心理优势,使得谈判顺利地进行下去。

采用进攻式开局策略一定要谨慎,因为,在谈判开局阶段就设法显示自己的实力,使谈判开局就处于剑拔弩张的气氛中,对谈判进一步发展极为不利。

进攻式开局策略通常只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发现谈判对手在刻意制造低调气氛,这种气氛对己方的讨价还价十分不利,如果不把这种气氛扭转过来,将损害己方的切身利益。

本案例中,日本谈判代表采取进攻式的开局策略,阻止了美方谋求营造低调气氛的企图。

进攻式开局策略可以扭转不利于己方的低调气氛,使之走向自然气氛或高调气氛。

但是,进攻式开局策略也可能使谈判一开始就陷入僵局。

国际贸易谈判案例分析 (2) 赞美是拉近你和客户间距离的最有效手段,你认为如何赞美最有效及赞美时应注意哪些关键呢?赞美要真诚,抓住客户闪光点,并运用具体、间接、及时的原则。

1.要发自内心的、真诚地去赞美他。

2.赞美对方的闪光点(任何人身上都有闪光点)。

3.赞美他某一个比较具体的地方。

国际外贸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国际外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涉及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外国某贸易公司之间的贸易往来。

我国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外贸公司”)与外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外方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出口合同,约定由外贸公司向外方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外贸公司按照约定生产并完成了货物出口。

然而,在外贸公司收到外方公司支付的货款后,外方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尾款。

双方就尾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并诉至我国某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1. 2019年5月,外贸公司与外方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出口合同,约定外贸公司向外方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货物单价为每件1000美元,共计1000件,总金额为100万美元。

2. 2019年6月,外贸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货物生产,并通过海运将货物运至外方公司指定的港口。

3. 2019年7月,外方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外贸公司承担退货责任。

4. 2019年8月,外贸公司同意退货,并与外方公司达成退货协议。

5. 2019年9月,外贸公司完成退货,并要求外方公司支付尾款。

6. 2019年10月,外方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尾款。

7. 2019年11月,外贸公司向我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外方公司支付尾款。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质量责任的认定及承担。

2. 退货条件的确定。

3. 尾款支付的依据及责任。

四、案例分析1. 货物质量责任的认定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在本案中,外贸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外贸公司应当承担货物质量责任。

2. 退货条件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买受人可以依照下列规定退货:(一)出卖人提供的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与实际不符的;(二)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存在隐蔽瑕疵,买受人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卖人未告知的;(三)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买受人要求退货的。

国际贸易谈判案例分析6篇

国际贸易谈判案例分析6篇

国际贸易谈判案例分析6篇国际贸易谈判案例分析 (1) 这个世界的人孤独得不得了,许多人蓄意保持距离,却希望别人先行靠近;许多人预计是否能够收获,再酌量付出;许多人渴望被人理解,却又将沟通束之高阁;许多人想要被爱却又不肯主动去爱,仿佛爱已经成了不合时代的事……你呢?是不是已经很久没有同朋友联系了?反正我是,而且还总是习惯去罗列一些似是而非的借口为自己的疏忽开脱。

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其结果自然是“风萧萧兮易水寒,‘朋友’一去兮不复还”了。

我曾寄希望于自己的人际关系永远保持“牛势”,如今看来,可能只能算是觊觎了。

我曾做过无数的梦,我梦见过层峦叠嶂中袅袅腾腾的烽火狼烟,我梦见过古城栈道外馨香醉眼的驿路梨花,我梦见过一个身影,借着昏暗的烛光,小心翼翼地展开一封飘洋而来的瓶中信。

当然,我也梦到过现实生活中的自己,在虚与委蛇的应酬下,在纸醉金迷的漩涡里,在口水与广告纸的杂糅中,在灯红酒绿的觥筹交错间……也许是我落伍,跟不上时代,才感觉生活中网上冲浪的人越来越多,他们自由进出各种国际互联网的速度远要比中国加人世贸组织(WTO)的速度“奔腾”多了,据说其中不少人还成了线上的“猎情高手”。

然而问网上情为何物?真叫我浑身麻木。

因为想要在那里赚取一句真实性超过 70 %的话可能比减肥更让人痛苦。

于是面对尔虞我诈的网络天空,我也只好抱持一种“只可远观,不可亵玩”的态度了。

长期以来,我一直迷恋作水粉画,究其原因,竟是因为涮笔,因为每每看到几种单调的颜色在杯中与水调和幻化成另一种颜色,我都感到欣喜。

同时这又让我想到了我们人本身,其实也只是代表一种颜色罢了,然而通过沟通与交融又可以创造出许多奇妙的组合,丰富我们生活中的色彩。

我读过一篇名为《沙漠里的爱情》的小说,讲的是一个置身沙漠孤立无援的法国士兵,几乎奄奄一息,昏倒在岩洞里,待他醒来时却发现一只野兽躺在他的身边,原来是一头嘴上还沾着血迹的豹子。

所幸花豹吃饱了,对他并无恶意。

国贸法律案例(3篇)

国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中企A(以下简称“中方”)是一家位于我国的大型制造企业,主要生产电子产品。

美企B(以下简称“美方”)是一家美国的高新技术企业,专注于研发新型电子产品。

2018年,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合作协议,约定中方为美方提供电子产品组装服务,美方则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和市场推广。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开展了合作。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因产品质量、交付期限、售后服务等问题产生了分歧。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双方于2021年6月向我国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1. 产品质量问题:美方认为中方交付的电子产品存在设计缺陷,导致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影响了美方的市场声誉。

2. 交付期限问题:美方认为中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产品交付,导致美方无法按时完成市场推广计划。

3. 售后服务问题:美方认为中方提供的售后服务质量不高,未能及时解决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仲裁过程1. 仲裁庭组成:双方按照仲裁规则,共同选定了一名仲裁员,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2. 证据交换:双方分别向仲裁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合同、产品测试报告、邮件往来、会议记录等。

3. 开庭审理:仲裁庭组织了开庭审理,双方就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

4. 仲裁裁决:经过审理,仲裁庭认为:(1)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由于美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设计缺陷,故仲裁庭认定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2)关于交付期限问题,由于中方在交付过程中遇到了不可抗力因素,如原材料供应不足、生产设备故障等,导致交付期限延误。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仲裁庭认定中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3)关于售后服务问题,由于中方未能及时解决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导致美方遭受了经济损失。

仲裁庭认为,中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仲裁结果仲裁庭裁决如下:1. 中方赔偿美方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2. 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中方需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分析案例一: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参考分析: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案例二: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外商(以下简称“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口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了货物质量、数量、交货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将货物运至被告指定地点。

然而,被告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3. 原告是否可以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三、案件分析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货物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了货物质量检验报告,证明所供货物符合国家标准。

被告则提供了一份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证明货物质量存在问题。

对于这两份检验报告,法院认为,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法院决定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货物进行重新检测。

2.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被告在收到货物后并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3. 原告是否可以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如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应向原告支付相当于货款10%的违约金。

法院认为,由于被告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四、法院判决1. 货物质量重新检测。

若检测结果显示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则被告应支付货款及违约金;若检测结果显示货物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则原告应退还被告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100万美元的货款及10万美元的违约金。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贸易法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证据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证据是解决纠纷的关键。

本案中,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导致法院无法作出明确的判决。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我方”)与某国际供应商(以下简称“对方”)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我方购买对方的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质量、数量、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质量、交货时间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事实1. 货物质量纠纷根据合同约定,我方要求对方提供的货物质量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标准。

然而,在货物到港后,经检验发现,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具体表现为:部分货物存在尺寸偏差、表面划痕、材质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2. 交货时间纠纷合同约定,对方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货物全部运抵我国港口。

然而,对方实际于2020年1月10日才将货物运抵我国港口。

这导致我方无法按时将货物销售给客户,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货物质量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对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

2. 交货时间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履行期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

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本案中,对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已构成违约。

四、案件处理1. 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1)退还部分货款,以弥补我方经济损失;(2)承担我方因对方违约而发生的合理费用;(3)赔偿我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其他损失。

2. 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国际贸易法法律案例(3篇)

国际贸易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我国某公司与德国某公司(以下简称“德方”)于2015年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合同约定德方向我国公司出口一批机械设备,总价为1000万美元。

合同规定采用即期信用证支付方式,货物于2016年1月10日前装船,并规定货物必须符合我国国家标准。

合同签订后,我国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了信用证,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

然而,在货物装船过程中,我国公司发现德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

经我国公司多次与德方交涉,德方拒绝承认货物质量问题,并提出货物符合德国国家标准。

由于双方对货物质量存在争议,我国公司遂向我国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仲裁庭审理过程1. 仲裁庭组成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我国某仲裁委员会在收到我国公司的仲裁申请后,依法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其中,一名仲裁员由我国公司指定,一名仲裁员由德方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2. 当事人陈述与证据交换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我国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国际贸易合同文本,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贸易关系;(2)货物检验报告,证明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3)我国国家标准文本,证明我国对货物质量的要求;(4)我国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证明,证明我国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

德方则向仲裁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货物检验报告,证明货物质量符合德国国家标准;(2)德国国家标准文本,证明德国对货物质量的要求。

3. 仲裁庭调查与鉴定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对货物质量进行了调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表明,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

4. 仲裁庭裁决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认为,德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已构成违约。

因此,仲裁庭判决德方赔偿我国公司经济损失,包括货物损失、货款损失、仲裁费用等共计200万美元。

三、案例分析1. 国际贸易法在案件中的适用本案涉及国际贸易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多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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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1.我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大豆一批,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到达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明书证明货物质量比样品低7%,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睬?答:不可以,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凡是凭样品成交,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所提供的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提出索赔。

就本案例而言,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样品,由此可知,我方不能以该笔交易并非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赔。

2.某公司出口一批东北大豆,质量条款规定“含油量18%,含水量14%,杂质1%,不完善粒1%。

试分析若改公司实际交货质量高于或低于改标准,卖方所要承担的责任。

答:高于或者低于都有对方拒绝收货的风险,因为都是与合同的规定不符合,属于违约。

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品质交货,按照本案描述质量条款将无法实现,所以应该这样规定比较合适:品质条款:含油量高于18%,含水量低于14%,杂质低于1%,不完低于善粒1%。

3.青岛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

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到发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罄,于是该出口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

请问: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否妥当?答:不妥当。

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和索赔要求。

青岛公司在此次交易中虽以好充次,但因交付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在出现价格下跌情况下买方仍可能提出拒收或索赔。

此时,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买方,与买方协商寻求解决的办法,或者解除原买卖合同,或者推迟交货日期,或者将合同规定交货的三级品改为二级品,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给予买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价格折让,但应尽量减少我方的经济损失。

需要加以注意的是,无论采取哪种解决措施,发货前都要征得买方的同意和确认,以免日后发生合同纠纷。

4.大连某厂向中东出口一批门锁,合同规定3-4月份装船,但需买方认可回样之后方能发运。

2月下旬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上亦有同样的文字。

该厂三次试寄回样,均未获得买方认可,所以该厂迟迟不能如期装船。

到5月份后,外商以该厂延误船期为由提出索赔要求,请问: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妥?答:(1)我方不能受理对方的索赔要求。

因为,虽然我方未能如期装运,但并不是由于我方原因,而是由于对方未能及时认可回样。

(2)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原合同已无法履行,我方应与对方协商撤销原合同,宣布原合同无效,买方撤销已开出的信用证。

若买卖双方仍有交易愿望,则属一笔新的交易,与此无关。

案例分析21.合同中数量条款规定:“10,000M/T5%MOREORLESSATSELLER’SOPTION”。

卖方正待交货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问:(1)如果你是卖方拟交付多少货量?为什么?答:可交付9500公吨,作为卖方,此时尽可能在合同允许范围内少装货物,因为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使订约时合同价格对卖方不利,多交意味着多损失。

(2)如果你是站在买方立场,磋商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什么?答:作为买方,为了避免卖方利用市场行情的变动获得额外的利润,在磋商合同时,可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部分的货价按装运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2.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某国出口一批黄豆,合同规定:每公吨180美元,共计1000公吨,并且规定数量可增减10%。

从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金额为18万美元,1000公吨。

我方工作人员认为数量可增减10%,便以1100公吨发货装运。

请问:我方凭单证向银行议付是否会造成拒付?为什么?答:会,因为在使用信用证时,银行是以信用证的金额为限,该案例超出了信用证金额3.中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小麦,合同数量为200万公吨,允许溢短装10%,而外商装船时共装运了300万公吨,对于多装的80万公吨,我方应如何处理?答:我方可以拒收全部货物,因为300万公吨超过溢短装的约定比率,外商违反了合同约定,多余的货物甚至是这整批货物都可以拒收。

4.大连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大米一批,在洽谈时,谈妥出20RR公吨,每公吨收USD280,FOB大连口岸。

但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上致使笼统地写了20RR吨,我方当事人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指公吨而言,而发货时日商却要求按长吨供货。

请问外商要求是否合理,应如何处理此项纠纷?答:不合理,由于双方在洽商时采用的单位是公吨,同时作为计量单位的吨又有公吨、长吨和短吨等不同的解释,因此外商提出的是不合理的要求。

处理此买卖纠纷可以采用两种方法,一种是将合同中笼统规定的吨改为公吨,仍维持原合同价格,另一种是按外商要求将合同中的吨改为长吨,但原合同中的价格也要按长吨与公吨之间的比例作相应调整。

案例分析31.某公司外售杏脯1.5公斤,合同规定纸箱装,每箱15公斤,内装15小盒,每小盒1公斤)。

交货时,此种包装无货了,于是便将小包装(每箱仍为15公斤,但内装30小盒,每小盒0.5公斤)货物发出。

到货后,对方以包装不符为由拒收货物。

卖方认为数量完全相符,要求买方付款。

你认为责任在谁?应如何处理?答:责任在卖方,根据《公约》规定,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中规定的数量,质量,规格相符,必须按照合同中所规定的包装方式装箱或包装。

卖方违法了合同中的包装条款,应向买方道歉并承担重新包装的费用。

2.菲律宾某公司于上海某自行车厂洽谈进口业务,打算从我国进口某品牌自行车1000辆,并要求我方改用菲商指定商标,且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inChina”字样。

请问:我方是否可以接受?在处理此项业务时,应注意什么问题?答:我方一般可以接受。

但是在处理该项业务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首先要注意对方所用商标在国内外是否已有第三者注册,如果有,则不能接受。

如果我方一时还无法判明,则应在合同中写明“若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则应由买方负责”。

此外,还需要考虑我品牌在对方市场的销售情况,如果我方产品已在对方市场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很畅销,则不易接受中性包装条款,否则会影响我方产品地位,造成市场混乱。

3.国内某厂向国外出口一批灯具。

合同上规定每筐30只,工100筐。

我方工作人员为方便起见,改为50筐每只,共60筐,灯具总数不变。

请问:这种处理方式是否构成违约?答:构成违约。

因为在进出口贸易中,根据《公约》规定,买卖双方必须严格安装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合同,在上述交易中,我方改变了每箱内的数量,属于违约。

第七-十章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及仲裁一、填空题1、我国关于检验时间、地点的规定主要有:(1)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4)装运港检验质量,目的港检验品质。

2、______________商检机构验货后签发的、证明检验结果的书面文件。

3、《英国货物买卖法》将违约的形式划分为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两种。

美国法把违约划分为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两类。

《公约》将违约划分为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

4、进出口合同的索赔条款有两种规定方式:(1)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

5、不可抗力是______________条款。

6、不可抗力事故所引起的后果,主要有两种:(1)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

7、不可抗力事故范围的规定的方式有______________式、______________式和式。

8、在我国,出具不可抗力事故证明的机构是______________。

9、国际贸易中解决争议的方式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四种。

10、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1)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

11、合同中制裁条款的内容一般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及仲裁费用等。

1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从违约的后果和严重性出发,将违约分为______________违约和______________违约1.①出口国家检验。

出口国家检验,又分货物产地、工厂检验;出口装运港(地)检验两个。

②进口国家检验,又分目的港检验和用户所在地检验。

进口国目的港检验又称“到岸品质、到岸质量”;③出口国家初检进口国家复检。

2.检验证书3.违反要件和违反担保.,轻微的违约和重大的违约,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4.异议与索赔条款,罚金条款5.免责6.解除合同和延期履行7.概括式、列举式和综合式8.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9.友好协商、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10.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五、案例分析1、20RR年夏,我国南方发生特大洪水灾害,在此之前外贸企业与外商订有三份大米合同,合同的商品名称分别为“太湖大米”、“在某仓库存放的江苏大米”、“中国大米”,七八月份交货。

请就以上情况分别说明我方任何向外商提出免责要求。

提示:“太湖大米”——延迟交货;“在某仓库存放的大米”——解除合同;“中国大米”——必须按时交货2、我国某公司与外商订立一项出口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仲裁条款,约定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在中国仲裁。

后来,双方对商品的品质发生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方,法院发来传票,传我国该公司出庭应诉。

对此,你认为该任何处理?提示:我方应向法院出示合同仲裁条款,要求法院停止诉讼。

因为一旦签订仲裁协议,一般就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3、某国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其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2)收货人只实际收到998箱,短少2箱;(3)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公斤。

试分析上述情况,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提示:(1)应向卖方索赔,属原装货物有缺陷;(2)应向承运人索赔,应承运人签发的是清洁提单;(3)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属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如能举证属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

4、有一份CIF合同,在卖方准备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运时,附近发生地震,存仓货物虽然尚好,但交通堵塞,码头不能正常作业,恰在此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上涨,卖方便以不可抗力为理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遭到买方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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