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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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谈判案例分析9篇

国际贸易谈判案例分析9篇

国际贸易谈判案例分析9篇国际贸易谈判案例分析 (1) 本一家著名的汽车公司在美国刚刚“登陆”时,急需找一家美国代理商来为其销售产品,以弥补他们不了解美国市场的缺陷。

当日本汽车公司准备与美国的一家公司就此问题进行谈判时,日本公司的谈判代表路上塞车迟到了。

美国公司的代表抓住这件事紧紧不放,想要以此为手段获取更多的优惠条件。

日本公司的代表发现无路可退,于是站起来说:“我们十分抱歉耽误了你的时间,但是这绝非我们的本意,我们对美国的交通状况了解不足,所以导致了这个不愉快的结果,我希望我们不要再为这个无所谓的问题耽误宝贵的时间了,如果因为这件事怀疑到我们合作的诚意,那么,我们只好结束这次谈判。

我认为,我们所提出的优惠代理条件是不会在美国找不到合作伙伴的。

”日本代表的一席话说得美国代理商哑口无言,美国人也不想失去这次赚钱的机会,于是谈判顺利地进行下去。

案例分析:进攻式开局策略是指通过语言或行为来表达己方强硬的姿态,从而获得对方必要的尊重,并借以制造心理优势,使得谈判顺利地进行下去。

采用进攻式开局策略一定要谨慎,因为,在谈判开局阶段就设法显示自己的实力,使谈判开局就处于剑拔弩张的气氛中,对谈判进一步发展极为不利。

进攻式开局策略通常只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发现谈判对手在刻意制造低调气氛,这种气氛对己方的讨价还价十分不利,如果不把这种气氛扭转过来,将损害己方的切身利益。

本案例中,日本谈判代表采取进攻式的开局策略,阻止了美方谋求营造低调气氛的企图。

进攻式开局策略可以扭转不利于己方的低调气氛,使之走向自然气氛或高调气氛。

但是,进攻式开局策略也可能使谈判一开始就陷入僵局。

国际贸易谈判案例分析 (2) 赞美是拉近你和客户间距离的最有效手段,你认为如何赞美最有效及赞美时应注意哪些关键呢?赞美要真诚,抓住客户闪光点,并运用具体、间接、及时的原则。

1.要发自内心的、真诚地去赞美他。

2.赞美对方的闪光点(任何人身上都有闪光点)。

3.赞美他某一个比较具体的地方。

国际外贸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国际外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涉及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外国某贸易公司之间的贸易往来。

我国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外贸公司”)与外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外方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出口合同,约定由外贸公司向外方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外贸公司按照约定生产并完成了货物出口。

然而,在外贸公司收到外方公司支付的货款后,外方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尾款。

双方就尾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并诉至我国某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1. 2019年5月,外贸公司与外方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出口合同,约定外贸公司向外方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货物单价为每件1000美元,共计1000件,总金额为100万美元。

2. 2019年6月,外贸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货物生产,并通过海运将货物运至外方公司指定的港口。

3. 2019年7月,外方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外贸公司承担退货责任。

4. 2019年8月,外贸公司同意退货,并与外方公司达成退货协议。

5. 2019年9月,外贸公司完成退货,并要求外方公司支付尾款。

6. 2019年10月,外方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尾款。

7. 2019年11月,外贸公司向我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外方公司支付尾款。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质量责任的认定及承担。

2. 退货条件的确定。

3. 尾款支付的依据及责任。

四、案例分析1. 货物质量责任的认定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在本案中,外贸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外贸公司应当承担货物质量责任。

2. 退货条件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买受人可以依照下列规定退货:(一)出卖人提供的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与实际不符的;(二)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存在隐蔽瑕疵,买受人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卖人未告知的;(三)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买受人要求退货的。

十大经典贸易案例分析

十大经典贸易案例分析

引言概述:贸易案例分析是对历史上十大经典贸易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以探讨这些案例在全球贸易发展和国际关系中的重要性和影响。

这些案例涉及不同国家、不同行业和不同时代,从中可以学习到许多有价值的经验和教训。

本文将对这十大经典贸易案例进行分析,并就每个案例分别阐述其背景、影响以及对贸易发展的启示。

正文内容:一、法国与英国的红酒贸易战1.1背景:法国和英国在19世纪末发生了一场以红酒贸易为起因的贸易战。

1.2影响:这场贸易战导致了双方经济损失,并最终以签署贸易协议解决。

1.3启示:国家之间的贸易战对经济都是有害的,通过协商和合作可以解决贸易争端。

二、美国与中国的贸易战2.1背景:美国和中国在2018年爆发了一场以贸易关税为核心的贸易战。

2.2影响:这场贸易战对全球经济产生了严重影响,两国经济损失巨大。

2.3启示:贸易战不仅对参与方有害,也对全球经济和市场稳定造成危害,应当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贸易争端。

三、美国与欧盟的钢铝关税争端3.1背景:美国在2018年对进口钢铝征收关税,引发了与欧盟之间的贸易争端。

3.2影响:这场关税争端对全球钢铝行业产生了冲击,也对美欧关系造成了紧张。

3.3启示:贸易保护主义不利于全球经济的发展,各国应加强合作,推动贸易自由化和开放化。

四、对美国汽车的出口限制4.1背景:上世纪80年代,对美国汽车实施了一系列出口限制措施。

4.2影响:这些出口限制措施导致了美国对汽车市场的贸易不平衡。

4.3启示:贸易保护主义不仅会引发贸易争端,也会对双方造成损失,应提倡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

五、WTO与巴西在大豆争端中的角色5.1背景:WTO在1994年成立后,巴西与美国在大豆贸易上发生贸易争端。

5.2影响:WTO裁决了这起争端,并为巴西获得了在美国市场上销售大豆的权利。

5.3启示:国际组织的存在和作用能够为贸易争端提供公正的解决机制,维护全球贸易的稳定。

总结:经典贸易案例分析对我们了解全球贸易史以及国际关系发展至关重要。

(完整版)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完整版)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案例: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条件FOB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卖方不应该赔偿差价损失。

采用FOB条款,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和责任在买方。

•案例: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

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试分析其中缘由。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

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

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我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

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

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的40%赔偿其损失。

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不同意,此案例中的买卖是凭买方样品买卖,即由提供样品由买方依样承制。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集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集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集
以下是一些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集:
1. 美国对中国的贸易战:这是一个经典的国际贸易案例,涉及到美国对中国的
关税提高和贸易限制措施,以及中国的反制措施。

这个案例可以分析双方的贸易政策和贸易摩擦的影响。

2. 欧盟对谷歌的反垄断调查:欧盟对谷歌进行了多次反垄断调查,认为谷歌滥
用其市场地位,对竞争对手进行不正当竞争。

这个案例可以分析欧盟的反垄断政策和对跨国公司的监管。

3. 苹果在中国的供应链管理:苹果在中国有大量的供应商和制造商,这个案例
可以分析苹果在中国的供应链管理策略,以及与中国政府和供应商的关系。

4. 美国对欧洲钢铝产品的关税:美国对欧洲的钢铝产品征收关税,引发了欧洲
的不满和报复措施。

这个案例可以分析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和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5. 亚马逊在印度的市场进入:亚马逊在印度市场的进入受到了当地商家和政府
的质疑和限制。

这个案例可以分析亚马逊在新兴市场的市场进入策略和面临的挑战。

这些案例可以帮助分析国际贸易的各种问题和挑战,包括贸易政策、市场准入、供应链管理等方面。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研究和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国际贸易的运作和影响。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

案例1 商品质量不符引起的纠纷案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

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子。

——由温州某外贸企业提供我国某公司A向孟加拉国某公司B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USD20000.00,货物为汽车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的。

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部分30%和70%分别以L/C和T/T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

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订货的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十分不合算。

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

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

A公司只好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

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的理由是,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 公司没有按时完成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机会。

A公司也感到无可奈何,确实理亏,只好答应客户的要求,承担一切货物积压的损失。

案例分析按CIF贸易术语出口。

卖方按合同的规定装船完毕后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装运单据。

但是,载货轮船在启航后第二天就触礁沉没,买方闻讯后提出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试问,卖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析:买方必须收取单据,并支付货款。

因为以CIF术语达成交易,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装运港船舷,买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

CIF贸易术语下交货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据交货,买方凭单据付款。

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齐全且正确,卖方无权拒收拒付。

案例分析某公司按CIF London向英国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

国际贸易案例的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案例的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案例的案例分析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国际贸易已成为全球经济体系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涉及不同国家、区域的经济利益和法律体系,容易产生纠纷和争议。

在此背景下,调解和仲裁成为了处理国际贸易争议的主要手段。

本文将选取几个经典案例,从法律和经济的角度分析它们的特点、影响以及教训。

一、2001年美国钢铁关税案2001年,美国政府出台了对外国钢铁征收30%的关税的措施。

此举引起了日韩等国的强烈不满,并向WTO(世界贸易组织)提起投诉。

WTO认为该关税违反了自由贸易的原则,裁定美国政府需取消该关税。

最终,美国取消了这项关税,但在WTO的裁决下,受到了数百亿美元的赔偿。

这个案例对国际贸易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说明国际贸易中的争端可以通过多边组织(如WTO)来解决。

其次,对于国家间的贸易争端,强制执行裁决是必要的,否则将导致其他国家效仿。

最后,该案例表明国际贸易应当遵循自由贸易原则,不应通过限制进口或征收关税等手段实现利益。

二、2010年中日“稀土”争端稀土元素是很多高科技产品的基本材料,包括手机、电视、电动汽车等。

中国拥有世界上大部分的稀土资源,因此,许多国家都向中国进口稀土。

2010年,日本执政党民主党政府与中国发生了对“东海问题”的争端,同时又开始了与中国稀土出口限制相关的谈判。

中国政府采取了限制稀土出口的措施,此举激怒了日本,日本向WTO提起诉讼。

该案例表明,稀缺资源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而非纯粹的经济现象。

而国家之间的政治和地缘战略因素,也可能对贸易产生重大影响。

在这里,WTO扮演着裁决者的角色,中国政府必须遵守WTO的规则和制度,否则将影响到其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

三、2018年美国制裁伊朗2018年,美国政府宣布制裁伊朗,包括对伊朗石油的禁止进口。

这引起了欧盟、中国和印度等国的强烈不满,他们认为美国的制裁违反了国际法,不应得到认可。

欧盟和其他国家之后决定对伊朗继续进口石油,并对违反制裁的美国公司实施反制措施。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我方”)与某国际供应商(以下简称“对方”)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我方购买对方的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质量、数量、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质量、交货时间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事实1. 货物质量纠纷根据合同约定,我方要求对方提供的货物质量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标准。

然而,在货物到港后,经检验发现,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具体表现为:部分货物存在尺寸偏差、表面划痕、材质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2. 交货时间纠纷合同约定,对方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货物全部运抵我国港口。

然而,对方实际于2020年1月10日才将货物运抵我国港口。

这导致我方无法按时将货物销售给客户,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货物质量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对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

2. 交货时间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履行期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

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本案中,对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已构成违约。

四、案件处理1. 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1)退还部分货款,以弥补我方经济损失;(2)承担我方因对方违约而发生的合理费用;(3)赔偿我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其他损失。

2. 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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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商品质量不符引起的纠纷案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

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子。

——由温州某外贸企业提供我国某公司A向孟加拉国某公司B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USD20000.00,货物为汽车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的。

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部分30%和70%分别以L/C和T/T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

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订货的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十分不合算。

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

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

A公司只好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

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的理由是,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公司没有按时完成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机会。

A 公司也感到无可奈何,确实理亏,只好答应客户的要求,承担一切货物积压的损失。

案例分析按CIF贸易术语出口。

卖方按合同的规定装船完毕后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装运单据。

但是,载货轮船在启航后第二天就触礁沉没,买方闻讯后提出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试问,卖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析:买方必须收取单据,并支付货款。

因为以CIF术语达成交易,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装运港船舷,买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

CIF贸易术语下交货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据交货,买方凭单据付款。

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齐全且正确,卖方无权拒收拒付。

案例分析某公司按CIF London向英国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

如货轮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如此签约是否正确?分析:不正确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转运港船舷。

卖方负责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而买方负责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合同中要求卖方负责货物于12月2日货轮驶抵目的港,延长卖方责任至目的港,有违CIF术语的责任划分,对卖方不利。

案例分析在80年代,有一出口商同国外买方达成一交易,合同约定的价格条件为CIF,当时正值海湾地区爆发战争,装有出口货物的轮船在公海上航行时,被一发导弹误中而沉。

由于在投保时没有加保战争险,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问:买方为此向卖方提出索赔是否合理?分析:不合理。

在CIF术语下,卖方负责投保,但其要求如下:在买方没有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卖方无需投保战争险。

案例分析我与美商达成的合同中采用的术语为 FOB上海,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为2001年3~4月份,可是到了4月30日,买方指派的船只还未到达上海港,问:1、如果货物在5月2日因仓库失火而全部灭失。

发生灭失的风险应由谁来负担?2、如果船于5月2日到达并装运,由此为保存货物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谁负担?分析:1 买方。

如该货物已划归合同项下,则由买方负担。

2 买方。

案例分析有一份FOB合同,甲公司出口卡车500辆,该批货物装于舱面,其中40辆是卖给某国乙公司的。

货物抵运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拨,船行途中遇到恶劣天气,有50辆卡车被冲进海中。

事后甲公司宣布出售给乙公司的40辆卡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赔偿损失,甲公司认为货物已经越过船舷,风险已转移,无须赔偿。

请判别孰是孰非?为什么?分析:改案例的关键在于货物有没有特定化。

如果货物进行特定化了,证明该50件中的40件是乙公司的货物,那么风险在越过船舷时转移至乙公司,甲公司无需赔偿。

但是,在案例描述中说明,货物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划分。

由此看来,在货物运输途中,货物并没有特定化,不能证明50件损失的货物属于乙公司的货物。

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索赔,卖方要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分析我某公司每公吨242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 进口200公吨钢材。

我方如期开出48400美元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捐税及签证费应由我另行电汇。

美方此举是否合理?分析:不一定。

关键在于该合同是遵循《2000通则》还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如果遵循《2000通则》,则由出口方负责出口清关,美方要求不合理。

如果遵循《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则卖方要求合理,FOB Vessel … 术语要求由进口方负责货物出口清关。

案例1.某公司以DES条件进口一批药材。

该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日期做好受领货物的准备,但却在合同约定交货期的7天后才收到货物。

经查证是海上风暴太大导致轮船无法按时到达。

因此,该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5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

该公司以此向国外卖方提出索赔。

问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我公司的行为是合理的。

理由:按DES条件成交,合同是属于到达合同,卖方要承担义务,保证货物在规定的交货期内运达目的港。

本案例中买方比合同约定的交货期晚7天才运达目的港,违反了合同规定,应该赔偿买方的损失。

当然,若本案例中把大风暴视为不可抗力,且双方有签订不可抗力条款则另当别论。

2.上海某公司从哈萨克斯坦进口铜精矿一批。

贸易术语为DAF Alashankou。

外商将铜精矿运至阿拉山口后,由于换装车皮一直无法落实而产生额外滞关费用(外商无法将铜精矿卸下须向哈萨克斯坦运输部门支付额外的租用车皮费用)。

请问该滞关费用应由上海公司承担还是由外商承担?为什么?3.我国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大豆,在约定日期未收到卖方的已装船通知,却收到卖方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的单据。

此后我方接到货物,经检验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丢失。

问该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我认为卖方没有发出装船通知,我方(买方)不会见单付款的,尽管CFR属象征性交货.丢失应由卖方负担,因为卖方没有发出装船通知,我方没办保险,即使后来收到单据,补办了保险,保险公司也可能不给赔偿.案例分析[案情]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递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

问我方能否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并向卖方提出索赔?在解付单证中的质量证书与信用证中的质量要求一致的情况下,是不能要求索赔或者拒付的。

但是cif是带有保险的,如果保险包括运输中发生意外造成货物受损,买方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尽管卖方买的保险,但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的同时保险受益人同时转移)。

[案情]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

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在FOB合同下,如成交货物的数量不大,只需部分舱位而用班轮装运时,卖方往往按照买卖双方之间明示或默示的协议,代买方办理各项装运手续,包括以卖方自己的名义订舱和取得提单。

除非另有协议或根据行业习惯,买方应负责偿付卖方由于代办上述手续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卖方订不到舱位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新加A公司与中国C公司订立CIF(上海)合同,销售白糖500吨,由A公司保一切险。

为联系货源,A公司与马来西亚B公司订立FCA合同,购买500吨白糖,合同约定提货地为B公司所在地。

2000年7月3日,A公司派代理人到B公司提货,B公司已将白糖装箱完毕并放置在临时敞蓬中,A 公司代理人由于人手不够,要求B公司帮助装货,B公司认为已履行完应尽义务,故拒绝帮助装货。

案例分析A公司代理人无奈返回,3日后A公司再次到B公司所在地提走货物。

但是,在货物堆放的3天里,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货物部分受损,造成10%的脏包。

A公司将货物悉数交与承运人,承运人欲出具不清洁提单,A公司为顺利结汇,便出具保函,许诺承担一切责任。

承运人遂出具了清洁提单,A公司得以顺利结汇,提单和保险单转移至C 公司手中。

案例分析7月21日,货到上海港,C公司检验出10%的脏包,遂申请上海海事法院扣留承运人的船舶并要求追究其签发不清洁提单的责任。

当日货物被卸下,港口管理部门将货物存放在其所属的仓库中,C公司开始委托他人办理报关和提货的手续,7月24日晚,港口遭遇特大海潮,共计200吨白糖受到浸泡,全部损失。

案例分析C公司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时被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C公司已将提单转让,且港口仓库就是C公司在目的港的最后仓库,故保险责任已终止。

分析(1)首先,应明确在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FCA合同中,有关货物10%的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

Incoterms2000重新规定了FCA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时,卖方负责装货;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之外时,卖方不负责卸货。

可见,在本案中,B公司将货物装箱并存放后,并未履行完交货义务,B 公司应负责装货。

A公司在3日后自行派人将货物装车并提走,可以视为放弃了要求B公司装货的权利,但在此之前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仍应由B公司承担。

(2)关于保函的效力以及承运人签发不清洁提单的责任问题。

关于保函的效力,《汉堡规则》规定只要不是对收货人进行欺诈,则保函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而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A公司出具保函,主要为了迅速出口货物,及早结汇。

承运人接受保函是为了解决因货物瑕疵而引起的自己与托运人之间的争议。

此时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

由于保函对收货人无效,C公司有权选择是追究托运人还是承运人的责任。

本案中C公司选择追究承运人的责任是合理的,也是可行的,因为被扣的承运人的船舶可以保证判决的执行,在海事纠纷实践中有关当事人也多是这样做的。

承运人应赔偿因其签发不清洁提单给C公司造成的损失,之后再通过保函从A公司处获得补偿。

(3)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是否在货物进入港口仓库或C公司委托他人提货时终止?按本案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起迄是负“仓至仓”责任。

本案中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仅3日,堆存于港口所属仓库,被保险人在未提货之前既不能将货物运交任何其他仓库和储藏处所,也不能对货物进行分配或发送,可见,尚未提取的货物仍在保险责任期限内。

提单有物权凭证作用,本案中C公司持有提单,即享有提单项下的所有权。

C公司委托他人办理报关、提货等手续,发生的是委托代理关系,不属转让提单的行为。

又由于C公司投保的为一切险,海潮属一切险范围内,对尚未提取并因海潮受损的200吨货物,保险公司有责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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