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韩国出口产品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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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农产品出入境管理

韩国农产品出入境管理

韩国农产品出入境管理一、法律依据韩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农水产物品质管理法》、《粮谷管理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畜产法》、《种畜等的生产能力、规格标准》、《畜产品加工处理法》、《饲料管理法》、《肥料管理法》、《植物防疫法》、《关于鸟兽及狩猎的法律》、《水产品法》、《水产品检验法》、《食品卫生法》和《自然环境保护法》等。

韩国颁布的《2002年HS进出口通关便览》显示,韩国几乎把所有农产品都置于各种质量安全和检疫法规的保护之下,部分商品甚至需同时符合4至5项法律法规的严格要求。

目前,有效实施进口限制的法规和措施主要有转基因加工食品标识制度;水果、蔬菜、花卉病虫害检疫制度;口蹄疫及疯牛病疫区产品进口紧急限制制度;家禽肉检疫制度;水产品安全检疫检验制度;177种进口农产品原产地义务标识制度;农药和有害物质成分标准等。

韩国对农产品农药污染控制极严,《食品公典》总共对264种农药和重金属规定了残留基准。

另外,对农产品中使用激素和抗生素等也严格限制。

韩国对农产品进口实施通关义务申报制度。

2002年度,韩国主要监控的农作物包括西红柿、白菜、各种水果等110个品种。

农作物生产国如存在韩国没有的病虫害,在韩国进行实地检疫认可和双边达成检疫协定前,韩方均禁止进口对象国的农产品。

韩国对全部畜产品实施进口检疫认可制度,由出口国提出申请和提交相应的家畜传染病疫情资料,韩方有关机构进行评估认可,非OIE会员国需接受韩国实地检疫调查,达成双边检疫协定,生产国方可对韩出口。

进口农产品的农药、重金属、激素残留,主要通过进口抽检进行控制,如抽检不合格率较高(无明确规定),可随时对出口国和对象农产品实施临时精密检验,从而达到控制进口的目的。

如从2002年1月7日起,韩国以2001年度我国部分农产品抽样检验不合格率较高为由,对我国枸杞子、干萝卜丝、萝卜根、当归、黄芩、黄芩根、黄芪、干桔梗、生姜、藕、葛根11种产品实施二氧化硫精密检验措施,上述产品对韩出口均需逐批接受精密检验,而不是通常的抽样检查。

韩国出口调研报告范文

韩国出口调研报告范文

韩国出口调研报告范文韩国出口调研报告一、引言韩国作为一个重要的亚洲经济体,其出口业务一直以来都是国民经济的支柱。

本次调研报告旨在深入了解韩国出口业务的情况,分析其特点和优势,并对我国的出口业务提出一些建议。

二、韩国出口业务的特点1. 专业化:韩国的出口业务非常专业化,各个行业都有明确的市场定位和分工,公司通常专注于某一种特定产品或行业,以提高其竞争力。

2. 高附加值产品:韩国出口的产品多具有较高的附加值,如电子产品、汽车零部件等,这些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有着较高的竞争力。

3. 持续创新:韩国企业对产品的研发和创新非常重视,不断推出新品种、新技术和新工艺,以满足市场需求,并保持竞争力。

三、韩国出口业务的优势1. 优质产品:韩国的产品质量较高,且大多数产品经过严格的检验和认证,与国际标准相符,能够满足国际市场的需求。

2. 成本效益:韩国的劳动力成本相较于其他发达国家来说较低,加上高效率的生产模式,使得他们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一定的优势。

3. 健全的物流体系:韩国具有完善和快速的物流网络,可以方便地进行国内和国际运输,使得产品能够及时送达客户。

四、建议和展望1.培养专业人才:我国出口业务需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的人才,可以借韩国的经验,加大对相关专业的培养和培训,提高我国出口业务的专业化水平。

2.加强产品创新:我国企业在产品创新方面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可以借鉴韩国企业关于产品研发和创新的经验,加强研发力度,推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附加值产品。

3.加强与国际大型企业的合作:韩国的出口业务得益于与国际大型企业的合作,通过技术合作和品牌合作,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我国企业可以积极主动地寻找与国际大型企业合作的机会,提升自身竞争力。

五、结论通过对韩国出口业务的调研,可以看出韩国在出口业务方面具有显著的优势和特点。

我国企业可以借鉴韩国的经验,加强专业化、高附加值产品的研发和创新,提升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以实现出口业务的升级和发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出口韩国水生动物检验检疫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出口韩国水生动物检验检疫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出口韩国水生动物检验检疫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11.05
•【文号】国质检动函[2005]873号
•【施行日期】2005.11.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出口韩国水生动物检验检
疫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1月5日国质检动函[2005]873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中韩进出口活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规定,经过总局与韩国海洋水产部协商,双方已就进出口水生动物检验检疫要求达成一致,为确保协议的顺利实施和贸易的顺利进行,现通知如下:
一、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各局需按照《检验检疫项目和适用标准》(见附件)的要求对进出口韩国的水生动物开展检验检疫工作,出口检验检疫合格的按照《关于印发对韩出口水生动物证书样本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2005]796号)中证书格式出具证书。

二、对附件所列检测孔雀石绿的鱼种,需在卫生证书评语中增加一款:“3.上述动物经过孔雀石绿的检测,检测结果未超过5.0ppb”。

总局和韩国海洋水产部将视检测情况定期变更孔雀石绿的检测鱼种。

三、各局要按照总局下发的有关出口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文件的精神,做好向韩国出口水生动物养殖场和中转包装场的注册备案工作,注册场的变更情况要及时报总局。

完善注册场的日常监督管理程序,严格按照附件要求开展检验检疫和有关监测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保证协议顺利实施。

各局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告总局。

附件:检验检疫项目和适用标准(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韩关于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韩关于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韩关于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5.21•【文号】国质检函[2001]81号•【施行日期】2001.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此协议已修订新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韩关于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的通知(2001年5月21日国质检函〔2001〕81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001年4月5日,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大韩民国海洋水产部共同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大韩民国海洋水产部关于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经双方商定,《协议》将于200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现将《协议》印发你们,请各局认真学习、及时宣传、严格执行。

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根据《协议》要求,中韩双方向对方出口的水产品,均需来自经本方检验检疫主管部门注册的水产品加工厂。

因此,请各局切实加强对出口加工厂的检疫卫生注册管理,并按总局《关于上报对韩出口水产品注册(登记)加工厂名单的函》(质检办认函〔2001〕1号)的要求,及时将符合加工厂卫生注册(登记)条件,并有对韩出口业务的已注册(登记)水产品加工厂名单报总局,以统一对韩通报。

二、《协议》要求,双方互供水产品,需附有双方认可备案的卫生证书,因此,请各局严格按照协议和附件的要求,加强对输韩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签证工作。

三、对从韩国进口的水产品,要按照《协议》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

韩国海洋水产部批准的韩国水产品加工厂名单待韩国海洋水产部向总局通报后下发。

在协议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做好对日韩出口水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做好对日韩出口水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做好对日韩出口水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9.13•【文号】国质检食联[2004]393号•【施行日期】2004.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61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6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5日)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没有警示截止日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做好对日韩出口水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2004年9月13日国质检食联[2004]393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004年2月以来,我输日烤鳗共有13批被检出恩诺沙星残留,对韩出口水产品多达53批被检出“注水”问题(见附件),给我相关产业和检验检疫机构的国际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为认真贯彻总局领导7月27日在“对欧盟出口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切实做好出口水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确保对日韩出口水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对日韩出口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为避免上述问题的反复发生,巩固已经取得的整改成果,各局要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中韩水产品卫生管理协定》、《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2年总局第31号令)和《出口鳗鱼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试行)》(国质检食函[2003]681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日韩有关卫生要求对辖区内的对韩出口水产品和对日出口烤鳗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根据清理的结果决定是否保留或恢复对日韩出口水产品的资格。

对同意保留或恢复出口的企业,各直属局主要负责同志要在同意出口的推荐报告上签署同意保留或恢复出口的意见,于2004年9月底前上报总局和认监委备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韩国活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韩国活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韩国活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5.31•【文号】国质检动函[2005]380号•【施行日期】2005.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韩国活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5月31日国质检动函[2005]380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了顺利实施总局2004年12月16日与韩国海洋水产部签订的《中韩活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协议》,确保出口韩国活水生动物的安全质量和有关贸易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参照《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落实总局《关于加强出口活鳗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4]417号)、《关于加强出口双壳贝类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4]960号)以及其他有关出口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文件的精神,做好出口韩国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管理。

二、要认真做好出口韩国活水生动物养殖场和中转包装场的注册备案工作。

各局要按照本通知所附有关要求(附件1),严格对本辖区内出口韩国活水生动物(鳗鱼除外)的养殖场(非开放性水域和开放性水域)和中转包装场进行考核注册,并将注册情况的中英文资料及其电子文体(格式见附件2,liujl@aqsiq.gov.cn)于6月10日之前报总局。

总局将统一向韩国推荐备案。

三、总局鼓励对出口活水生动物的养殖场和中转包装场进行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生产和经营,逐步推行分级管理。

各局要加强本辖区内出口水生动物养殖场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建立监测档案,逐步完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1:出口韩国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包装场注册备案条件一、一般要求1.具有良好的能够满足饲养、包装和卫生防疫要求的养殖设施和包装材料。

新中韩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

新中韩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

新中韩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新中韩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共同订立:委托方(中国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方(韩国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协议目的和背景1.1 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新中韩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工作,保证进出口水产品的质量与安全,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1.2 协议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就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达成如下协议。

二、各方身份2.1 委托方(中国方)的身份委托方(中国方)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从事水产品进出口业务,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2.2 委托方(韩国方)的身份委托方(韩国方)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从事水产品进出口业务,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2.3 委托人的身份委托人为委托方(中国方)或委托方(韩国方)授权签署本协议的合法代表人或负责人。

三、权利和义务3.1 委托方(中国方)的权利和义务1) 提供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进口水产品资料;2) 对进口水产品进行检验检疫,保证进口水产品的质量与安全;3) 提供出口水产品资料,并符合韩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4) 配合韩国政府的检疫工作,保证出口水产品的质量与安全;5) 对于因委托方(中国方)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所有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韩国出口调研报告范文

韩国出口调研报告范文

韩国出口调研报告范文韩国出口调研报告一、前言韩国作为亚洲四小龙之一,是一个以制造业出口为主力的国家。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韩国出口市场的竞争也日益激烈。

本次调研报告旨在分析韩国出口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发展趋势,提供决策者们对韩国出口市场的全面了解和参考。

二、韩国出口现状1. 出口规模:根据数据显示,韩国出口额在近年稳步增长。

2019年,韩国出口额达到5000亿美元,同比增长5%。

其中,机械设备、汽车和电子产品是韩国出口的主要产品类别。

2. 出口市场:韩国的主要出口市场包括美国、中国、日本等亚太地区国家。

其中,美国是韩国最大的出口市场,占总出口额的20%。

中国则是韩国第二大出口市场,占总出口额的15%。

3. 出口品类:韩国主要出口的产品类别包括汽车、电子产品、钢铁、化学产品等。

汽车是韩国最主要的出口产品之一,其制造的小型汽车在国际市场上拥有较大的竞争力。

三、韩国出口面临的问题1. 依赖单一市场:韩国的出口市场主要集中在美国和中国。

由于这两个市场的变化性较大,韩国的出口受到较大的影响。

为降低风险,韩国应积极拓展其他出口市场,减少对任一市场的依赖。

2. 技术升级压力:随着全球技术的进步和竞争的加剧,韩国制造业的竞争力逐渐下降。

韩国需要加大对科技研发的投入,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提升企业竞争力。

3. 贸易保护主义:全球范围内的贸易保护主义浪潮对韩国出口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

韩国应加强与各国的贸易谈判,争取对外市场的开放。

四、韩国出口未来发展趋势1. 多元化出口市场:韩国应积极寻求拓展其他出口市场,如东南亚、南美洲等地。

这些新兴市场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可以为韩国出口提供更多的机会和空间。

2. 加大科技投入:韩国应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通过加强本土企业的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提升整个韩国出口产业的竞争力。

3. 加强合作:韩国应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应对贸易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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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韩国出口产品检查
1.洋葱汁、白菜汁、洋白菜汁、萝卜汁等检查基准
(1)食品公典分类:果蔬类饮料(小分类:果蔬汁)
(2)食品公典果蔬类饮料规格
- 铅(mg/kg):0.3以下
- 镉(mg/kg):0.1以下
- 锡(mg/kg):150以下(限在罐头产品)
- 细菌总数:每克100,000以下
- 大肠菌群:阴性(限在加热产品)
- 肠出血性总黄曲霉毒素大肠杆菌:阴性(非加热产品)
- 防腐剂:苯甲酸0.6g/kg,paraoxybenzoic acid 0.1g/kg以下
(3)食品公典共同规格
- 三聚氰胺:2.5mg/kg以下
(4)2011年对最初进口食品精密检查的重点检查项目
铅、镉、锡(罐头产品)、细菌总数、肠出血性大肠杆菌(非加热产品)、防腐剂→洋葱汁、白菜汁、洋白菜汁、萝卜汁韩国法定检查基准是
铅、镉、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防腐剂、三聚氰胺
2.香菇汁、虾汁、香菇调味粉检查基准
(1)食品公典分类:规格外一般加工食品
(2)食品公典规格外一般加工食品规格
- 性状:适合
- 异物:适合
- 酸价:食用油脂加工品3.0以下,芝麻粉及大豆粉:4.0以下
食用蚕蛹加工品及油炸·油处理制品:5.0以下
- 过氧化值:60以下(限在食用蚕蛹加工品或油炸·油处理制品)
- 重金属(mg/kg):10以下(限在食用油脂加工品或糖类加工品)
- 大肠菌群:阴性(限在杀菌制品)
- 细菌总数:阴性(限在灭菌制品)
- Tar色素、防腐剂、抗氧化剂是根据添加剂公典中规定的使用基准检测,根据重要性选择性适用。

(3)食品公典共同规格
- 三聚氰胺:2.5mg/kg以下
(4)2011年对最初进口食品精密检查的重点检查项目
大肠菌群(杀菌制品)、细菌总数(灭菌制品)、Tar色素、合成防腐剂、
抗氧化剂、酸价(芝麻粉、大豆粉、食用蚕蛹、加工品、油炸·油处理制品)→香菇汁、虾汁、香菇调味粉的韩国法定检查基准是
香菇汁:性状,异物,三聚氰胺
虾汁:性状,异物,三聚氰胺,(Nitrofuran)
香菇调味粉:性状,异物,三聚氰胺,(辐照)
3.大蒜汁、蔬菜包检查基准
(1)食品公典分类:果蔬加工品类(小分类:果蔬加工品)
(2)食品公典果蔬加工品规格
- 大肠杆菌:阴性
- Tar色素:不得检出
(3)食品公典共同规格
- 辐照:辐照时标示
- 三聚氰胺:2.5mg/kg以下
(4)2011年对最初进口食品精密检查的重点检查项目
- Tar色素,大肠杆菌
→大蒜汁、蔬菜包的韩国法定检查基准是
大蒜汁:Tar色素,大肠杆菌,三聚氰胺
蔬菜包:Tar色素,大肠杆菌,三聚氰胺,辐照(蔬菜包)
4. 辣椒调味油、洋葱调味油检查基准
(1)食品公典分类:食用油脂类(小分类:香味油)
(2)食品公典香味油规格
- 酸价:3.0以下
- Tar色素:不得检出
(3)食品公典共同规格
- Benzo(a)pyrene:2ug/kg以下
- 三聚氰胺:2.5mg/kg以下
(4)2011年对最初进口食品精密检查的重点检查项目
- 酸价,Benzo(a)pyrene
→辣椒调味油、洋葱调味油法定检查基准是
酸价,Tar色素,Benzo(a)pyrene,(三聚氰胺)
5.ANT复合粉、辛拉面杯面调味粉的检查基准
(1)食品公典分类:调味食品(小分类:复合调味食品)
(2)食品公典复合调味食品规格
- 水分(%):8.0以下
- 大肠杆菌:阴性
- Tar色素:不得检出
(3)食品公典共同规格
- 辐照:辐照时标示
- 三聚氰胺:2.5mg/kg以下
(4)2011年对最初进口食品精密检查的重点检查项目
- Tar色素
→ANT复合粉、辛拉面杯面调味粉的韩国法定检查基准是
水分,Tar色素,大肠杆菌,辐照,三聚氰胺
6. 虾条半成品检查基准
(1)食品公典分类:规格以外,一般加工食品(小分类:谷类加工品)
(2)食品公典规格以外一般加工品规格
- 性状:适合
- 异物:适合
- 酸价:食用油脂加工品3.0以下,芝麻粉及大豆粉:4.0以下
食用蚕蛹加工品及油炸·油处理制品:5.0以下
- 过氧化值:60以下(限在食用蚕蛹加工品或油炸·油处理制品)
- 重金属(mg/kg):10以下(限在食用油脂加工品或糖类加工品)
- 大肠菌群:阴性(限在杀菌制品)
- 细菌总数:阴性(限在灭菌制品)
- Tar色素、防腐剂、抗氧化剂是根据添加剂公典中规定的使用基准检测,根据重要性选择性适用。

(3)食品公典共同规格
- 三聚氰胺:2.5mg/kg以下
- 总黄曲霉毒素(B1+B2+G1+G2):15ug/kg以下
(4)2011年对最初进口食品精密检查的重点检查项目
- 大肠菌群(灭菌制品),细菌总数(灭菌制品),防腐剂,抗氧化剂,总黄曲霉毒素→虾条半成品的韩国法定检查基准是
性状,异物,三聚氰胺,总黄曲霉毒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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