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夫妻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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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夫妻忠实义务

【摘要】新婚姻法增加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规定,这是我国的立法突破,反映了法律界长期以来的呼吁及民意所向。但这一法律规定,在实践操作中却存在些许问题,本文试从夫妻忠实义务的内涵,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类型,实践中运行的障碍进行探讨,找出其问题所在并提出解决的措施。

【关键字】夫妻忠实义务,可诉性,司法救济

目录

绪论 ......................................................................................................... - 3 - 一、夫妻忠实义务的概述.................................................................... - 4 -

(一)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 ......................................................... - 4 -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性质 ......................................................... - 4 - (三)夫妻忠实义务的意义 ......................................................... - 5 -

1.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功能.................................................... - 5 -

2.夫妻忠实义务的社会功能.................................................... - 6 -

二、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类型................................................... - 6 -

(一)重婚....................................................................................... - 6 -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 7 - (三)通奸....................................................................................... - 7 - (四)有配偶者卖淫嫖娼行为 ..................................................... - 7 -

三、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 - 8 -

四、夫妻忠实义务的司法探讨............................................................ - 8 -

(一)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 - 8 -

1. 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定范围缺乏明确的界定..................... - 8 -

2.忠实义务条款缺乏可诉性.................................................... - 9 -

3. 受害方救济途径单一.......................................................... - 9 -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立法构想............................................... - 10 -

1.对“忠实义务”的法律含义要作出明确的界定 ............ - 11 -

2.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 - 11 -

3.构建婚内侵权赔偿责任机制.............................................. - 11 - 结论 ..................................................................................................... - 14 - 参考文献............................................................................................... - 15 -

绪论

近些年来,我国的社会生活状况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向往高质量的婚姻生活己成为了社会时尚。但不可否认的是观念的进步也带来了对既有婚姻家庭关系的挑战,现实生活中因“婚外恋”、“第三者”而导致家庭悲剧的决非个例,通奸、同居的现象也屡见不鲜。离婚率的不断上升以及众多的离婚纠纷使得司法界和社会的目光更多的被其所吸引。但是,笔者认为,我们更应该去思索的是如何去避免家庭破裂,从根本上避免家庭不幸的发生。本文主要从夫妻忠实义务的内涵,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类型,实践中运行的障碍以及立法反思来探讨。希望能对维护和谐美满的家庭生活起到积极的作用,从根本上避免家庭破裂的发生。

一、夫妻忠实义务的概述

(一)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

婚姻法学界对于夫妻忠实义务含义的认识一般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也称贞操义务,主要指夫妻不为婚姻外之性交,配偶负有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也就意味着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广义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的专一,不为婚外性行为,还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利益。1本文只作狭义解释。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性质

夫妻忠实义务究竟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对此学界一直存在争议。对于《婚姻法》第4条的规定,有学者认为该规定就其属性而言,属于倡导、宣示性规范,是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就其规范地位而言,其只表明婚姻法的价值取向,不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2有学者认为该规定属于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处理婚姻关系的准则,只是由于它是原则性规定而不是具体规则,所以不能以此提起诉讼。3对于忠实义务的性质问题,笔者认为应是道德义务的法定化,忠实义务原本为道德义务,然而由于忠实义务事关家庭稳定及和谐,而道德是典型的自律规范,难以对当事人形成有效地约束,而只能以社会公众舆论为依托对相关行为进行约束,这更多地取决于社会舆论及违反夫妻1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北京: 群众出版社,2005: 116.

2王洪:婚姻家庭法.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3: 35

3陶毅主编:婚姻家庭法.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63 -68.

忠实义务者自身,无法诉诸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多少显得苍白无力4。故立法者将那些经社会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深入人心的一些社会公德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使之由道德变为法律,更具有约束力。我国婚姻法第4 条的规定正是以法律形式对忠实义务予以确定,以期可以有效地约束婚姻关系双方,促进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三)夫妻忠实义务的意义

1.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功能

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认为,只有那些对维护社会秩序具有基本要求、必不可少、必需的道德才可转化为法律。5按照这一标准,夫妻忠实义务转化为法律是完全必需的。就像赡养抚育义务一样,对于婚姻而言忠诚无疑具有普遍化的价值,它关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所以,要对其进行法律调整。

法有分配正义的作用,而法律明确夫妻忠实义务,也就承认了夫妻忠实义务在法律上的地位,对夫妻忠实义务的保护实质上可被看作是国家对正义的维护和促进,明确了夫妻忠实义务,也就是确立了婚姻法的正义取向。惩罚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人、补偿受到损害的夫妻一方,是坚持婚姻家庭关系正义要求、恢复正义理性的体现,为基于夫妻忠实义务而产生的权利提供了正义的支持。6《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一原则的确立,充分发挥法律的导

4郝志远,刘英军:浅谈夫妻忠实义务. 赤峰学院学报(科学教育版),2011年第7期

5(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05

6黄海燕:论夫妻忠实义务.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年.

向、评价以及教育作用,给婚姻家庭伦理、社会舆论及夫妻双方的行为以法律指向。

2.夫妻忠实义务的社会功能

夫妻忠实义务的确立,在观念上使人们了解到对配偶的背叛是有违婚姻本质的,是对配偶的伤害,是对配偶人格尊严的侵犯。可以说,夫妻忠实义务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内心信念,从而指引人们做出符合婚姻家庭伦理的价值选择7。夫妻忠实义务倡导夫妻互负贞操义务,就会产生排斥第三者和背叛行为的社会舆论,在这种社会舆论的熏陶下,人们渐渐将这种义务内化为一种内心信念,从而将遵守夫妻忠实义务变成一种固定的行为模式。进而维护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美满。

二、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类型

(一)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从婚姻法角度看,配偶一方与其他人另行确立夫妻关系,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既存合法的婚姻关系,当然违反了夫妻忠

7王利民:夫妻忠实义务法定化的价值研究,山东审判,2003(3)

实义务,构成侵权,是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及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里强调不以夫妻名义,如果是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这种情况下,同居双方因为有较为固定的住所,所以便于保持较为稳定的性关系,这种关系会持续地、长期地侵犯配偶权,损害无过错配偶一方的人格尊严,给其造成严重的伤害。这种行为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构成侵权,是《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及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8

(三)通奸

通奸是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暂时的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行为,通奸双方不同居生活。通奸的男女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在客观方面与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人保持两性关系。侵害的客体是合法的婚姻关系,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践踏。9

(四)有配偶者卖淫嫖娼行为

有配偶者卖淫、嫖娼,不仅危及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而且也败坏社会风气,扰乱社会治安,容易诱发各种刑事案件。

8黄海燕:论夫妻忠实义务.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年.

9陶毅主编:婚姻家庭法.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187

三、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

忠实义务虽然不能强制执行,但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法律给予无过错的配偶一方一定的救济,违反忠实义务通常有一下几种法律后果:

1.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我国婚姻法第32 条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法院裁判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

2.无过错方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我国婚姻法第46 条规定,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对于过错一方的重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婚姻法》第45 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四、夫妻忠实义务的司法探讨

(一)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

1. 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定范围缺乏明确的界定

夫妻忠实作为法定义务,《婚姻法》只是在第4条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并没有明确忠实的内涵,只是在婚姻法第46条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中,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可以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而且只认定这两种行为

是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违法行为,对通奸、有配偶者的嫖娼等其他的婚外性行为没有纳入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范畴。

2.忠实义务条款缺乏可诉性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 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 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由此可见配偶一方若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配偶追究有关责任上具有相当大的难度,使夫妻忠实义务条款缺乏可诉性,这样的立法明显缺乏社会实效性,有违设立婚姻制度的宗旨和目的。

3. 受害方救济途径单一

配偶一方在对方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况下,救济途径单一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只有在离婚时才能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是无法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

受害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时间仅限于请求离婚时。根据法律规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 条第二、三款规定,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婚姻法第46 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依据《婚姻法》第46 条单独起诉,即如果不起诉

离婚而单独依据此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不予受理。可见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有严格的时间限制,配偶一方只有在诉请离婚时才可以向违反忠实义务一方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受害方不想离婚,又想就自己受到的损失请求赔偿,则无法处理。有人认为我国实行夫妻财产共同制,因而这个婚内请求权根本没有意义。但笔者认为,并不能因为夫妻财产共同制的存在,而否定了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另外,这种因一方违反忠实义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也是值得讨论的,因而不能一概否定。在后文会对此展开相信论述。

此外,第三人介入合法既存的婚姻关系,给受害方带来了严重的伤害,其行为自然构成侵权,但是,我国婚姻法并未规定受害方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人在破坏别人家庭之后,“逍遥法外”,是一夫一妻制的重要威胁。受害方也有苦难言,无处“讨回公道”。10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立法构想

我国现行的法律只以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对其他的比如通奸,卖淫嫖娼是不作为离婚的条件的。这方面的缺陷不仅是在理论上缺乏说服力,在现实生活中也缺乏实践的支撑。如果以婚姻法第4 条起诉的话,将使大量确实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但又不符合婚姻法第46 条规定的行为得不到法律的制裁。所以笔者的具体建议如下:

10李娜:夫妻忠实义务之浅析. 法制与经济,2010年第6期:93

1.对“忠实义务”的法律含义要作出明确的界定

立法或司法解释应该对何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出明确的界定,这是把不可诉条款具体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前提。有的从广义狭义的角度出发来认定夫妻忠实义务。笔者认为,对其定位既不能范围过于笼统,也不能过于狭隘,对忠实义务作概括性规定凡是违背一夫一妻制都应作为违反忠实义务处理。具体包括:(1)重婚行为;(2)有配偶者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3)通奸行为;(4)有配偶者卖淫嫖娼行为。

2.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之后立法又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了几种具体法定情形,对离婚适用提供了确切法律依据。但法律一直没有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这也导致夫妻忠实义务缺乏可诉性,笔者认为应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列为法定离婚事由,从而更好地发挥忠实义务的作用。

3.构建婚内侵权赔偿责任机制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也就确立了夫妻的忠实请求权这一配偶身份权。该身份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由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法理上是有充分依据的。但是《婚姻法》仅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的救济制度,并未规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受害方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11笔者认为,在当事人为了维护家庭完整,不愿离婚的情况下,应当有可供选择的婚内损害赔偿机制来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如前所述,提到婚内损害赔偿机制,就会有人以夫妻共同财产制来反驳,认为在夫妻财产共同制的前提下,婚内损害赔偿没有实际意义。但是,我们说,并不能因为现有制度的局限而否定了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夫妻忠实义务属于婚姻法中的原则性条款,可以说是贯穿于整个婚姻法的始终的,体现了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夫妻财产共同制作为一种具体的制度,须顺应婚姻法的整个立法原则,在原则的指导下进行具体的制度安排。针对现有法律法规对于因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的救济不足的现状,我们应该去探索对于无过错方的有效的救济措施,而不应受到既有制度的局限,否则只能是无功而返。尽管现有的夫妻财产共同制度并未涉及到对于因一方违反忠实义务而获得的经济补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我们在法律制度中设计了该种婚内损害赔偿机制的话,那么相应的就可以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中对该种赔偿所得进行定性,将其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从而使问题得到解决

就具体制度而言,笔者认为,可以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违背忠实义务,无过错一方应当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具体方式可以包括财产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这与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相匹配,

11张莉娜.:试论无过错配偶方之法律救济.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第5期

该解释第28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结论

家庭是社会的组织细胞,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对于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配偶双方是否相互忠实,而不忠实造成的高离婚率引发了许多严重的后果,造成各种社会问题,加重社会在赡养抚育方面的负担,并且不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所以,我们必须意识到建立夫妻相互忠实的健康婚姻关系对于社会的重要性。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相互忠实的原则,体现了婚姻法的社会导向功能。

实践中,夫妻忠实义务仍面临许多问题,我们应当完善夫妻忠实义务规制范畴,细化法律规范,使婚姻一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为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北京: 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

[2]王洪:婚姻家庭法 .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陶毅主编:婚姻家庭法 .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4]郝志远,刘英军:浅谈夫妻忠实义务. 赤峰学院学报(科学教育版),2011年第7期

[5](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黄海燕:论夫妻忠实义务.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年

[7]王利民:夫妻忠实义务法定化的价值研究.山东审判,2003年第3期

[8]黄海燕:论夫妻忠实义务.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年

[9]李娜:夫妻忠实义务之浅析. 法制与经济,2010年第6期

[10]张莉娜.:试论无过错配偶方之法律救济.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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