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夫妻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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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配偶权及夫妻忠实义务

浅论配偶权及夫妻忠实义务

浅论配偶权及夫妻忠实义务配偶权的概念,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趋完善的。

在英美法国家看来,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我国学者对这一定义有所批评,认为其并不准确。

配偶权应当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

其主要包括:1、夫妻姓名权;2、住所决定权;3、同居义务,或同居权;4、忠实义务,或贞操请求权;5、日常事务代理权;6、相互扶助的义务。

通说认为,配偶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

它的权利主体是配偶双方,权利由双方共享,义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夫妻双方互为权利、义务主体。

每一项内容都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

就配偶对外关系而言,具有绝对权的性质,配偶双方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均不得侵犯的义务。

因此,配偶权具有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双重属性。

配偶权其本质上为身份权,却以义务为中心,权利和义务浑然一体、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

夫妻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它是指配偶双方互相承担的一种不为婚外性行为的义务。

广义的贞操义务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对方以及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一方的利益。

夫妻忠实义务是对方配偶权的一种体现。

夫妻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配偶权是夫妻双方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其权利主体是夫妻双方,其所派生的出来的每一项也都应该是权利和义务的混和体。

夫妻忠实义务也不例外。

夫妻一方不仅负有忠实义务,同时享有要求对方忠实的权利。

缺少了任何一个方面,夫妻忠实义务都是不完整的。

就权利而言,夫妻忠实义务可称作夫妻忠实请求权。

因其为配偶权所派生出来的权利,其不可避免的即为身份权。

就义务而言,夫妻忠实义务为法定义务。

配偶一方违反忠实义务,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性关系,侵害了配偶另一方的身份权——夫妻忠实请求权同时构成对法定义务的违反。

2001年4月,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首次将夫妻忠实义务纳入法律义务。

夫妻忠实义务之浅析

夫妻忠实义务之浅析

夫妻忠实义务之浅析[摘要]婚姻是男女两性基于爱情的法定结合,而爱情是排他的,专一性又是夫妻间的行为准则。

2001年,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应该互相忠实。

“夫妻忠实义务”作为一条倡导性条款订入新婚姻法中,在总则中予以体现,反映了主流民意和法学界的共识。

本文主要从夫妻忠实义务的内涵,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类型,实践中运行的障碍以及立法反思来探讨。

希望能对维护和谐美满的家庭生活起到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夫妻忠实义务;配偶权;司法适用;损害赔偿一、夫妻忠实义务的含义诠释(一) 夫妻忠实义务的含义要理解夫妻的忠实义务我们首先要了解配偶权的概念。

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互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身份权, 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它是一种权利的集合, 内含各种派生的权利。

其中就包括夫妻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专一的夫妻生活的义务,也即婚后夫妻双方进行性生活的权利只能寄托于对方,双方的性权利应受到合理的限制,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得与配偶之外的异性发生性关系。

所以笔者认为,夫妻忠实是指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中在感情与性生活上保持专一。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特征1.夫妻忠实义务的履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受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如果家里发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通常的选择是家丑不可外扬,或者是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想根深蒂固,同时考虑到家庭,孩子等利益关系,当事人大多数选择沉默。

2.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证据难以取得我国法律要求证据的来源要合法。

但是现实生活中,我们要想取得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证据,通常都是根据跟踪、录音等等,大部分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证据取得违法。

3.夫妻忠实义务的标准难以确定我们不能笼统的概括夫妻的忠实义务,因为夫妻间侵权主体的特殊性以及个人的认识水平不同,所以在实践中法律认定难度大,司法实践操作起来也比较困难。

我们之所以分析了夫妻忠实义务的特征,这对如何完善夫妻忠实义务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类型(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包括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两种。

夫妻忠实义务适用的法律(2篇)

夫妻忠实义务适用的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夫妻忠实义务,又称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相互忠诚,不得有配偶外情的行为。

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夫妻忠实义务的概念、法律适用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概念1. 忠实义务的定义夫妻忠实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相互忠诚,不得有配偶外情的行为。

忠实义务包括对婚姻的忠诚、对配偶的忠诚以及对家庭的责任。

2. 忠实义务的性质夫妻忠实义务具有道德性、法律性和社会性。

道德性体现在夫妻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忠实义务,以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法律性体现在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规范,对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进行制裁;社会性体现在夫妻忠实义务关系到社会道德风尚和家庭稳定。

三、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适用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持家庭生活。

”这是我国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基本规定。

2. 适用范围夫妻忠实义务适用于所有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无论夫妻双方年龄、职业、文化程度等差异,都应遵守忠实义务。

3. 具体表现(1)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关心对方,不得有侮辱、虐待等行为。

(2)夫妻双方应相互忠诚,不得有婚外情、通奸等行为。

(3)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关心子女教育,关心老人赡养。

四、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1. 违约责任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导致另一方受到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1)赔偿损失:赔偿因违反忠实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2)赔礼道歉:对受害方进行赔礼道歉,以消除其心理伤害。

2. 离婚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另一方有权提出离婚。

离婚的法律依据包括:(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方违反忠实义务,与他人结婚或同居。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解析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解析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解析“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解析序言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总则第四条,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持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一规定指明了婚姻双方及家庭成员间的共同责任,充分体现了婚姻法的主旨。

本条原则与其它两项原则有着特殊的关系。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

”第二条是从积极方面规范婚姻家庭生活的。

而第三条是从消极方面规范婚姻家庭生活的。

一正一负,已几臻于完善,似乎没有必要再增设第四条了。

其实大不然,可以说,第四条的增设一方面反映了我国社会经济文化较好的发展现状和水平,同时也是我国婚姻法的一大进步。

很明显地,本项原则并不是并列于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及计划生育等原则的原则,而是从总体上反映了上述各项原则的基本要求。

或者说,是对这些原则的一个富有弹性的解释与补充。

以下主要就“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作出解析。

一、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的含义总的来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要求夫妻双方充分意识到彼此的合法夫妻身份和独立人格,不得从事伤害对方人格、尊严、利益的行为。

从更具体的程度来说,它又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

广义上指的是:夫妻应当互相信任和忠诚,不得欺骗、侮辱、歧视、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者利益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

狭义上指的是:夫妻共同生活中,应当保持性生活的专一性,不得从事婚姻外性行为,包括重婚、同居、通奸、嫖娼、卖淫等。

这是夫妻关系的本质要求,是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的集中体现。

这一规定对夫妻关系来说,具有导向性和规范性的功能。

当然,要求夫妻间互相忠实,绝不意味着用法律手段强行维持感情已破裂的婚姻关系。

论夫妻忠实义务

论夫妻忠实义务

论夫妻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是夫妻双方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对另一方所负有的不为婚外性行为的义务。

忠实义务是一种身份义务,是配偶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夫妻一方的通奸、婚外同居与重婚行为,都是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通常情况下将给另一方的身心造成打击和创伤,危害家庭与社会秩序的稳定;其引发的法律后果包括违背一方对另一方的财产与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世界上已有多个国家的立法规定了忠实义务。

我国2001年颁布的《婚姻法》的总则部分规定了忠实义务,其分则部分规定了忠实权的救济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人们对我国忠实义务立法的确定性与适用性尚存在争议,我国的忠实义务立法有待于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通过对忠实义务的性质、立法基础与立法发展的研究,作者力求在本文中,论证忠实义务的立法必要性、思考与探讨我国忠实义务的立法完善、同时对与忠实义务相关的理论与实务新问题进行研究。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忠实义务的含义与性质,及违背忠实义务的危害;第二部分探讨忠实义务的学理争议及确立忠实义务的社会学与道德基础,并最终肯定将忠实义务由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的必要性与历史进步意义;第三部分讲述忠实义务的中外立法演变及法律规定,一方面再次论证了忠实义务立法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则为我国忠实义务的立法完善提供了“比较法”基础;第四部分内容系本文的重点,作者通过借鉴中外立法的具体规定、结合我国社会实际,对我国忠实义务的立法完善问题进行探讨,所涉及的内容包括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完善、违背忠实义务的婚内损害赔偿之可行性、通奸第三人侵害忠实权赔
偿责任之可行性;第五部分阐述忠实义务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中遇上的新课题,包括忠实义务免除、忠实义务协议、忠实义务证明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冲突。

夫妻忠实义务的理解

夫妻忠实义务的理解

夫妻忠实义务的理解
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应共同负起的道德义务,也是缔结婚姻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的忠
实义务包括:尊重对方的隐私,谨守婚姻誓言,保护彼此的人身安全,情感沟通交流,相互关爱互助,及共同完成婚姻生活中相关责任。

尊重对方的隐私是一方忠实义务的要件,夫妻双方都须尊重彼此的性格、保护彼此的隐私,而不是打破对方的秘密。

此外,夫妻双方还应当谨守婚姻誓言,相互保证终身承诺,不能怠慢伴侣、轻易放弃婚姻,也不能辜负彼此的期望。

保护彼此的人身安全,是夫妻忠实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安全无忧的家庭环境是婚姻的基础,夫妻双方都要共同维护家庭的安全,一方不能因自己的原因影响到另一方的安全。

此外,夫妻双方也应该在情感沟通交流方面,多做合理的安排,勉力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使家庭成为温情、友爱的港湾。

关爱互助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另一要件。

夫妻双方应共同照顾家庭,彼此关心、珍惜、支持,以及相互信任,共同解决困难,为夫妻双方的幸福家庭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另外,夫妻双方还应共同完成婚姻生活中应负的责任,包括家庭经济责任、养育孩子的社会责任以及其他应履行的合法责任。

总之,夫妻忠实义务是一种基于双方自发的行为表现,它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婚姻家庭生活中理想的基础。

夫妻双方应以此为准则,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来营造幸福家庭。

要尊重对方,谨守婚姻誓言,保
护彼此的人身安全,情感沟通交流,相互关爱互助,及共同完成婚姻生活中相关责任;以此来满足彼此的心理需求,避免发生夫妻矛盾。

这样,夫妻双方才能携手并进,共谱婚姻生活的幸福乐章。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的不足及其完善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的不足及其完善婚姻是人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婚姻法则为维护婚姻团结和家庭和谐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中,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法中重要的一项内容。

夫妻应该相互忠实,不得有外遇或其他不当行为,这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发展的基石。

第一,虽然夫妻双方都有忠实的义务,但在行为规范上缺乏具体细化。

没有明确规定夫妻之间的行为标准,对于外遇、感情出轨、情感背叛等行为缺乏明确的界定,导致司法判断缺乏理据。

第二,对于出现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婚姻法中缺乏明确的处罚措施。

不管是道德还是法律层面上,对于违反“忠实义务”行为的惩罚措施缺乏普遍性、严谨性和必要性。

第三,现实中夫妻外遇等行为的发生难以避免,而且确实会发生,婚姻法中对于如何处理这类情况的规定较为简单,并没有解决问题的实质。

因此,为了完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对“忠实义务”的行为标准进行具体细化。

明确规定什么样的行为属于违反忠实义务,并界定有关行为的程度,有助于司法判定。

第二,加大对违反“忠实义务”行为惩罚措施的力度。

可以在婚姻法中增加相应的行为违规与惩罚的规定,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加大对这类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加大违规者的法律制裁力度。

第三,构建相应的补救机制。

为了解决婚外情等问题,我们可以在婚姻法中增加相应的补救措施,如对受害方提供心理咨询、分配财产、减轻离婚的负担等,以恢复受害方的权利。

总之,如果可以完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不仅可以规范依法依序的婚姻关系,同时有助于更好地应对社会变革、推动社会和谐共处。

因此,我们应该从各个方面积极探索婚姻法制改革,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幸福婚姻的向往。

论夫妻忠实义务

论夫妻忠实义务作者:芦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0期关键词夫妻忠实义务忠诚协议法律救济意思自治作者简介:芦娜,大连财经学院,本科。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4.114(一)夫妻忠实义务的含义对于婚姻自身来说,两性结合是其存在的前提基础,而目的则是两性能够彼此生活在一起,与此同时,具有夫妻身份公示性,并且基于社会制度层面,对其予以认可。

就配偶权来说,其是对夫妻身份地位从法律层面进行认可,作为基本身份权,其并不是单一一种权利,而是众多权利的有效集合,例如忠实请求权、人生自由权等等,而忠实义务则是众多权利中研究最为丰富的内容,这一权利不但争议颇多,内容繁杂,同时也极易遭受侵犯。

在目前《婚姻法》中,总则中就有条例强调:夫妻之间要相互尊重和彼此忠实。

法学界通常将互相忠实尊重的义务,总结归纳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就夫妻来说,忠实义务即是在一起生活的过程中,夫妻双方必须要彼此专一且排他,继而实现对婚姻关系的有效维护。

在这一义务当中,强调男女之间彼此平等,双方当中任意一方只要违背法律,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处罚一致。

夫妻二人都要专情于彼此,忠诚于对方。

夫妻忠实义务,可基于下面两个层面进行阐述:首先广义层面,即是夫妻要相互忠诚,夫妻中的某一方不可因为其利益、他人利益继而造成对另一方利益形成损害的行径。

立足于狭义层面,则是夫妻二人的贞操忠实义务,指夫妻双方在性生活方面中所存在的排他专属义务。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特征以及性质1.夫妻忠实义务是一种身份权立足于法律条文,结为法律认可的夫妻身份,继而建立的基本身份权便是配偶权。

基于法律层面来说,其既有权利特性,同时也有义务性质。

该义务属于配偶权的一部分,故同样有身份权特性。

根据配偶权,忠实义务同样具备权利义务复合性的特征,二者不能分开,在对权利进行行使的时候同样要积极履行相关义务,二者彼此依存,不可缺少。

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基本要求之一。

本文将从夫妻忠实义务的内涵、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内涵1. 忠实义务的概念夫妻忠实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忠诚、相互尊重、相互关爱,不得有背叛、遗弃、侮辱等行为。

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基础,是夫妻双方共同维护家庭和谐、履行婚姻责任的重要保障。

2. 忠实义务的内容(1)忠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相互忠诚,不得有婚外情、出轨等行为。

(2)尊重:夫妻双方应尊重对方的感情、人格和隐私,不得侮辱、贬低对方。

(3)关爱:夫妻双方应关心、照顾对方的生活,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有背叛婚姻、遗弃家庭等行为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主要包括:(1)赔偿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因违反忠实义务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精神损害赔偿:违约方应赔偿因违反忠实义务给对方造成的精神损害。

2. 离婚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有背叛婚姻、遗弃家庭等行为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的法律后果包括:(1)判决离婚: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判决离婚。

(2)财产分割:离婚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子女抚养:离婚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确定子女的抚养权。

3. 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是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严重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殴打、虐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的不足及其完善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的不足及其完善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忠实关系,要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互相信任、互相忠实,相互支持、相互尊重。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现代社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以及人们观念的多元化,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当前的婚姻法中对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比较模糊,没有对具体行为做出明确的界定。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之间的忠实关系可以包括对感情的忠实、对家庭的忠实以及对责任的忠实等多个方面。

现行的婚姻法中并没有具体说明这些内容,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忠实义务”的理解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容易导致对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的界定不够清晰。

婚姻法中对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责任和后果规定也相对不足。

对于夫妻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情况,目前的婚姻法中只是规定了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没有对于具体的责任追究和后果做出详细的规定。

这就导致了一些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出现问题时,难以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做出有效的打击和制裁。

现行的婚姻法中对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还没有很好地融入到现实生活和社会现实中,并未真正解决夫妻之间的忠实问题。

在当今社会,婚姻关系中存在着种种复杂的问题和挑战,不仅仅局限于对于感情的忠实,还包括对于经济资源的忠实、对于家庭责任的忠实等等。

现行的婚姻法中对于这些内容并未作出充分的覆盖和规定,导致在实践中难以真正解决夫妻之间的忠实问题。

鉴于以上的问题,我们可以针对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应该完善对于“夫妻忠实义务”条款的具体内容和行为的界定,使之更加贴合实际生活中夫妻之间的关系,明确夫妻双方应该如何相互忠实。

应该完善对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责任和后果的规定,明确对于违反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惩罚,并且要求相关部门对于违反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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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夫妻忠实义务【摘要】新婚姻法增加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规定,这是我国的立法突破,反映了法律界长期以来的呼吁及民意所向。

但这一法律规定,在实践操作中却存在些许问题,本文试从夫妻忠实义务的内涵,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类型,实践中运行的障碍进行探讨,找出其问题所在并提出解决的措施。

【关键字】夫妻忠实义务,可诉性,司法救济目录绪论 ......................................................................................................... - 3 - 一、夫妻忠实义务的概述.................................................................... - 4 -(一)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 ......................................................... - 4 -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性质 ......................................................... - 4 - (三)夫妻忠实义务的意义 ......................................................... - 5 -1.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功能.................................................... - 5 -2.夫妻忠实义务的社会功能.................................................... - 6 -二、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类型................................................... - 6 -(一)重婚....................................................................................... - 6 -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 7 - (三)通奸....................................................................................... - 7 - (四)有配偶者卖淫嫖娼行为 ..................................................... - 7 -三、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 - 8 -四、夫妻忠实义务的司法探讨............................................................ - 8 -(一)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 - 8 -1. 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定范围缺乏明确的界定..................... - 8 -2.忠实义务条款缺乏可诉性.................................................... - 9 -3. 受害方救济途径单一.......................................................... - 9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立法构想............................................... - 10 -1.对“忠实义务”的法律含义要作出明确的界定 ............ - 11 -2.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 - 11 -3.构建婚内侵权赔偿责任机制.............................................. - 11 - 结论 ..................................................................................................... - 14 - 参考文献............................................................................................... - 15 -绪论近些年来,我国的社会生活状况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向往高质量的婚姻生活己成为了社会时尚。

但不可否认的是观念的进步也带来了对既有婚姻家庭关系的挑战,现实生活中因“婚外恋”、“第三者”而导致家庭悲剧的决非个例,通奸、同居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离婚率的不断上升以及众多的离婚纠纷使得司法界和社会的目光更多的被其所吸引。

但是,笔者认为,我们更应该去思索的是如何去避免家庭破裂,从根本上避免家庭不幸的发生。

本文主要从夫妻忠实义务的内涵,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类型,实践中运行的障碍以及立法反思来探讨。

希望能对维护和谐美满的家庭生活起到积极的作用,从根本上避免家庭破裂的发生。

一、夫妻忠实义务的概述(一)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婚姻法学界对于夫妻忠实义务含义的认识一般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

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也称贞操义务,主要指夫妻不为婚姻外之性交,配偶负有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也就意味着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广义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的专一,不为婚外性行为,还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利益。

1本文只作狭义解释。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性质夫妻忠实义务究竟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对此学界一直存在争议。

对于《婚姻法》第4条的规定,有学者认为该规定就其属性而言,属于倡导、宣示性规范,是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就其规范地位而言,其只表明婚姻法的价值取向,不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2有学者认为该规定属于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处理婚姻关系的准则,只是由于它是原则性规定而不是具体规则,所以不能以此提起诉讼。

3对于忠实义务的性质问题,笔者认为应是道德义务的法定化,忠实义务原本为道德义务,然而由于忠实义务事关家庭稳定及和谐,而道德是典型的自律规范,难以对当事人形成有效地约束,而只能以社会公众舆论为依托对相关行为进行约束,这更多地取决于社会舆论及违反夫妻1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北京: 群众出版社,2005: 116.2王洪:婚姻家庭法.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3: 353陶毅主编:婚姻家庭法.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63 -68.忠实义务者自身,无法诉诸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多少显得苍白无力4。

故立法者将那些经社会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深入人心的一些社会公德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使之由道德变为法律,更具有约束力。

我国婚姻法第4 条的规定正是以法律形式对忠实义务予以确定,以期可以有效地约束婚姻关系双方,促进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三)夫妻忠实义务的意义1.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功能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认为,只有那些对维护社会秩序具有基本要求、必不可少、必需的道德才可转化为法律。

5按照这一标准,夫妻忠实义务转化为法律是完全必需的。

就像赡养抚育义务一样,对于婚姻而言忠诚无疑具有普遍化的价值,它关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所以,要对其进行法律调整。

法有分配正义的作用,而法律明确夫妻忠实义务,也就承认了夫妻忠实义务在法律上的地位,对夫妻忠实义务的保护实质上可被看作是国家对正义的维护和促进,明确了夫妻忠实义务,也就是确立了婚姻法的正义取向。

惩罚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人、补偿受到损害的夫妻一方,是坚持婚姻家庭关系正义要求、恢复正义理性的体现,为基于夫妻忠实义务而产生的权利提供了正义的支持。

6《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一原则的确立,充分发挥法律的导4郝志远,刘英军:浅谈夫妻忠实义务. 赤峰学院学报(科学教育版),2011年第7期5(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056黄海燕:论夫妻忠实义务.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年.向、评价以及教育作用,给婚姻家庭伦理、社会舆论及夫妻双方的行为以法律指向。

2.夫妻忠实义务的社会功能夫妻忠实义务的确立,在观念上使人们了解到对配偶的背叛是有违婚姻本质的,是对配偶的伤害,是对配偶人格尊严的侵犯。

可以说,夫妻忠实义务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内心信念,从而指引人们做出符合婚姻家庭伦理的价值选择7。

夫妻忠实义务倡导夫妻互负贞操义务,就会产生排斥第三者和背叛行为的社会舆论,在这种社会舆论的熏陶下,人们渐渐将这种义务内化为一种内心信念,从而将遵守夫妻忠实义务变成一种固定的行为模式。

进而维护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美满。

二、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类型(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

从婚姻法角度看,配偶一方与其他人另行确立夫妻关系,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既存合法的婚姻关系,当然违反了夫妻忠7王利民:夫妻忠实义务法定化的价值研究,山东审判,2003(3)实义务,构成侵权,是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及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这里强调不以夫妻名义,如果是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

这种情况下,同居双方因为有较为固定的住所,所以便于保持较为稳定的性关系,这种关系会持续地、长期地侵犯配偶权,损害无过错配偶一方的人格尊严,给其造成严重的伤害。

这种行为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构成侵权,是《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及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

8(三)通奸通奸是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暂时的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行为,通奸双方不同居生活。

通奸的男女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在客观方面与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人保持两性关系。

侵害的客体是合法的婚姻关系,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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