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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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4篇)

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4篇)

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是指煤矿企业、矿长、项目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负有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责任。

瓦斯防治管理制度是指煤矿企业根据瓦斯防治责任制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制度,以保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瓦斯防治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职权。

2. 煤矿企业应制定瓦斯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瓦斯防治责任人的职责和权力。

3.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瓦斯防治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员工的瓦斯防治职责。

4. 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应设置相应的监测、控制和管理设施,保证瓦斯防治设备的正常运行。

5. 煤矿企业应建立日常巡查和检查制度,加强瓦斯防治的日常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瓦斯防治方面的问题。

6. 煤矿企业应加强职工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瓦斯防治意识和能力。

以上是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的一些基本要点,煤矿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确保瓦斯防治工作的有效进行,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2)瓦斯防治管理权限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及“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工作方针,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煤矿瓦斯防治管理权限》。

一、企业总经理瓦斯防治管理权限1、宣传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____或主持企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工作会议,研究和解决瓦斯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对企业瓦斯防治1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2.健全瓦斯防治机构,配备相应专业人员。

3.负责协调、落实瓦斯防治的____,及时消除重大通风瓦斯事故隐患。

4.审定企业瓦斯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资金计划,确定瓦斯防治年度目标。

5.全面指挥瓦斯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

二、煤矿矿长瓦斯防治管理权限1、企业矿长对矿井瓦斯防治工作负首要责任。

瓦斯抽采管理制度(4篇)

瓦斯抽采管理制度(4篇)

瓦斯抽采管理制度一、总则(一)公司、矿两级主要领导和分管技术、生产、安全领导必须按能投集团瓦斯治理五十条及相关规定要求抓好瓦斯抽采的技术方案制定、现场落实和监督管理;通风安全副总工程师和通风部门负责矿井瓦斯抽采具体业务的落实与监督管理(具体按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制要求落实各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矿井瓦斯抽采,必须坚持综合抽采原则,做到“掘抽、采抽、钻抽”平衡。

(三)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中应包括瓦斯抽采设计,新井、新采区、新工作面,在投产验收的同时要对瓦斯抽采工程及系统进行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

(四)公司将矿井瓦斯抽采计划列入质量标准化管理进行考核,对抽采工作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完不成抽采计划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处罚。

二、矿井瓦斯抽采技术规范(一)实施条带预抽、网格预抽、煤巷掘进本层预抽、回采本层预抽、保护层回采时对被保护层卸压抽采及采空区抽采等综合抽采。

具有突出危险的薄煤层掘进前____个月形成掘进条带预抽,无条带预抽条件的采取本层预抽;具有突出危险的薄煤层回采时必须采取本层预抽,并超前于采面不少于____m,预抽时间不少于____个月;保护层工作面开采时,必须对被保护层瓦斯进行抽采,并超前于保护层采面不少于____m。

(二)钻孔施工1.必须根据采掘部署及施工条件及时安排施工。

2.突出煤层穿层预抽钻孔必须穿透煤层进入顶板不少于____m,石门进入顶板不少于____m;k4煤层不少于____m(燧石灰岩);有喷孔的穿层钻孔要诱导喷孔穿透煤层。

3.钻孔施工用钻割(扩)一体化钻头,在保护层或喷孔严重煤层使用水力割缝技术增加煤层透气性。

但必须严格控制割(扩)排除煤粉量,并在专门措施中明确规定。

4.在瓦斯喷孔严重地段施工时,钻孔施工前段,必须扩孔不少于____m,孔径____mm,便于____导流管。

5.抽采钻孔穿煤层前必须____上导流管,接上瓦斯抽采管,用于钻孔施工过程中瓦斯喷出时抽采瓦斯。

矿井瓦斯管理及超限处理制度

矿井瓦斯管理及超限处理制度

矿井瓦斯管理及超限处理制度一、矿井瓦斯管理(一)通风区每月编制矿井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

检查地点的设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的规定。

(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比较大,变化异常的个别采掘面都必须设专人、专头随时检查瓦斯。

瓦斯检查员发现瓦斯超限时,有权决定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监控室落实人员24小时值班,发现井下瓦斯超限报警时,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矿井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四)矿井必须有完善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布置采掘工作面,防止不合理集中生产和突击生产。

(五)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严禁使用3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向同一地点供风的,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六)机车进入回风区域必须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

二、瓦斯超限处理(一)井下严禁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作业,必须严肃追查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L0%时,必须停止使用电钻;瓦斯浓度达到L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二)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若发生临时停风或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长期停风区域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

(三)井下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不得有瓦斯积聚(瓦斯浓度在2%以上,体积达0.5m3以上),若发现瓦斯积聚必须进行追查处理;井下工作面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一经发现,必须作为事故认真追查当班瓦检员和施工队(组)的责任,严肃处理。

(四)井下发现瓦斯积聚或超限,矿总工程师必须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如当班处理不完,瓦检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Q绝不允许违背《规程》随意提高瓦斯管理浓度,否则不论造成事故与否,都要追究矿长和总工程师的责任。

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

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

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
为加强矿井瓦斯防治工作,规范瓦斯防治管理,特编制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

第一条矿长是矿井瓦斯治理工作总负责人,主要负责瓦斯治理“人、财、物”的保障,总工程师为瓦斯治理技术负责人,每年度组织矿井“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编制、审查、批准。

第二条通风副总工程师为编制负责人,负责组织通风防突科技术人员编制“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瓦斯治理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三条矿井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方案编制内容必须符合川煤集团编发的《XXXX年度一矿一策的矿井灾害治理方案编制提纲》的要求,同时结合矿井年度采掘接替计划,对各采掘工作面逐面、逐头,根据瓦斯灾害类型实际情况,制定瓦斯治理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确保灾害治理方案的具体性、针对性。

第四条矿井各项瓦斯治理措施要立足现场,坚持“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效果达标”的指导原则,“因地制宜、因矿制宜”进行分类治理,确保瓦斯抽采达标。

第五条每年第四季度根据采掘接替计划编制下一年度瓦斯防治“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并报公司审批,后期根据采掘计划变更及时修订、完善。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范文(4篇)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范文(4篇)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井瓦斯的监测、监控和控制管理工作,维护矿井生产安全,保护矿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瓦斯的监测、监控和控制管理工作,并对矿井瓦斯的监测、监控和控制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各级责任和管理职责。

第三条本制度的实施以及瓦斯的监测、监控和控制管理工作必须遵循《矿山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相关行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瓦斯监测第四条矿井瓦斯监测分为常规监测、定期监测和临时监测。

第五条常规监测是指对矿井内各个工作面的瓦斯进行定期的、系统的监测,包括瓦斯抽放器、瓦斯孔以及瓦斯传感器的布设和维护。

第六条定期监测是指对矿井瓦斯进行一定周期的监测,包括对矿井进风、出风系统的监测,以及瓦斯动态监测。

第七条临时监测是指对矿井瓦斯进行随机监测,包括对新开工作面的瓦斯进行监测、对异常情况下的瓦斯进行监测以及对特殊作业区域的瓦斯进行监测等。

第八条矿井瓦斯监测必须配备符合国家瓦斯监测标准要求的仪器设备,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操作和维护。

第九条瓦斯监测数据应及时上传至矿井的瓦斯监测中心,并进行储存和分析。

第三章瓦斯监控第十条矿井瓦斯监控主要分为实时监控和视频监控两个方面。

第十一条实时监控是指对矿井整体瓦斯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包括对矿井瓦斯浓度、瓦斯流量、瓦斯压力、瓦斯温度等参数进行实时监控,并能及时报警。

第十二条视频监控是指通过安装摄像头等设备,对矿井各个区域进行实时监控,以便及时发现瓦斯积聚等危险情况。

第十三条矿井瓦斯监控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由专业人员进行安装和维护。

第十四条矿井瓦斯监控中心应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实时监控,并能对异常情况进行处理和报警。

第四章瓦斯控制第十五条瓦斯抽放是矿井瓦斯控制的主要手段之一,包括对矿井瓦斯的抽放、处理和利用。

瓦斯抽放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并由专业人员操作。

第十六条瓦斯抽放工作应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在合适的时机和地点进行,可以通过瓦斯抽放井、抽放管道等方式进行。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3篇)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3篇)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一、组织领导以瓦斯防治为突破口,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十六字工作体系的要求,围绕瓦斯治理工作,狠抓落实,强化管理,搞好监督检查,务求实效,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防治工作的责任体系。

成立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矿井瓦斯治理的各项工作。

矿长担任组长,生产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成员由通防专业组、通修队干部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担任。

依靠科技进步,加强技术管理,切实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完善瓦斯治理的技术保障体系,完善防治瓦斯的基础设施,提高综合防范能力。

进一步完善优化矿井通风系统,坚决做到以风定产;完善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实现监测监控;进一步研究矿井瓦斯涌出规律,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通过瓦斯防治技术的发展和创新,有效地预防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牢牢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主动权,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到实处。

二、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检查制度有瓦斯巡回检查、一炮三检和矿井防灭火检查等内容。

瓦斯巡回检查指瓦斯检查员按指定路线、地点、时间所进行的常规瓦斯检查;一炮三检指采掘工作面定放炮过程中,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进行瓦斯检查;防灭火检查包括对密闭内外、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回风巷及其它可能发火地点的气体成份与温度等项目的检测。

(一)、瓦斯巡回检查1.瓦斯检查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瓦斯检查点设置要求如下:(1)矿井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

(2)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需在工作面风流、回风隅角、回风流设置瓦斯检查点;串联通风的采煤工作面,需在被串联面的进风流中加设瓦斯检查点;残采或带采帮煤等回收煤柱作业地点;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高冒处、密集处等其它地点,瓦斯检查员要随时检查。

(3)掘进工作面:掘进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串联通风时,被串局扇吸风口外20m范围的进风流中。

矿井瓦斯排放安全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排放安全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排放安全管理制度一、矿井瓦斯排放实行分级管理(一)矿井凡因局部通风机临时停止运转,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但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3%时,恢复正常通风前,矿必须制定瓦斯排放安全措施,由当班瓦斯检查员、班组长现场负责,实行就地瓦斯排放工作。

(二)矿井凡因停电或检修,造成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停风区瓦斯浓度最高达到3%(含启封密闭的独头盲巷)时,恢复正常通风前,每个停风区或启封的独头盲巷,必须单独编制瓦斯排放安全措施,由救护队按救护战斗条例有关规定,佩机执行瓦斯排放工作。

(三)排放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二、瓦斯浓度3%以下就地瓦斯排放安全技术规定(一)就地瓦斯排放安全措施,必须明确现场排放人员职责、控制排放的办法、警戒范围、瓦斯探头的监测位置等安全规定。

(二)就地瓦斯排放前,必须经请示矿调度值班负责人同意后,由当班瓦斯检查员、班组长现场负责,并由通风科(区)长或通风技术员指挥按安全措施的有关规定执行就地瓦斯排放工作。

(三)就地瓦斯排放完毕,恢复正常通风后,经瓦斯检查证实排放区内最高瓦斯浓度在1%以下,由当班瓦斯检查员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三、瓦斯浓度3%以上救护队执行瓦斯排放安全技术规定(一)瓦斯排放安全技术管理规定1矿井因停电或检修,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停风区瓦斯浓度最高达到3%(含启封密闭的独头盲巷)时,恢复通风前,必须制定排除瓦斯、恢复通风和送电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2、每个停风区或启封的独头盲巷瓦斯排放安全措施的编制,必须有排放前瓦斯浓度,计算停风区中的瓦斯排放量,排放时间,控制限量排放的方法,通讯电话,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撒人断电及警戒范围,监测探头的安设位置,流经区域内的各种电气设备停送电等安全措施的有关规定。

并绘制排放风流流经区域完整系统图,标明人员搜索路线、撤人站岗点位置等要求。

措施中必须有审批人、贯彻人、指挥人、现场负责人、贯彻时间等,并严格执行。

矿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3篇)

矿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3篇)

矿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1、瓦检员的配备及管理:①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每面每班配一名瓦检员;其它矿井原则上每两个面每班配一名瓦检员;检查系统的瓦检员的配备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②瓦检员必须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责任心强,有两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熟悉通风瓦斯管理的基本知识和要求,能熟练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并取得《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③所有瓦检员必须是专职瓦检员,不得兼职。

④通风(区)队必须建立瓦检员管理档案。

瓦检员调离变动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2、瓦斯、二氧化碳的检查区域①回采工作面进风风流、工作面风流、回风巷(包括尾巷)风流、上隅角、下隅角、②掘进工作面工作面风流、工作面回风风流、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处风流。

③其它矿井总回风风流、一翼回风风流、采区回风风流、硐室(仓库)、煤仓、钻场、高冒处、闭墙前、双巷间横贯、角联巷道及其它易产生瓦斯积聚的地点。

3、瓦斯、二氧化碳检查次数规定:①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的采掘工作面、煤仓、钻场和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三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机电硐室、已采区闭墙、盲巷临时闭墙、双巷间横贯、角联巷道、无人工作的工作面和临时停风区的栅栏处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②低瓦斯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煤仓和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二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机电硐室、已采区闭墙、盲巷临时闭墙、双巷间横贯、角联巷道、无人工作的工作面和临时停风区的栅栏处,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③矿井、一翼和采区等回风巷道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④井下其它地点的瓦斯检查次数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4、瓦检牌的内容及悬挂位置规定①瓦检员必须认真及时填写瓦检牌板,其内容包括:检查地点名称、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温度、检查日期、班次、时间、次数、瓦检员姓名;闭墙前的瓦检牌应增加设施状况内容。

②瓦检牌悬挂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⑴回采工作面:进风流的瓦检牌设在进风巷内距工作面煤壁20—30m范围内(采用二进一回通风方式时,靠近尾巷的进风巷风流的瓦检牌设在通风横贯的上风侧10—____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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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瓦斯管理制度一、瓦斯检查制度第一条回采工作面必须每班安排瓦检员巡回检查工作面进风流、工作面风流、上隅角、回风流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两次。

第二条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每班必须安排巡回瓦检员检查局扇安设处、工作面风流、回风、局部高冒区的瓦斯浓度,每一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两次。

使用掘进机的工作面,瓦检员随时检查掘进机附近20 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

第三条瓦检员在巡回检查瓦斯时,有一处瓦斯超限,立即停止该工作面作业。

第四条瓦检员必须具有一定煤矿实践经验,掌握一定的通风、瓦斯知识和技能,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在岗的瓦检员要进行定期培训,每次培训后都要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第五条瓦检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测仪器检查瓦斯,且带有不小于2 米长的胶管和温度计。

矿长、生产科长、采掘队长、通风科长、工程技术人员、安检员、流动电钳工、班组长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电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或光学检测仪。

第六条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处理不了或超过处理权限时,应在瓦斯超限地点的通道入口处设栅栏,揭示警标,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第七条瓦检员每检查一个地点,都要将检查时间和结果分别填写在牌板和检查手册上,且检查该地点监测传感器显示的数据,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风科、调度室汇报。

瓦检员必须做到井下牌板、检查手册、瓦斯台账三对口。

第八条瓦检员检查瓦斯时,都不得进入瓦斯和二氧化碳超过3%的区域,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区域。

第九条通风科长要每天审查瓦斯班报台账,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瓦斯检查日报表每日必须上报矿长和总工程师签字。

二、交接班制度第一条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手拉手交接班。

第二条交班内容:交接班时,交班人要交清本班以下几方面的工作情况。

1.交清分工区域的通风、瓦斯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若有异常是如何处理的,是否需要进一步处理和应采取何种措施。

2.交清分工区域内各种设施,包括通风、防尘、放火、局部通风等有关设施和装置运行情况。

是否需要维修、增设和拆除。

3.交清分工区域内发生的各种“一通三防” 隐患及当班处理情况和需要如何继续处理。

4.交清有关领导交办工作的落实情况和需要请示的问题。

第三条交接班要做到上不清下不接。

接班人对交班内容了解清楚后,交接班人员都必须在交接班手册上签字,记录备查。

第四条防止“空岗”。

交班时,如下一班瓦检员未到班,交班瓦检员必须请示通风科长,决定是否有由交班瓦检员继续进行下一班的瓦斯检查,还是另派瓦检员,不论采取何种方式,都不能中断瓦斯检查工作。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第一条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矿井停电后,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内的瓦斯时,启动前应先打开防爆门或行人风门采用风流短路的办法进行排放,在主要通风机出风口处瓦斯不超过2%时再逐渐将风门关闭;通风系统正常后,主要通风机出风口处的瓦斯浓度降到 1.0 %以下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下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瓦斯浓度降到0.75 %以下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第二条因有计划或无计划停电停风后,造成瓦斯积聚或其他原因须排放瓦斯时,必须编制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后,有组织地排放。

第三条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要根据实际情况预算巷道瓦斯排放量、供风量和排放时间,制定控制排放瓦斯的方法,严禁“一风吹” ,明确排出的风流在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 1.5 %,要在排放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设声光瓦斯报警断电仪。

2.必须明确规定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各种电器设备的位置、瓦斯检测探头的设置位置、通讯电话位置,必须做到图文齐全,并在图上注明。

3.明确停电撤人范围,凡是受排放瓦斯影响的硐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撤人停止工作,指定警戒人员的位置,禁止其它人员进入。

第四条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内的电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在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切断电源,并设警示牌和专人看管。

第五条瓦斯排放完后,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供电系统和电器设备必须完好,只有瓦斯排放浓度不超过 1.0 %,并稳定30 分钟没有变化,方准指定专人恢复送电。

第六条加强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和明确排放瓦斯人员,落实责任。

第七条瓦斯排放分级管理:1.停风时间短、巷道瓦斯浓度超过 1.0 %不超过1.5 %时,通维队编制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瓦检员按要求进行排放。

2.巷道瓦斯浓度超过1.5〜3.0 %时,通风科编制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由生产技术科组织排放,井下由安检员、瓦检员、跟班队长、电工、班长组成排放小组,通风科长负责现场进行排放。

3.巷道瓦斯浓度超过 3.0%时,通风科编制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排放。

第八条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由生产技术科编制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救护队员待机排放,生产技术科、安检科、调度室负责人参加排放,现场负责人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第九条全风压通风地点出现瓦斯超过规定需要排放,或特殊情况下排放瓦斯,由生产技术科编制措施。

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组织排放。

第十条排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程序:1.由排放瓦斯负责人组织参加排放瓦斯相关人员学习,贯彻措施,落实责任。

2.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后,现场负责人向地面组织指挥者报告准备情况,并请示开始排放, 得到允许后,下令排放。

3.由排放人员按措施规定排放,排放时必须观察局部通风机是否吸循环风,一旦出现循环风立即停止排放4.现场负责人组织检查排放效果,确认排放区内一切安全正常后,向地面组织者报告,得到指令后,下令撤岗,恢复送电,排放瓦斯完毕。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1.无批准的措施或措施与现场情况不相符,排放措施未贯彻,未落实责任。

2.无排放瓦斯组织人,无排放瓦斯现场负责人,应参加排放瓦斯的人员不齐。

3.排放瓦斯区域和受影响区段的停电、撤人、警戒范围、通风设施等没有全部标在排放瓦斯系统图上。

第十二条排放瓦斯时,严禁“一风吹” 。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第一条掘进巷道贯通必须有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一般巷道的贯通, 生产技术科制定巷道贯通和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通风科长现场指挥贯通。

与已采区和不明巷道贯通,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救护队协助进行贯通。

第二条巷道贯通时必须汇报调度室、安监科。

安检员每班必须掌握贯通距离等有关情况并及时汇报调度室、安监科及有关领导。

第三条施工单位、安监科接到巷道贯通通知后,必须掌握贯通距离,达到规定距离时,立即停止一个工作面的掘进,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

停掘工作面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正常检查瓦斯,瓦斯超限时停止对方工作面的掘进,进行处理。

第四条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条掘进巷道与已封闭的独头巷道贯通时,掘进工作面接近独头巷道时相距50 米之前,必须启封将瓦斯排放,恢复正常通风后,方可贯通。

第六条贯通后,立即停止所有工作,调整风流。

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盲巷管理制度第一条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要实行“三专”供电,保证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杜绝或减少盲巷产生。

第二条与生产无关的报废巷道或旧巷,必须及时充填或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封闭。

第三条矿井生产过程中一旦出现盲巷,通风科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盲巷的处理必须遵守以下原则:1.发生盲巷时,立即切断盲巷内的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2.盲巷内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 %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 小时内封闭完毕。

3.栅栏或密闭应设在距巷口小于5米的支护完好、周边煤岩坚固的地方。

密闭的建筑标准和质量应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规定。

第五条盲巷恢复通风排放瓦斯时,必须按排放瓦斯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盲巷必须设警示牌和检查牌,并建立管理台账第七条用栅栏处理盲巷时,每班至少检查 1 次栅栏质量及栅栏1m 处到巷道口这一段巷道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

发现问题通风科应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第八条禁止任何人员进入盲巷。

瓦斯超限分析上报及追查处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从严控制和查处瓦斯超限,有效预防瓦斯超限事故,消除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瓦斯超限,必须按事故进行分析追查,制定防范措施,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三条为避免因风量不足导致的瓦斯超限,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以风定产原则,结合风量合理安排采掘工作面个数和产量。

第四条采、掘工作面或回风流瓦斯浓度大于 1.0%,超限时间不超过10分钟的,由安监科组织进行分析,通风科等有关单位参加,分析结果由安监科保存备查。

第五条采、掘工作面或回风流瓦斯浓度大于 1.0%且时间超过10 分钟,或瓦斯浓度大于 2.0%时间不超过10 分钟时,由安全副矿长负责组织,通风科、安监科、调度室等有关单位参与进行分析,分析结果由安监科保存备查。

第六条采、掘工作面或回风流瓦斯浓度大于 2.0%,且时间超过10 分钟,由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分析,形成“瓦斯超限分析处理报告”。

第七条凡因电气故障造成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不论是否造成瓦斯超限,均由安全副矿长组织,通风科、机电科、安监科参与进行分析,形成“瓦斯超限分析处理报告”。

第八条瓦斯超限追查处理报告中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事故经过及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对造成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以及防范类似事故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分析瓦斯超限事故时,必须从设计、生产安排、生产管理、瓦斯治理措施落实、现场瓦斯管理及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全面分析、查明瓦斯超限的原因,并制定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条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查不出原因不放过、找不到责任人不放过、未制定整改措施不放过、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十一条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处理的目的是为吸取事故教训,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全。

必须认真对待和处理瓦斯超限事故,防止以罚代管、以罚代教,导致极端情况发生而隐瞒瓦斯超限事故。

煤层自燃预测及矿井火灾防治管理制度第一条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日常检查和管理。

第二条加强束管监测系统管理,定期对井下各监测点进行取样分析,并上报分析结果。

生产技术科根据检测分析结果,结合井下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分析,随时制定防灭火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由通维队及相关队组织实施。

第三条采掘工作面设计和作业规程中要有防治自燃发火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并在米掘过程中认真落实。

第四条工作面设计必须选择有利于防止自燃发火的巷道布置方式和支护形式。

综采工作面巷道必须沿煤层顶板掘进和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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