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南岸区重庆阳光100国际新城物业服务收费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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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江南小区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江南小区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江南小区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渝价[2009]137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江南小区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二○○九年五月五日渝价〔2009〕137号)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渝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聚信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你们“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请示”收悉。

根据物业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你们申报的各物业环境、设备设施条件及现场查验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

二、附表中备注为试行标准的,在试行期间,应下浮30%收费。

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

待相关设备设施等完善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我局申报物业服务正式收费标准。

三、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收取电梯费。

1、月票票价按层计算:张/人=10元(第三层)+0.30元×(N-3),N为楼层数。

按人计算:常住人口每人每月10元。

2、次票票价:单上单下每人次0.30元,上下往返每人次0.50元。

四、物业服务企业接本通知后,须持本通知到我局检查分局办理明码标价相关手续,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服务标准长期公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醒目位置,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除本通知收费项目外,严禁自立项目和超标准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五、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依法及时查处。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渝价[2006]587号、渝价[2007]17号、渝价[2008]524号涉及附表中相应物业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正式标准执行到业主委员会成立为止。

附表:江南小区等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说明:1、写字楼、商场、门面公共服务费中的40%属日常维修养护费,写字楼、商场日常维修养护费中含电梯(不含扶梯)费;2、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仍按约定标准收费。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南岸区重庆阳光100国际新城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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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南岸区重庆阳光100国际新城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南岸区重庆阳光100国际新城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庆渝能壹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关于重庆阳光100国际新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

你公司受重庆渝能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对重庆阳光100国际新城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根据你司申报:重庆阳光100国际新城有双回路电源、二次供水系统、中央消防监控系统和中央防盗监控系统,每层楼有电梯、扶梯3台以上,有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活动用房,每层楼均有公用卫生间,卫生间设洗手盆,门厅、过道等公共地段楼地面敷设花岗石或大理石,且置放有绿色植物。

根据你司申报的条件,重庆阳光100国际新城写字楼物业服务符合普通写字楼物业服务三级收费标准;商场物业服务符合普通商场物业服务三级收费标准。

经我们现场查验,该大厦还有部分设备设施未达到申报条件。

因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基准价:1.写字楼:4.50元/平方米、月(不含中央空调所耗水电费);2.商场:6.00元/平方米、月(不含中央空调所耗水电费)。

该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为政府指导价。

有效时限: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至设备设施等相关条件达到申报条件,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正式文件生效之日止。

试行期间,因申报的相关条件还未完善,上述收费标准应下浮30%收取。

下浮30%由建设单位承担。

重新申报:该大厦设备设施等相关条件达到申报条件后,物业管理企业应重新申报物业服务正式收费标准。

(二)售房时,对物业管理服务承诺的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仍按承诺办。

重庆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重庆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重庆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时间:2010-01-08 14:57来源:未知作者:佚名X 点击: 1672次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由于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在研究制定之中,为了便于正常工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仍按《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 号文)执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并根据《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由于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在研究制定之中,为了便于正常工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仍按《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文)执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并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执行中各地反映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5年2月28日前已按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审批的,仍按其规定执行;2005年2月28日后,继续按《实施办法》执行。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综合评定制度。

即根据物业具备的条件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按照申报所对应的分值表打分评定其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

经考评达到101分以上为特级;90至100分为一级;80分至89分为二级;70分至79分为三级;60分至69分为四级;60分以下为等外级。

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见附表。

三、别墅、高级公寓(住宅)、厂房、市场、物业改变用途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物管企业将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主城九区报市物价局,其于区县、市报当地物价局)。

四、物业在未达到申报的环境绿化、设备设施等条件的,在审批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应下浮30%收费,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实行专款专用,按栋建帐,不得挪着它用,并每年向业主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并执行的,其目的是为了规范物业服务行业,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透明度对于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社区管理的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主要内容。

根据相关规定,物业服务收费主要包括基础服务费、公共维护费、能源费、水费等。

其中,基础服务费是指物业公司为提供基本服务所需的费用,如保洁、保安、绿化等;公共维护费是指用于社区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费用;能源费和水费则是指社区的能源和水资源的使用费用。

这些费用都是根据实际情况和政府规定来确定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其次,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多方面因素。

首先是社区的规模和设施设备的状况。

不同规模和不同设施设备状况的社区,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不同的。

其次是当地的经济水平和居民的收入水平。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考虑到当地的经济情况和居民的承受能力,不能过高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也不能过低影响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质量。

最后是政府的监管和引导。

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监管,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引导物业公司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再次,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执行需要充分考虑到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执行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只有在业主的支持和配合下,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执行才能更加顺利和有效。

最后,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需要及时、公开和透明。

随着社区的发展和居民的需求变化,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能需要进行调整。

在进行调整时,应当及时向社区居民公开调整的原因和依据,保障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确保调整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总之,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执行和调整都需要考虑到多方面因素,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监管,完善制度,确保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服务。

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8.09.18•【字号】渝价[1998]460号•【施行日期】199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试行)(渝价[1998]460号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房屋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和房屋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城镇住宅小区、公寓、别墅、商住楼、写字楼、商场、厂房以及住宅小区内车场(库)等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重庆市物价局是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区、县(市)物价部门是本辖区范围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机关。

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重庆市物价局与区、县(市)物价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重庆市物价局的管理职责是:(一)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二)制定全市管理服务收费价格水平;(三)办理在重庆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和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收费标准的审批手续。

(四)调解由重庆市物价局审批的物业管理单位与产权人、使用人之间的收费纠纷。

区、县(市)物价部门的管理职责是:(一)办理所在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在本辖区二级以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审批手续,并报重庆市物价局备案;(二)对本辖区二级以上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审查成本以后,转报重庆市物价局审批;(三)监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单位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四)调解在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单位与产权人、使用人之间的收费纠纷。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版)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版)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版)2015 年3 月9 日渝府办发〔2015〕3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巳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2 ——3 —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五)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六)其他公共性物业服务。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金和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主要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A)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和服务的等级标准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按照《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提供服务的住宅以及配套停车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前款规定之外以及住宅改变用途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按收费等级标准收费。

主城区范围内的收费等级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主城区以外的收费等级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第九条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等级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等级标准,应通过论证会、座谈会、书面或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销售前,建设单位应拟定物业服务方案,选择物业服务等级。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单位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以招投标方式与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版)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版)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版)2015 年3 月9 日渝府办发〔2015〕3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1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2 ——3 ——4 ——5 —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五)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六)其他公共性物业服务。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金和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主要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A)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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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南岸区重庆阳光100国际新城物业服
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部门】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4.11.03
【实施日期】2004.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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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国际新城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庆渝能壹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重庆阳光100国际新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

你公司受重庆渝能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对重庆阳光100国际新城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根据你司申报:重庆阳光100国际新城有双回路电源、二次供水系统、中央消防监控系统和中央防盗监控系统,每层楼有电梯、扶梯3台以上,有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活动用房,每层楼均有公用卫生间,卫生间设洗手盆,门厅、过道等公共地段楼地面敷设花岗石或大理石,且置放有绿色植物。

根据你司申报的条件,重庆阳光100国际新城写字楼物业服务符合普通写字楼物业服务三级收费标准;商场物业服务符合普通商场物业服务三级收费标准。

经我们现场查验,该大厦还有部分设备设施未达到申报条件。

因此,现将有关
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基准价:
1.写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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