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原则,合同法
《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及法律适用

《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及法律适用《合同法》是我国重要的经济民事法律,其中的公平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公平原则规定了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各方应当本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事,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公平和谐发展。
同时,公平原则也是法律适用的指导原则之一,对于解决合同纠纷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根据公平原则的要求,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即各方当事人在平等地位、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平原则要求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保护约定的权益,同时也要求各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保持诚信、不得故意隐藏事实、说谎虚假、规避义务等行为,确保合同能够得到有效履行。
对于合同纠纷的处理,公平原则要求法院应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平等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等,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权益,在判断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等方面做出公平的裁决。
公平原则作为《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公平原则的确立和实施,有利于保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增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
在实际应用中,公平原则的具体适用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裁判实践结合进行。
首先,公平原则适用于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各方当事人的自愿原则,没有强制或欺诈的行为。
合同的内容应当是公平和合理的,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其次,公平原则适用于合同的解释。
在合同解释过程中,应当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尽量实现双方共同意思的最大一致。
同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问题、出资和利益等因素,进行公平的解释。
再次,公平原则适用于合同的履行。
各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保护合同的权益。
同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的具体约定,协商解决矛盾和纠纷。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不少法律法规在实行的时候都是有一定的基本原则的,并且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这基本原则是不同的。
今天,我们就来具体说一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请跟随律伴小编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各方应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2.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是贯彻合同活动整个过程的基本原则,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任何当事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在合同中规定显失公平的内容,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与违约责任的承担。
4.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
在法律、合同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清的情况下,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法律和合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5.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可撤销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合同可以撤销:(一)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二)显失公平的合同;(三)因欺诈成立的合同;(四)因胁迫成立的合同;(五)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三、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经过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了平等、公平、意思自治等五种,详细内容各位可以从上文中进行了解。
小编在此就不赘述了。
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伴网站的在线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帮助您解决问题。
公平原则,合同法

公平原则,合同法篇一:合同法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在合同法条款中的体现《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条确立了公平原则,它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让我们来看一下如下的案例:陶瓷商人吴某向古董销售者陈某购买一批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工艺陶瓷品,XX年3 月,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质量要求、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结算方式及期限等内容。
XX年4月,陈某向吴某供货,吴某接收了全部的货物,没有对价格提出任何的异议,并签收发货清单。
此后,陈某向吴某多次催讨货款,吴某一直未给予答复。
无奈之下,陈某向泉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令吴某支付货款。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意见严重分歧。
吴某提出仲裁反请求,主张其签收发货清单确认价格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合同并赔偿损失,但是吴某未向泉州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明价格显失公平,其蒙受损失的任何证据。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不适用显失公平调整的范畴。
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被申请人吴某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人陈某货款人民币100万元。
二、驳回被申请人吴某的仲裁反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本案属于合同买卖纠纷,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首先,合同价格是否显失公平,其次,吴某是否有权主张撤销。
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显失公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2) 由于前者而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洪增君: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洪增君: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内容是什么?(1)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
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具体表现为: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等平等”。
②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在我国,参与民事关系的有各种类型的法人、自然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无论是何种主体,在参与民事关系时都要适用民法的规定,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③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合同法中所讲的平等原则,主要的意思即在于此。
任何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无论其性质,都不能凌架于他人之上,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而只能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去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自愿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该原则实质上是传统民法中所谓的意思自治原则。
在合同法中,自愿原则即体现为合同自由原则,我国《合同法》中虽未明文规定合同的自由原则,但在实质上,《合同法》中所规定的自愿则即为意思自由原则。
具体讲来,合同自由原则有以下内容:①缔结合同的自由。
即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与他们缔结合同,该自由是合同自由其他内容的前提和基础,若当事人不享有此项自由,也就谈不上其他自由。
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即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
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即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
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益利益,任何人就不得干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内容。
④变更我解除合同的自由。
即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后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从《合同法》中可以知道,合同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五种,即;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告诉相互权利义务关系;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平等原则《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
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
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的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
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告诉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意义和作用是: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符合商业道德的要求。
将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力,有得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作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Life is a circle. Some people have not walked out of the circle drawn by fate for a lifetime. In fact, every point onthe circle has a soaring tangent.(页眉可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从《合同法》中可以知道,合同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五种,即;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告诉相互权利义务关系;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平等原则《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
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
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的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
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告诉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意义和作用是: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符合商业道德的要求。
合同法原则之公平诚实原则

禁止恶意违约
当事人不得恶意违约,损害对方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
协作履行原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 诚实信用原则,互相协作、互相配合 ,共同完成合同义务。
合同解除阶段的体现
解除条件公平合理
合同解除条件应当公平合理,不 得对一方当事人造成明显不公。
自愿原则
合同双方有权根据自己的真实意 愿独立选择交易对象和条件,不 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强制或干涉。
等价有偿
等价交换
合同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等 价交换的原则,即一方提供的商品或 服务的价值应当与另一方支付的代价 相当。
有偿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合同应当是有偿的,即一方享有合 同规定的权益,必须向另一方偿付相 应的代价。
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
行政处罚
如果合同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行政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吊 销营业执照等。
刑事追究
在严重情况下,如果合同违法行为构成了犯罪,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刑罚 的制裁。
05
实践中如何贯彻公平与诚实原则
完善合同法律制度
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
通过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法律制度与公平诚实原则相一致,为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明确的法律 依据。
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如果合同当事人在订立或履行合同过 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违背诚 实信用原则,该合同也可能被认定为 无效或被撤销。
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认定
当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时,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损害赔偿的范围
违约方需要赔偿对方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五条

第五条当事⼈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释义】本条是对公平原则的规定。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当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体上平衡,强调⼀⽅给付与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具体包括:第⼀,在订⽴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合同恶意进⾏磋商;第⼆,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公平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意义和作⽤是: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符合商业道德的要求。
将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的⾏为准则,可以防⽌当事⼈滥⽤权⼒,有利于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平衡当事⼈之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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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原则,合同法篇一:合同法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在合同法条款中的体现《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条确立了公平原则,它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让我们来看一下如下的案例:陶瓷商人吴某向古董销售者陈某购买一批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工艺陶瓷品,XX年3月,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质量要求、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结算方式及期限等内容。
XX年4月,陈某向吴某供货,吴某接收了全部的货物,没有对价格提出任何的异议,并签收发货清单。
此后,陈某向吴某多次催讨货款,吴某一直未给予答复。
无奈之下,陈某向泉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令吴某支付货款。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意见严重分歧。
吴某提出仲裁反请求,主张其签收发货清单确认价格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合同并赔偿损失,但是吴某未向泉州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明价格显失公平,其蒙受损失的任何证据。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不适用显失公平调整的范畴。
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被申请人吴某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人陈某货款人民币100万元。
二、驳回被申请人吴某的仲裁反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本案属于合同买卖纠纷,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首先,合同价格是否显失公平,其次,吴某是否有权主张撤销。
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显失公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2)由于前者而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交易标的是工艺陶瓷品并非急需必备的物品,不存在利用优势或没有经验的情形。
吴某完全具有和陈某讨价还价的谈判地位,也具有不接受货物的可能,因此应该对其在价格清单上签字的买卖行为承担责任。
显失公平制度是从维持社会公平底线的需要出发,它保护的是因为缺乏知识和经验,没有谈判地位,受到公司企业盘剥的消费者,或者在民事活动中因处于劣势地位蒙受巨大损失的个人。
本案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达成的买卖价格,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不属于显失公平应该调整的范畴。
因此,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以上裁决。
本案例中,合同当事人对于付款的时间节点约定不够明确,造成了这起合同纠纷的形成,而公平原则的解释恰恰为本案提供了可以参考的依据,是合同法中公平原则在实际案例应用中的突出体现。
篇二:《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及法律适用《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及法律适用依据《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般规定,对《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及法律适用谈一点认识。
一、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平及正义观念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各方当事人都应当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现自己的利益,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
这就说明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有界定和限制的,突出在权利和义务的基点上不得损害、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实现自,己的利益,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
进一步说明法律的适用与公平原则互相作用,不但能使《合同》调整范围中的参与认识到自己的权利的界定,而且也限制约束了参与者的行为,同时公平原则能使合同的当事人认识、接受法律及适用法律上就能促进合同当事人主张各自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得到公平的保护。
二、公平原则在《合同法》中体现最基本的价值取向的同时,法律的基本目标也就是在公平竞争与正义的选择基础上建立新的社会的秩序。
法律的适用体现出公平,公平存在于一个市场参与者竞争的环境中存在合同的当事人及经济行为人及普通公民交易之中,同时又享有平等交易机会,公平中体现了不能因职能不同,身份不同的经济实力大小之原因,影响关系到公司、法人和其它组织平等利益的切身利益。
也就出现了《合同法》当事人应遵守公平原则,平等的适用法律。
三、公平原则是一项法律适用原则,它可以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也可以弥补合同的不足。
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合同没有约定,或规定(约定)得比较原则时,可以运用公平原则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论是合同当事人还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处理合同纠纷时都可以运用这一原则。
公平原则与法律适用之间存在内在联系,法律适用是一项公平原则的体现,法律规范的不足,公平原则可以与法律规范互补合同的不足公平原则可以弥补。
《合同法》的制定从市场经济实际需求,借鉴国际惯例,吸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使公平原则贯串《合同法》的,规范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及合同的效力和违约责任的整个过程。
适用法律就进入统一和有秩序性之中。
四、所有参与者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自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公平的保护,这就涉及法律的约束力,合同在性质上属于法律行为,在类型上一般分为民事合同和非民事合同,前者指平等主体之间建立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协议,后者指非平等主体间的协议,如行政性的合同等。
从交易角度来理解合同,之所以能够约束当事人的交易行为,是因为合同依法签订,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约束力,即有公平的内容,又有受权利和义务上的界定和限制,这种法律约束力是来自《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及法律适用,在司法理论上就出现了公平原则及法律适用的互相作用,当事人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合同效力来自合同自身和法律适用,按着《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合同签定人的授权;合同是否有欺诈、迫的情节并危害了国家利益,是否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掩盖了合同当事人的非法目的等,这以上行为应受法律的约束,这就存在《合同法》的法律适用上,从司法实践上分,合同效力问题属于适用法律的问题。
同时公平原则也可以印证事实与法律对应。
愿、平等、合法的基础上公平确定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保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得到全面履行,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目的才能实现,公平原则及法律适用才能相互作用,形成法律最基本的价值取向,由此可见合同中的公平原则及法律适用在《合同法》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作为双务,有偿的经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是对等的。
这里就出现法律适用问题。
以上所谈关于公平原则及法律适用的问题,应在司法实践中总结经验,研究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努力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作用,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经济市场。
篇三:论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论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合同法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最根本和最高行为准则,它统领着所有的合同和合同法律规范,制约和调整着一切合同法律行为和合同法律关系。
合同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合同自由、诚实守信、合同公正等内容,这些原则贯穿于合同法实践过程的终始,具有普遍的约束意义和适用价值。
“合同公正”是合同法的重要理念,而公平原则无疑是“合同公正”理念的代言人。
一、公平原则的含义公平公正是中华民族长期追求的共同价值观,这一共同的追求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得到了高度的体现。
一般而言,合同法公正原则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应当公正合理,设立公正原则的目的自然在于兼顾双方的利益,明确和保护缔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的公正原则贯穿于合同行为的全过程,它强调合同主体之间本身权利义务的均衡。
合同公正原则不仅关注合同主体固定的可预期的利益,还关注合同主体面临的风险,为当事人在利益和风险之间寻找一个平衡。
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行为规范, 合同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为市场主体合理划分利益与风险,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点。
二、合同法公平原则的体现合同法中明确载入的有关公平的条款,是我国合同法对公平原则的典型体现和反映。
合同法的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缔约公平、合同本身公平、履约公平以及违约责任的公平上。
1、缔约公平缔约公平,即合同成立以前缔约过程中的公平。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签订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迫使对方强行接受。
这体现了缔约主体之间法律地位的公平。
合同法中,体现缔约公平的条款有:(1)要约撤销限制条款。
即《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其第一款体现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第二款则体现公平原则要求。
(2)格式条款提供者的提示说明义务条款。
即《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合同本身公平合同本身的公平,即已确定的合同条款本身的公平。
体现合同本身公平的条款主要有:(1)《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合同法》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4)《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履约公平履约公平,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公平规定。
相关的履约公平条款有:《合同法》第66条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定,第67条后履行抗辩权规定和第68条不安抗辩权规定。
4、违约责任公平违约责任公平是指违约时合同主体之间承担责任的公平。
相关的违约责任公平条款主要有:《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