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协议的司法效力

合集下载

婚内忠诚协议司法解释

婚内忠诚协议司法解释

婚内忠诚协议司法解释一、夫妻忠诚协议概述(一)忠诚协议的概念和特点《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该条文倡导夫妻之间应恪守忠实义务,相互忠诚、捍卫婚姻。

夫或妻任何一方都不应在婚内与其他异性产生不正当关系是“忠实义务”的基本含义。

将忠实义务以书面形式确立下来,即为实践中常见的“夫妻忠诚协议”,该称谓不属于法律术语,在法律条文并不存在,仅是指在婚前或婚后达成的,要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应恪守忠诚义务,违反忠诚义务的一方须实施一定行为的约定。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一份完整的夫妻忠诚协议应包括违反行为和法律后果两部分。

协议中除了要对违反夫妻忠诚协议的行为类型作出具体列举以外,还要明确该行为所引起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不利法律后果。

司法实践中双方约定的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肉体出轨、严重的精神出轨等;常见的法律后果如由违反义务一方承担给付金钱的责任、履行放弃财产的承诺或限制其行为、发生人身性的权利变动等。

比如男女双方协议约定“婚内若任何一方有婚外情行为引起双方离婚,那么家庭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子女也由另一方抚养”,再比如约定“若在婚姻关系期间,一方经语音、图片、文字、视频、网络等方式被证明出现精神或肉体出轨的不忠诚现象等违反夫妻忠诚协议行为的,过错方的全部婚前财产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将自愿赠与无过错方”。

男女双方可以在婚前或者婚内签订忠诚协议,但该协议只能约束存在婚姻关系的双方,而不适用于协议之外的第三人,即协议适用的主体存在特定性。

至于协议约定的内容则具有道德规范属性、任意性,双方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该协议,协议主体的意思自治贯彻于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列举及具体不利法律后果的承担方面。

该不利法律后果可能兼具人身性与财产性,比如既约定违反者不主张子女抚养权、又约定违反忠诚义务一方需向对方承担金钱赔偿责任或兑现财产赠与的承诺。

(二)忠诚协议的类型依据协议约定的不同法律后果,夫妻忠诚协议往往涉及到财产利益、身份利益、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婚内忠诚协议有效吗

婚内忠诚协议有效吗

婚内忠诚协议有效吗对于婚内夫妻双方签署的忠诚协议,假如忠诚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自愿合法前提下签订协议的,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但假如忠诚协议内容部分或者所有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婚内忠诚协议成立要件婚内忠诚协议也是属于合同的一种,要满足以下三点成立要件,才干被认定为有效的。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需具有相应。

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历作出的一种规定。

主体不合格,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切。

所谓意思表示真切,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是自由真切意志的表现。

3、合同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包括国家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和指令性规定和违反社会公德的状况。

三、夫妻终成协议注重事项 1、违背法律行政规矩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商定必定无效。

比如说出轨就是要自残等违反公序良俗的允诺,固然是无效的。

2、对于若一方出轨则离婚,或者禁止对方在离婚后再婚的商定,限制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对于此条款的商定也应该是无效的。

3、夫妻双方达成了以记下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原则上是以夫妻双方的商定为准,但夫妻双方的商定必需合法合理。

同时对于重婚、出轨,等过错情节,法院会按照无过错方的受害程度,双方经济条件等方面,对于忠诚协议中的经济补偿酌情予以增强或者削减,以至到合情合理的程度。

也就是说,法院有权利去调节这个补偿的金额或者赔偿的金额。

因此离婚财产处理当中,诸如商定巨额出轨的赔偿、净身出户等,法院会按照详细案件的状况详细分析,作判决。

4、夫妻忠诚协议的责任主体只能是夫妻关系当中有过错的一方,也就是说不能向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提出,假如第三者,也不能向配偶的其他家庭成员要求担当赔偿责任。

需要解释是恋人之间一方或者双方已经有配偶的男女之间所签订的忠诚协议啊,他的效力可能是不受法律庇护的。

婚内忠诚协议法律如何规定

婚内忠诚协议法律如何规定

婚内忠诚协议法律如何规定
婚内忠诚协议是一种在婚姻关系中约定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应当遵守忠诚原则的
协议,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备受争议。

在婚姻法律规定中,对于婚内忠诚协议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对婚姻关系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上。

婚内忠诚的法律意义
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是夫妻双方基于自愿结合、共同生活、互相帮助、互相
忠实的家庭生活关系,婚内忠诚是维护婚姻稳定、保障家庭幸福的基础。

因此,婚内忠诚协议在法律意义上具有一定的重要性和合法性。

婚内忠诚协议的效力
在婚姻法的规定下,婚内忠诚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即不会对夫妻双方产生
法律约束力,也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执行。

但是,当婚姻关系发生破裂时,法院可能会参考婚内忠诚协议的内容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之一。

因此,婚内忠诚协议对于维护夫妻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有一定的倡导和引导作用。

婚内忠诚协议的范围
在婚内忠诚协议中,双方可以约定在婚姻关系中应当保持忠诚,不得出轨、不
得进行婚外恋等行为。

此外,也可以约定对于婚姻关系中如何处理财产、如何解决矛盾纠纷等方面进行规定。

在制定婚内忠诚协议时,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诚实的原则,以维护婚姻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为目的。

结语
虽然婚内忠诚协议在法律上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但在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强化
夫妻之间的责任意识方面仍具有一定的重要性。

夫妻双方应当在婚姻生活中相互尊重、互相理解,共同经营幸福的家庭,而婚内忠诚协议则可以作为一个有益的参考,引导夫妻双方更好地履行婚姻义务,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民法典施行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建议阅读)

民法典施行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建议阅读)

民法典施行后,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形,如夫妻双方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

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

”在忠诚协议签署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出轨行为的,能否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要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另一方支付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意见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理由如下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

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由于我国婚姻法并未对因婚外情而解除婚姻可以请求赔偿进行规定,从而导致婚姻中弱势的一方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

在此背景下,夫妻忠诚协议越来越普遍。

但对夫妻忠诚协议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导致现实中法院对待夫妻忠诚协议的纠纷常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因此怎样认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是我们应该深入探究的问题。

标签:夫妻忠诚协议;夫妻忠诚协议公证制度;效力一、问题的提出我国首例夫妻忠诚协议的纠纷发生在上海。

2003年上海某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婚外情引发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案件进行了审理。

贾某以曾某违反“忠诚协议”为理由提起反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贾某的诉求,判令曾某向贾某赔偿30万元。

在此判决中,该法院承认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同时也开创了让法律作用于婚外情的先河。

但是由于夫妻忠诚协议的特殊性,并非所有法院都承认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在江苏南京,一对夫妻结婚后,女方发现男方出轨因而要求离婚,男方自愿签署了“忠诚协议”。

不久,男方再次与他人发生婚外情,于是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丈夫按约定支付15万元的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准许双方离婚,但以该协议无效驳回了女方关于15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与特点(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所谓“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通过平等协商自愿制定的关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须恪守婚姻法中所倡导的夫妻间的相互忠实的义务,如有一方违反,过错方将给予无过错方一定的违约金、放弃财产的协议。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特点(1)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的主体应当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

忠诚协议实质上是夫妻双方就忠诚义务而签订的与人身和财产关系相关的协议。

尚未成立婚姻关系的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双方以及同居的双方不得签订此协议,即使签订此协议,也无法生效。

但有一种例外,男女双方在婚前可以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但此协议的生效要以双方结婚作为前提。

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忠诚协议是一种约定,旨在确保雇员对雇主具有忠诚度,并保护雇主利益。

然而,许多人对这种协议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存有疑问。

本文将探讨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并解释其在职场中的重要性。

什么是忠诚协议忠诚协议是一种合同,规定了雇员在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期间需要遵守的义务和责任。

该协议通常包括保守商业机密,禁止与竞争对手合作,以及不从事有害于雇主利益的行为等条款。

忠诚协议的目的是确保雇员忠诚于雇主,并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

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一旦签订并受到双方同意,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忠诚协议通常是就业合同的一部分,这意味着雇员必须遵守其约定,否则可能会承担法律后果。

但是,忠诚协议的法律有效性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可能会有所不同。

不同的法律体系对此类协议有不同的要求和限制。

例如,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忠诚协议可能被视为对雇员在劳动关系中行为的限制,需要在合理范围内保护雇员的权益。

在一些司法管辖区,忠诚协议必须符合以下标准才能被视为有效: - 合理性:协议限制的行为必须在合理范围内,以保护雇主的合法商业利益。

如果忠诚协议过于宽泛或过于严苛,可能会被法庭视为无效。

- 签署与同意: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签署并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

如果协议存在欺诈、威胁或强迫等行为,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 公平和平衡:协议的条款必须对双方公平,不能对雇员施加过度的不利条件。

忠诚协议的重要性忠诚协议在职场中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与雇员签署该协议,雇主可以确保员工不会从事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这对于保护商业机密、客户信息和公司声誉至关重要。

忠诚协议还可以帮助雇主建立良好的诚信和透明度文化。

员工了解他们在劳动关系期间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可能遭受的法律后果,这有助于维护和加强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互信关系。

此外,忠诚协议对雇主来说也是一种法律保护措施。

如果雇员违反了协议条款,并造成了经济损失,雇主可能会依据协议要求雇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后《忠诚协议》的效力如何?

《民法典》后《忠诚协议》的效力如何?

《民法典》后《忠诚协议》的效⼒如何?基本上和《民法典》之前的⽴法及裁判精神⼀致,仍然属于⽆效。

所谓“忠诚协议”⼀般是指夫妻双⽅在婚前或婚后订⽴的,约定⼀⽅如果违背情侣或夫妻间的忠诚(⾝体及精神层⾯)义务,承诺向⽆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常见的具体约定包括:净⾝出户、⽀付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放弃财产等等。

在《民法典》颁布前,常见诉讼的起诉依据是《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民法典》颁布后,常见的起诉依据是《民法典》第⼀千零四⼗三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条⽬不⼀样,但是内容⼀样,相应的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单纯以以上两条来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受理了应裁定驳回起诉。

笔者查询裁判⽂书⽹,以“忠诚协议”为关键词进⾏检索,时间段为《民法典》颁布后⾄2021年10⽉26⽇,能够看出要求履⾏忠诚协议的判决,全部未获得⽀持。

其中⼀案的⼆审终审判决的判词基本上能够总结出现⾏司法对忠诚协议的⼀个性质认定:1、“忠诚协议”是⾝份协议,基于夫妻⾝份(同居关系⾝份)⽽产⽣,不属于合同编⾥调整的合同,“合同编”第464条第2款,“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份关系的协议,适⽤有关该⾝份关系的法律规定”2、“忠诚协议”没有请求权依据,《民法典》1043条属于宣⾔性条款,不具有可诉性。

3、“忠诚协议”也不具有“侵权”关系中的请求权基础,因为我国现⾏法律并没有“配偶权”。

“忠诚协议”或者类“忠诚协议”的约定之具有道德上的约束意义,⽆法律强制性。

但是如果违反了“忠诚协议”⼀般情况下,可以在离婚程序中,以此作为对⽅过错的事由,可以在孩⼦抚养及财产分割上要求对⼰⽅的倾斜。

虽然《民法典》将“忠诚协议”这扇门⼜重重关上了⼀次,但是在“⼈格权”编的另⼀条⾥⼜重新给开了⼀扇“虚掩”着的窗。

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夫妻之间的忠诚是婚姻关系中最基本的要素之一。

它代表了双方之间的信任和尊重,也是婚姻持续和幸福的基石。

为了保证婚姻关系中的忠诚性,很多夫妻会签订一份名为“忠诚协议”的协议来规范彼此的行为。

但是,“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呢?本文将就此展开探讨,并从法律和伦理的角度来阐述其有效性与否。

一、法律角度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其具体的内容与法律规定是否相符。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忠诚协议”并不是一份正式的合同或协议,其法律效力是有限的。

因此,在签订忠诚协议时,夫妻双方要注意其具体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其次,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原则。

比如,在现行的法律中,我们已经明确规定了,禁止婚外情、婚内性侵等行为。

如果忠诚协议中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那么这份“忠诚协议”就是无效的。

再次,忠诚协议中所规定的内容必须具有合法性和诚实原则。

一份有效的忠诚协议必须是双方签订的真实协议,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最后,从法律角度来看,忠诚协议可以作为日后离婚时夫妻之间的一份证据。

如果夫妻之间签订了忠诚协议,但一方违反了协议,那么该协议可以作为离婚案件中的一份有效证据,来证明对方的不忠行为。

总之,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忠诚协议的有效性取决于其合规性及具体内容的约束力。

如果协议中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原则,那么这份协议就是无效的。

二、伦理角度除了从法律角度来看,“忠诚协议”是否有效,我们还可以从伦理道德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

夫妻之间订立忠诚协议本身就是因为彼此的信任感或忠诚值观上存在一定问题。

在夫妻关系中,忠诚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伦理道德观念。

夫妻之间的忠诚关系取决于双方的价值观、信仰和道德标准等。

在这种情况下,忠诚协议能否有效,重要的是看它是否符合夫妻双方的价值观和伦理观念。

如果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与他们个人的伦理观念相符,那么它可以作为夫妻双方间维护忠诚的一种手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忠诚协议”的司法效力
忠诚协议与我国优秀的家庭传统观念相统一,在市民生活中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因此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但必须看到,“忠诚协议”在司法实践中还有诸多问题需要注意:
1.忠诚协议应被纳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在离婚诉讼中,补偿严守夫妻忠实义务中受到损害的一方,恢复婚姻家庭法中的正义理性,这是基于功利的正义要求。

《婚姻法》修订之后,由于《婚姻法》仅规定了四种较为狭窄的离婚损害赔偿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却未将最典型的违反忠实义务的婚外性行为纳入其中,从而引起了学者和民众的一致反对。

毫无疑问,新《婚姻法》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近年来立法的一大进步,其目的旨在离婚时,基于无过错方的请求,法院责令有过错一方对其损害后果,承担赔偿损失、给付抚慰金等民事责任,从而填补损害,弥补受害方精神损害、制裁过错方的违法行为,达到维持社会善良风俗、保护婚姻关系、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但《婚姻法》第46条恰恰没有将我们常说的“婚外情”涵盖其中,这难道可以用立法疏忽来加以解释吗?因此,笔者认为列举出的四项离婚损害赔偿只是一种例示,而非穷举,这就要求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一般性违反进行扩张解释,毕竟配偶不忠对于婚姻的毁灭性打击,对婚姻的损害完全可以与配偶死亡相并列。

从归责的角度上看,因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其实质乃是对“配偶权”直接侵害的一种侵权行为,受害方配偶当然可以在离婚时要求损害赔偿,这就是对本条规定做出的目的性扩张解释。

此外,由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必然牵涉到第三人,这也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的共同侵权行为。

实施这种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要求有责任方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对于造成对方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以一定的金钱、物质来惩罚过错方,补偿抚慰无辜方。

法律对责任承担的支持,尤其是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为恢复理性的正义提供了救济途径。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这种救济手段的确立真正在正义上支持和肯定了基于夫妻忠实义务而产生的权利。

目前,不少国家如意大利、德国、韩国等对于参与通奸之第三人,无过错方可基于侵权行为而要求赔款,其内容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

2.“忠诚协议”的单独不可诉性。

夫妻一方能否就对方违反了忠实义务而依据“忠诚协议”单独起诉要求损害赔偿呢?笔者认为不可,理由有三:第一,尽管夫妻忠实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但却不是具体的民事行为,因而单独提起诉讼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第二,离婚损害赔偿与离婚密切相关,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在当事人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离婚纠纷中,实际上是一个违法行为既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又依法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鉴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不应允许当事人将身份关系变更之诉与由此而产生的给付之诉相分离;第三,允许二者分离将导致对“城南旧事”的争论迭起。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能在是否解除婚姻关系上达成一致,却难以对损害赔偿达成一致,若允许当事人在身份关系解除后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将因举证困难使得案件审理进退维谷;
第四,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更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点,该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3.“忠诚协议”的赔偿金额应当加以限制。

“忠诚协议”的赔偿金额应当合理适度。

现实中有的“忠诚协议”在签订时双方感情正酣,为了表达对爱情、婚姻的忠贞,夫妻双方不惜签订高额赔偿金额的“忠诚协议”。

一旦将来发生离婚诉讼,其后果常常是违反约定的一方净身出户还不能够偿还该笔赔偿费用,这不仅会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还会使“忠诚协议”失去存在意义。

因此,笔者认为该赔偿金额需要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上限,或者参照收入水平等因素来综合考虑。

比如,夫妻两人均是靠工资生活的,“忠诚协议”上的“违约金”,订个3、4万,倒还有履行的能力,加入“违约金”一下就订成100万,超越了可能的“度”,违约方完全无力来履行,原本用来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忠诚协议”到头来不过只是一则笑话。

因此,法院应当严格把关,不予支持这种超越了合理限度的协议,否则就有可能以判决的方式来剥夺婚姻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和起码的生存条件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