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固定单价下的竣工结算价案例分析
投标人投标清单错误引起的结算争议案例分析

第6卷 第4期2018年4月Vol.6, No.4April 2018招 标 与 投 标Tendering and Bidding投标人投标清单错误引起的结算争议案例分析金宏妹(江苏仁禾中衡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江苏 盐城 224000)·案例剖析·收稿日期:2018-01-22【案例回顾】某民营企业拟建4栋工业厂房,框架4层,总建筑面积约21000平方米,实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招标,建设工程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本项目招标控制价(即预算价)为2875.99万元(土建2479.09万元+安装396.9万元),合同总价为2139.77万元(土建1921.63万元+安装218.14万元),下浮率为25.6%。
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以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为基础填报相应的单价并计算合价。
招标文件约定: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结算,单价按中标单价执行,措施费不调整。
经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施工合同签约,工程顺利实施并竣工。
结算审计时审计人员发现如下问题:1、中标人的投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有3项清单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不一致,具体如下清单表:2、投标文件中土建部分的单位工程汇总表中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税金=2402.04万元≠工程总价(1921.63万元)。
【争议焦点】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序号32、53和131清单应如何结算?2、该项目土建部分的综合单价应如何结算?施工单位意见: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既然接受其作为中标人,就应该按投标文件进行结算,要求按照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量按实结算,单价按中标单价执行。
建设单位意见:投标人擅自减少工程量清单数量和隐性报价,属于恶意竞争骗取中标,其擅自减少的工程量应不予以结算,且所有中标综合单价均不作为结算依据。
第 4 期31【问题分析】1、笔者认为本案例所涉及的问题均是承包人投标时未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进行投标报价造成的。
16个结算典型争议案例

16个结算典型争议案例导语关于工程结算,实操时问题颇多。
这里以16个实际案例,展示工程结算争议的处理方法,希望能为大家带来一些参考和启发。
案例1结算计价方式引发的分歧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
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
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
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
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
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
16个实例解决工程结算争议

16个实例解决工程结算争议实例一: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仍然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
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
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
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实例二:我公司中标一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报价时未仔细计算工程量,合同规定工程量超出3%时允许调整。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竣工结算的研究

一
般 工程量 清单合 同是固定 单价 合 同, 结算
时按 设计 要求 的实 际发生量 结算 。 工程 量清 单漏 项、 工程量 计算偏 差和 设计变 更 引起 新 的工程 量
结算资料包括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 施工合
同 、 充 协议 、 工过 程 中一些 有关 工程 费用调 补 施 整 的 政策 性计 价 文件 : 造价 管理 部 门工程造 价方 面 的 法律 法规 、规章制 度及 其 它有 关造价 文件 ; 建 筑 材料 、 机械 租 赁等 供应 单位提 供 的市场 信息 及 政 府 造 价 管 理 部 门发布 的 不 同 时期 的 工程 造 价 信 息 。建 设施工 合 同是约 束 发、承包 双方 的法
包人 承担 ;
已有 的综 合 单价 确 定 ;合 同中 有类 似 的综 合 单
价 , 照类 似 的综合 单价确 定 ; 同 中没有适 用 参 合 或类似 的综合 单价 ,由承包 人提 出综合 单价 ,经
() 所需清 理 、 5 工程 修复 费用 , 由发包 人承 担 。
6 严 格 审 核政 策 性交 化 等 原 因造 成 的 工程 价 款调 整
3 严格审核结算中变化的工程量清单项 目对
应 的综合 单价 31合理 确定 新工程 量项 目的综合 单价 . “8规 范” 472条 :若 施工 中 出现 施工 图 0 第 ..
现场勘察核实, 确保与实际施工状况一致。 因为
纸( 含设计变更) 与工程量清单项 目特征描述不
.
4.
料 计 算工 程 量 ,所 以竣工 图纸 必须 反 映工 程 实 际,确保 其合法 、真 实 、有效 。
2 依据 合 同严 格 审查作
工程 结算 资料是 做好 工程 竣工 结算 的基础 , 是提 高工 程 结算 质量 的关 键 。
工程计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1亿元,计价方式为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进行了工程款的支付。
然而,在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工程计价产生了争议,建筑公司认为开发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低于实际工程量,要求增加工程款;而开发公司则认为已支付的工程款符合合同约定,拒绝增加工程款。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计价依据是否合法、合规;2. 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差异;3. 工程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三、案例分析1. 工程计价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工程计价依据。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了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的计价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工程计价依据合法、合规。
2. 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存在差异。
对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如因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存在差异,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因此,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差异在合同中已有约定,建筑公司有权要求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3. 工程款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开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然而,由于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差异,建筑公司有权要求增加工程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案例)工程结算审核中如何处理和预防不平衡报价的案例分析.doc

(典型案例)工程结算审核中如何处理和预防不平衡报价的案例分析1工程结算审核中如何处理和预防不平衡报价某国有资金房屋建筑工程结算审核,建筑面积约37000m2,框架6层,室内装饰工程业主另行单独招标。
开竣工日期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2月30日,质量评定标准为合格。
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的部分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实施过程中综合单价不作调整(但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允许调整除外),措施费招标文件规定由于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含工程量的增减、增项或减项)或设计变化而引起的措施项目费按投标报价时的措施费之和与分部分项工程费之和的比例作相应调整。
承包人结算报送造价为7236.56万元,业主委托结算审核审定造价为6150.08万元。
因为审核时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为了达到获取更大利润的目的,投标报价采用了不平衡报价策略,把预计可能出现变更的项目(地下室外围土方回填的措施费)和将来取消不实施的项目(楼面水泥砂浆找平层、天棚水泥砂浆抹灰等),刻意调整了报价中的项目综合单价,以致审核结算时不平衡报价因素影响结算造价130多万元,所以结算审计主要争议是对承包人的不平衡报价项目进行了审核和调整。
1 双方主要争议焦点(1)对不平衡报价处理是否有相关造价文件规定等。
(2)调整合同报价内的措施费是否合理。
2 内容简要评析争议焦点一:一般不平衡报价主要是把将来有可能减少或取消的工程项目和可能发生变更的工程项目单价报低,把将来可能增加的项目单价报高,以达到获取更大利润的目的。
一般处理措施第一情况是在清标、评标时对单价进行评审,降低有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投标单位的中标机率。
第二情况如果在清标评标阶段没有处理好,只有在签订合同前把不平衡报价的单价进行调整,要求承包人作出书面解释和承诺,对计算错误进行书面确认。
并在合同中明确,以利于以后结算不扯皮。
如果前期前两道程序都没执行好,只有遗留到结算处理了。
本案例的不平衡报价就是在结算时处理的,虽然没有明确的造价文件具体规定,但可以参照工程清单计价规范等相关规定处理。
造价案例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工程造价案例分析案例一:背景: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0平方米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
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总价合同,工期为8个月。
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
乙方亦口头答应。
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
两个月后,返工完毕。
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
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
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
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1.该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否合适?试说明理由。
2.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试说明理由。
此合同争议规范应如何处理?案例二:某建设单位(甲方)拟建造一栋3600m2的职工住宅楼,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由某施工单位(乙方)承建。
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摘要如下:一、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在先者为准。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陆佰捌拾玖万元(¥6 890 000.00元)。
.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开工前由承包人采用内部竞聘方式确定。
.工程质量: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专用条款中有关合同价款的条款·合同价款及其调整、本合同价款采用总价合同方式确定,除如下约定外,合同价款不得调整。
(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竣工结算阶段造价管理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管理【摘要】基于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方面反映了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微利中标甚至低于成本价中标,这种竞争模式导致施工单位在竣工结算时为了使其利益最大化,往往采取多算、重复计算、虚增内容等手段增加工程造价;另一方面体现了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中标价远远低于招标人的上限值。
【关键词】清单计价;竣工结算;工程造价;资源配置;公平竞争;管理模式;企业效益0 引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造价管理是全过程、全方位、动态的造价管理。
要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就要把只注重项目实施阶段造价控制的预算定额模式变为以设计和招投标为主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上来,并对建设项目各阶段采取不同的行之有效的造价管理控制方法,变以前的被动消极地反映工程造价为能动地影响和控制工程造价的管理模式上来,从而实现工程造价管理的先进性和效益性。
1 工程结算价远超预算价的原因及具体表现1.1 虚报工程量工程量的计算是依据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和国家统一规定的计算规则来编制的,工程量计算正确与否对工程结算数额大小影响极大。
有些基建工程由于工期长、变更多,有些单位工程分基础工程、主体工程、装饰工程几个标段,多个施工单位交叉作业,就会存在多计、重复计算工程量的现象。
1.2 高套单价虽然采取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目前阶段,综合单价的人、材、机的消耗量依据原定额标准,人、材、机的价格依市场情况而定,竞争较大的主要是在费率的计取上,各施工单位在投标时采取降低管理费率的措施而降低综合单价,有些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材料价格按当时信息价也采取了优惠措施,但结算时不按相应的优惠费率计算。
1.3 以次充好,赚取差价有些装饰材料高、中、低档的价格相差很远,如石材:每平方单价有 80 元的,200-300 元的,500-600 元的,上千元的也有,由于现场管理不到位,材料单价签证不到位,导致以次充好,赚取差价。
1.4 签证内容重复因现场管理人员或监理人员不懂工程造价知识,把现场发生的如防暑降温费、雨季施工增加费等包含在合同范围内的费用也签证了;另外,乙方在施工现场的场地硬化、周围砌筑的围墙、安全警示标牌的设置属于施工措施费,不能重复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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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固定单价下的竣工结算价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2017年7月,苏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经过公开招标,根椐评审结果与中标单位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土建及安装的总承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该房产公司开发的多层住宅楼项目。
项目建筑面积23118M2(由12幢多层住宅楼构成),招标工期为180天,开工日期约定按监理单位及房产公司批准日起算,合同造价人民币2650.3万元,该工程于2018年4月竣工,于2018年10月起开始竣工结算审核。
该工程为工程量清单报价,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该项目在审计过程中由于工程量的增减、图纸变更等原因对该项目措施项目费中的基坑排水、措施项目费中的模板数量确认、水电价格的调整、工程量清单描述变化单价的确定、钢筋工程量的核定、室外道路基层、材料价格调整等方面产生了争议。
【争议焦点】
1、措施项目费中基坑排水费用的确认:建筑公司认为其中3幢住宅原基础埋深-2.0米(室内外高差为30CM)(采用基坑大开挖)投标报价不用考虑基坑排水未报价,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基础地质条件原因基础埋深开挖至-5.2米,要求增加基坑排水费用,计费用为5.6万元;而房产公司认为原基础挖土深度为-1.70米报价时已达到计算基坑排水要求,所以不认可该项费用。
2、措施项目费中模板数量的确认:由于其中3幢原基础图纸变更,由条形基础改成桩基基础,由于桩基础是矩形条基,高度较高,建筑公司认为条基模板应按接触面计算面积,该项费用增加为 1.2万元;而房产公司认为原报价时是按定额含量计算面积的,所以该项模板调整只能按定额含量计取。
3、水电费补差:建筑公司认为该工程投标时是按定额价格报价的,未考虑市场价格,所以要求补差,计增造价3.5万元,而房产公司认为原投标价格在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要求按市场价报价,故不予计取该项费用增加。
4、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建筑公司认为原工程量清单中楼梯间及车库地砖描述为水泥砂浆粘贴300*300同质地砖;而实际施工及图纸标示均为20厚1:3水泥砂浆找平;5厚1:1水泥砂浆粘贴300*300同质地砖;要求增加20厚1:3水泥砂浆的费用增加,约4.05万元,而房产公司认为设计图纸已标示20厚1:3水泥砂浆找平;5厚1:1水泥砂浆粘贴300*300同质地砖,实际施工与图纸设计相符,不认可该项费用增加。
5、钢筋的工程量:由于其中三幢房屋改成桩基,且钢筋直径≥22,建筑公司采用了机械连接(套筒),计增机械连接(套筒)造价1.5万元,而房产公司认为该项费用在实施时并未签证并认可,经设计院确认,用双面焊接也可达到设计要求,故不予增加该项费用。
6、后三通室外道路基层:建筑公司认为后三通室外道路基层是
由他们施工的,而且另外市政施工单位也的确部分使用了他们的路基作了后三通道路,应该增加该项费用,计增造价20万元,而房产公司则认为,该项目并未安排建筑公司施工,且该项目本来就是临时硬化道路,在工程临时设费报价中已包括,故不增加该项费用。
7、材料价格调整:由于该工程投标时为2017年5月,而实际开竣工日期为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主体竣工日期为2017年10月,合同中并未明确材料价调整办法,建筑公司要求增加该部分材差,计增造价65.36万元,而房产公司认为该项费用应有施工单位作为风险费自行承担,不予认可该项费用。
【问题分析及结论】
鉴于房产公司与建筑公司对以上工程结算问题存在争议,由咨询公司组织房产公司及建筑公司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并就其中的部分问题到造价处进行了咨询,经过近一年的时间,最终达成了一致。
1、措施项目费中基坑排水费用的确认:经过比对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要求土方按自然地坪标高报价,本工程实际自然地坪比设计室外地坪低50CM,报价时实际挖土深度不足1.5M,由于变更后基础埋深为-5.2M,挖土深度为4.4M,因此同意增加此项费用。
2、措施项目费中模板数量的确认:因为建筑公司结算中只有该项目是按接触面计算模板的,根椐定额要求,模板计量在一个工
程中只能采用按定额含量或实际使用量中的一种进行计量,所以确认该矩形条基按定额含量计算模板面积。
3、水电费补差:根椐市场调查,该工程投标报价时市场价与实际施工时的市场价并无调整,且招标文件中已明确投标报价时要根椐市场价自行报价,确认该项目不增加费用。
4、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经过比对建筑公司投标报价时综合单价分析表,该单价直接套用地砖面层定额,已含20厚1:3水泥砂浆找平层,该项费用不予增加。
5、钢筋的工程量:钢筋机械连接该项费用在实施时并未签证并未经业主认可,经设计院确认,用双面焊接也可达到设计要求,故认为该项目属于建筑公司自行组织的技术措施,不予增加该项费用。
6、后三通室外道路基层:经双方沟通,建筑公司承认该项目并未经房产公司安排施工,且该项目在本工程临时设施范围内,在工程临时设施费报价中已包括,故不增加该项费用。
7、材料价格调整:由于该工程投标时为2017年5月,而实际开竣工日期为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主体竣工日期为2017年12月,由于本工程在合同中并未明确材料价格的风险范围,且在投标报价时未计取相应项目的包干风险费用,双方经过近一年的沟通,本着实事求事的原则,最终确认按苏建价[2017]20号文执行(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但未计取相应包干风险费用的工程,当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含5%)时,
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当上涨或下降幅度超出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最后确认不认可建筑公司提出的增加所有的材差费用,只认可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超出5%时的差价,最终认可材料差价费用45.3万元。
【结语与启示】
随着我国建设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加入WTO及与国际惯例接轨等要求,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已正式实施。
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在工程量清单编制及工程量清单下的结算审核存在一定的争议,并导致工程竣工后结算审核久拖不决,从这个工程结算中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1、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前应严控招标图纸质量,图纸的深化程度直接影响到编制工程量清单的特征描述。
严控编制工程量清单的招标文件质量及施工范围描述,作为有资格编制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企业及编制人对工程量清单的清单编码、特征描述、单位、工作量认真复核,不详之处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
2、建筑公司投标报价时要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所提供的相关图纸,认真进行投标报价分析。
3、建设单位及建筑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承建工程的工作量调整方式、工程单价的套用及调整方式、材料价格的风险范围及调整方式、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措施费包括的内容及调整、作为竣工结算价工程签证的有效性等应详尽说明。
4、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椐工程实际的变化情况及时办理签证(包
括建设单位要扣除的及建筑公司需增加的项目),并对工程签证的有效性确认,以免在工程结算中出现扯皮现象。
5、工程竣工后,建筑公司应及时送审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价审核时,需要建设单位、建筑公司、咨询公司相互配合,互相沟通,才能做到及时送审、及时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