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平台建设的通知
学院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学院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院科研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高等学院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学院及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和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
第三条平台是学院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创新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进行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实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平台。
科研平台的任务是围绕国家和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开展创新性研究,提升学院科技创新能力,提高学科建设水平,培养创新型人才。
第四条平台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基本原则,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和“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运作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负责平台的规划、组织评估与考核,学院(或校级科研机构)负责平台建设与管理,平台负责人负责平台的建设实施与日常运行。
第六条科技处主要职责:(一)编制学院平台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组织审定与实施;(二)遴选校级平台,推荐申报省(部)级及以上平台;(三)指导平台建设、运行和管理;(四)组织或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平台进行立项论证、检查和评估验收。
第七条学院(或校级科研机构)主要职责:(一)组织平台申报;(二)推荐平台负责人,支持组建学术团队;(三)保障平台运行,协助平台负责人做好平台建设与管理;(四)配合做好平台评估、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平台负责人主要职责:(一)制定平台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建设计划;(二)负责平台日常运行与管理,包括团队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开放交流、经费管理和建设成效等;(三)负责平台考核、评估和验收等准备工作。
第三章立项与建设第九条平台申报与立项应符合学院重点学科、重点平台发展规划。
第十条平台立项基本条件:(一)学科建设基础扎实。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专项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专项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8.15•【字号】冀科平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条件与标准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专项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冀科平规〔2019〕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省科学院、省农林科学院,省级以上研发平台及依托单位:为规范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专项的项目管理和项目经费使用,省科技厅研究制订了《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专项实施细则(暂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专项实施细则(暂行).docx河北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8月15日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专项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专项(以下简称研发平台建设专项)的项目管理和项目经费使用,根据《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冀科资〔2018〕36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冀财规〔2019〕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研发平台建设专项项目及项目经费,是指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科技资金中安排用于引导和支持省级以上科技研发平台建设发展与科技基础条件保障能力建设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及其经费。
第三条研发平台建设专项项目及项目经费管理,遵循“任务需要、聚焦重点、绩效优先、分类管理、程序透明、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研发平台建设专项项目及项目经费,根据不同项目的不同属性和特点,实施项目立项、合同管理、经费使用、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2.07•【文号】建标〔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标〔2024〕1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2024年2月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积极培育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部科技创新平台),规范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提高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能力,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科技创新平台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引领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创新载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部科技创新平台的申报、建设、验收、运行和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坚持整体部署、聚焦重点、协同创新、开放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部科技创新平台分为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两类。
重点实验室以支撑性、引领性科学研究和提升行业技术成熟度为重点,主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
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以技术集成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为重点,主要开展行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重大技术装备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研究、系统集成和应用。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部科技创新平台规划布局和综合管理相关工作。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部科技创新平台培育、推荐工作,协助开展平台建设及运行管理。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优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优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琼科〔2018〕400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强我省科研条件保障能力建设,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更好地为科技创新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优化建设实施方案》。
经省政府专题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优化建设实施方案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2018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附件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优化建设实施方案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精神,围绕海南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布局需求,为解决现有平台之间交叉重复、定位不够清晰的问题,进一步推进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精神,以提升海南自主创新能力、服务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建设为目标,以国家级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条件平台为引领,着眼长远和全局,统筹布局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按照科学与工程研究、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科技资源支撑服务三类布局建设。
到2020年基本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层次明确、创新链条全面,具有海南省特色的科技创新平台体系,推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协同创新,夯实自主创新的物质技术基础。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9.08.01•【文号】国科发高〔2019〕265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9〕2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35号),充分发挥人工智能行业领军企业、研究机构的引领示范作用,促进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进一步推进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推动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科技部制定了《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工作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落实工作。
科技部2019年8月1日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工作指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35号)统筹布局人工智能创新平台的总体要求,以及科技创新2030—“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项目确定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为进一步明确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的目的意义、建设原则、基本条件和主要任务,指导和推动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目的意义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创新平台”)是聚焦人工智能重点细分领域,充分发挥行业领军企业、研究机构的引领示范作用,有效整合技术资源、产业链资源和金融资源,持续输出人工智能核心研发能力和服务能力的重要创新载体。
“开放、共享”是推动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重要理念,通过建设开放创新平台,着力提升技术创新研发实力和基础软硬件开放共享服务能力,鼓励各类通用软件和技术的开源开放,支撑全社会创新创业人员、团队和中小微企业投身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促进人工智能技术成果的扩散与转化应用,使人工智能成为驱动实体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新引擎。
学校科研平台建设和管理办法

学校科研平台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科技创新战略,加快科技创新步伐,不断提升学校科研水平和内涵建设,支持和加强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增强科研平台在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中的支撑作用,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实现我校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工作的跨越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平台是指由政府部门批准,依托我校建设运行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研发基地等。
第三条各级各类科研平台必须有依托的科研团队,较重要的科研平台可以有多个科研团队支撑,依托团队的科研人员的数量要达到主管部门的要求规模,应以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为主,具有丰富的科研经验和较强的科研能力。
鼓励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或研究团队联合申报高水平科研平台。
第四条科研平台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学校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对科研1平台实行定期评估、择优支持、“奖优罚劣”的动态管理。
第二章运行管理及经费保障第五条科研处为各类科研平台校级主管职能部门,科研团队是科研平台的管理主体,人事处、财务处、设备处、总务处、保卫处等部门协同管理,配合并保障科研平台条件建设、日常运行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是科研平台的学术指导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审议科研平台发展战略、目标及研究方向定位,以及重大科研任务及重要学术活动方案、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科研平台也可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和发展需求设置本平台学术委员会作为平台的学术指导机构。
第七条科研平台主任是平台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平台的运行和管理。
平台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名推荐,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聘任。
主任应是本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宏观决策能力。
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的主任如担有校级领导职务或主要行政部门职务,学校视情况可任命常务副主任。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2021年度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平台立项建设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2021年度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平台立项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1.20•【字号】内教技函〔2021〕131号•【施行日期】2021.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2021年度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平台立项建设的通知有关高等学校:为加快高校创新体系建设,提升科技创新效能,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各类创新平台布局结构。
按照高校创新平台建设指导思想及原则,经各校组织推荐,在通讯评审、现场答辩和专家评议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批准立项建设内蒙古大学“土木工程废弃物绿色资源化利用研究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等65个高校科研平台(名单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要求1.各高校要按照自治区高校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本次专家评审的反馈意见,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重新调整研究任务和方向,制定发展建设规划和目标。
2.各高校要切实落实各项建设与保障措施,加强机制建设和规范管理,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学术环境,着力建设高水平的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平台,努力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3.各立项平台建设期一般为4年,培育平台培育期为2年,我厅对立项平台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资助经费分年度拨付,依托高校应投入相应的配套和运行经费。
二、工作要求1.立项平台建设过程中实施2年中期考核制度,考核合格继续建设,考核不合格退为培育平台或取消建设资格;立项平台建设期满后,我厅组织验收。
2.培育平台培育期满2年后,实施培育期验收考核制度,考核合格获得立项建设资格,继续建设2年,至建设期满后,我厅组织验收;考核不合格则取消培育资格。
三、其他事项1.各高校要认真组织相关平台编制《自治区高校科研平台立项建设计划任务书》(格式见附件2),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建设措施,落实保障条件。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11.02•【文号】自然资办发〔2020〕49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制定了《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国土资发〔2016〕152号)、《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海科字〔2016〕534号)、《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国测科发〔2014〕1号)、《国土资源部工程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国土资厅发〔2017〕46号)、《国家海洋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国海科字〔2010〕690号)、《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测办发〔2017〕205号)、《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国土资厅发〔2017〕45号)同时废止。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0年11月2日附件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自然资源科技创新能力,集聚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加强和规范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依据国家科技创新平台管理相关规定,结合自然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平台是自然资源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围绕自然资源科技前沿和事业发展需求,凝聚创新资源、实施重大创新任务的重要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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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宿迁学院第一批科研平台建设的通知
各单位:
学校将根据《宿迁学院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宿院科[2017]4号),开展第一批校级科研平台的立项建设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平台类别与命名格式
平台类别:校级科研平台包括研究院(所、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机构。
校级科研平台命名格式:以“宿迁学院+研究主题+类别名称”为基本格式。
二、申报条件
校级科研平台的申报条件及要求,参见《宿迁学院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
三、申报要求
1、请各单位精心策划、整合现有科研平台的布局与建设发展工作;
2、学校鼓励各学院跨学院、跨学科联合组建校级科研平台;
四、申报材料与时间
1、请各院(部)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积极开展调研、论证和遴选推荐工作,组织认真填写申请书,于2018年4月15日前将拟申报的科研平台建设书面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科技处,申请书电子文档、汇总表电子文档发送至科技处邮箱。
2、相关附件材料
所涉及附件证明材料用A4纸复印,单独装订。
附件包括以下材料:
(1)获奖证书复印件;
(2)代表性论文(仅需附杂志封面版权页及论文首页)复印件;
(3)科研平台近5年内在研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复印件;完成项目的结题证书复印件;
(4)其他主要成果证明材料等。
所有项目、成果、经费统计数据5年内的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
到位研究经费指实际进入学校财务的经费(不含学校配套经费)。
联系人:徐杰,联系电话:84204095,邮箱:kjc@
相关附件请至科技处网站下载。
科技处
2018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