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电视节目的性质和保护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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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路径

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路径

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路径体育赛事节目是指在电视、网络等媒体上播出的各类体育比赛直播或录播节目。

具有明显的体育竞技性质,是各个国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路径是关乎节目制作、播出和版权保护等多个环节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体育赛事直播:体育赛事节目是对各类体育比赛进行实时直播或录播的节目。

这些比赛的精彩瞬间、激烈竞争都可以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直接呈现给观众。

2. 民族、文化、地域性: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体育赛事具有不同的民族、文化和地域特色,体育赛事节目的播出能够展现各国家和地区的风情和文化底蕴。

3. 商业价值:体育赛事节目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可以通过广告、赞助商等方式获取收益。

吸引更多的观众和粉丝也能够带动相关产品的销售和推广。

4. 社会影响力:体育赛事节目对于社会的影响力是巨大的,能够激发人们对体育运动的热情和参与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路径相比其他类型的节目,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路径更加复杂,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版权保护:体育赛事节目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在节目的制作、播出和转播过程中需要严格保护相关的版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对于国内外的各类体育赛事,应当尊重并遵守相关的版权法律法规,通过购买或者获取合法的转播授权,确保节目的版权得到保护。

2. 技术保护:体育赛事节目的制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到视频信号的传输、存储、编辑和处理等技术环节。

需要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对节目内容进行加密和保护,避免未经授权的窃取和篡改。

3. 市场保护:体育赛事节目的播出需要考虑市场的保护问题,包括其他节目的竞争、收视率的争夺以及赛事转播的基础设施保护等。

4. 法律保护:在保护体育赛事节目的过程中,需要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版权法、广播电视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确保节目制作和播出的合法合规。

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路径

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路径

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路径体育赛事节目有其独特性质,它们被认为是文化遗产,也是社会发展和运动文化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应从政策、体制、机制建设和法治的角度进行。

一、制定相关政策针对体育赛事节目的建设应制定完善的政策,加强统筹协调,加大投入,学习发展经验,积极发挥赛事节目的传统文化和社会教育功能。

落实绿色体育服务工程,加强对赛事节目的环保和公共安全管理;建设高水平体育场馆,改善体育比赛环境;加大开发体育节目宣传推广力度,挖掘体育赛事节目的投资价值。

二、完善体制机制发展体育赛事节目,要改革传统体育比赛体制机制,完善和提高体育赛事节目的规程和管理,加强对体育节目参赛选手和非政府组织赞助者的管理,更好地管理体育发展领域。

同时,要设立既有新型足球赛事体系,又有创新精神的体育赛事节目管理机构,更好地完善体育赛事节目体制机制,为体育赛事节目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三、规范体育竞技行为为了促进体育赛事节目的发展,必须要落实体育竞技行为的规范,制定体育竞技习惯法,规范体育节目参赛者的行为,规范体育条例,明确体育法律的法治原则,加强对体育赛事节目的违章管理,使参赛者有更好的法治意识,使体育赛事节目走向规范化。

四、强化法治建设法治建设在体育赛事节目保护中起着重要作用,加强对竞赛现场法律支持,探索适当的行政处罚,规范竞赛运动行为和体育赛事节目管理,保护运动员权益和社会权益,维护体育比赛的法律地位,保证体育赛事节目的建设能够安全、规范地运转。

总之,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需要建立完善的政策和治理机制,并尊重和遵守各种体育竞赛、竞技行为,以及非政府组织赞助者的法律法规。

同时,应加强体育比赛监管和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法治建设,以更好地保护体育赛事节目的利益,建设和谐文明的体育社会。

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方法

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方法

参考内容
基本内容
基本内容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媒体形式的多样化,体育赛事节目的制作与传播也逐渐成 为一种具有独创性的艺术形式。认定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需要从体育赛事节 目的制作过程和内容形式等多方面进行考虑。
一、体育赛事节目的制作过程
一、体育赛事节目的制作过程
体育赛事节目的制作过程,包括了从赛评人员选择、现场拍摄、画面剪辑、 到最后的播出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可能产生独创性的元素,这些元素反映了 制作团队对赛事的理解和解读。例如,独特的拍摄角度、独特的剪辑手法、独特 的赛评风格等,都是构成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的重要元素。
3、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保护现 状及不足
3、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保护现状及不足
目前,世界各国对于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保护主要通过版权法、反不正当 竞争法和合同法等途径来实现。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不足
(1)法律保护不充分:尽管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来保护体育赛事转 播权,但在具体实践中,往往存在执法力度不够、赔偿数额低等问题,导致权利 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3、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保护现状及不足
(2)权利界限模糊: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权利范围不够明确,容易引发权利冲 突。例如,在电视直播中插入广告是否属于商业性使用?网络转发体育赛事视频 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这些问题都可能导致权利纠纷。
3、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保护现状及不足
(3)国际合作不足:由于体育赛事转播权具有跨国性,因此需要加强国际合 作来共同打击侵权行为。然而,目前各国在保护体育赛事转播权方面的合作仍显 不足。
基本内容
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是指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数字化媒体,实时传播体育赛事活 动的音视频信号的一种文化产品。与其他类型的节目相比,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具 有实时性、互动性和参与性等特点。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体育赛事直播 节目的传播途径也变得越来越广泛,包括各种网络平台、社交媒体和移动终端等。

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路径

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路径

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路径体育赛事节目一直是各大电视台和广播台的宠儿,它们能够带来丰厚的收益,同时也是吸引观众的重要内容之一。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和盗播问题日益突出,这不仅给节目制作方带来损失,也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挑战。

需要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来保护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下面将就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路径进行讨论。

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是什么呢?体育赛事节目属于文化内容,具有独创性和美学性,并且是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传播出去的。

体育赛事节目不仅包括比赛的画面,还有解说员的声音、赛事的音效等内容,这些都属于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内容。

体育赛事节目在知识产权上具有原创性,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体育赛事节目如何进行保护呢?目前,针对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路径主要包括法律保护和技术保护两方面。

在法律保护方面,国家已经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等法律法规,对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那些侵犯版权的行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

国家版权局也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版权管理体系,对于侵权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打击,这也为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在技术保护方面,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各大电视台和广播台也加大了对体育赛事节目版权的技术保护力度。

通过数字水印技术对节目进行加密,防止盗播现象的发生;通过密码技术对节目进行编码,只有购买了授权的用户才能解码观看;通过人脸识别技术对直播观众进行实时追踪监控,杜绝盗播现象的发生等等。

这些技术手段能有效地保护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对于侵权行为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

除了法律保护和技术保护,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还需要有广泛的社会参与。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体育赛事节目版权保护的宣传和监督力度,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各大电视台和广播台应该积极主动地加强自身的版权保护意识,通过技术手段和管理手段,规范自身的节目制作和传播行为,减少版权纠纷的发生;广大观众也应树立版权意识,理性消费,杜绝盗版盗播行为的发生。

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方法

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方法

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及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体育赛事节目越来越关注,体育赛事节目的收视率不断提高。

而与之同时,因体育赛事节目转播所引发的纠纷亦频发,各地人民法院相继审理了一批涉体育赛事节目的知识产权案件,这类案件目前是人们关注的热点案件。

但从研读各地法院的这类判决书中发现,人们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方法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因此,非常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研讨。

一、问题的提出:体育赛事节目应如何定性及保护(一)涉体育赛事节目案件的几种判决观点1.否定体育赛事节目视频作为动产,拒绝给予其物权保护在上海法院审理的原告体奥动力(北京)体育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体奥公司)诉被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土豆公司)网络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体奥公司称,其通过继受方式取得了2010年度至2012年度亚足联赛事在中国境内的独家播放权,被告全土豆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上转播“中国VS乌兹别克斯坦”的亚洲杯足球比赛,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体奥公司遂以我国《物权法》第2条为法律依据,将涉案体育赛事节目的视频作为动产,以该动产物权被侵犯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全土豆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认为,体奥公司主张涉案视频为动产,因动产为有体物,其具有一定的有形载体,从全土豆公司网站上的涉案视频的性质和形态来看,其应属于电子文件而非有体物,故体奥公司主张涉案视频为动产缺乏法律依据。

一审依据体奥公司的主张适用《物权法》,并据此驳回体奥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二审终审判决未支持体奥公司的诉讼请求。

2. 将体育赛事节目定性为录音录像制品 ,并将对体育赛事节目的网络实时播放行为纳入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的范畴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国际公司)诉被告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龙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央视国际公司基于国际奥委会和中央电视台的授权,取得2008年北京奥运会所有体育赛事直播或录播节目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包括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的权利。

体育赛事节目属性及其著作权保护探析

体育赛事节目属性及其著作权保护探析

HENANKEJI·ZHISHICHANQUAN 2016.05我国体育产业近年来发展迅速,其所带来的巨大的商业利润使其成为众矢之的,人人都想分一杯羹,加之网络技术的进步,许多电台、网站未经许可擅自转播体育赛事节目,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利益。

目前我国对该侵权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制,导致体育赛事节目权利人的利益不能得到较好的保护,进而影响整个体育产业的发展。

因此,对体育赛事节目的相关问题探讨十分有必要。

一、体育赛事节目概念辨析体育赛事属于竞技体育比赛,运动员通过展示身体的技能以赢得比赛为目的,其本身并非是思想情感的表达或智力成果的体现;此外,体育赛事大都遵循一定的比赛规则,运动员在既定的规则下进行比赛活动,未能体现独创性;再者体育赛事现场性较强,其中夹杂着不确定性和偶然性因素,且比赛过程具有不可复制性。

总体来讲,体育赛事本身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体育赛事节目与体育赛事不同,其制作过程包括对比赛的拍摄、解说、机位的设置选择、主镜头的切换等方面,无不体现着体育赛事节目制作者的创造力,是其智力成果的体现。

从体育赛事节目的内容和形式上来看其应当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但具体应当如何保护,还需要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进行界定。

二、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究竟是属于作品还是制品,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3项的规定:“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独创性程度高的属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称为影视作品),受狭义的著作权的保护,若独创性程度较低则属于“录像制品”,受邻接权的保护。

(一)体育赛事节目应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路径

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路径

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路径体育赛事节目是一种通过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向观众播放的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其性质是一种具有商业性和娱乐性的公共文化产品。

体育赛事节目能够吸引大量观众观看,为广告商、赛事主办方等带来丰厚的利润,并且还能提升国家的国际形象和软实力。

因此,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对于维护知识产权和加强文化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首先,版权保护是体育赛事节目的最基本保护方式。

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包括转播权、再制作权和表演权等。

转播权是指体育赛事的播出权,包括通过有线电视、无线电视、卫星电视和互联网等方式向观众传播赛事现场的权利。

再制作权是指将体育赛事录像制成DVD、CD等再制品的权利。

表演权是指体育赛事现场表演的权利。

版权保护可以通过政府的法律制度来保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片制作法》等法律规定,确保体育赛事节目在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其次,商标保护也是必不可少的保护方式。

商标是指为了区分商家的商品或服务,从而使消费者能识别并选择其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标志。

在体育赛事中,商标可用于标识体育场馆、运动装备和赞助商等。

商标保护可以通过商标法来实施,商标权人可以通过注册体育赛事节目的商标来确保其商标在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性。

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其他保护方式来保护体育赛事节目的知识产权,如专利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等。

专利保护可用于保护体育设备和体育场馆的技术发明。

商业秘密保护可以用于保护体育赛事的商业机密,例如体育赛事的策划方案、赞助方案、商业合作协议等商业秘密。

总之,体育赛事节目是一种有商业性和娱乐性的公共文化产品,其保护路径和手段不可或缺。

通过版权保护、商标保护、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等手段,确保了体育赛事节目在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性,为体育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保护的探讨

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保护的探讨

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保护的探讨近年来,体育文化产业已然成为国际贸易大产业,我国体育产业亦迎来了新一轮的机遇和发展,随着科技传媒产业的日益发展,体育赛事转播业务更逐渐引起社会重视。

然而,体育赛事转播业务的繁荣也导致了相关侵权纠纷的不断出现。

由于目前对于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界定以及相应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对体育赛事节目性质的认定争议很大,各地法院大多数认为体育赛事节目没有达到独创性的要求,认为其性质为“录像制品”,应以邻接权加以保护。

而最近引起关注的新浪网诉凤凰网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法院创新性认为,体育赛事节目属于作品范畴,由著作权保护,这引发了新一轮对体育赛事节目性质及权利保护探讨。

一、相关概念辨析1、体育赛事、体育赛事节目体育赛事是由相关组织者组织的竞技体育比赛活动,赛事活动中的主体一般包括组织方、主办方、参赛方等。

体育赛事的各方主体在赛事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如组织方及主办方参与广告和门票收入的分配、参赛方获取奖金等这些权利多是通过合同和对赛事场所的控制而实现的。

而在以文化创作的成果为保护对象的著作权法上,应该说体育赛事本身并不产生著作权。

虽然有作者建议将体育赛事区分对抗性与艺术性两类,后者如艺术体操、花样滑冰等,主要表现的是技术动作的美感或艺术价值,追求的是一种体育美,故可受到著作权保护。

但我国《著作权法》尚未将体育赛事作为作品,理论上多数学者支持“竞技无版权的说法”体育赛事节目是指体育赛事节目制作人在体育赛事活动进行的过程中,通过对拍摄机位、镜头特写、回放、主持人解说、字幕、采访、情节编导剪辑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对体育赛事活动进行拍摄制作并转化传输为电子信号而形成的供广大观众在屏幕前观赏的节目。

一、体育赛事节目转播权的保护现状(一)司法实践中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模式由于《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并未明文规定体育赛事节目是不是作品,所以司法实践中法院只能依靠相关司法解释和自身对著作权法基本原理的理解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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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近年来,有关体育赛事电视节目的转播引起的各种争议越来越多,对“体育赛事”和“体育赛事电视节目”意义的不同理解,引发了对两者性质的讨论。

体育赛事的直播或转播行为,引发了著作权意义上网络传播权的一些争议,且在相同问题上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多有不同。

本文通过分析体育赛事和体育赛事电视节目的本质,厘清两者的概念和关系,明确赛事节目的作品性质和其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法律地位,为实践提供指引。

前言2018年3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电视传送体育赛事节目的相关法律问题纠纷,相继作出两份判决。

一件是新浪公司诉天盈九州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下简称新浪公司诉天盈九州案),判决认定,被告在网络上未经许可转播中超赛事直播节目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理由是,基于中国的著作权法,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必须同时满足“固定性”和“独创性”两个要件要求。

该案中,被告在其网站上实时转播原告具有独家“门户网络直播权”的中超赛事节目,该体育赛事摄制的连续画面,未达到电影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高度,而且转播画面在实时传送的情况下并未被固定在物质载体之上,因此不构成电影作品,因而原告的侵害著作权诉求不能成立。

另一个案件,是央视国际诉北京暴风公司侵害著作纠纷案,被告被诉在网上提供巴西世界杯比赛片段点播服务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著作权。

法院判决虽然支持了原告的请求,但理由不同。

此判决认为,世界杯比赛的摄制画面未满足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高度,只能按照录像制品给予保护,认为被告在网络上提供比赛片段的播放服务,属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对录像制品权利的侵犯,因此构成侵犯著作权。

知识产权业内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上述两个诉讼抱有极大的兴趣,对诉讼结果期待已久。

判决公布以后,反响热烈。

赞成者有之,批评者更众。

综观两个案件,涉及的既有事实问题,也有价值判断的问题。

两份判决结果大相庭径,却遵循同一个逻辑。

之所以受关注,根本原因在于涉及体育产业的相关经济背景。

实证研究表明,体育赛事产业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推动的作用,“无论是社会还是个人,用于体育消费正逐渐地增加着社会财富”。

现阶段,中国已基本完成体育的产业化改革,体育赛事本身涉及到赛事组织者的巨大利益,诸如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等赛事主办方的协会制度早已与国际接轨,在法律中的地位不可回避,他们在经济上的获利主体之名早已确立,与赛事相关的财产权利,也是该产业链中首当其冲要考虑的问题。

目前,我们遇到的并非有关体育赛事的性质及权益的纠纷,所以赛事本身不是当下关注的重点。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新浪公司诉天盈九州案的判决中,也对该问题有所交待,认为“依据《国际足联章程》以及《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中国足球协会当然地拥有各项足球赛事的权利;其包括各种财务权利、视听和广播录制、复制和播放版权、多媒体版权、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无形资产如徽章和版权等”。

这一交代表明,基于体育赛事的权利和基于对赛事的描述的权利两者是有区别的,而基于对体育赛事的节目编排和媒体传播的行为又进一步引申出两个问题:其一是知识产权问题;其二是对资源如何进行分配的市场问题。

我国现行立法存在对相关权利配置和保障的缺陷,其中围绕电视体育赛事节目问题为中心,更涉及诸多焦点。

本文仅就其中涉及的事实问题,保护的合理性、正当性问题,以及保护模式的选择问题作一概要分析。

一、体育赛事的性质(一)体育赛事的构成体育赛事是一种有设计、有组织、按规则完成的竞技体育活动。

一场精彩的比赛,除了有参与竞技运动本身的运动员和裁判以外,观众在过程中的参与度也非常重要。

一场精彩的体育赛事,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置身其中的人们既是观赏,也是参与;乐在其中的观众既是现场的享受者,又能宣泄情绪,成为气氛的创造者。

对于观众而言,无论是在赛事现场还是在电视机前,往往都抱有一种类似观看演出的心态。

观赛过程本身可以给人带来无限精神享受,这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好处,是一种利益,是一种有价值的东西。

经济学认为,凡是有价值的东西都具有交换价值,都可以买卖,因而都是财产。

按照经济学理论,一场体育赛事,无疑也是一项财产。

按照国际惯例,无论是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还是国际足球联合会、美国职业篮球联赛(以下简称NBA)等专业的体育组织都明确认为,他们所组织的商业化的体育赛事是这些机构的财产。

按照经济规律和市场法则,这些赛事被安排在一定的物质空间内,凡是要进入现场观看赛事,享受现场气氛,必须向赛事组织者购买门票。

门票价值中,包含了形形色色的物质的与非物质的产品使用费,也包含对体育赛事以及围绕体育赛事的所有服务的享受的对价。

同时,这些体育组织还拥有任何对这些赛事的商业利用和进一步开发的支配权利。

(二)体育赛事的属性由于体育赛事组织者的利益,可以通过事实上的人为措施和市场运作得以保障,但对该体育赛事的确切属性问题,没有受到应有的关注。

传播技术的进步,导致体育赛事不仅具有令人现场享受的价值,还具有被描述的功能,第三人可以让无法到现场欣赏比赛的公众,借助各种通讯设备享受这些描述。

这些技术包括以无线电台广播传送的体育赛事实况加专业解说节目、电视系统传送的体育赛事加现场解说、评论的节目,以及通过互联网对视听体育赛事节目的传送等方式。

由于第三人需要获得体育赛事组织者的许可,方可从事描述的活动,并将其进行商业性的传播,否则,体育赛事组织者有权制止其描述及传播行为。

为此,人们开始思考:体育赛事本身究竟是什么,是作为物权对象的物,或是知识产权对象的艺术作品,还是其他类型的财产?赛事组织者作为赛事活动的控制人,究竟享有什么权利,寻求何种法律赋权和保护?这些就成为不断被追问的谜题。

有观点认为,可以参酌戏剧、音乐等表演艺术作品的表演对体育赛事给予保护。

首先,对于什么是戏剧作品的概念就存有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所谓戏剧作品就是指剧本,剧本才是符合被固定在一定载体上的艺术形式。

一台根据剧本所展示的“活表演”是一个过程,一个过程无法被认定为作品。

反对者认为:给戏剧作品下定义,不是法学家的任务。

究竟什么是戏剧作品,应由文艺理论,尤其是戏剧理论给出答案。

而根据戏剧理论,戏剧属于“舞台表演艺术”,它就是一个过程,“戏剧作品实指在舞台上表演的‘一整台戏’,而不是剧本”。

作为独立、特殊的艺术门类,戏剧是以表演为中心,而非以剧本为中心的艺术形式,因而,也可以说是表演者的艺术。

那些独爱马连良表演的《借东风》的戏迷们,并不清楚甚至也不关心该剧目剧本的作者;从1986年延演至今的经典音乐剧《歌剧魅影》,最初就是音乐家韦伯专为歌唱家莎拉·布莱曼而打造,伦敦西区女王殿下剧院内海报中的最突出的信息,总是主演歌唱家的介绍。

所以人们通常说的“看戏”,就是要身临现场,欣赏演员的表演。

“戏剧”作为艺术作品,它的价值全在现场表演,而不在剧本。

“戏剧”是一个演员和观众相互呼应,共同完成的艺术实践过程。

没有观众就没有戏剧艺术。

如果剧本就是戏剧作品,那可以认为大家坐在家里看剧本就等同于“看戏”。

实际上剧本有其归属,它属于文学范畴,故称“戏剧文学”。

所以,看剧本不是看戏,不应把文学与表演艺术形式混淆。

其次,一场体育赛事是何种性质的事物,能否与一台戏剧等同看待,并给予作品的待遇,对此,见仁见智。

如若机械地套用表演艺术,严格以戏剧作品的构成要件衡量体育赛事,二者相去甚远。

比如足球赛事,比赛过程及其结果,往往充满悬念,我们通常说的“戏剧性”,就是结果让人大跌眼镜、出人意表、令人难忘,但又是可接受的。

因为它符合“足球是圆的”、比赛没有铁定的赢家这一规律,历届世界杯都在不断上演着“夺冠热门爆冷出局”的戏码,正因为这些戏剧化的比赛过程,让一场现代体育赛事,不单单是一场体育竞技。

而实际上,赛场就是包括演出者、观众和服务人员各色人等融合于一身的一个巨大的剧场,体育赛事是组织者设计和组织的,集比赛、表演、互动、共享喜怒哀乐的一场盛大的娱乐活动。

比赛是这场盛大活动的一个要素,一个核心要素。

比赛和其他数不清的娱乐要素一起,构成体育赛事“交响乐”的盛大场面。

纵览各类赛事的开季比赛、总决赛,亦或是由赛事协会主办的明星赛或慈善主题的比赛,无不遵循这样的规律。

比赛过程中既有主打,也有陪衬,就像是红花绿叶,少了谁也不完美,现场观众的享受是多方面的、综合的。

另外,即便比赛本身,也不是信马由缰、漫无条理。

比如,世界杯的任何一场比赛,比赛中每个阵法,每一个位置,每个进攻套路和防守阵型,甚至每个动作细节,无一不是精心设计、反复演练的结果。

而比赛胜负,往往就取决于被人忽略的细节。

因此,主教练身负千钧重担,他就是导演,阵容的安排、比赛节奏的控制、进攻防守的战略战术、定位球的战术、对裁判员的态度和运动员的调遣,无一不是精确到尽可能的细节,无一不是智者千虑、千锤百炼的演练结果。

一场上乘的比赛,就是一台戏,是一场表达双方教练总设计、临场指挥、加以运动员技术、技能、技巧和临机创造力的斗智斗勇的辉煌表演。

所以,我们经常用“艺术大师”来形容杰出的教练。

正可谓千军易得、一将难求。

尽管比赛结果不是设计出来的,但这仍不可否认一场赛事的作品性。

一场赛事给人们传递的讯息五彩缤纷、无穷无尽。

或许大家的认识还有差异,但是,本文认为,大型体育赛事的定性,本不属于见仁见智和萝卜白菜等好恶问题。

无论我们是否意识到,其作为艺术作品,早已成为一个事实问题。

为了避免把问题引向体育赛事的争议,我们更愿意集中思想和智慧资源,用于对体育赛事节目性质的分析、认定上。

二、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随着技术进步,围绕体育赛事而举办的活动,其内容和形式的展示往往超出单纯的赛事本身。

特别是洲际或全球性的大型体育赛事,其节目的最终呈现往往都通过精心设计,而成为集赛事、现代传播技术、表演及运动艺术、大众娱乐、运动员和观众于一身的,构成内容丰富、形式复杂、极富观赏性的辉煌表演,已经将一次次的竞技体育比赛过程,演变成为人类的盛大节日,奥运会、世界杯、欧洲杯、NBA,无不如此。

实践中,因体育赛事的录制、直播或转播等不同方式的传播,而产生的纠纷的现象已经较为普遍,作为体育赛事节目的制作和转播者,在赛事直播或转播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究竟是什么;以“电视节目”的表达方式呈现的体育赛事的性质是什么,在知识产权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判决中的理解也颇有不同。

对体育赛事节目的不同定性,导致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范围及对侵权行为控制的范围的不同。

明确作为第二性的体育赛事节目的来源、构成和表达方式,是厘清体育赛事节目概念的基础。

(一)体育赛事节目的素材首先,体育赛事最基本的素材就是由摄像机记录的比赛实况以及与比赛有关的各种活动画面和声音。

以世界杯或NBA为例,这些活动画面和声音,通过数十台架设在赛场内外不同位置的摄像机,作为导播的眼睛,由摄像师根据导播的要求、结合个人的判断,捕捉、记录由赛事组织者安排和推出的赛场及各种设备、广告、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球童、中场舞蹈、医护人员、服务人员、志愿者、比赛场内外的秩序维护者以及球迷观众的场面、动作和表情等活动过程,这些要素事实上是无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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