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向高甲老师的刑诉考点中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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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法考刑法背诵笔记(总论)

18法考刑法背诵笔记(总论)

18法考刑法背诵笔记(总论)第⼀章、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1.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杀⼈罪2.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罪3.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4.强制猥亵、侮辱罪与侮辱罪5.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6.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罪与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罪7.挪⽤公款罪中的营利活动与⾮法活动8.⽣产、销售劣药罪与⽣产、销售假药罪9.⽣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品罪与⽣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10.挪⽤公款罪与贪污罪11.伪证罪与包庇罪12.保险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13.盗窃罪与诈骗罪有可能竞合14.绑架罪与抢劫罪有可能竞合第⼆章、犯罪构成理论第⼀节、犯罪构成基础理论⼀、犯罪构成的要素分类1、成⽂VS不成⽂。

刑法法条是否有明⽂规定。

【注意】不成⽂的构成要素不违反罪刑法定,虽然没有写在刑法中,但也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如诈骗罪中的⾮法占有为⽬的)。

2、积极VS消极(阻却)。

消极构成要素是从反⾯的否定犯罪成⽴的要素;例如,《刑法》第389条第3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作⼈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贿。

【注意1】刑法仅此⼀处消极的构成要素,其他都是积极的构成要素。

【注意2】区分:阻却犯罪的要素。

《刑法》第201条(逃税罪)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已受⾏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该规定属于犯罪阻却事由,即前⾏为已经构成了逃税罪,但因为⾏为⼈后续实施了⼀些“补救”⾏为,可以阻却⾏为的犯罪性。

3、客观VS主观。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说明⾏为外部的、客观⾯的要素。

如⾏为主体、⾝份、⾏为、结果。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为⼈内⼼的、主观⾯的要素。

如故意、过失、⽬的、动机。

【区分】主观构成要素是内⼼的,不可见。

淫秽物品等客观存在的东西是可见的,属于客观构成要素。

3、记述VS规范(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只需要进⾏事实判断、知觉的、认识的活动即可确定的要素,⽇常⽣活对该⽤语有明确的界限。

如“⼈”、“妇⼥”、“毒品”等⽣活术语,还包括⼀些动作⾏为的描述,如“提供”、“伪造、变造”等⼤家都能够感知,⽽且结论⼀致的。

2018年法律硕士刑法考点详解: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2018年法律硕士刑法考点详解: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2018年法律硕士刑法考点详解: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重点法条】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条】《刑法》第157条第2款、第242条第1款;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3月21日《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是妨害公务罪。

典型的妨害公务罪即第1款规定的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本条第2款、第3款、第4款规定的是特殊情形的妨害公务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2.如果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执行公务的,要求必须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如果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还要求必须是发生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这是特定时间要件;对于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则不需要必须以暴力、威胁方法作为特定的手段要件,但此种情形构成本罪的要满足二个条件:一是依法执行的是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二是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而本条前三款所规定的情形并没要求必须有严重的后果发生。

当然,如果采用了暴力威胁的手段,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安全任务,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因为这完全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

3.根据《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对侵害人也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答案(5)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答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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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答案(5)【内容提要】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和特征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民经济的行为。

本类犯罪具有以下共同特征:1.本类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即国家通过法律调节所形成的公平公开、平等竞争、协调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状态。

这是本类犯罪余其他犯罪区别的关键。

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实施了各种干扰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以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为前提,是本类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

本类犯罪绝大多数都表现为作为,只有少数犯罪表现为不作为,如偷税罪、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等就表现为不作为。

3.本类犯罪的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且多数都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

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主要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偷税罪、抗税罪等;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主要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抗税罪、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有一个,即逃汇罪。

4.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绝大多数为故意。

由过失构成的犯罪有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应当重点掌握的罪名我国刑法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计93个具体罪名,其中需要重点掌握的罪名如下: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国家司法考试精选讲义 刑事诉讼法 普通罪名

国家司法考试精选讲义 刑事诉讼法 普通罪名

国家司法考试精选讲义——刑事诉讼法(30)第二节普通罪名一、过失致人重伤罪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猥亵儿童罪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强迫职工劳动罪第二百四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非法搜查罪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六、非法侵入住宅罪吸收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进行盗窃、强奸、杀人等犯罪活动,在这种情况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只是为了实现某一犯罪目的,也可以说是实施其他犯罪的必经步骤。

因此,只应按照行为人旨在实施的主要罪行定罪量刑,不按数罪并罚处理。

七、虐待被监管人罪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八、侵犯通信自由罪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九、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答案(10)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答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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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答案(10)【内容提要】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特征贪污贿赂罪,是指行为人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破坏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或者以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为对象进行贿赂、收买公务的行为。

其主要的构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多数犯罪同时也侵犯了公共财产或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如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这类犯罪的本质就在于以公权牟取私利,具有渎职性犯罪与贪利性犯罪的双重特点。

(2)在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私人公共财物或国有资产,收受或者索取贿赂,牟取非法利益,亵渎公务行为的廉洁性。

其中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对单位行贿罪恶的客观行为不具有渎职性,隐瞒境外存款罪是不作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则属于持有型犯罪。

(3)大多数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如行贿罪、介绍贿赂罪,还有少数犯罪的主体则只能是单位,如单位受贿罪、单位行为贿罪、私分国有财产罪、私分罚没财产物罪。

(4)在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一、贪污贿赂罪中应重点掌握的罪名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共计12个具体罪名,其中需要重点掌握的罪名如下:(一) 贪污罪1.本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犯罪目的。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答案(4)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答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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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答案(4)【内容提要】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危害不特定或者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以下共同特征:1.本类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这是该类犯罪与其他涉及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犯罪区别的关键。

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两类:一类是已经实际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行为,如炸死、炸伤20余人,烧毁一幢大楼等;另一类是尚未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实际结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将毒药投入食堂大锅饭里,但被及时发现,未造成人员中毒结果,放火烧楼房被及时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3.本类犯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主体,也包括单位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

其中自然人主体居多,单位主体是少数,只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等可以由单位构成;大多数为一般主体,只有个别是特殊主体,如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即为特殊主体。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本类犯罪中的放火罪、爆炸罪和投毒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

4.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的,也有过失的。

如放火罪、爆炸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劫持航空器罪等为故意犯罪,失火罪、交通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为过失犯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应当重点掌握的罪名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42个具体罪名,其中需要重点掌握的罪名如下:1.放火罪放火罪,是指故意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罪数问题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罪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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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罪数问题罪数问题一、貌似数罪,实质是一罪(一)继续犯(持续犯):既遂后行为和非法状态持续一段时间。

如:非法拘禁罪、遗弃罪、重婚罪、绑架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后来参加的人成立共犯,是承继共犯。

▲A 知道B 绑架C,A 按B 的指示到C 的亲属处取钱。

A 定绑架罪共犯。

(二)想象竞合犯:一行为数罪名。

数罪名之间不存在包容和交叉关系。

择一重罪处罚。

1、A 欲杀死站上在人群中的B,A 驾车撞向B,导致包括B 在内的20 人死亡:故意杀人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竞合,依后者定罪量刑。

2、A 盗油,在油管上打孔,盗窃了5000 元的油: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竞合,定118 条规定的破坏易燃设备罪。

择一重罪处罚时,一般情况下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较重。

(三)结果加重犯:实施一个基本犯罪行为,发生了基本犯罪行为所不包含的严重后果,继而加重法定刑的犯罪。

二、法定的一罪(了解)(一)结合犯:A+B=AB 罪(二)集合犯:惯犯三、处断的一罪(一)连续犯: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多次实施同样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行为。

如连续偷税的行为、多次实施走私犯罪等不实行数罪并罚,按一罪处理;若是数额犯的,累计数额计算。

多抢劫的,是抢劫的连续犯(263 条),定一次抢劫。

(二)吸收犯:两个行为之间有轻重关系,重罪吸收轻罪,定重罪一罪处罚。

1、(171 条)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2、购买假币又使用的,定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3、出售假币又使用的,数罪并罚。

(三)牵连犯:两个行为之间有手段和目的关系的,是牵连犯。

为了A 罪而犯B 罪就是牵连犯。

如,为了诈骗而伪造公文即如此。

2018年法考刑法真题考点精解之第十七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018年法考刑法真题考点精解之第十七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B.乙为提高猪肉的瘦肉率,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由于生猪本身不是食品,故乙不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C.丙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饼干,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但销售金额仅有500元。对丙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
D.丁明知香肠不符合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患,但误以为没有毒害而销售,事实上香肠中掺有有毒的非食品原料。对丁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
D.甲利用“地沟油”大量生产“食用油”后销售。因不能查明“地沟油”的具体毒害成分,对甲的行为不能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
【考点】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解析】A项正确。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必须经过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B项正确。C项错误。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下列哪一犯罪属抽象危险犯?(2015-2-14,单选)
A.污染环境罪
B.投放危险物质罪
C.破坏电力设备罪
D.生产、销售假药罪
【考点】生产、销售假药罪;抽象危险犯
【解析】D项正确。根据《刑法》第338条,既然构成污染环境罪要求出现“严重污染环境”这一结果,污染环境罪就不属于危险犯。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具体危险犯,不是抽象危险犯,因为行为人所投放物质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程度如何、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需要法官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具体判断。同理,破坏电力设备罪也是具体危险犯,因为行为人对电力设备的破坏情况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也需要法官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具体判断。《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作了重大修改,取消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要求。这意味着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再需要法官在案件中具体判断药品是否具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刑法之所以禁止生产、销售假药行为,是因为根据社会一般生活经验,假药有害人体健康的危险。因此,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抽象的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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➀检察院自侦案件的归纳(不用背,见了要能反应)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利用影响力受贿罪;6.行贿罪;7.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8.对单位行贿罪;9.介绍贿赂罪;10.单位行贿罪;1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2.隐瞒境外存款罪;13.私分国有资产罪;14.私分罚没财物罪。

(不用背,见了要能反应)1.滥用职权罪;2.玩忽职守罪;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5.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6.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7.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8.枉法仲裁罪;9.私放在押人员罪;10.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11.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1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1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1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15.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16.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1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8.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19.环境监管失职罪;20.食品监管渎职罪;21.传染病防治失职罪;22.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2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24.放纵走私罪;25.商检徇私舞弊罪;26.商检失职罪;27.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28.动植物检疫失职罪;29.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30.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31.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32.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33.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3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35.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36.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普通主体: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破坏选举罪。

特殊主体:1.刑讯逼供罪;2.暴力取证罪;3.虐待被监管人罪;4.报复陷害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➁法院自诉案件的罪名归纳1.侮辱罪;2.诽谤案;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占案。

1.遗弃案;2.重婚案;3.妨害通信自由案;4.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5.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故意伤害案(轻伤);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考点提示】第四章的犯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的犯罪是侵犯财产罪。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➂与“危、恐、特”有关的刑诉考点《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3款,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9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

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审查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在三日以内将是否许可的决定书面答复辩护律师,并明确告知负责与辩护律师联系的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

对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许可决定文书;因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而不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理由。

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应当许可会见,并及时通知看守所和辩护律师。

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终结前,侦查机关应当许可辩护律师至少会见一次犯罪嫌疑人。

侦查机关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前款所述三类案件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

《刑事诉讼法》第73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➃与“危、恐”有关的刑诉考点《刑事诉讼法》第83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诉法》第20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提示】此外还有没收违法所得的特别程序。

➅与“危恐黑毒”有关的刑诉考点《刑事诉讼法》第62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➆与“危”有关的刑诉考点《刑事诉讼法》第46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高检规则》第312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0条的规定,分别由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作出批准逮捕的批复,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批复。

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层报过程中,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批复,报送的人民检察院根据批复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案件,决定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48小时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通报。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备案材料经审查发现错误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

➇与自侦职务犯罪有关的刑诉考点《高检规则》第201条,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录音、录像应当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

特殊情况下,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由讯问人员以外的其他检察人员负责。

《高检规则》第563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或者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高检规则》第327条,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监所、林业等派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高检规则》第34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一并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

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侦查部门应当在拘留后七日以内将案件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

《高检规则》第381条,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侦查,可以要求侦查部门予以协助。

《高检规则》第402条,公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四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高检规则》第407条,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⑨和解程序的罪名范围《刑事诉讼法》第277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考点提示】第四章的犯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的犯罪是侵犯财产罪。

⑩没收违法所得之特别程序中的罪名《刑事诉讼法》第280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⑪附条件不起诉的罪名范围《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第1款,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考点提示】第四章的犯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的犯罪是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的犯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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