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管理办法(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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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6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发改委6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 6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臵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1号)

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1号)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1号各市、县发展改革委:为了贯彻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抓好能源节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委制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经委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6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按照科学、合理、高效和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前两项规定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五条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的编制内容、要求和深度,以及节能登记表的填写内容,分别按照6号令的附件1、附件2和附件3的格式文本执行。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能源评估-精选文档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能源评估-精选文档

节能篇应包括的内容: 项目应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 建设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 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 能耗指标; 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等。
2.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可参照国家发改委审批 、核准项目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结合现有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的审批、核准程序,依据国家和地方的合理 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 工作。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主要内容
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能评
”)的相关背景
二、“能评”办法简要介绍 三、工信部灾后重建项目“能评”工作试点
一、“能评”的相关背景
2019年生效的节能法第十二条规定:“固定 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 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固定资产投资工 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 和节能设计规范”;“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 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 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 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3.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 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更不得开工建设。对擅 自批准项目建设或不按照节能审查批复意见建设 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 依法给予处罚。 4.本通知从二OO七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在此 之后报送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必须按要求编制节能篇。 否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不予受理。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 2019】28号)中明确:“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 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 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 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 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
3 4绿色- G R E E N
《 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 节能审杏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4 4 号令
一. 。 国 家 发展 改革 委 - . _ 2 l 0 1 6年 1 1 月2 7日 项 目应 按 照 相 关 节 能 标 准 、规 范 建 设 ,不 再 单 独 进 行 节 能 审 查 。第 七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编 制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节 能
社 区 生活 垃 圾 处 理理 念 ,合 理 布局 便 捷 回 收 设施 ,科 学
四 、推 动 城 镇 化 低 碳 发 展 。 ( 一 )加 强 城 乡低 碳 化 建 设 和 管 理 。在 城 乡 规 划 中落 实 低 碳 理 念 和 要 求 ,优 化 城 市 功 能 和 空 间 布 局 ,科 学 划 定 城 市 开 发 边 界 ,探 索 集 约 、
智 能 、绿 色 、低 碳 的 新 型 城 镇 化 模 式 开 展 城 市 碳 排 放 精
配置 社 区垃 圾 收 集 系统 ,在有 条 件 的 社 区设 立 智 能 型 自 动 回 收机 ,鼓 励 资 源 回 收 利 用 企 业 在 社 区 建 立 分 支 机 构 。建 设 餐 厨 垃 圾等 社 区化 处 理设 施 ,提 高垃 圾 社 区化
项 目能 源 消 费量 、 能源消费结构 、 能 源 效 率 等 方 面 的分 析 :
对 所 在 地 完 成 能 源 消 耗 总 量 和 强 度 目标 、煤 炭 消 费 减 星 替 代 目标 的 影 响等 方 面 的 分析 评 价 。第 八 条 节 能 审 查 机 关 受 理 节 能 报 告 后 ,应 委 托 有 关 机构 进 行 评 审 ,形 成 评 审 意 见 ,作 为节 能 审 查 的 重 要 依 据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7)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7)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7)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7)《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9月17日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2016年11月27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年3月17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次委务会通过2023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费形势、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完成节能目标任务、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进展等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根据本地节能工作实际,对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发改委令2016年第44号)(2016.1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发改委令2016年第44号)(2016.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9月17日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2016年11月27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节能评估与审查管理办法

节能评估与审查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ﻫ第一章总则ﻫ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ﻫ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ﻫ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的ﻫ1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ﻫ(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ﻫ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ﻫ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ﻫ(一)评估依据;ﻫ(二)项目概况;ﻫ2ﻫ(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ﻫ(七)存在问题及建议;ﻫ(八)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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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
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送审稿)
第一条为贯彻科学发展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耗费情况以及采取的节能管理措施情况进行专业论证和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发展改革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理用能情况和节能管理措施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应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一)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项目;
(三)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项目。

第四条凡属于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独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

节能专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所在地的能源供应状况;
(三)项目应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四)建设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主要包括分品种实物能耗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的实物单耗、主要工序(艺)单耗等;
(五)能耗指标分析,主要包括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等指标的国际国内对比分析,改扩建项目应当包括与近两年原项目能耗指标的对比分析;
(六)能源计量仪表的配备和设置;
(七)项目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情况;
(八)项目主要节能降耗措施,及其节能效果和经济效益的分析论证。

第五条凡属于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之前申请节能审查,并按项目审批
权限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节能专篇。

发展改革部门自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如需要专家进一步论证的项目,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内。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经发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对市政府投资项目及市财政资金资助项目节能专篇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对社会投资项目节能专篇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政府投资项目评估费用从项目前期经费中安排,社会投资项目评估费用从市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

节能评估机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审批权限内,对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

节能评估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节能技术政策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明令推广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
(二)项目的用能总量及用能种类是否合理;
(三)项目的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其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的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广东省和本市规定的标
准;耗能结构(建筑维护结构等)、主要用能工程(动力、空调通风、电气照明、热能工程等)的节能设计是否合理;
(四)能源计量仪表的配备和设置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五)项目的能耗指标、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节能效果分析;
(六)节能投入是否取得合理的经济效益;
(七)项目合理用能的综合评估意见。

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国家、广东省和本市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参照国家、广东省和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并结合评估意见对项目节能专篇出具批准或不予批准的节能审查意见。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作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

对未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批准意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核准或备案。

第八条已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准意见能源消耗总量10%(含)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九条凡不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登记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
应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的同时,进行项目节能登记,填报节能登记表,并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节能登记表。

对未按规定提交节能登记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核准或备案。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节能专篇所提出的节能措施,委托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依法对项目施工图进行节能审查。

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对施工图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节能标准。

建筑工程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竣工验收五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对达不到节能设计要求的工程,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纠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监督检查。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的,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颁发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市、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监察。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节能评估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承担节能评估的咨询机构在节能评估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意见失实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整改或取消其承担节能评估工作的资格,并可同时给予已支付节能评估费3-5倍罚款。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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