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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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是指为了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情况,以便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和对外经济合作提供基础数据,制定了一套完善的数据统计制度。

1. 统计范围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范围应包括我国企业及其他组织对境外投资的各类项目,包括海外投资、境外并购、境外设立企业等等。

2. 统计责任统计责任由国家统计局负责,各级统计机构负责执行,并及时报送相关数据给国家统计局。

3. 统计对象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对象应为我国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对外直接投资项目。

对于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投资,应由外国投资者报送相关数据给国家统计局。

4. 统计指标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指标主要包括投资金额、投资行业、投资国家/地区、投资类型等。

其中,投资金额应以实际投资金额为准,包括资本金、收购价格等。

5. 统计方法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方法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核实抽样等方式。

国家统计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要求企业或组织提供更详细的统计数据。

6. 统计报告企业和其他组织应按照规定的统计时间周期,及时向国家统计局报送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

国家统计局应及时公布统计结果,并提供给相关政府部门和研究机构使用。

7. 关联方统计对于与投资企业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的投资,也应纳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范围。

这可以避免统计数据的遗漏和失真,更准确地反映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整体情况。

8. 数据保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统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国家统计局和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统计数据的安全性。

总之,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更好地了解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情况,促进我国企业的境外发展。

在统计实践中,不断完善统计方法和报告制度,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有助于更好地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经济合作的需要。

对外资产负债交易统计制度(20131128版)

对外资产负债交易统计制度(20131128版)

对外资产负债交易统计制度(20131128版)附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2013年11月2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二条规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程序,负责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进行监督、检查;统计、汇总并公布国际收支状况和国际投资头寸状况;制定、修改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制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及报表。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九条规定:中国境内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和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证券、期货、期权等交易的交易商,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支局申报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注意事项及流程指引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注意事项及流程指引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注意事项及流程指引工作注意事项: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即2010年度境内投资者基本情况表、境外企业基本情况表、境内投资者与境外企业间投资收益分配情况表(办事处不填此表)、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货物进出口情况表四表。

2.“表内企业详细名称”填写企业全称,并盖章,要求盖章内容清晰;“单位所属行业类别和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在统计制度上均有详细的解释;“计量单位”每个表有不同的单位要求,请填表人注意区分;“填报人”请填写报表人姓名;“联系方式”请填写报表人办公室电话、手机,以便核对时联系。

特别事项:表一境内投资者基本情况(注意事项: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千元),企业名称填投资主体的名称。

表二境外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为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上的企业名称;年末从业人数为2011年12月31日时的从业人数,包括国外人员;对所在国缴纳税金总额一项,生产型企业必须填写)。

表三境内投资者与境外企业间投资,收益分配情况(此表办事处不填,累计对外直接投资额一项为自成立以来所有投资的累计)。

表五中,当期流量为2011年的流量情况,期末存量为历年的总和。

3.请填表人员填全表内有实际的各项。

4.填表前和填表过程中请详看填表说明,如有不明之处请电话咨询。

5.省厅和潍坊要求必须用申领电子钥匙登陆系统后填写,不允许以手工填写方式,请各企业申请电子钥匙登陆填写各表,一个企业多个境外投资企业者申领一个电子钥匙即可,撤销的不用填写,停产的也可以不用填写,但需提供境外投资企业停产情况说明,即停产原因,停产时间,后期计划等内容。

6.所有表格填妥后打印两份,盖章,于6月5日前报送到寿光市商务局外经科(商务小区人大楼458室),审核后统一上报到潍坊市商务局。

流程指引:一、申领CA证书1.企业下载“CA证书申请表”和“国富安CA数字证书用户协议书”(可在“山东国际商务网”的“境外处”子站中“表格下载”栏目下载),并认真填写。

2.办理CA证书的费用标准和汇款信息。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解读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解读
目的地企业
有持股境外企业在 10%及以上的主体填 报,境外企业为首个
投资目的地企业
2017年暂不报
有持股境外企业在 10%及以上的主体填 报,境外企业为首个
投资目的地企业
有通过境外企业再投 资活动的主体填报, 表中左列境外企业或 项目指投资最终目的 地相应的企业和项目 有通过首个投资目的 地企业再投资回中国 内地并持股在10%以
三、统计制度解读
(一)总则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四)主要指标解释及概念界定 (五)附录
第一部分:总说明
包括调查目的、统计调查范围、主要调查 内容、统计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及调查时 间、组织方式和渠道、填报要求、统计资 料的公布八项内容。
重点掌握
1、统计调查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发生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境内
商务部涉及对外承包工程业务首例行政处罚
商务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合函[2016]822 号)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和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 法》,我部对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铁三局)违规参与尼日利亚沿海 铁路(以下简称尼铁)项目进行了立案调 查。
处罚结果:对中铁三局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 元人民币罚款。
上的企业主体填报
FDIN8表
FDIN9表
FDIN10表 FDIY1表 FDIY2表 FDIY3表 FDIY4表 FDIY5表
文化及相关产业对外投资基本 情况
境外主要矿产资源情况
主要国际产能合作领域情况 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按出 资方式分组) 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按投 资构成分组) 对外投资并购基本事项
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货物进口总值:指通 过境外企业在报告年度内进口的各种货物 价值的总和。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对其国内企业对外投资进行统计和监测而建立起来的一套制度和机制。

这个制度旨在提供有关国家或地区对外直接投资的准确、及时和全面的数据,以便政府、企业和研究机构能够有效地进行经济政策制定和决策。

下面将从对外直接投资的定义、统计指标和流程等方面对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对外直接投资可以定义为跨国公司或个人在一个国家以外地区的境外实体上的投资。

这种投资是在境外实体的股权或资产中持有超过10%的投票权,表明对境外实体的实质性控制。

对外直接投资主要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再投资利润等。

在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中,统计指标是十分重要的内容。

一般来说,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指标包括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和对外直接投资流量。

对外直接投资存量是指特定时点上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直接投资。

对外直接投资流量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特定时期内对外直接投资的净数额。

此外,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还应包括对外直接投资的行业分布、地区分布、形式分布和投资方向等指标。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流程一般包括数据收集、数据处理、数据发布和数据分析等环节。

数据收集是指通过对跨国公司、境外实体、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等进行调查和统计,获取有关对外直接投资的数据。

数据处理是指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和清洗,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数据发布是指将处理后的数据进行公开和发布,以便相关机构和公众可以得到最新的数据信息。

数据分析是指基于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进行研究和分析,探索对外直接投资的特点、趋势和影响因素等。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在国际间有广泛的应用。

各国和地区通过制定和实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可以了解和监测国际间资本流动的情况,判断对外直接投资的趋势和影响,制定和调整经济政策,以促进经济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

同时,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为企业提供了信息和数据,可以辅助企业决策和投资战略的制定。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规程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规程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规程一、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国对外投资动态发展情况,科学研判和分析对外投资发展趋势,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支撑,根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制定商务部实施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在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主管部门)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并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的境内投资主体(以下简称投资主体)。

三、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投资主体为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由其总部向商务部报告;投资主体为地方企业的,向投资主体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四、投资主体按照“凡备案(核准)必报告”的原则履行其对外投资报告义务,按规定报告对外投资事前、事中、事后关键环节信息。

五、投资主体履行报告义务,是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照本规程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报告所要求的数据和信息。

六、投资主体应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n中)的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进入“备案(核准)报告”子模块(以下简称“子模块”)开展除第七条外的其他内容的报告。

七、投资主体的境内出资部分,应在实际投资发生的次月,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要求,报送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FDIY1、FDIY2、FDIY6表)。

投资主体的境外出资部分,应在实际投向境外最终目的地企业的次月,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要求,报送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月度情况(FDIY6表)。

八、投资主体应每半年报送以下信息:(一)境外企业合规建设情况。

信息需按照《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半年报告表(一)》的格式填写(见附件1);(二)境外企业遇到投资障碍情况。

信息需按照《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半年报告表(二)》的格式填写(见附件2)。

投资主体应于每半年后10个自然日内通过子模块完成上半年的报告工作。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半年后15个自然日内通过子模块完成对本辖区投资主体上半年报告信息的汇总并提交商务部。

惩戒措施及相关法律依据

惩戒措施及相关法律依据
(三)未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或者未按 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的。
第二十八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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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
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存缴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规 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 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 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 拒报统计资料。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条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当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证书》 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境外投资出现第二十八至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违反本 办法其他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
外汇登记、购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深入研究投资目的地投资
汇、汇出手续 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注意防范风险。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
等。
资质有要求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4.有关管理部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遵守投资目的地法律法规、尊
门停止对严重 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

2003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介绍

2003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介绍

前言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客观、真实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实际情况,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加强对我国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活动的宏观动态监管,为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掌握情况、制定政策、指导工作以及建立我国资本项目预警机制提供依据,2002年12月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共同制定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外经贸合发[2002]549号)。

制度所涉及的对外直接投资的定义、统计原则及计算方法等是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基准定义》(第三版)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为基础建立的。

制度规定,境内投资主体所属行业类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执行,境外企业所属行业类别参照执行;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也包括境内投资主体对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投资。

国家统计局为《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有关指标及统计方法等设定方面做了大量的指导,铁道部、司法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部门在2003年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收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第一次对社会公众发布我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打下了基础,深表感谢。

本公报所发布有关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数据均为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对其他国家(地区)及中国内地的直接投资。

一、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概况2003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额29亿美元,扣除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对境内投资主体的反向投资,投资净额为28.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5.5%;截至2003年,中国累计对外直接投资总额334亿美元, 扣除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对境内投资主体的反向投资,累计对外直接投资净额332亿美元。

据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发布的2003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02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出总额为6470亿美元,存量为68660亿美元,以此为基期进行测算,2003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分别相当于全球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存量的0.45%和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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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总说明 (7)二、报表目录 (9)三、调查表式(一)综合报表金融业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按国别地区分组FDI金融N1表) (11)金融业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FDI金融N2表) (12)金融业境内投资者拥有的境外企业基本情况(FDI金融N3表) (13)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情况(按国别地区分组FDI金融Y1表) (14)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情况(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FDI金融Y2表) (15)(二)基层报表境内投资者基本情况(FDIN1表) (16)境外企业基本情况(FDIN2表) (17)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存量情况(FDIN3表) (18)成员企业间债务工具情况(FDIN4表) (19)对外直接投资收入情况(FDIN5表) (20)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情况(FDIN6表) (21)境外企业返程投资情况(FDIN7表) (22)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货物进出口情况(FDIN8表) (23)境外主要作物种植情况(FDIN9表) (24)文化及相关产业对外投资基本情况(FDIN10表) (25)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按出资方式分组FDIY1表) (27)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按投资构成分组FDIY2表) (28)对外投资并购基本事项(FDIY3表) (29)农业对外投资合作情况(FDIY4表) (30)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情况(FDIY5表) (31)文化及相关产业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FDIY6表) (32)(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 (33)(二)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35)(三)国别(地区)统计代码表 (38)(四)数据来源参考表式:境外企业基本信息采集表 (45)(五)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47)四、主要概念及指标解释 (50)一、总说明(一)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实际情况,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咨询、监督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全貌,为国家分析境外投资发展趋势,监测宏观运行,制定促进导向政策和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建立我国资本项目预警机制提供依据。

(三)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发生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境内投资者)。

(四)本制度所称对外直接投资是指我国境内投资者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参股、兼并、收购国(境)外企业,拥有该企业10% 或以上的股权,并以拥有或控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

(五)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报送。

1、商务部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要求,负责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统计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2、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全国金融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管理金融业境内投资者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商务部提供金融领域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3、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非金融业境内投资者 (不包括该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的企业,下同) 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商务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4、境内投资者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表式搜集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的统计资料,综合编制、汇总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或外汇局报送本单位的统计资料。

(六)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范围主要包括境内投资者通过直接投资方式在境外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投票权或其他等价利益的各类公司型和非公司型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

境外企业按设立的方式主要分为境外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分支机构。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境内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境外企业的基本情况;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存量情况;成员企业间债务工具情况;对外直接投资收入情况;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货物进出口情况;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情况;境外企业返程投资情况;境外主要作物种植情况;文化及相关产业对外投资情况;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投资情况;对外投资并购情况;农业对外投资合作情况;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情况等。

(七)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指标主要包括:对外直接投资额;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年末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反向投资额;股权;收益再投资;债务工具;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年末从业人数;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出口额;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进口额;对所在国缴纳的税金总额等。

(八)本制度采用定期填报统计报表方式,收集、整理统计资料。

调查表分为年度报表和月度报表。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外汇局根据需要对重点统计调查项目采取典型调查方式,收集、整理统计资料,具体办法另文制定。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报表报送渠道:1、境内投资者为中央企业、单位的,直接向商务部报送统计报表。

2、境内投资者为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的,直接向外汇局报送统计报表。

3、其他境内投资者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4、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不包括中央企业)的统计资料并上报商务部,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

5、外汇局负责收集、审核、汇总金融业境内投资者的统计资料,向商务部提供金融部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6、商务部负责汇总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并报国家统计局,同时共享外汇局使用。

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涉及的所有境外企业均按1、2、3渠道报送。

(九)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采取定期公布制度。

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管理中使用的以及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外汇局公布的统计资料为准。

年度统计数据由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外汇局于次年9月30日前以统计公报形式对外公布,月度统计数据由商务部于月后30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发布会形式对外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每年1季度,商务部根据月度统计数据生成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初步数据,同比计算基期为上年度统计初步数据。

对外公布的对外直接投资月度统计数据包括商务部根据上年度收益再投资测算的月度收益再投资,商务部根据测算比例将月度收益再投资分摊到有关行业、地区、省份等。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外汇局可根据对外直接投资实际情况对本年月度数据及上年度年报数据予以调整,年度最终数据以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为准。

(十)逢国家法定的节假日,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顺延。

(十一)本制度使用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按海关总署制定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执行。

法人单位代码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代码填报。

境内投资者所属行业类别按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执行,境外企业所属行业类别参照执行。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按照国家统计局2012年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执行。

二、统计报表目录(一)综合报表(二)基层报表(续表)三、调查表式(一)综合报表金融业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按国别地区分组)表号:FDI金融N1表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号:商合函[2015] 6号有效期限:两年综合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2 0 年计量单位:万美元、家填报人: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 0 年月日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年度我国金融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家地区分布情况。

2.本表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于年后7月20日前向商务部提供。

3.国家(地区)代码见附录三。

金融业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按国民经济经济行业分组)表号:FDI金融N2表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号:商合函[2015] 6号有效期限:两年综合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2 0 年计量单位:万美元填报人: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 0 年月日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年度我国金融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对外直接投资行业分布情况。

2.本表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于年后7月20日前向商务部提供。

3.行业分组见附录一。

金融业境内投资者拥有的境外企业基本情况表号:FDI金融N3表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号:商合函[2015] 6号有效期限:两年综合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2 0 年计量单位:万美元、家、人填报人: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 0 年月日说明: 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年度我国金融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对外直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和经营活动情况。

2.本表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于年后7月20日前向商务部提供。

(按国别地区分组)表号:FDI金融Y1表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号:商合函[2015] 6号有效期限:两年综合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2 0 年 1- 月计量单位:万美元填报人: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 0 年月日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期我国金融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家地区分布情况。

2.本表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于月后15日内向商务部提供。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表号:FDI金融Y2表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号:商合函[2015] 6号有效期限:两年综合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2 0 年 1- 月计量单位:万美元填报人: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 0 年月日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期我国金融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的行业分布情况。

2.本表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于月后15日内向商务部提供。

3. 行业类别见附录一。

(二)基层报表境内投资者基本情况表号:FDIN1表企业(单位)名称:制定机关:商务部组织机构代码:□□□□□□□□—□国家统计局单位所属行业代码: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号:商合函[2015] 6号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有效期限:两年2 0 年计量单位:人民币千元、千人、个填报人: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 2 0 年月日说明:1.本表反映报告年度拥有境外企业的境内投资者基本情况,由该境内投资者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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