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4-票据种类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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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总结知识点汇总

票据总结知识点汇总

票据总结知识点汇总一、票据的定义和特点1. 票据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要求支付一定金额的钱款的凭证。

2. 票据具有特定的格式和要素,包括票据种类、票面金额、出票日期、付款人、收款人、出票人、付款期限等。

3. 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可流通性和转让性。

二、票据的种类1. 汇票:由债权人向债务人直接要求支付一定金额的汇款凭证。

2. 本票:由债权人向债务人本票直接要求支付一定金额的金额凭证。

3. 支票:由付款人向收款人开具的、要求收款人从指定账户中支付一定金额的凭证。

4. 票据式存款证明书:由银行向持票人确认其存款金额和期限的凭证。

三、票据的要素1. 出票人:出具票据的人或单位。

2. 收款人:持票人中的收款对象。

3. 付款人:票据的支付人。

4. 付款期限:票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

5. 票面金额:票据上所载金额。

6. 出票日期:票据发出的日期。

四、票据的转让1. 票据是可以转让的,持票人可以通过背书或者为转让做出书面声明来转让票据。

2.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面背面签名,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其他人。

3. 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委托背书,转让背书是将票据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委托背书是授权受让人代为收款。

五、票据的清偿和要求1. 收款人持票据到期后,可以向付款人要求支付票面金额。

2. 如果付款人无法履行支付义务,收款人可以向出票人和背书人要求支付。

3. 如果票据被盗或丢失,应及时向付款人出具声明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六、票据的特殊类型1.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票据:无条件承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2. 有条件支付的指示票据:根据某种条件才能支付的票据。

3. 保函票据:出票人以自己的信用为第三人的债务支付保证的票据。

4. 押汇票据:以货物或其他财产作为抵押的票据。

七、票据的应用领域1. 商业活动中的贸易结算,例如进出口贸易中的信用证结算和银行承兑汇票。

2. 企业融资,例如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作为质押或担保处理的标的。

3. 个人生活中的借款借据和存款单据。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各章节详解_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三)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各章节详解_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三)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考点24:票据的种类(一)从票据当事人角度分类(二)从付款期限角度分类【提示1】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提示2】我国的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有效。

(三)银行汇票的特殊之处1.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四)本票的特殊之处1.我国的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2.本票的出票人即为付款人,因此,本票出票时的绝对记载事项不包括“付款人名称”。

(1)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3)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等)取得汇票的,不涉及背书连续的问题;只要取得票据的人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就可以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四)非转让背书1.委托收款背书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可以代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2.质押背书(1)记载事项①以票据质押,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但如果在票据上记载质押文句表明了质押意思的(如“为担保”、“为设质”等),也应视为其有效。

②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2)效果记载“质押”文句后,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的前手的票据责任。

4种票据结算方式

4种票据结算方式

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转账银行汇票票据银行本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现金结算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托收承付——国企用非现金结算非票据委托收款(支付结算)信用卡——单位和个人用汇兑票据和结算凭证上不可更改的是: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都可以用银行汇票、支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是单位之间的各种款项结算时使用的结算方式商业汇票的承兑总结:商业汇票(法人及其他组织—单位用,个人之间不能用,相当于一张欠条,银行或购货方承兑,该欠条欠款时间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承兑实际上是承诺付款,只有承兑人承诺付款后才涉及到提示付款的问题,所以,提示承兑肯定是在提示付款之前。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拿着票去找付款人,问他票据到期后会不会给自己付款;如果付款人同意到期付款,就是接受了承兑,那么持票人就等着到期后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就可以了;如果付款人拒绝承诺到期付款,就是拒绝承兑,那么持票人可以要求付款人开具拒绝证明,然后拿着拒绝证明去找自己的前手或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提示付款,就是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拿着票据去找付款人,要求他付款。

参见表格来理解一下:提示承兑期限:1、见票即付的票据(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无需承兑;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3、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4、支票的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商业汇票的背书1.记载事项在票据法中,票据行为附条件的,因行为不同,其法律后果均不同:(1)出票时付款附条件的,票据无效;(2)背书时附条件的,视为无条件;但该背书是有效的(3)保证附条件的,视为无条件;但该保证是有效的(4)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以上背书和保证附条件的,都只是所附条件无票据效力,但该背书和保证都是有效的。

各种票据区别汇总

各种票据区别汇总
票据种类 银行汇票 区分项目
性质
自付证券
商业汇票 委托证券
各类表格区别
银行本票 自付证券
支票 委托证券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出票人、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种类
银行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本票(定额、不定额)
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
适用范围 用途 出票人
了,就只能转账
银行,有直接支付责任
单位、个人、有直接支付责任
是否可以背书转让 可以
可以
可以
可以
是否可以贴现 绝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 提示承兑期限
不可以
1.表明票据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1.付款地 2.出票地 3.付款日期
不需要承兑
可以
不可以
1.表明票据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1.付款地 2.出票地 3.付款日期
1.表明票据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没有付款人
1.付款地 2.出票地
单位、个人、同城、异地
单位、同城、异地
1.可用于转账、 2.填明现金字样的两方都是个人的可以支取现金
只能用于转账
银行,有直接支付责任
单位,无直接支付责任,有担保责任
单位、个人、同一票区交换区
单位、个人、同一票区交换区
1.现金支票可以支取现金
1.可用于转账、
2.转账支票可以转账
2.填明现金字样的两方都是个人的可以支取现金 3.普通支票既可以现金,也可以转账。若划线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一、非税收入类票据(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额通用凭证。

(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

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

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委托手续,使用委托单位领购的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代收相应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三.医疗收费票据(一)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医疗收费票据是会记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卫生、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二)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非营利医疗机构。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其中,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以及具有医疗救治资质和功能的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所、站)等公共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

第二章 四、票据结算

第二章 四、票据结算

第二章会计要素与会计科目四、票据结算1.票据概述(1)票据的概念、种类和特征(如表2.17所示)表2.17 票据的概念、种类和特征(2)票据行为成立的条件(如表2.18所示)表2.18 票据行为成立的条件(3)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力。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是双重请求权,但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不是选择性的。

付款请求权是票据上第一顺序权利,也是票据上的主要权利;追索权是票据上第二顺序权利,是一种附条件的权利。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如表2. 19所示)。

考生应注意: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例40 单项选择题】票据是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 ),当票据上记载的金额得以全部支付时,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消灭了。

(2010年下半年第16题)A. 交易证券B.资金证券C.有价证券D.流通证券【答案】C【解析】票据是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当票据上记载的金额得以全部支付时,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消灭了。

【例41 单项选择题】根据《票据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 )。

(2009年下半年第18题)A. 其签章有效B.其签章无效C.签章人因此成为票据上债务人D.其他票据当事人可据此签章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票据权利【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效力。

根据《票据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高教社2023经济法(第四版)教学课件项目十 票据法律制度

高教社2023经济法(第四版)教学课件项目十  票据法律制度
兑文句和承兑人签章是绝对应记载事项,承兑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但见票后定期付款的 汇票,则必须记载日期。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 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则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其作出拒绝承兑证明, 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二)承兑的效力 承兑的效力在于确定汇票付款人的付款责任。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 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二、票据的变造
(一)票据的变造的含义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二)票据变造的责任 存在票据变造时,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 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任务二 汇票 2-1 汇票的票据行为
三、票据行为的种类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 票据行为;2.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以背书目的为标 准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其中非转让背书,是指以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 的背书,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应当连续;背书不得附有条件。3.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 签章的行为。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4.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 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保证人必须在 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未 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票据种类

票据种类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种类票据种类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结算包括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的结算。

我们就上述结算方式作一简单介绍。

一、支票1、定义——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特点:(1)无金额起点的限制;(2)可支取现金或用于转账;(3)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内(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到期日为节假日时则依次顺延;(4)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5)可以挂失。

3、适用範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地区的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準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

4、使用方式签发支票:必须记载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缺少以上记载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支票取现:收款人须在支票背面背书;支票转账:委托收款的支票或经背书转让的支票须按规定背书;支票挂失:已签发的支票(必须已填写收款人名称)遗失,可以在付款期内向银行申请挂失,如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支票的领用与注销:存款人领用支票须填写“支票领用单”,再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账户结清时,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还回开户行注销。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所需款项,欠缺记载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出票人必须预留银行签章或支付密码,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凡发现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煺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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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兑
是指远期票据的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票 据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行为的完成包括记载“Accepted”(承兑) 字样并签名和将已承兑票据进行交付两个动作。
付款人在承兑票据后就变成承兑人,承担到期向 持票人支付的主要责任。
➢ 参加承兑
承兑包括普通承兑和限制承兑。 普通承兑是指无附加修改票据文义的保留性付款记载的
票据当事人
A(出票人) B(收款人) C(被背书人) D(被背书人)
(背书人)
(背书人)
(持票人)
E (付款人)
(承兑人)
F (保证人)
主债务人
从债务人
债权人
票据行为
狭义的票据行为
是以承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而做的必要形式 的法律行为。
广义的票据行为
是指一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 或消亡的各种行为。
4-票据种类
A公司欣然接受B公司的建议,给B公司签发了 汇票。
B公司将这张由我国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市分行 承兑的远期汇票在新加坡的一家美国银行贴现 了400万美元后,就无影无踪了,连一张胶合 板都不交给A公司。
一年后,新加坡的美国银行将这张承兑了的远 期汇票提请我国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市分行付款 。
➢ 票据的基本关系
提示性、文义性、金钱性、债权性和返 还性
3.票据的作用 支付工具 流通工具 抵消债务工具 信用融资工具
3.2 票据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与责任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
➢ 是开立、签发和交付票据的人。
收款人
➢ 是收取票款的人,是首先拥有票据的人,即第 一持票人。
付款人
➢ 是接受票据和付款命令或付款委托的人,又称 受票人。
承兑。
限制承兑是指以明白的条款改变票据原有文义的承兑。
常见的限制承兑有: ➢ 有条件承兑 ➢ 部分承兑 ➢ 限定付款地点的承兑 ➢ 修改付款期限的承兑
4.保证
是指非票据债务人凭自己的信用,对票据的有关 债务人(如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等)支付票 款进行担保的附属票据行为。
保证一经做出,保证人即与被保证人负有相同的 责任。
背书可以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1)转让背书
1)特别背书
又称记名背书或完全背书,是由背书人先记载被背书 人名称再签章的一种背书形式。
例如:
Pay to the order of B Co., New York (支付B公司的指定人)
[或Pay to B Co. or Order, New York (支付B公司或其指定人)]
[或Pay to B Co., New York
(支付B公司)]
For A Company, London.
Signature
2)空白背书 又称不记名背书,是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
背书转让的流程
顺序 当事人名称
1
2
被背书人
B
C
背书人
A(收款人)
B
3
4
D
E(持票人)
C
D
(2)非转让背书
③ 付款人不是票据义务人(本票例外)。
2.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签字并交付给被背书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影响: (1)对背书人(债务人) ① 失去票据及票据权利 ② 向后手证明前手签名的真实性和票据的有效性 ③ 担保承兑和付款 (2)对被背书人(债权人)
享有票据的全部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前手越多,票据权利 越有保障。
最后,由我国该承兑银行付给新加坡的美国银 行400万美元而结案。
评述:
本案中,对于这张远期汇票,A公司为出票人,B 公司 为收款人,我国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市分行为承兑人。
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胶合板买卖合同是该票据的基础关 系。
新加坡的美国银行因向B公司支付400万美元的对价而 成为这张汇票的善意持票人。
1)托收背书 是指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代收票款而对票据所做的一
种背书。 这种背书仅赋予被背书人代收票款的权利,被背书人
虽然持有票据,但没有获得票据所有权,不得将票据 权利转让,票据也不能再流通。 2)质押背书 是指背书人以票据的债权做抵押而对票据所做的一种 背书。在质押期内,背书人仍是该票据的所有权人; 若背书人到期无力赎回,被背书人可以依法实现其质 权成为正当持票人,并可以自身名义行使追索权。 3)限制性背书 它是指支付给被背书人的指示中带有限制性的词语, 以防止票据继续转让的一种背书。
票据的最大特点就是,票据法律关系一经形成,即与基 础关系相分离,票据基础关系的存在和有效与否并不对 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产生影响。
因此,尽管B公司实际上没有交货,或者A公司并没有足 够的款项存在承兑银行,都不影响新加坡的美国银行对 承兑银行的付款请求权。
第三章 票据概述
3.1 票据的概念、特性与作用 3.2 票据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与责任 3.3 票据的法律系统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如附有条件,并不影响保证 人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5.提示
是指持票人将票据提交给票据上的付款人,要 求付款人按照票据上的指示承兑或付款的票据 行为。
提示可以分为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两种。
6.付款 付款是指持票人在规定的时效内,在规定的地点
3.1.1 票据的概念、特性与作用
1.票据的概念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是记
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 狭义的票据(Bill)是指以支付一定款项为
目的的特定证券,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无 条件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在一定日期支付 确定金额的流通证券。
2.票据的特性 设权性 流通性 要式性 无因性
票据进入流通领域后派生出的其他当事人
背书人
➢ 背书人是在票据背面签字以将票据转让他人的人。
被背书人
➢ 被背书人是接受票据权利转让的人,他是票据的债权 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保证人
➢ 保证人是为票据债务人的行为提供担保并在票据上签 章的人,他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持票人
➢ 持票人是指拥有票据的人。
广义票据行为示意图
主票据行为
出票
狭义票据行为
背书
广
附属票据行为
承兑
参加承兑


保证



提示


付款
参加付款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准票据行为

拒付
追索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按照票据法规定签发票据并交付收款 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影响:
① 出票人成为主债务人,担保付款、担保承兑。票据被 拒付时,接受追索。
② 收款人成为主债权人,拥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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