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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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

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

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简介:知识产权保护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之一,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可以鼓励创新、保护创意,进而推动经济的繁荣。

作为世界经济大国,德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一直走在前沿。

同时,德国也受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规范和约束,在欧洲范围内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本文将介绍德国与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分析其特点和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德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1. 专利保护德国专利制度建立在德国专利法和欧洲专利公约的基础上。

根据德国专利法,任何人在德国境内发明的新技术、新产品或者新的工业应用方式,都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专利持有人可以在专利有效期内独家享有该项发明的使用权,这样可以鼓励科学家和企业家进行创新研发。

专利制度对于创新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 商标保护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德国商标保护制度旨在保护商标的产权。

根据德国商标法,任何个人或者法人都可以申请商标保护,商标每十年需要续展一次,以保持其有效性。

商标的注册将赋予持有者对该商标的独家使用权,使消费者能够准确识别和辨别不同品牌的商品和服务。

3. 著作权保护德国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原创性和独创性。

作品可以是文学、科学、艺术、音乐、戏剧等表现形式。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作品进行复制、传播、公开展示或者利用。

这种保护制度鼓励创作,增强了创作者的权益保护意识,促进了文化产业的繁荣。

二、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1. 欧洲专利制度欧洲专利组织(EPO)负责颁发欧洲专利证书,该证书在欧洲范围内有效。

这种制度将欧洲各国的专利授权合并为一份专利,使得企业可以在整个欧洲市场上享受统一的专利保护。

这一制度对于促进企业的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欧盟商标制度欧盟商标注册是一种在欧洲各国范围内受保护的商标。

注册的商标可以在欧盟成员国内进行商业活动,获得统一的商标保护。

欧盟商标制度为企业提供了一种更便捷、一致的商标注册和保护方式,有效地避免了在各个国家分别注册商标的复杂性和成本。

欧盟专利的审查制度是怎样的

欧盟专利的审查制度是怎样的

欧洲专利局是一个地区性的国家间的专利组织,只对欧洲国家开放。

其审查制度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在形式审查中,首先审查是否提供了完整信息和文件以确认申请欧洲专利的申请日,接着审查是否要求了优先权以及是否及时缴纳费用等。

如果上述审查合格,接着检查申请人是否按规定递交了申请所需的文件,包括专利申请的表格和内容,译文,发明人信息等。

如果申请提交时未提交权利要求书,需要在提交日起两个月内提交。

欧洲专利检索工作1、由欧洲专利局进行专利的检索工作。

如果申请人需要,也可以在递交申请时同时要求进行检索,以便加快审查速度。

检索报告将参考与评价新颖性、创造性相关的文件来进行。

2、在检索的同时,欧洲专利局将审查发明主题是否符合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

申请人在收到检索报告后,可以参考该报告决定是否继续欧洲专利局的审查过程,即是否进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1、在实质审查中,将对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审查员将针对技术方案中的缺陷和障碍下发审查通知书。

如果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没有消除障碍,专利申请将予以驳回。

2、如果通过实质审查,并顺利授权,在授权后三个月内,需要在指定国家进行登记,以使得专利生效。

如果指定国家的官方语言为欧洲专利局的审查语言,则只需要登记即可,如果指定国家的官方语言不是英语、德语、法语中的一种,则在登记时还应提交翻译成该官方语言的专利文件,如说明书、或至少权利要求书。

授权公告期在授权公告后9个月内,除专利权人外的任何人都有权提出异议。

若提起异议,将启动异议程序,异议程序的结果可能是专利撤销、专利部分维持或者异议驳回。

若公告后9个月时间届满后,没有他人提出异议,专利将获得保护。

上诉(Appeal)和异议程序(1)上诉对于不予受理、专利申请驳回等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审查决定,在收到审查决定后的指定期限内申请人可以向欧洲专利局的上诉委员会(EPO’s boards of appeal)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审查决定。

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

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

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创新和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德国作为欧洲的经济大国,以及欧盟这个庞大的经济体,都拥有着较为完善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历史悠久且不断发展完善。

在专利方面,德国专利法对发明给予了明确的保护。

发明专利的授予需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德国的专利审查程序严谨,以确保专利的质量和有效性。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其保护的要求相对较低,审查程序也较为简便,能为一些技术改进提供较快的保护。

商标是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德国的商标法为商标所有者提供了有力的保护。

商标可以是文字、图形、颜色组合等,只要具有显著特征,能够将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提供者区分开来。

德国不仅对在本国注册的商标进行保护,对于在欧盟范围内注册的商标,也依照相关法律予以保障。

著作权在德国的知识产权体系中同样占据重要地位。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如书籍、音乐、电影等,自创作完成之时起,作者就自动享有著作权。

这种保护不仅涵盖了作品的复制和传播,还包括对作品的改编和公开表演等权利。

德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也相当健全。

在民事领域,知识产权所有者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刑事方面,对于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如大规模的盗版和假冒,会受到刑事处罚。

在欧盟层面,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在不断加强和统一。

欧盟通过一系列的指令和法规,协调成员国之间的知识产权法律,以促进欧盟内部市场的统一和公平竞争。

欧盟的专利制度旨在建立一个统一的专利体系,即“欧洲专利”。

获得欧洲专利的发明在多个欧盟成员国都能得到保护,这大大降低了专利申请人的成本和程序复杂性。

欧盟的商标制度以“欧盟商标”为核心。

注册一个欧盟商标,可以在整个欧盟范围内获得保护,无需在每个成员国分别注册。

这为企业在欧盟范围内开展业务提供了便利,也加强了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

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

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

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简称EPC)是一个国际专利公约,旨在为发明家和创新者提供统一的专利申请制度。

EPC旨在为欧洲国家提供一个统一的专利申请程序,从而减少了专利申请的成本和复杂性。

为确保其有效实施,EPC还制定了一系列实施细则。

以下是关于EPC实施细则主要内容的详细介绍。

首先,EPC的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专利申请程序的要求和步骤。

根据实施细则,专利申请人需要提交一份申请文件,其中包括专利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

申请文件还需要满足一系列规范要求,如文件格式、语言要求等。

其次,实施细则还规定了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

根据EPC的规定,专利申请需要经过欧洲专利局进行审查。

实施细则规定了审查程序的具体步骤和要求,包括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对专利申请的内容审查等。

审查程序还包括对专利权要求的审查和考虑对专利申请的异议。

此外,EPC的实施细则还规定了专利申请的公开和公告程序。

根据实施细则,专利申请需要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公开和公告,以便公众了解专利的内容和范围。

实施细则还规定了公开和公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实施细则还包括对专利申请的程序的规定。

根据实施细则,专利申请需要进行程序,以确定专利的先前技术。

实施细则规定了程序的要求和程序,包括报告的提交和评估等。

此外,实施细则还规定了对专利申请的审查决定的规定。

根据实施细则,欧洲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是否授予专利。

实施细则规定了审查决定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对审查决定的通知、复审程序、授予专利的要求等。

最后,实施细则还包括了一个关于专利的续展程序的规定。

根据实施细则,专利申请人可以选择对已授予的专利进行续展,以延长专利的保护期限。

实施细则规定了续展程序的要求和程序,包括续展申请的提交、续展费用的支付等。

总体而言,欧洲专利公约的实施细则为欧洲国家提供了一个统一的专利申请制度,并规定了详细的程序和要求。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简介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 EU)是一个由28个成员国组成的政治经济联盟。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欧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努力。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由一系列的法律、条约和规定组成,主要包括欧洲专利法、欧洲商标法和欧洲版权法等。

这些法律和条约的实施旨在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为创新者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促进知识产权的交易和流通。

欧洲专利法欧洲专利法是欧盟内部对发明和创新的保护框架。

根据欧洲专利法,一项发明只需通过欧洲专利局的审查程序,就能够在欧盟内获得统一的专利保护。

这使得创新者能够更便捷地在欧盟内部进行专利申请,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效率。

欧洲商标法欧洲商标法旨在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

根据欧洲商标法,商标注册人可以获得在欧盟内部的独家使用权,并可以防止他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似商标。

这为企业在欧盟市场上建立品牌形象和市场份额提供了保护。

欧洲版权法欧洲版权法对文学作品、音乐作品、艺术作品、软件等表达形式的著作权进行了保护。

根据欧洲版权法,作者或版权持有人可以获得对其作品的独占使用权,其他人未经授权不得复制、修改、传播或展示其作品。

这为创作者保护创作成果、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欧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努力欧盟一直致力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创新者的权益,推动经济发展。

以下是欧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一些主要举措:欧洲专利法院欧洲专利法院是欧盟成员国间负责处理专利纠纷的专门机构。

该法院独立于欧洲专利局,并负责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诉讼案件。

欧洲专利法院的成立为专利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便利和高效的途径,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行性。

欧洲知识产权局欧洲知识产权局是欧盟的一个机构,负责管理和保护欧洲专利和商标。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欧盟知识产权制度1、简介1.1 背景欧洲联盟(EU)是一个由28个成员国组成的政治和经济联盟,其中包括欧洲大陆上的一些最大的经济体。

1.2 目的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旨在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促进经济发展和创新竞争力的提高。

2、基本概念2.1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在创造和发展新的知识、技术和文化作品时所享有的法律控制权。

2.2 著作权著作权是一种保护文字、音乐、艺术作品等的知识产权。

2.3 专利专利是一种保护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

2.4 商标商标是一种用来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可以是文字、图形、图案、声音等。

2.5 工业设计工业设计是保护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

2.6 地理标志地理标志是指由特定地理区域产出的产品,具有与该地区相关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

2.7 供应链知识产权供应链知识产权是指在供应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

3、著作权保护3.1 著作权法欧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来保护著作权,包括版权法、著作权法和相关权利法。

3.2 著作权的对象著作权可以保护文字、音乐、艺术作品、电影、电视节目、数据库等。

3.3 著作权的权利著作权授权著作权人对其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展示、表演和修改等权利。

3.4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根据不同类型的作品和国家法律规定而不同。

4、专利保护4.1 专利法欧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来保护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包括专利法和相关权利法。

4.2 专利的对象专利可以保护新的发明、创造性的技术解决方案和工业应用。

4.3 专利的权利专利授权专利持有人对其发明享有排他权,禁止他人在其保护范围内制造、销售或使用该发明。

4.4 专利的保护期限专利的保护期限根据国际协议和欧盟成员国的法律规定而不同。

5、商标保护5.1 商标法欧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来保护商标,包括商标法和相关权利法。

5.2 商标的注册商标的注册使商标所有人能够在一定的地理范围内使用和保护该商标。

5.3 商标的使用和保护商标所有人有责任合理使用和保护商标,以免侵犯他人的商标权益。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欧盟知识产权制度一、简介欧洲联盟(EU)是由欧洲国家组成的政治和经济联盟,它建立了一套知识产权制度,旨在保护和促进创新、发明和知识产权的权益。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涵盖了专利、商标、版权、设计和地理标识等领域。

本文将详细介绍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各个方面。

二、专利制度1. 欧洲专利局(EPO)简介- 公司设立和任务- 专利申请流程概述- 专利费用和期限2. 欧洲专利的保护范围- 欧洲专利的有效性- 专利权的转让和许可- 专利侵权和争议解决3. 欧洲专利的国际保护- 欧洲专利合作条约(EPC) - 欧洲专利的转化和验证三、商标制度1. 欧洲联盟商标局(EUIPO)简介 - 商标注册程序和要求- 商标分类和评估2. 欧洲联盟商标的权益保护- 商标权的获得和保护- 商标侵权和争议解决3. 欧洲联盟商标的国际保护- 马德里体系- 其他国际商标协定四、版权制度1. 欧洲版权法简介- 发布和保护版权作品- 著作权的终止和转让2. 数字单一市场和版权争议- 数字单一市场倡议- 网络侵权和文件共享问题3. 数字版权管理和授权- 版权管理组织(CMO)- 跨国数字版权授权五、设计制度1. 欧洲联盟设计局简介- 注册设计和非注册设计- 设计保护期限和费用2. 设计的侵权和争议解决- 设计权的保护范围和条件- 设计侵权纠纷和解决途径3. 设计的国际保护- 国际注册设计(Hague系统) - 地理标识和商业秘密保护六、地理标识1. 欧洲地理标识和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识的定义和保护- 地理标志产品的认证和制度2. 地理标识和欧洲传统专有名词- 传统专有名词的保护原则- 传统专有名词的证明和管理3. 欧洲地理标识的国际保护- 地理标识的国际协定和组织- 地理标识的跨国保护和应用扩展内容:1、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欧洲专利申请表格;附件二:欧洲商标注册指南;附件三:版权许可合同范本;附件四:设计保护费用表)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专利:一种对发明的保护,给予发明人在一定时间内享有排他权的权利;商标: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志;版权:对以文字、音乐、图片等形式表达的作品的保护权;设计:产品外观的特征和整体布局;地理标识:指明商品产地的标志)。

欧洲专利制度

欧洲专利制度

欧洲专利制度欧洲专利制度,是欧洲各国为了保护发明创造,并鼓励革新技术和发明,而统一制定的法规和流程。

它是欧洲专利局(EPO)为了推动欧洲发明创新,所采取的一种专利保护体制。

欧洲专利制度分为三大部分:一是欧洲专利申请流程;二是欧洲专利登记流程;三是欧洲专利实施流程。

欧洲专利申请流程:欧洲专利申请流程主要包括申请材料的收集和准备,申请的实体内容的设计,以及申请的缴费处理。

欧洲各国的专利申请流程中,欧洲专利管理机构会对专利申请的内容作出审查,并根据专利申请的法律法规,做出是否可行的判断。

如申请被批准,则可以正式进入登记阶段。

欧洲专利登记流程:欧洲专利登记流程主要包括申请者准备专利报告、审查专利文件,欧洲专利管理机构会对专利文件中提供的内容进行审查,对是否可以登记专利进行审核,并给出审核结果。

欧洲专利实施流程:欧洲专利实施流程主要包括专利的发布和通知,专利的实施和维护,以及专利的终止等步骤。

在此过程中,欧洲专利管理机构会不断地监督和管理所有关于欧洲专利的问题,以确保专利权利者能够有效地实施和维护专利,并正确处理专利相关纠纷。

欧洲专利制度的设计和实施,在提升欧洲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它通过保护发明创造者的专利权利,激励和鼓励革新技术及发明,从而为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了贡献。

同时,这种专利保护制度也降低了知识产权争议的可能性,保护了发明创造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有效地创造了一个安全稳定、公平合理的专利竞争环境。

通过对欧洲专利制度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欧洲专利制度为欧洲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提供了有力的保护,有利于推动欧洲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发明创新,还能够降低专利权纠纷的发生,从而保护发明创造者的利益。

因此,未来发明创造的发展空间或将有助于欧洲的更大经济发展,更多的新颖先进的技术及发明将被开发出来,从而推进欧洲的社会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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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3年的经济危机使自由贸易理论失去了 影响力,一些以前批评专利保护的人现在也认 为专利保护是促进国内经济发展的手段。即使 在普鲁斯,确信专利保护是有益的观点也占据 上了上风。为了世界博览会的举办,1873年在 维也纳召开了国际专利大会,这对于专利保护 也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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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门子的主持下,成立了德意志专利保 护协会(Deutsche Patentschutzverein)。该 协会起草了一份法律草案,这份草案与西门子 所写的一份意见书一起在1876年呈交给了俾 斯麦。 1877年5月25日就颁布了《专利法》,同 年7月1日该法生效,之后不久又在柏林设立 了皇家专利局(Kaiserliche Patentamt)。
但协商很难协调:一方面,普鲁斯的经济政策 是不利于专利保护的;而另一方面,其他国家,特 别是南德的成员国,对专利保护又是持肯定态度的。 因此,1842年关税联盟国订立的《专利公约》只是 确定了一些基本原则:专利只能授予给新的、有财 产性的客体;在其他成员国的使用过程被视为是破 坏新颖性的;任何成员国必须像对待其自己的国民 一样,以同样的前提条件授予其它成员国国民专利 (“国民待遇原则”)。为了促进国与国之间的贸易, 对专利效力进行了限制:授予的专利不再具有禁止 进口或者销售专利客体的权利,同样也没有禁止使 用这些客体的权利。
两种特权:发明特权和引进特权
直至19世纪,由于现代交通工具使得 技术文献的交流变得容易方便,人们才普 遍的认为,单纯转让的发明(不再)是值 得保护的成果。因此,就取消了引进特权 和引进专利。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提出
14世纪的时候就已经出现了个别引进特权与发 明特权:来自Flandern的Weber和来自Delft的 Tuchwirker获得了在英格兰的引进特权、 Sachsen 和Böhmen的人取得了有关从矿山抽水设备的发明 特权。 15世纪:在米兰出现的引进生产丝绸(从佛罗 伦萨)的特权、在Ferrara的引进制造金箔(从威尼 斯)和生产丝绸锦缎(从Genua)的特权,在威尼 斯的引进印刷技术(从德国)的特权; 16世纪:在法国有了引进的生产威尼斯式水晶 的特权、在英格兰则有了引进的生产一种特殊类型 玻璃的特权 。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提出
众多的国境线切割了德意志联邦的地域, 从而阻碍了经济的发展。这种众多的国境线 对于保护发明就意味着,如果要在任一国家 寻求保护,就必须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则分别 来申请。 1833年建立的关税联盟(Zollverein)不 断地召开研讨会协商专利制度。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提出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提出
由于当时没有什么其他成文的规定,《1474 年的威尼斯法》就具有了一个特别重要的地位。它 规定,对于一个---成熟可使用的---新的和有独创性 的设备装置可以在一个行政机关申请一个10年长 的保护,任何未经原创者同意的模仿,都有受到罚 款和销毁未经允许生产的客体的威胁。这部法律的 目的旨在通过这些反对模仿和阻止侵犯创作者荣誉 的预防措施,激励有才华的人给国家带来有益的发 明。 但是,发明人是否由该法而获得了好处,迄 今也没有任何的记载。实际上,即使在当时的威尼 斯,君主授予的特权仍是唯一保护发明的办法。
1948年10月1日分别在达姆施塔特和柏林设立了 受理处。在这里可以递交具有优先权效力的申请,但 还不能获得保护。1949年10月1日在慕尼黑建立了德 国专利局,作为柏林帝国专利局的继承者,随后还在 柏林设立德国专利局的“柏林办公室”。德国专利局 这时授予的专利是不进行全面在先审查的,只是在 1952年1月1日之后递交的申请才又开始进行全面的在 先审查。 1953年又重新公布了《专利法》和《实用新型 法》,直至这时才在联邦德国和西柏林的范围内恢复 了专利制度。这种恢复---尽管有个别的修改---在内容 和组织上实质上也只是到了战前的状态。
专利保护的支持者强调,保护发明能够 激励发明活动,从而有利于工业的发展,促 进企业家投资创新,而且还能避免对新发明 进行保密这种不利于发明活动的措施。 由于没有足够的专利保护,结果导致了 德意志工业产品落后,缺乏出口的能力---这 首先在世界博览会上,来后又在1876年的费 城博览会上表现了出来---,也使得许多发明 人移民外国 。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提出
申请人可以依据其所缴费用的相应等级, 请求5,10或者15年的保护,这些法国法的规 定在某些方面是以英国法为榜样的。 法国法与英国法的根本区别是,在法国法 中不对新颖性或者有用性进行官方的预先审查。 对于专利权人是否有权拥有这个发明的问题, 则是在以后有争议的时候,交由法院来裁决的。 因为如果要进行这样的审查,就马上会使人想 到刚刚才克服的行会和行政机关对工商业者的 约束 。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提出
§2. 1877年的德国《专利法》之前的 历史
在普鲁斯,17世纪中叶之后,基于国家 财政上的考虑,根据机会主义的经济政策, 授予的是行业垄断。这受到了一部分人的激 烈批评。这种垄断给予发明的似乎不是特权, 而是金钱的奖励。直到18世纪末叶,才开始 对发明进行保护。这种根据全国通用法律授 予的特权,被认为是国王的恩赐。申请和授 予的特权的数量都很少,主要是有关棉花和 丝绸生产的特权。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提出
相比于普鲁斯而言,巴伐利亚和符腾堡 对于专利的态度就要友好些。 在符腾堡,1819年的《宪法》明显地区 分了两种特权。一种只是由法律授予的行业 特权;另一种则是由政府授予的,长达10年 的发明特权。1823年和1836年的《工商业条 例》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它们没有要求 要进行事先审查,还允许有引进特权。
特权的有效期是有限制的,大多数是5 至10年,个别情况中也有是权利人整个一生 的。 如果没有得到权利人的同意就使用了发 明,那么对此的制裁的就是---在国库与权利 人之间进行分配的---罚款,此外,还会受到 没收和销毁未经同意生产的产品的威胁。 授予特权的形式就是签发一个官方证书 称之为“litterae patentes”(开着口的信), 这就是今天“专利”这种表述的来源。
欧洲专利制度的历史与发展
§1. 从特权制度到专利法的立法 §2. 1877年的德国《专利法》之前 的历史 §3. 1877年之后的德国专利立法 §4. 欧洲专利制度的发展 §5. 法律渊源 组织 §6. 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发展趋势
§ 1. 从特权制度到专利法的立法
直至近代,都还在设立行会,仍受到行 会势力的影响。但在中世纪行将就木的时候, 人们的思想就出现了普遍的突破。国家君主 以及城市政府对那些引进创新的发明人和企 业授予特权(Privilegien)。
§3. 1877年之后的德国专利立法
1891年的改革: 1891年4月7日的《专利法》:这部法律将破坏 新颖性的书面公开限制在了申请之前最近100年内 的书面公开(这种新颖性概念一直保留到了1977 年)。 对于简单的技术创新专利局对发明可专利性进行 的事先审查以及高昂的专利费,都是一种不经济的 开支。于是人们试图通过1876年的《式样和模型的 著作权法》用一种简便廉价的方法来保护这种简单 的技术创新。但这一努力却并没有获得成功,这是 因为这部法律只适用以美感为目的的,而不是以实 用为目的构形。1891年6月1日的《实用新型法》弥 补了这一缺陷。
1936年5月5日的改革,尽管是处在国家 社会主义时期,但它并不是“第三帝国”的作 品。这次改革的大部分结果直至今天仍然都是 有效的 。
1945年之后专利制度的恢复,1968年之 前的改革。 第二次世界大战使得专利局的活动受到 了巨大的限制,到了1945年4月就完全陷入 了瘫痪。1948年之后才开始逐渐复苏。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提出
在法国,特权在专制时代对于促进大规 模的工业生产扮演了一个特殊的角色。它使 得新建立的王室手工制造业能够对付已设立 的,大多数是小的工商业者的阻碍,甚至还 能对付老的特权权利人以及对付完全僵化了 行会制度 。 当时的经济政策目标要求要有一个严格 的实施义务,否则就会受到丧失优先权利的 制裁 。
几乎不存在确定的有关授予特权的规则。虽然 授予特权是君主的恩赐,但也不能说君主就是随意 授予特权的。15和16世纪的实践使人们确认了某些 前提条件:优先提出申请的人、保护客体的新颖性 (但只要求是在受保护的领土范围内)、可实施性 (在多数情况中是要通过“实验”来证明的)、有 用性。 随着申请的数量以及需要事先审查任务的增多, 促使了君主们要努力平等地去处理这些申请和审查, 不听审查员意见的情况是很少的。
16世纪中叶开始的特权制度的蜕化现象导 致了现代专利法产生。 特权制度的这种蜕化现象主要是在英格兰 和法国导致了专制统治和重商主义的经济政 策。 出现了完全围,增 大了特权负担。 对这种滥用特权制度的反对就导致了---在 英格兰很快地,而在法国则是在大革命时期--取消了所有的垄断和特权。
1850年左右形成的反专利运动:
自由主义的经济思想以及自由贸易的 理论对普鲁斯的管理者们产生了很强的 影响,使得专利授予率出现了大幅下降: 在50和60年代几乎90%的专利申请遭到 了拒绝。此外,还出现了要求彻底取消 专利保护的呼声。
自由贸易主义学派拒绝专利保护的态度, 是与技术人员、工程师和企业家改进保护发 明的积极努力背道而驰的。首先积极推进保 护发明的是1856年成立的德意志工程师协会, 然后还有德意志化学学会。Werner von Siemens对于专利保护作出了杰出的贡献, 他在1836年发表了一份支持专利保护的意见 书。
在早期特的权制种,特权并不是可以与 现代专利相比的独占权。在某些情况中,就 是通过合同承诺给予创新者一定的优惠 (Vergünstigungen);有的时候,创新者还 获得了附加的特权:要求使用其发明的第三 人支付报酬。如果在特权中规定了报酬的数 量,那么就不能禁止那些已经支付了报酬的 人使用发明。 随着时间的流逝,如果没有特权者同意 任何人不允许使用创新的规定,渐渐地占据 了主导地位(独占权)。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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