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认定公告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广大中小学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业化强的教师队伍,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电化教育、校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凡出现《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师德“一票否决”20种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条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
第五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级的次数,应达到申报上一级职务最低任职年限的要求。
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级者,当年不得申报。
第六条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
第七条结合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近5年年均继续教育学时或学分符合要求。
第八条城镇公办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支)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应参加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巡回指导和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等工作。
教研、电教人员每年应到农村学校开展专题调研,并通过教研、培训等工作推动问题的解决与教育教学质量提升。
上半年福建漳州平和县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上半年福建漳州平和县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根据闽教人〔2015〕42号、闽教师〔2020〕19号和《漳州市教育局关于2020年上半年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即(漳教人〔2020〕82号)文件精神,我县2020年上半年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开始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范围: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及我省、我市规定的申请条件,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户籍或居住地在(须办理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漳州市;漳州市辖区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漳州市学习、工作和生活,或持有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福建省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港澳台居民;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漳州市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或持有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福建省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港澳台居民。
驻漳部队现役军人(含现役武警)。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符合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闽教师〔2018〕20号)的规定,完成所有检查项目且体检合格。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2019年第二批次教师资格证书信息领取公告

1996-07-13 汉族 小学 1996-03-13 汉族 小学 1993-12-02 汉族 小学 1997-05-31 汉族 初级中学 1995-06-07 汉族 幼儿园 1998-10-20 汉族 小学 1997-08-22 汉族 初级中学 1997-10-14 汉族 小学 1995-07-21 汉族 小学 1998-02-01 汉族 幼儿园 1997-08-27 汉族 小学 1998-10-25 汉族 幼儿园 1989-11-10 汉族 小学 1990-02-16 汉族 小学 1998-03-14 汉族 小学 1997-11-13 汉族 小学 1990-10-20 汉族 小学 1996-11-11 汉族 初级中学 1995-11-19 汉族 初级中学 1996-01-03 汉族 小学 1996-12-10 汉族 初级中学 1995-03-25 汉族 初级中学 1997-09-17 汉族 小学 1995-07-29 汉族 初级中学 1996-11-09 汉族 初级中学 1997-06-26 汉族 小学 1989-10-10 汉族 初级中学 1996-10-27 汉族 小学 1996-04-16 汉族 初级中学 1997-07-01 汉族 初级中学
2019*******1557 026 1号窗口
27 牟小宇 女 1998-08-23 汉族 幼儿园 幼儿园
2019*******1080 027 1号窗口
28 孔凡霞 女 1991-02-19 汉族 小学 29 赵悦 女 1997-04-02 汉族 小学 30 马小奇 女 1998-09-26 汉族 幼儿园 31 杜明月 女 1997-03-26 汉族 初级中学 32 安琪 女 1996-11-19 汉族 小学 33 管玉秀 女 1999-01-10 汉族 小学 34 骆雪 女 1991-12-30 汉族 小学 35 秦琪 女 1992-06-06 汉族 小学 36 刘晓 女 1989-05-02 汉族 幼儿园 37 鞠高杰 女 1996-06-18 汉族 小学 38 孙凤萍 女 1998-07-03 汉族 幼儿园 39 杨丹 女 1990-04-17 汉族 小学 40 王楠 女 1998-07-06 汉族 幼儿园 41 赵庆港 男 1997-04-26 汉族 小学 42 田聪 女 1998-09-17 汉族 幼儿园 43 张佳慧 女 1997-09-30 汉族 小学 44 周敏 女 1997-03-20 汉族 小学 45 丁熠 女 1997-03-03 汉族 小学 46 陈业静 女 1997-01-16 汉族 幼儿园 47 刘云龙 男 1998-02-01 汉族 幼儿园 48 赵欣颖 女 1997-04-29 汉族 幼儿园 49 庄芸 女 1997-10-04 汉族 幼儿园 50 丁月娥 女 1989-09-23 汉族 幼儿园 51 万紫璇 女 1998-08-03 汉族 小学 52 陈宣阳 女 1995-11-10 汉族 小学 53 周琳 女 1997-01-27 汉族 初级中学 54 丁一涵 女 1998-07-17 汉族 小学 55 尚雨涵 女 1998-05-18 汉族 小学 56 董世红 女 1983-01-01 汉族 小学 57 宋宇杰 男 1996-10-07 汉族 小学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5.29•【字号】•【施行日期】2019.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各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鲁教师字〔2009〕1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2019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范围我省各类高等学校现担任或拟担任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二、申请条件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二)具备中国公民身份;在我省高等学校担任或拟担任教学工作的港澳台居民,可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提出申请。
(三)具有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1.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暨教师资格笔试合格证》。
2.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办法及标准(试行)》由受委托高校(指受我厅委托认定本校教师资格的高等学校,下同)或省统一组织面试,成绩合格。
3.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高等学校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上述条件中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第1、4项中规定的条件。
关于开展福建省2021年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认定工作通知

【导语】关于开展福建省2021年福州市中⼩学幼⼉园⾻⼲教师和学科带头⼈认定⼯作通知已发布。
为深⼊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全⾯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的实施意见》,根据《福州市⼈民政府关于全⾯实施福州市⾼素质教育⼈才促进⼯程的意见》(榕政综〔2015〕76号)的要求,为做好“⼗三五”与“⼗四五”教育⼈才培养认定衔接⼯作,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福州市中⼩学、幼⼉园⾻⼲教师和学科带头⼈认定⼯作。
现将具体⼯作通知如下。
⽆忧考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供您参考。
⼀、认定对象 福州市中⼩学、幼⼉园(含省属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福州教育研究院在编在岗教师。
省中⼩学教学⽼师、省学科带头⼈、实验教师不作为市级⾻⼲教师和学科带头⼈认定对象。
⼆、认定办法 (⼀)申报⼈员不能同时申报认定市级学科带头⼈和⾻⼲教师。
(⼆)获得福建省教育厅、省总⼯会举办的福建省第五届中⼩学教师教学⼤赛三等奖及以上的教师,在申报认定市级⾻⼲教师时,予以直接认定,只需提交获奖证书复印件和《福州市名优⾻⼲教师申报⼈员花名册》。
(三)通过材料评审、业务考核的⽅式,对符合认定条件且业务考核合格的申报⼈员,经公⽰后予以确认。
材料评审包括师德表现、教学⼯作、教科研⼯作、⽰范辐射作⽤等⽅⾯。
业务考核具体安排将在福州市教育局站另⾏通知。
三、推荐程序 各有关学校(单位)应按照⾃下⽽上、逐级推荐、好中选优的原则开展推荐⼯作。
1.学校(单位)应将本通知向教师公开并组织教师申报。
2.申报⼈员如实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填写内容应与所提供的材料相⼀致。
3.各县(市)区教育局,省、市属学校(单位)应严格按照⽂件的条件要求(附件1、2)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其中“基本条件”不作时间要求,其他申报材料有效⽇期截⽌⾄2021年8⽉31⽇。
不符合条件的⼈员不予推荐,对申报⼈员较低的单位将予以通报。
4.申报⼈员的《福州市名优⾻⼲教师认定考核表》应在学校(单位)内公⽰5个⼯作⽇,公⽰⽆异议后申报材料加盖公章报所在教育主管部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人[2001]4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人[200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f9f030df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09.png)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年5月14日教人〔2001〕4号)为保证教师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依据全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会议精神,我部制定了《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全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会议的精神,充分认识我国教师队伍建设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明确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对于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推动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全教会精神,坚持依法治教、依法管理,促进教师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严格把住教师队伍入口关,形成高质量的教师队伍;形成多渠道的教师培养体系,拓展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途径;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法律保障,创造师资条件。
二、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要依法设立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范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行为;严格掌握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范围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杜绝擅自修改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扩大或缩小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范围的现象;严格遵循教师资格认定程序,不得随意变动。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的组织工作,对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三、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任务十分艰巨,组织领导工作至关重要。
各地在确保全国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总体进程的前提下,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
【精品】中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教师准备材料(2)

中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教师准备材料(2)目录一、中小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目录 (1)二、资格、资历材料1.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2)2.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情况登记表 (3)3.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及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 (4)4.原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5)5.原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 (6)6.原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 (7)7.工资审批表 (8)8.聘用合同 (9)9.年度考核表(近5年以来) (10)10.教师资格证 (11)11.普通话证 (12)12.继续教育证书 (13)13.校(园)长培训合格证 (14)14.城镇学校教师农村任教情况材料 (15)15.义务教育教师交流轮岗情况材料 (16)16.公示材料(公示文件及公示结果)…………………………………………………………17三、专业理论1.能力经历要求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单位提供证明材料) (18)四、育人工作1.师德师风表现材料 (19)2.担任班主任、学生辅导员或年级组长工作情况[或承担课外活动小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过程性实证材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考核材料、所带班级/课外活动小组/个人获奖证书或育人工作创新成果(附在学校及以上范围产生推动作用的证明)] …………20五、教学工作1.大小循环教学工作安排表 (21)2.开设选修课、开发校本课程、指导学生开展的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和研究性学习材料…2 23.近5年来教育、教学(课时)工作量(教学课程安排表及学校有关证明) (23)4.附近1个学年的教案或学案 (24)5.教学质量评估,学生评教和教师评议优秀率情况 (25)6.教研员:教学示范课、研究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开设情况;听评课情况及当地教师测评满意率情况(从事电教、装备、招生、督导人员参照) (26)六、教科研工作1.参加课题研究、教改实验、主持过校级以上研究项目成果(提供教学案例、专业性文章。
福州市教育局、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3年福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3年福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教育局,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1.10•【字号】榕教人〔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福州市教育局、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3年福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榕教人〔2024〕1号各县(市)区教育局、人社局,省、市属学校(单位),市管民办学校: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闽教师〔2023〕71号)精神,现就做好2023年福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及条件(一)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教研、电化教育、校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具备相应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教师职称,其任职年限及任职条件计算时间均截止2023年8月31日。
(二)评审条件按照《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福建省幼儿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执行。
为落实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要求,取消正高级教师条件中第十一条第3点“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获得县级以上表彰,或个人获得县级以上综合表彰或者与班主任(德育)工作相关的市级以上专项表彰”和高级教师第十五条第2点中“获校级以上表彰奖励”的要求。
(三)在特殊教育学校、农村学校累计任教满25年以上且仍在特教或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可采取“定向评审、定向使用”的办法进行申报(填报附件22)。
评审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
通过人员取得的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只限定在特定实施范围内聘任和流动,同时只允许聘任在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初始级别。
通过人员今后脱离特教或农村学校(不含因城镇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变更性质的农村学校)工作岗位的,应按程序进行重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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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认定公告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19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19〕1号)和《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政策说明》(闽教人〔2015〕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9年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时间
今年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时间为4月8日至5月31日、6月10日至7月25日、9月11日至12月15日三个时段(因特殊情况中国教师资格网需要维护关网时间除外),系统开放时间为每天7:00-24:00,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开放。
具体时间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安排,并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予以公布。
请各地在中国教师资格网和信息系统开放时间内,合理安排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报名、现场确认、审批和数据管理等工作,信息系统锁定后不再对各认定机构开放。
如系统开放时间有调整,请以中国教师资格网通知为准。
二、受理机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三、认定范围
2019年在福建省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包括:
(一)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
(二)2015年1月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
四、认定条件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户籍或居住地在福建省;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福建省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或持有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福建省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港澳台居民;福建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甲等(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其中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五、认定程序
(一)网上报名。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实行网上报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在相应认定机构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申报,填写报名信息。
同一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成功申领后的一年内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再申领第二本教师资格证书。
(二)体格检查。
各认定机构组织申请人按规定流程和体检标准,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具体安排以各认定机构网站发布的认定公告为准。
(三)现场确认(受理)。
网上申请成功后,申请人还须准备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在认定机构规定的时间进行提交、现场确认报名。
全日制师范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可委托所在高校统一办理。
(四)审核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五)颁发证书。
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六、申请材料
(一)所有申请人员应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原件(在有效期内)。
2.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以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
3.学历证书原件,其中,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在现场确认时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应提供所在高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全部所学课程及成绩证明。
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
学历信息经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
4.《个人承诺书》(申请人在网上申报界面下载打印、本人签名拍照后,在填写申报信息时按程序要求上传)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明原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经过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比对成功的可不提交)。
6.《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
7.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8.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各类申请人员除上述材料之外,还应分别提交的材料
1.2015年1月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属于省内高校毕业的,应提交加盖“福建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专用章”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件;属于省外高校毕业的,应提交相应学历层次毕业院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全部所学课程及成绩证明原件(可从本人人事档案中复印并加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2.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考试合格证明经认定系统能验证通过的可不提交,否则需由申请人在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上自行打印进一步确认。
3.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还应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
官方微信:学赞教师
学赞教师官网:
2020年福建教招交流群:758452462
福建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