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境监测和环境执法技能竞赛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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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环发[2008]38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8.03.07
【实施日期】2008.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渝环发〔2008〕38号)
各区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对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是促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减少污染排放强度和减轻环境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适应环境保护工作实现三个历史性转变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5〕15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确定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没有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大并对环境质量影响严重的企业应当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二)市环保局根据工作需要每年确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重点,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按照工作重点上报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

重庆开州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开州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规范(试行)2011-7-20发布2011-8-1实施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发布前言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建管处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起草。

本技术规范于2011年7月20日批准。

本技术规范自2011年8月1日起试行。

本技术规范为试行版,适用于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其余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并可依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参考《各类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要点》予以适当调整。

请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以便健全完善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解释。

目录1、总则 (6)2、术语 (9)2.1环境监理机构 (9)2.2环境监理工程师 (9)2.3总环境监理工程师 (10)2.4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代表 (10)2.5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 (10)2.6环境监理员 (11)2.7环境监理方案 (11)2.8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11)2.9工地例会 (11)2.10工程变更 (12)2.11工程环境保护计量 (12)2.12旁站 (12)2.13巡视 (12)2.14平行检验 (12)2.16费用索赔 (13)2.17临时延期建议 (13)2.18延期建议 (13)3、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依据 (14)3.1 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14)3.2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 (14)3.3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14)3.4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 (15)3.5 项目的环保设计文件 (15)3.6 工程环境监理合同及工程承包合同 (15)4、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16)4.1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 (16)4.2 环境监理人员的职责 (17)4.3 环境监理设施 (19)5、环境监理方案及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21)5.1 环境监理方案 (21)5.2 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22)6、施工阶段的环境监理工作 (24)6.1 制定环境监理工作程序的一般规定 (24)6.2 施工准备阶段的环境监理工作 (24)6.3 工地例会 (26)6.4 工程目标控制工作 (27)6.5工程环境保护造价控制工作 (29)6.6工程进度控制工作 (31)6.7 环境保护验收 (32)6.8环境质量保修期的环境监理工作 (33)7、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34)7.1 工程暂停及复工 (34)7.2 工程变更的管理 (35)7.3 费用索赔的处理 (37)7.4 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 (39)7.5 合同争议的调解 (40)7.6 合同的解除 (41)8、施工阶段环境监理资料的管理 (43)8.1 环境监理资料 (43)8.2 环境监理月报 (44)8.3 环境监理工作总结 (45)9、环保设备采购环境监理与环保设备监造 (47)9.1 环保设备采购环境监理 (47)9.2 环保设备监造 (48)9.3 环保设备采购环境监理与环保设备监造的环境监理资料 (51)10、附则 (54)附件一(参考性附件)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方案编制技术大纲 (55)附件二(参考性附件)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方案实施细则 (65)附件三(参考性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监理报告编制技术大纲 70 附件四(参考性附件)各类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要点 (74)附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基本表式 (94)1 总则1.1为指导我市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加强和提高环境监理管理水平,促进全市环境监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渝环发〔2016〕18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渝环发〔2016〕18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渝环发〔2016〕18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分局: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减轻小微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第33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不需审批和备案)建设项目名录》(以下简称《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名录》),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以下事项做好有关工作。

一、列入《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名录》的建设项目,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或备案手续,免于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出具《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通知书》(见附件)。

二、列入《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名录》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我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名录》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各分局负责环评和“三同时”管理,对其中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并且不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扰民事件的项目,可予以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渝环发〔2012〕《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名录(修订)》四、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75号)同时废止。

政府部门公告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政府部门公告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政府部门公告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尊敬的市民朋友们: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态质量,我市政府部门决定制定本公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环境监测与评估1. 严格执行环境监测标准,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加大对空气、水质、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测频率和范围。

2. 加强环境评估工作,对新建工程、产业项目等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强制执行环评报告制度。

二、推进节能减排工作1. 鼓励企事业单位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清洁能源,减少能源消耗和排放。

2. 严格限制高污染、高能耗企业的新增和扩建,加强对这些企业的监管和治理。

3. 引导市民居民采用低碳生活方式,倡导节约用水、用电、用气,减少个人碳排放。

三、加强环境执法和监管1. 建立健全环境执法工作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依法查处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违规行为。

2. 完善环境监管体系,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监管,确保其合规运营。

3. 鼓励市民积极参与环境监督,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处理。

四、促进环境意识的普及1. 加强环境教育宣传,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和环境素养,培养绿色发展的理念。

2. 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宣讲活动,提供环保技术咨询和指导,鼓励市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五、落实环境保护责任1.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环保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合力。

2. 对环境保护短板和存在问题,要加大整改力度,确保环境治理工作的持续推进。

3. 加强环保工作监督和考核,对环境治理成效明显的区域和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请广大市民朋友们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环保工作,自觉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共同推动可持续发展与美好生活的实现。

谢谢大家!特此通知。

XX市政府部门日期:XXXX年X月XX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重点企业名单的通告-渝环[2012]5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重点企业名单的通告-渝环[2012]5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重点企业名单的通告正文:----------------------------------------------------------------------------------------------------------------------------------------------------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重点企业名单的通告(渝环〔2012〕5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北部新区环保局:序号企业名称1重庆神弛电池有限责任公司2重庆龙健金属制造有限公司3重庆市沙坪坝区永华电镀厂4重庆渝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5重庆天勤材料有限公司6重庆地质仪器厂7重庆市双桥区天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8重庆前卫仪表有限责任公司9重庆虎溪电机厂10中铝西南铝板带有限公司11重庆铁马工业集团有限公司12重庆太仓科技有限公司13重庆华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14重庆武陵硅业有限公司15重庆武陵光伏材料有限公司16渝德科技(重庆)有限公司17重庆军通机电有限责任公司18重庆精准印刷制版有限公司19重庆邱家榨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重庆丰都光明食品贸易有限公司21重庆细水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22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3葵花药业集团(重庆)有限公司24重庆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25重庆市邵新煤化有限公司26重庆窗钩厂27葛洲坝易普力重庆力能民爆器材有限公司28重庆市城口燕山锰业有限责任公司29重庆英斯凯化工有限公司30重庆格林电池有限公司31重庆帕卡濑精有限公司32重庆石龙电镀有限责任公司33重庆斯塔蓄电池有限公司34重庆华丰蓄电池(集团)有限公司35重庆上邦蓄电池有限公司36重庆万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7重庆顶正包材有限公司38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39重庆博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40重庆卡福汽车制动转向系统有限公司41重庆秦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42长安福特总裁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43重庆奇仙中药材开发有限公司44重庆天圣药用胶囊有限公司45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46重庆裕祥电池有限公司47重庆华萃金属表面处理有限责任公司48重庆乾林实业有限公司49重庆川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特此通告。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全⽂」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全⽂」 第⼋⼗三条市和区县(⾃治县)⼈民政府应当建⽴健全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环境执法监督体系。

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要求,建⽴环境监测⽹络,组织开展本⾏政区域的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及放射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定期将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向本级⼈民政府报告和向有关部门通报。

市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四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和本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监测报告或证明,并对其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对监测结论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次。

第⼋⼗五条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和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设置环境质量监测点(断⾯)及污染源监测点。

禁⽌擅⾃撤销或变动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环境质量监测点(断⾯)和污染源监测点。

第⼋⼗六条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对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以及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执⾏情况进⾏检查。

被检查者必须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检查。

现场检查可以采取采样、监测、摄影、摄像、⽂字记录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式。

检查记录由当事⼈签字确认;当事⼈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其证据效⼒。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的,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查封、暂扣: (⼀)⾮法转移或者处置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以及危险废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不当场查封、暂扣可能使违法⾏为证据灭失或者被转移的。

暂扣或者查封设施、物品,应当作出书⾯决定,并出具暂扣或者查封的设施、物品清单,交由当事⼈签名。

当事⼈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可由见证⼈签字证明或者以现场录⾳、录像等证据证明。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表彰环境监测技术援藏人员的通报-渝环[2014]209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表彰环境监测技术援藏人员的通报正文:----------------------------------------------------------------------------------------------------------------------------------------------------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表彰环境监测技术援藏人员的通报(渝环〔2014〕209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两江新区环保分局:按照环保部西南环保督查中心《关于商请技术援助西藏环境监测工作的函》(环保西南督函〔2014〕32号)的要求,2014年5月以来,我市从市环境监测中心和江北区、南岸区、荣昌县、垫江县、彭水县环境监测站选派了6名人员参加了环境监测技术援藏工作。

6名同志讲政治、顾大局、能吃苦、愿奉献,团结一致、奋发进取,克服了工作基础差、生活条件苦、高原反应大等种种困难,圆满完成了技术援藏工作任务,为提升西藏自治区环境监测技术水平做出了积极贡献,展现了重庆环境监测人员精湛的业务技能和良好的精神风貌,赢得了环保部西南环保督查中心、西藏自治区环保厅领导和同志们的一致好评。

经研究,决定对参加本次技术援藏的市环境监测中心刘坤、江北区环境监测站汤敏、南岸区环境监测站丁健刚、荣昌县环境监测站郑荣周、垫江县环境监测站曹伟、彭水县环境监测站王德宣6名同志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提高环境监测工作技能和水平。

全市环保系统干部职工要以受到表彰的同志为榜样,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全面完成“深化改革、守住底线、治理污染、完善考核、强化基础、确保安全”环保“六件大事”做出新贡献。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2014年9月24日——结束——。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第二批环境监理单位名单的通知-渝环发[2013]63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第二批环境监理单位名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第二批环境监理单位名单的通知(渝环发〔2013〕63号)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我市作为全国第二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省市,已在相关行业开展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

为进一步推进环境监理工作的开展,现将经我局审核通过的我市第二批环境监理单位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各环境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在部分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试点的通知》(渝环发〔2011〕74号)和《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规范(试行)》的要求,在名单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环境监理收费标准按《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工程环境监理单位名单及工程环境监理收费参考标准的通知》(渝环发〔2013〕9号)要求执行。

各环境监理单位签订环境监理合同后,应及时向我局备案。

联系人:陈劼;联系电话:89181939。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7月16日附件重庆市第二批环境监理单位名单序号环境监理单位业务范围联系人联系电话1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交通运输张兰军***********2中环(重庆)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化工医药石化、火电张兆一182****5927——结束——。

环境监测大比武试题答案2

2019年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技术大比武理论试题一、填空题(20分,每空0.5分)1.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的重要支撑。

2.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194---2017)要求,风向观测所用风向仪的测量范围一般为1-30 m/s,精度为±5% m/s。

3.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

4.我国现行的《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所指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5.当颗粒物手工采样器测量的流量与规定的工作点流量的偏差超过±%10 ,且持续时间超过了60s 时,采样器应停止抽取空气样品,同时停止采样时间累积。

6.玻璃量器的容量允差是指量器的实际容量与标称容量在限定范围内的误差值。

7.水质采集后,应尽快送实验室分析,防止和减少因生物因素、化学因素和物理因素而致水样中某些组分的浓度发生变化。

8.用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水中总汞时,须测量空白试样。

每分析一批样品应同时用无汞蒸馏水代替样品,按与样品测定相同的操作步骤制备2份空白试样。

9.我国《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所指等效连续A声级是,在规定的测量时间T内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简写为Leq ,单位dB(A)。

10.环境经济学是研究如何运用经济科学和环境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分析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矛盾,以及经济再生产、人口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三者之间的关系,选择经济、合理的物质变换方式,以便用最小的劳动消耗为人类创造清洁、舒适、优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的新兴学科。

11.水中的臭主要来源于生活污水或工业废水、天然物质分解或微生物、生物活动等。

12.生态系统的四个组成要素是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及非生物环境。

13.在全国生态监测与评价使用的土地利用/覆盖分类系统中,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和其他林地四类。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8.04.22•【字号】渝环发[2008]52号•【施行日期】2008.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渝环发〔2008〕52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为指导和规范重庆市各级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我局根据《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号),结合重庆实际,组织制定了《重庆市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重庆市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为指导和规范重庆市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依据《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全市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编制、人员结构、监测经费、监测用房、仪器设备配置等标准。

本标准规定全市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实行分级设置。

一级标准适用于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

二、三级标准适用于区县(自治县)环境监测站。

其中,二级标准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各级环境监测站可制定计划,分级别和等次建设达标。

一、机构编制及人员结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为独立法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人员编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规定详见表1。

二、监测经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各级政府应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经费支出。

环境监测业务运行费是维持各项环境监测业务正常、稳定运行的基本保障,应予重点保证,仪器设备购置费及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费是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基础条件,应予以支持。

环境监测经费标准详见表2。

注:业务费包括常规监测、质量保证、报告编写、信息统计、办公经费等费用,不含人员工资及重大专项监测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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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境监测和环境执法技能竞赛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环发[2007]67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7.08.31
【实施日期】2007.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境监测和环境执法技能竞赛的通知
(渝环发〔2007〕67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和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努力打造“西部领先、全国一流”的重庆环保,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市环保系统开展环境监测和环境执法技能竞赛,大力弘扬学习、创新、实干的精神,进一步营造奋发争先,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全面提高环保队伍综合素质,不断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竞赛形式内容
本次竞赛分为环境监测、环境执法两个主题,分别开展预赛和决赛。

预赛分主城区、
渝东北、渝东南、渝西四个片区进行(名单见附件1),片区的优胜者参加全市决赛。

决赛增加市环境监察总队和市环境监测中心。

竞赛的主要内容和具体形式附后(详见附件
2、3)。

二、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9月底前)。

牵头单位进行宣传发动,制定相应竞赛方案,明确竞赛标准,做好预赛准备工作。

各区县选拔推荐参赛人员。

(二)预赛和决赛阶段(10月):中旬,各片区在承办单位开展预赛,选拔优秀选手参加全市决赛。

下旬,分别在市环境监察总队和市环境监测中心开展决赛。

(三)总结评估阶段(11月上旬):各牵头组织单位对竞赛活动成效进行总结评估。

三、参赛对象
环境监测技能竞赛参加对象为全市环境监测人员,环境执法技能竞赛参加对象为全市环境监察人员。

四、竞赛裁判
预、决赛均由牵头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裁判,裁判人员的组成分别由市环境监测中心和市环境监察总队提出。

决赛时邀请市直机关党工委、市政府办公厅、市精神文明办等单位领导观摩、监督。

五、奖项设置
按照环境监测和环保执法分别设奖。

奖项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在全市环保系统进行通报表彰。

竞赛成绩纳入年度系统目标考核加分内容。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为强化技能竞赛活动领导,成立市环保系统技能竞赛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曹光辉
副组长:黄红唐幸群覃天英
成员:王力军张勇张智奎沈金强廖肇禹
杨伟智唐德刚涂传益
活动领导小组下设环境监测、环境执法两个竞赛组委会和领导小组办公室。

环境监测竞赛组委会由黄红副局长担任主任,并由市环保局科监处牵头、市环境监测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环境监测竞赛;环境执法竞赛组由唐幸群总队长担任主任,由市环境监察总队具体牵头组织实施环境执法竞赛。

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覃天英副巡视员担任主任,成员由局组织人事处、办公室、宣教处、计财处、科监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监察总队、后勤中心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竞赛活动的总协调。

七、有关要求
(一)牵头组织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制定活动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力求在效果上求实、形式上求活、内涵上求深、方法上求新、评选上求严,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各区县要精心组织,选派优秀人才参与竞赛活动,要借此次竞赛活动掀起比、学、赶、帮、超的学习氛围,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

(三)加大宣传,弘扬先进,增添竞赛活力,不断扩大环保系统在社会上的影响力、认知度,要注重发掘报道先进典型和先进事例。

附件:1.预赛片区划分;
2.全市环境监测技能竞赛实施方案;
3.全市环境执法技能竞赛实施方案。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1.
2007年全市环境执法和监测技能竞赛预赛片区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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