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重庆市市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2]77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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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12.28•【字号】渝环发[2007]100号•【施行日期】200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渝环发〔2007〕100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的精神,规范我市环境监测管理,提升环境监测能力,提高环境监测工作质量,争创“西部领先、全国一流”的重庆环境监测,我局决定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和强化环境监测工作职责环境监测工作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市、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要依法加强对辖区内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及社会服务性监测等环境监测活动管理。

要按照数据准确、代表性强、方法科学、传输及时的要求,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体系,为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及时跟踪污染源变化情况,及时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等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一)市环保局对全市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1.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监测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组织实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3.组织全市环境监测机构(含行业和企业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和监测人员上岗考核,组织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审核和检查,负责市控监测点位(断面)的管理;4.组织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发布全市环境监测信息;5.协调有关部门,将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和工作经费等全额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

6.组织制定本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7.组织本市跨区域环境监测质量仲裁;8.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

重庆市设计概算编制规定

重庆市设计概算编制规定

重庆市设计概算编制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概算编制方法 (2)第一节概算的编制依据 (2)第二节概算文件组成(2)一、单位工程概算书(2)二、单项工程综合概算书(3)三、建设项目总概算书 (3)四、概算编制说明内容(4)五、封面、签署页(扉页)和目录(4)六、概算表格式 (4)第三节概算费用的组成(4)一、概算总金额(4)二、建筑安装工程费(5)第三章概算费用标准及计算方法(6)第一节建筑安装工程费 (6)一、直接费(6)二、间接费(9)三、利润(10)四、安全文明施工费(11)五、工程定额测定费(12)六、税金(12)第二节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13)第三节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3)一、建设用地费用(13)二、技术咨询费用(14)(一)项目论证费(14)(二)研究试验费(15)(三)工程勘察设计费(15)(四)施工图审查费 (16)(五)环境影响评价费 (17)(六)招标代理费 (17)(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17) (八)工程建设监理费(18)(九)专利和专有技术使用费 (19)(十)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其它费(19) (十一)其他技术咨询费用(20)三、工程相关费用(20)四、工程建设管理费(20)(一)建设项目管理筹建费(20)(二)行政事业性收费(22)五、其他费用(23)(一)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 (23)(二)工程保险费(23)(三)生产准备及开办费 (24)(四)联合试运转费(24)(五)其他相关费用(25)第四节预备费(25)一、基本预备费(25)二、价差预备费(25)第五节专项费用(26)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6)二、建设期贷款利息(26)三、铺底流动资金(27)第四章概算各项费用计算程序(28)第一节建设项目概算费用计算程序 (28)第二节第二节建设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29)附录一概算封面表格样式(30)附录二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及计费依据有关文件一览表(46)第一章总则一、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规范建设项目概算的编制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重庆市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请遵照执行.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是编制和审批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投资和设计概算的依据。

778号文件《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778号文件《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2-31 渝价[2004]7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由于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在研究制定之中,为了便于正常工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仍按《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文)执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并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执行中各地反映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5年2月28日前已按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审批的,仍按其规定执行;2005年2月28日后,继续按《实施办法》执行。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综合评定制度。

即根据物业具备的条件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按照申报所对应的分值表打分评定其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

经考评达到101分以上为特级;90至100分为一级;80分至89分为二级;70分至79分为三级;60分至69分为四级;60分以下为等外级。

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见附表。

三、别墅、高级公寓(住宅)、厂房、市场、物业改变用途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物管企业将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主城九区报市物价局,其于区县、市报当地物价局)。

四、物业在未达到申报的环境绿化、设备设施等条件的,在审批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应下浮30%收费,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实行专款专用,按栋建帐,不得挪着它用,并每年向业主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六、由于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如楼道照明、消防通道照明、电梯间照明、院墙路灯、小区路灯、草坪灯、小区水景、二次供水泵、自备发电机油料)的用水、用电费用未进入物业服务收费成本,应按户据实分摊后由产权人或使用人缴纳。

渝价文件

渝价文件

渝价[2004]778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如下附表2004-12-31 渝价[2004]7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渝价[2004]778号渝价[2004]778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如下附表2004-12-31 渝价[2004]7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渝价[2004]778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2-31 渝价[2004]7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由于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在研究制定之中,为了便于正常工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仍按《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文)执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并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执行中各地反映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5年2月28日前已按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审批的,仍按其规定执行;2005年2月28日后,继续按《实施办法》执行。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综合评定制度。

即根据物业具备的条件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按照申报所对应的分值表打分评定其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

经考评达到101分以上为特级;90至100分为一级;80分至89分为二级;70分至79分为三级;60分至69分为四级;60分以下为等外级。

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见附表。

三、别墅、高级公寓(住宅)、厂房、市场、物业改变用途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重庆工程环境监理收费参考标准修订稿

重庆工程环境监理收费参考标准修订稿

重庆工程环境监理收费
参考标准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附件2
工程环境监理收费参考标准
一、基价法收费标准
环境监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监理方案编制、施工期环境监理等,参与建设项目设计、施工、试生产、验收全过程,并形成监理报告。

环境监理收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环境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环境监理”)服务收费和设计、试生产、验收等阶段的相关环境监理服务(以下简称“环境监理相关服务”)收费。

即:环境监理收费=施工环境监理收费+环境监理相关服务收费。

1、施工环境监理收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施工环境监理收费=环境监理收费基价(表一)×行业调整系数(表二)×计价调整系数(表三)
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插值法确定环境监理收费基价。

2、环境监理相关服务收费以及建设项目工期超出合同约定期限的服务收费,一般按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环境监理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表四)收费。

表一环境监理收费基价表
注:此监理费用不含评审费、监测费,其他未包含的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表二行业调整系数
注:未标明行业,系数为1。

表三计价调整系数
表四环境监理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
二、成本加利润加税金加权方法
成本加利润加税金加权的方法以实际环境监理时间(工期)为计算依据,以费用构成表的形式进行收费。

环境监理费用采取直接成本、间接成本、税金等折算成月费用,乘以监理时间得到总费用。

环境监理费构成表如下:
环境监理费用构成表。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778号文件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778号文件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由于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在研究制定之中,为了便于正常工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仍按《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文)执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并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执行中各地反映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5年2月28日前已按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审批的,仍按其规定执行;2005年2月28日后,继续按《实施办法》执行。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综合评定制度。

即根据物业具备的条件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按照申报所对应的分值表打分评定其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

经考评达到101分以上为特级;90至100分为一级;80分至89分为二级;70分至79分为三级;60分至69分为四级;60分以下为等外级。

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见附表。

三、别墅、高级公寓(住宅)、厂房、市场、物业改变用途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物管企业将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主城九区报市物价局,其于区县、市报当地物价局)。

四、物业在未达到申报的环境绿化、设备设施等条件的,在审批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应下浮30%收费,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实行专款专用,按栋建帐,不得挪着它用,并每年向业主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六、由于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如楼道照明、消防通道照明、电梯间照明、院墙路灯、小区路灯、草坪灯、小区水景、二次供水泵、自备发电机油料)的用水、用电费用未进入物业服务收费成本,应按户据实分摊后由产权人或使用人缴纳。

法律、法规依据[778]号

法律、法规依据[778]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2-31 渝价[2004]7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由于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在研究制定之中,为了便于正常工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仍按《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文)执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并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执行中各地反映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1.2005年2月28日前已按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审批的,仍按其规定执行;2005年2月28日后,继续按《实施办法》执行。

2.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综合评定制度。

即根据物业具备的条件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按照申报所对应的分值表打分评定其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

经考评达到101分以上为特级;90至100分为一级;80分至89分为二级;70分至79分为三级;60分至69分为四级;60分以下为等外级。

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见附表。

3.别墅、高级公寓(住宅)、厂房、市场、物业改变用途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物管企业将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主城九区报市物价局,其于区县、市报当地物价局)。

4.物业在未达到申报的环境绿化、设备设施等条件的,在审批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应下浮30%收费,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

5.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实行专款专用,按栋建帐,不得挪着它用,并每年向业主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6.由于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如楼道照明、消防通道照明、电梯间照明、院墙路灯、小区路灯、草坪灯、小区水景、二次供水泵、自备发电机油料)的用水、用电费用未进入物业服务收费成本,应按户据实分摊后由产权人或使用人缴纳。

渝价[2004]778号

渝价[2004]778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由于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在研究制定之中,为了便于正常工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仍按《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文)执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并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执行中各地反映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5年2月28日前已按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审批的,仍按其规定执行;2005年2月28日后,继续按《实施办法》执行。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综合评定制度。

即根据物业具备的条件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按照申报所对应的分值表打分评定其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

经考评达到101分以上为特级;90至100分为一级;80分至89分为二级;70分至79分为三级;60分至69分为四级;60分以下为等外级。

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见附表。

三、别墅、高级公寓(住宅)、厂房、市场、物业改变用途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物管企业将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主城九区报市物价局,其于区县、市报当地物价局)。

四、物业在未达到申报的环境绿化、设备设施等条件的,在审批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应下浮30%收费,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实行专款专用,按栋建帐,不得挪着它用,并每年向业主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六、由于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如楼道照明、消防通道照明、电梯间照明、院墙路灯、小区路灯、草坪灯、小区水景、二次供水泵、自备发电机油料)的用水、用电费用未进入物业服务收费成本,应按户据实分摊后由产权人或使用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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