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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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探析

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探析


定 服务 范围的不断扩大 , 我国现行鉴 定体制与形势 的发展 已 显 得不适应 ,其 缺陷越来 越明显 。主要表 现在 以下方 面 : ( 一)鉴定机构设 置与司 法改革不协调 我 围的 物证技术鉴定机 构主要 设在公安 、 察机关 , 检 多 数 人 民法院仅 设有法医 鉴定部 门。这 些鉴定机构是公 、检、 法 机关 的一 个业 务部 门, 隶属 于 公、 法机 关的行政领 导 , 检、 它 受本系统 的指 派承 担着现 场勘查 、 收集痕迹 、 品及其 他 物 物 证的繁重任 务, 的鉴定活动 主要为侦查破 案服务 , 外 它 对 是封 闭的 。 这种封 闭式的鉴定 体制与司法实践 的需要 已经 很 不协 调 。 其一, 这种 鉴定体制 有明显的部 门从属性 和对外 封 闭性② 。公、检、法机关 的鉴定机构 是按照公、检 、法机 关 的上 下行政隶属 关系 设置 的, 为本系统办案服 务的, 有 是 具 相对 独立性 , 乏横向技 术监督和制 约机制。公 、检、法机 缺 关 的鉴定部 门, 原则上 只接受 本机关的指派或 司法 机关 内部 的聘 请 , 不承担公、 检、 法机关 以外单位或个人 的鉴定业 务, 带有 明显的部 门从属性 和对外 的封 闭性 。 二, 其 具有 鲜明 的 职权 主义特 征 。 据刑事 诉讼法 、 根 民事诉讼法和行 政诉讼法 的规定 ,鉴定决定权和鉴 定机 构的指定权属 于公 、检、法机 关 ,确 切地说,鉴定 决定权和 鉴定机构 的指 定权 掌握在 公、 检 、法机关 办案人员手 中 。 于案中涉及到的专 门问题 , 对 尤 其是刑 事诉 讼中的犯罪嫌 疑人 、 告人、辩护人、被 害人及 被 其代理人和 民事诉讼 中的原告 、 告人及 其代理人提 出的需 被 要鉴定 、 充鉴定、重新 鉴定 的问题 , 往是办案人 员认为 补 往 有必要进行 鉴定 、 充鉴定和 重新鉴 定的, 补 就指派 或者聘请 鉴定; 如果 办案人员认为 没必 要 ( 即使 客观上有必要 ) 行 进 鉴 定 、补充 鉴定、重新 鉴定 ,就决 定不予鉴定 。 (2 2 )鉴定 受案范 围过窄 ,影 响鉴定功能的发挥 鉴定结 论是一种法 定的独 立证 据, 正确 掌握和充 分运 用 科 学的鉴定 结论, 于查 明案件事 实,分清案 件性质 , 别 对 鉴 其他 证据 ,正确 处理案件 具有重要 意义。因为 “ 物证不怕 恫 吓, 物证 不会遗忘 。 证不 像人那样受 外界影响而情绪 激动。 物 物证 总是耐心地等待 着真 正识货 的人 去发现和提 取 , 然后 再 接 受 内行人 的检 验和评 断 何 家弘译 :( ”( 血迹 弹道 指纹探 奇) ,群众 出版社 19 年版 ,第 1 ) 91 页 只有充分 发挥科 学技 术鉴 定的特有功 能, 能使其 在司法活动 中显 示出 巨大 的威 才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 建 立 中 立的 专职 司 法 鉴定 机 构
司 法 鉴 定 是 对案 件 中 涉及 的 专 门性 问 题进 行 检验 、 别 和判 断 的科 学 性 活 动 , 功 能 是 从 技 术 角 度 帮 助 鉴 其 司法 机 关 确 认 证 据 。司 法 鉴定 活动 所 形 成 的结 果 —— 鉴定 结 论 , 是 法 定 的 证 据 种 类 , 然 要 适 用 证 据 评 价 仅 仍 规 则 , 争 议 当事 人 双 方 的质 证 、 论 后 , 经 辩 经珐 官 审查 , 能作 为定 案 的依 据 。 司法 鉴 定 不 论 从何 处 产生 , 性 才 其 质 均 应 作 为 支持 诉 讼 一 方 当事 人 的 主张 , 辅佐 法 院行 使 裁 判 权 的事 实材 料 。因 此 , 持 鉴 定 主体 的 中立是 司 保 法 鉴 定 公 正 性 的 当 然要 求 。根 据 目前 我 国公 、 、 机 关都 设 置鉴 定 机构 , 检 法 “自侦 自鉴 ” “自检 自鉴 、 、 “自审 自 鉴 ” 专 职鉴 定各 自独 立 的现 状 , 分 学 者建 议 取 消 公 、 、 内设 鉴 定 机构 , 立 统 一 的 司 法 鉴定 机 构 。 本 人 , 部 检 法 建
我 国 司 法 鉴 定 制 度 改 革 若 干 问 题 的 思 考
郭 洁
( 宁 大 学 法 学 院 宁 沈 阳 1 0 3 辽 辽 10 6)
[ 摘
要 ] 文 H公 正和 效 率 为切 入 点 , 讨 了 司法 鉴 定机 构 、 法鉴 定 的 体 系和 级 刺 效 力 、 本 探 司
认 为:
1应 取 捎 法 院 F设 司法鉴 定机 构 。最 韧 , 院 内设 司法 鉴定 机 构 是 按 公 检 法 相互 制 约 、 相监 督 的原 则 与 法 互

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思路

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思路

英美法系遵循鉴定人 主义原 则 , 立法上 不确 定鉴定人 资格 , 也不将 鉴定 权固定授予特定 的人或特定 的机构 。任 何人 只要 在案件 审理 中得 到作为裁 判者 的法 官或陪 审团 的认可 , 均可 能成 为案件 的鉴定人 。 大陆法系则遵循严格 的鉴定 权主义原则 , 律明确规 法 定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和具有鉴定权 的机构 , 只有具有 鉴定 人资格 的人或具有 鉴定权 的机构才 能向 司法 机关提供鉴 定结论 , 而不是任何具有专 门知识的人都可成为鉴定人。 在我国当前的刑事 司法鉴定 实践 中 , 鉴定 的主体 主要 包括三种类 型 : 司法鉴定 机构 、 司法 鉴定人 和司法鉴定专
我 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 的改革思路
许伟 斌
( 山西 大 学 法 学 院 , 山西 太 原 0 0 0 3 0 6)
靠性 。
二 、 事鉴 定 制度 之 比较 法 研 究 刑
( ) 定 人 资 格 之 比较 一 鉴
摘要 : 我国当前的刑事鉴定制度还不成熟 , 立法不完善 , 机
构 不健 全 , 置 重 复 , 理 分 散 , 乏 必 要 的 监督 和 制 约 机 设 管 缺
动 中具 有 相 对 的独 立 性 。
邱兴华案随着一声枪响终于告一段 落 , 这起社会影 响极其
恶劣的流窜杀人案件 , 以邱兴华的死告慰 了被害人 以及他
们的家属 。但是 , 由此而引起的法律界 的大讨论并没有结
束 , 本 次 讨 论 中 , 国现 行 的 刑 事 鉴 定 制 度 的 问 题 逐 渐 在 我
家委员会。
( ) 定 人 的 诉讼 地位 之 比较 二 鉴
制 , 以适应当前司法公平 、 难 公正 目标的追求。 改革与完善 我国现行刑事鉴定制度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

新时代司法鉴定工作的改革发展

新时代司法鉴定工作的改革发展

新时代司法鉴定工作的改革发展作者:刘振宇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2018年第1期摘要:司法鉴定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

针对司法鉴定管理存在的准入和监管不严及司法鉴定行业总体发展状况不理想等问题,应当进一步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同时,从“严格准入,把好入口”,“严格监管,优胜劣汰”,“综合施策,强化监管”等方面不断提升司法鉴定行业形象。

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能力水平方面,要健全完善制度体系,司法鉴定机构要加大投入,司法鉴定人要切实提高专业技术能力。

我们要不断推进新时代司法鉴定事业高质量发展,主要包括加强司法鉴定协会建设,推动实施分级管理,建设一批司法鉴定重点实验室,加强司法鉴定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

关键词:司法鉴定:统一管理:行业形象:科学技术中图分类号:DF8文献标志码:A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鉴定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

2017年7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新时代司法鉴定工作改革发展开启新征程作出总体规划,明确了今后的工作方向和路径选择。

新一任司法部党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分析、着力解决司法鉴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全力推进《实施意见》贯彻落实,研究提出一系列加强司法鉴定改革发展的具体举措。

1 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颁布实施后,我国初步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框架,司法鉴定管理逐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轨道,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快速增长,为公正司法、提供科学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管理领域仍然存在不少突出问题。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反思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反思
中共珠海市委党校 珠海市行政学院臻 赧
2 1年第 期 00 2
我国司法鉴 定 度改革的反思 制
林肃娅 杨雅军 ( 南民族大 学,四川 成都 6 0 4 ) 西 10 1
摘 要 :关于 司法 鉴定改革 ,学术界及立 法部 门的 关注点 多集中于司法鉴定体 制的完善及 鉴定
活动 的统一 管理 ,而忽略 了对 鉴定程序 的规 范和 完善。要树 立 司法 鉴定的权 威 ,采取 渐进 式、分阶 段 的稳 步改革模 式,建立科 学的司法鉴定程序 。 关键词 :鉴定制度 的困境 ;立法改革 ; 鉴定程序 改革 ;理 念改革 中图分类号:D 2 96 文献标识码 :A
响 。现代 科 学在 证 明 “ 真理 ”和 正义 方 面 的价 普森是杀人 凶手 ,但是他们 已经接受 了这样一种
西 南 民族 大 学 法 学 院 , 法 学教 授 、 硕 士 生 导 师 。 西 南 民族 大 学2 0 级 诉 讼 法 学硕 士 研 究生 。 07
6 l
中共珠海市委党校 珠海市行政学院 赧
同课 题 。
增 强 。人们 为 了在 诉 讼 中证 明案件 事 实而 寻 求
科 学性和 经 验 性信 息 的事项 范 围也 已经大 为 扩 司法鉴定制度 的困境和 改革理念 展 : 许 多 在 不 久 前 还 被 视 为 背 景信 息 的 “科
学” 自身 的问题 ,现在都 需要证 明了。
21年第2 00 期
理念 ,即如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弗兰克福特 的名 增强 了双方 当事人在鉴定过程 中的作用,强化 了 诉 讼过 程 中双方 的对抗性,在一定程度上起 到了 就是程序 的保 障史。”所 以,法治 的根基 在于信 克服大 陆法系 国家鉴定启动制度 当事人 处于被 动 言—— “ 一部美 国人 的 自由史,在很 大程度上,

司法鉴定机构改革方案

司法鉴定机构改革方案

司法鉴定机构改革方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完善准入制度:制定更加严格的司法鉴定机构设立条件,确保鉴定机构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同时,建立司法鉴定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和审查,确保其鉴定质量和公正性。

2. 推进机构独立:将司法鉴定机构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中独立出来,实现司法鉴定机构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同时,建立司法鉴定机构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

3. 优化鉴定程序:简化鉴定程序,提高鉴定效率。

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程序规范,明确鉴定标准、鉴定流程和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

加强鉴定过程的监督和质量管理,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 加强人才建设: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人才引进和培养,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建立司法鉴定人才库,为机构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

5. 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

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质量管理、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公正地开展鉴定工作。

6. 推动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建立司法鉴定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鉴定信息、鉴定流程和鉴定结果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准确性。

7. 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司法鉴定领域的法律法规建设,完善司法鉴定法律体系。

同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树立法律权威,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法治化进程。

通过以上改革方案的实施,可以进一步推进司法鉴定机构的规范化、专业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率,为司法公正提供有力保障。

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

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

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司法鉴定制度是指国家依法实施的司法鉴定活动的规范制度。

作为一种重要的司法手段,司法鉴定在维护法律公正、确保案件审理质量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亟需进行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首先,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存在权威性不足的问题。

司法鉴定结果往往以专家论证、技术鉴定等方式出具,然而,由于一些鉴定人员水平不高、鉴定方法不科学等原因,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往往受到质疑。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时应加强鉴定人员的培养和监督,并建立起相应的质控机制,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其次,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在程序安排上存在欠缺。

在司法鉴定过程中,相关当事人的参与程度较低,对鉴定的过程和结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为了加强当事人的权益保护,时应建立起更加透明的程序安排,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并优化鉴定过程,提高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此外,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在独立性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司法鉴定机构目前存在一些与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关联,容易产生利益冲突和独立性不足的问题。

为了确保司法鉴定机构的独立性,时应进一步明确司法鉴定机构的职能和权限,并且将其从其他机构中独立出来,实行独立运作。

总之,司法鉴定制度作为司法实践中重要的手段和工具,对于维护法律公正、推进司法公正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行。

的关键是加强鉴定人员的培养和监督,提高鉴定结果的权威性;建立起更加透明的程序安排,加强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完善司法鉴定的法律地位,提高司法鉴定制度的规范性;以及确保司法鉴定机构的独立性,提高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才能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制度,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效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浅谈法医司法鉴定体制改革

浅谈法医司法鉴定体制改革
才 与 用 人单 位 要 求 的 人 才 脱 节 的 问 题 ,改 善法 医 长 期艰 苦 的工 作 条
和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 审查起诉案件中, 关人身伤亡和涉及法 有
律 的 各 种 医 学 问 题 进 行 检 验 鉴 定 。 院 可 以 根 据 工作 的实 际 需 要 , 法 要
么采用检察 院的鉴定结论, 或者忽略检 察院的法医鉴定结论而不予采
正, 已经成为司法体制改革中的热点 问题, 因此改革现行的法医制度 已经刻不容缓 、 势在必行 。 本文就现有 的法医鉴定体制存在问题进行 简单探讨 , 以期寻找到合适的法医鉴定改革之路。


我 国现 行 法 医 机 构 的 设 置
按行政级别分类 : 我国现行 的法医机构可以分 为国家级、 省级、 地
L g l y t m n o i y e a S s e A dS ce t
浅谈法医司法鉴定体制改革

摘 要

我 国 "前 法 医鉴定 中存 在许 多 问题和 不足 , 5 - 已经不 能适应社 会 主义 民主 法治 的建设 。 文从 当前 法 医鉴 定 所面 临 本
的问题着手, 出法医改革的方向和途径, 提 以期对法医鉴定的改革有所裨益。 关键 词 法 医学 法 医鉴定 改革
最后, 法医受案 范围和委托范围规定不明, 法医鉴定无 效力等级 之分, 容易造成鉴定不被其他部 门认可 , 重新鉴 定、 反复鉴 定现象严 重, 影响办案效率。 国家未规 定统一的权威机构行使复核鉴定终局 鉴 定权 , 容易使伤害案件在鉴 定环节久拖不决。
三 、 革 我 国 现 行法 医鉴 定 体 制 的 建 议 改
容 易 出 现 各 自为 政 的 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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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
本文章讲述了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
当今世界,正经历着一场全球性的科技革命,基因技术、信息技术以及纳米技术的使用让我们更深刻地体会到科学是最高意义上的革命力量。

科学技术的发展给司法鉴定带来了许多的机遇。

然而,司法鉴定本身也存在很多的不完善之处,在实践当中也存在很多的问题,影响着司法鉴定功能的发挥。

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1 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重要性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指派或当事人委托,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的一种活动。

”[1]随着诉讼制度的完善以及科技的进步,作为一种客观公正的科学手段,司法鉴定被广泛地应用于诉讼领域,愈来愈多的案件借助于司法鉴定作为定案和判决依据。

司法鉴定已经成为当代各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司法鉴定是借助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解决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的主要手段,它在诉讼活动中起着其它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

它能借助科学仪器和化学药物的特殊性能,揭露人的视力不能见和不易见到的某些事实;能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客观、准确、及时地记录和固定犯罪现场上物证、痕迹;能利用科学的鉴别、分析方法,来确定物质的成分、性质,查明某些事实形成的原因;能利用同一认定的科学方法,对客体的异同作出科学的结论。

2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司法鉴定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至今尚无统一的司法鉴定立法,造成实践中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无统一规定,鉴定人的资质条件无统一标准,鉴定的标准无统一规范,鉴定程序无统一规则,鉴定的法律责任无具体规定。

例如我国现行法律对鉴定次数就没有作出限制,造成实践中当事人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无休止地鉴定下去。

虽然近年国家各司法机关相继制订了一些调整司法鉴定的内部文件,但内容粗细不均,规范不一,难以适应诉讼领域逐步拓宽、新型案件不断出现、鉴定范围日益扩大的新情况。

2.2 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缺乏统一的管理体制,是目前我国司法鉴定管理的最大症结。

从机构设置上看,我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有与之工作相适应的鉴定机构,造成鉴定机构设置相互重复,形成了各自为鉴的管理体制,这种“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的管理体制,缺乏制约和监督,从而降低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损害了司法公正。

再者,由于司法鉴定主体和鉴定程序不明确,在具体实践中,何为鉴定的法定部门难以明确,同时,鉴定的方式、步骤、期限和鉴定回避等程序方面也不规范、不统一,从而影响了司法鉴定结论的真实性。

2.3 鉴定过程的封闭、不规范
在目前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中,司法鉴定过程的公开、程序、被监督尚未引起人们普遍关注。

根据现行司法鉴定实践,由委托单位出具委托书,提供所有案件材料后,委托单位就退出鉴定过程,缺乏对鉴定过程的监督,由于鉴定启动权在司法机关,案件当事人除鉴定工作需要配合鉴定外,无权对鉴定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有些根本就不知道进行鉴定一事,导致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缺乏信任。

其次,鉴定资料的真实性也缺乏质证。

3 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
3.1 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规范
司法鉴定的规范发展,需要各方面的保证。

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则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最强大的推动力和最坚强的支持力,也是改革成果的巩固过程。

在法律中应对司法鉴定的启动权、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义务、司法鉴定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

3.2 建立统一的管理体制
首先,针对我国现行司法鉴定管理混乱状况,我们应借鉴英法等国对司法鉴定“集中型”管理的经验,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国司法鉴定工作。

由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司法鉴定的行业主管部门的理由:一是符合司法行政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对司法鉴定的管理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题中应有之意;二是由于我国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介入诉讼,由其管理司法鉴定工作有利于保证司法鉴定的客观公正。

其次,要实现专职司法鉴定机构同公、检、法三机关的分离,这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同时也可避免司法鉴定机构的重复设置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多头鉴定。

但是,应该将作为侦查手段的侦查鉴定和在诉讼中使用的司法鉴定区别开来,侦查鉴定只为案件提供根据,不能直接用于审判和定案。

3.3 建立统一的鉴定人资格制度
根据实际情况,我国应该采取鉴定人资格制较为适宜。

具体讲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鉴定人条件的标准化、资格取得的程序化和资格管理的制度化。

鉴定人条件的标准化是指对鉴定人需具备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实践能力和职业道德等条件进行统一规范本文章讲述了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2).。

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对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取得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已做了明确规定。

鉴定人资格取得的程序化是指鉴定资格的取得一般应由申请、培训、考试、核准四个程序组成。

申请应由当事人提出,培训由省级以上主管单位组织进行,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进行,考试合格后,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资格证书。

鉴定人资格管理的制度化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应定期对鉴定人的鉴定情况进行考核管理,从而促进鉴定人鉴定水平的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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