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与会计准则对8种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的税会差异探析

新收入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时点:企业应当在客户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 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企业就 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 付款义务;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
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企业已将该商品 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企业已将 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 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客户已 接受该商品;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但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等法规则以收款 日、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日、开具发票日、约定的收 款日、预收款日、所有权转移日、发货日等作为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因此,会计确认收入时点与增值税、企业 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差异较大。根据不同的销售 方式,其税会差异如下。
1.在直接收款方式下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税 会差异分析:企业在收款时,假如客户尚未接收到该商 品(客户未及时提货或商品在途)。则会计上不应确认 为收入,但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企业所得税应确 认收入,应予纳税。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 手续的当天。税会差异分析:企业在商品发出并办妥 托收手续的当天,假如客户未接收到该商品(商品在 途)。则会计上不应确认为收入,但增值税纳税义务已 经发生,企业所得税应确认收入,应予纳税。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 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 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 当天。税会差异分析:在某些情况下,客户已接受商 品,由于未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则会计上应确认收 入,但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在某些情况下,货物 已发出,但客户尚未接收到,由于无书面合同或合同未 约定收款日期,则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增值税纳税义 务发生,企业所得税应确认收入。 对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根据会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存在差异是因为它们有不同的目标和需要满足的要求。
会计准则主要旨在提供一种规范化的记账方法和报告要求,以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可比性。
而税法则是为了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和税务部门的征税活动,以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税收收入的最大化。
以下是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常见的差异:1.收入确认时间点:会计准则通常要求在经济利益发生或具有确认条件的条件满足时确认收入。
然而,税法往往要求在收到现金或现金当期等价物时才确认收入。
这意味着,在会计层面上可能确认了收入,但在税务层面上还未确认。
2.费用和折旧计量:会计准则通常要求将费用和折旧按照经济实际发生的原则进行摊销,以反映企业的真实经济状况。
然而,税法往往有其特定的费用和折旧计算方法,可能与会计准则的要求不同。
例如,一些国家的税法规定了特定的折旧方法和期限,而这些方法和期限可能与会计准则的要求不一致。
3.资产计价和调整:会计准则通常要求以公允价值或成本价值计量资产和负债。
然而,税法往往根据特定的法规规定资产和负债的计价方式。
例如,一些国家的税法规定了特定的资产计价规则,例如减值测试和投资的计价等,这与会计准则的需求可能不同。
4.净利润计算和所得税计算:会计准则通常要求按照财务会计的原则计算净利润,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
然而,税法往往规定了不同的收入和费用项目,以及不同的减免和豁免条款。
这可能导致会计准则计算得出的净利润与税法规定的所得税计算结果不一致。
5.投资和收益分配:会计准则通常要求按照实际控制权和经济利益分配投资和收益。
然而,税法往往有特定的规定,例如投资收益的税收处理和利润转移定价等,这与会计准则的要求可能不同。
这些差异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影响。
企业需要了解和遵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税法,以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同时,企业也需要在会计和税务方面进行适当的规划和安排,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税务负担并满足税法的要求。
因此,企业通常会寻求会计师和税务顾问的专业帮助,以确保正确遵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
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

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首先,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时间与会计存在差异。
税法一般采用“实现性原则”,即当收入的所有权发生变化或者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时,才能确认为收入。
而会计则主要参考“权责发生制原则”,即当企业与其它组织或个人发生经济利益关系或具备权益责任时,就可以确认收入。
因此,在一些情况下,税法与会计的确认时间可能存在差异,会计可能会提前确认收入,而税法则需要等到所有权或经济利益真正实现才能确认。
其次,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条件存在差异。
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条件通常较为严格,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认定为收入,如收入应当是合法合规的、确实发生的、可以衡量和核实的等。
而会计对收入的确认条件相对灵活,一般只需要能够可靠地衡量和核实即可确认为收入。
因此,在一些情况下,会计可能会确认一些税法未确认的收入,导致税法与会计在确认条件上存在差异。
最后,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金额存在差异。
税法对收入的确认金额通常以实际收入为基础,按照税法规定的方法计算确认的收入金额。
而会计对收入的确认金额一般以实际发生的收入金额为基础,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核算和确认。
因此,在一些情况下,会计可能会将一部分已确认的收入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调整,从而导致税法与会计在收入确认金额上存在差异。
综上所述,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存在差异,主要体现在确认时间、确认条件和确认金额等方面。
这些差异在实践中可能会对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税务申报产生影响,因此,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和进行税务申报时,应当根据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规范操作,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正确计量和报告收入。
同时,税法与会计之间的差异也需要引起相关部门和研究机构的关注,逐步加强法律法规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协调与统一。
税法收入确认时间与会计收入确认时间不一致,如何做账

税法收入确认时间与会计收入确认时间不一致,如何做账
会计确认收入、税务确认收入(申报纳税)是不一致的,当我们遇到这种不一致应该如何做账呢?
1、预收货款,未发货,先开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满足会计收入确认市场条件时: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未收货款,未发货,先开发票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满足会计利润确认条件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采取赊销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结账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
例如:3月发出货物,并满足会计收入确定条件,约定4月12日收款
3、满足会计收入知悉条件,绝不满足税法收入确认条件。
3月: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4月: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4、货物发出,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满足收入确认状况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小结:
1、满足税收收入知悉确认条件时确认销项税额;
2、货物不会发出不满足会计收入确认条件计入发出商品;
3、达致税收收入确认条件,未发票,申报计入未开奖收入。
各种税收收入时间的确认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于移送使用的当天纳税;
2、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3.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营业税
★
一般情况: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特殊情况:
1、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计征房产税;
2.纳税人自建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8.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营改增业务:
1.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消费税
★
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同一环节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一致
2、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所得税
★★
会计准则确认收入时点

会计准则确认收入时点1. 前言随着商业流程的复杂化和全球化竞争的加剧,企业的利润来源越来越复杂,其中收入是最主要的一块。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会计准则针对收入确认的规则进行了多次修改和调整,在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和公正的前提下,更加满足了企业的经济运作需求。
然而,收入确认时间往往是一个复杂而模糊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交易结构、经济实质、合同条款等多个方面,本文将从时间点的角度探讨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问题。
2. 会计准则中的收入确认时间点会计准则中收入确认时间点,即指明了在何时计入收入。
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规定,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确定交易是完成的或正在进行中的*确定了交易实际上已经或将会收到相应的货币价值这意味着,收入必须在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后才能确认,即当销售发生时点和收到货币的时点之间,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交易价格已经确定*产品或服务已经被交付*可实现的支付金额已经确定*交易的风险和利益已经转移只有当四个条件都被满足时,收入才能被确认。
3. 交易价格的确定交易价格的确定是收入确认时间点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通常引入了几个概念,如不同合同的条款和付款方式,折扣等。
合同条款:如果交易涉及合同,那么收入确认时间点往往可以从合同执行中开始。
如果合同规定了交付时间,价格和数量,那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收入可以在交付时进行确认。
如果合同规定了再次经批准后的收货确认和付款调节等条件,那么应该在完成这些条件后再确认收入。
折扣:折扣是指根据合同的条款提供给客户的给付。
如果对象付款方式有现金折扣,那么付款时间为交付时间,否则缴款时间的确认时间应该在交货时被确认。
4. 产品或服务的交付产品或服务的交付是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具体产品或服务的物流结构,速度和安全性等方面。
如果交付已经完成,那么收入确认时间就应该在交货时进行。
另一方面,如果交付正在进行中,那么应该考虑解决交付可能出现的问题。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8种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8种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在商业模式下的各类合同中,货款结算方式(现金结算、转账结算、票据结算)和支付时间,货物或劳务的交付和提供时间,预付款支付时间等涉税条款,都与纳税义务时间有关。
在我国的税法规定中,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一定的纳税义务时间,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足额按时申报纳税,如果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纳税,今后被税务稽查部门稽查属实后,将被定性为延期缴纳税款行为,严重者还有可能会被人民法院判为延期缴纳税款罪。
(一)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时间《〈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涉税条款1、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时间《〈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2、税法上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一,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第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同时,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还规定,企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具备以上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按照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各种收入的确认时间

收入类型 确认时间 1、 企业已经将商品所有权上的 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 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 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的商品计入“发出商 3、 收入的金额可靠计量 品” 4、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企业 5、 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发生的 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 受托方在卖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 受托方在有权收取手续费时确认 收入 安检程序不重要时, 完成安装或检验时确认商品收入 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① 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 的,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② 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 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并估计预 计负债 之前收到的货款计 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入:预计负债 ① 回购价固定或等于原售价加 上合理回报,不确认收入,差额 借记财务费用 ② 回购价不确定,按回购当时 的市价确认,不属于售后回购, 在售出时确认收入 不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 件确认,回购的商品按购进商品 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按完工百分 比法确认收入 结果不能可靠估计:按能够收回 的价款做收入,实耗的劳务成本 做支出,二者差确认为当期损益 可以分开的,分开计量 不可以分开的,全部作为销售商 品处理 应收货款的公允价值减去积分公 允价值确认为收入 积分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 ① 安装的完工进度 ② 安装时销售商品附带条件 的,确认商品销售时间时确认收 入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让渡资产 使用权 建造合同
利息收入
使用费收入
广告或商业行为公诸于众时确认 收入 广告的完工进度 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为收 入 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为收入
款项收回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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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会计准则对8种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在商业模式下的各类合同中,货款结算方式(现金结算、转账结算、票据结算)和支付时间,货物或劳务的交付和提供时间,预付款支付时间等涉税条款,都与纳税义务时间有关。
在我国的税法规定中,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一定的纳税义务时间,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足额按时申报纳税,如果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纳税,今后被税务稽查部门稽查属实后,将被定性为延期缴纳税款行为,严重者还有可能会被人民法院判为延期缴纳税款罪。
(一)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时间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涉税条款
1、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时间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2、税法上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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