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税收收入时间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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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税收对收入确认的区别

会计与税收对收入确认的区别

会计与税收对收入确认的区别会计和税收上对收入的确认是有区别的,主要有如下差异:一是收入确认的原则不同。

会计制度和税法虽然在收入的核算上都遵循配比原则,但前者是从准确地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角度确认收入和成本的配比,而后者是从保护税基、公平税负角度对有关成本、费用和损失加以规定的。

会计上强调收入重要性原则,而税法上不承认,只要是应税收入,不论金额大小,是否重要,一律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

二是收入确认的条件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包括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和收入计量的可靠性,而税法应税收入确认基本条件则是根据经济交易完成的法律要件是否具备,是否取得交换价值,强调商品发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的凭据。

三是收入确认的范围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对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提出了明确的确认标准。

税法规定,企业应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取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可见,税法确认的收入范围要大于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范围。

税法确认的应税收入不仅包括会计收入,还包括会计上不做收入的价外费用及视同销售。

四是收入确认的时间不同。

会计制度规定只要符合会计上的收入确认的条件,当期就要确认收入。

税法上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分别规定了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

五是收入确认选择方式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允许企业选择企业自身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允许会计人员对收入的确做出职业的判断。

但税法在确认收入时,要求纳税人必须严格遵守税法的相关规定,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收规定有抵触的,应当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同时,税务会计的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公司跨年预收房租的全部税务处理,各税种缴纳时间并不相同

公司跨年预收房租的全部税务处理,各税种缴纳时间并不相同

公司跨年预收房租的全部税务处理,各税种缴纳时间并不相同在实际房屋租赁活动中,大多会有租赁开始一次性收到一年或者多年租金的情况;而即使“一年”,通常也不会是“1月1日——12月31日”,这种概念并不大。

也就是说,无论一年还是多年,都会出现跨年度预收租金的情形。

这种业务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各不相同。

一、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如果公司一次性预收租金,则应就所预收租金全额依法计算、申报增值税。

至于附加税费,则其征收环节与增值税相同。

二、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通常,合同多半会在租赁开始之前已经签订,则合同签订时即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

三、房产税实事求是地讲,现行税收政策对于一次性预收房租,房产税如何缴纳,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房产税属于地方税种,各省会有明细办法;具体把握口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另外,若对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情形,一般会在代开发票时一次缴纳房产税。

)四、企业所得税对于收取跨年房租,企业所得税规定相对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相关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五、关于发票开具现行税收文件对于开具发票的时点,主要有两个规定:(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会计所得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和处理方法和税收优惠

会计所得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和处理方法和税收优惠

会计所得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和处理方法和税收优惠会计是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系统记录、分类、总结和报告的一种经济管理工作。

在会计中,所得税和增值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及处理方法以及税收优惠是非常重要的方面。

首先,所得税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生成的利润所应缴纳的税款。

税收确认时间是指确认企业所得税负债的时间点。

我国企业所得税一般按照借款平均额法进行确认,即按照当期所得总额与当期所得税税率相乘,得出所得税负债金额。

所得税负债在当期的末期确认,然后在下一期的开始转列到待摊费用中,并在核算其中一项收入时减少,以平均分摊到所有的收入中。

这样的处理方法可以避免所得税负债对企业当期利润的过度影响,使会计报表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

其次,增值税是根据商品的增值额和增值税率计算出的一种按照比例分摊方式缴纳的税款。

增值税收入的确认时间是指确认增值税收入的时间点。

我国企业增值税收入的确认一般是按照税金分摊法进行,即每个计税周期末根据实际销售额及增值税税率计算出应纳增值税额,然后在下一个计税周期初将其转入待摊费用中,再在核算销售额时减少,以平均分摊到所有销售额中。

这样的处理方法可以使企业在计算利润时更准确地考虑增值税的影响,提高会计报表的准确性。

最后,税收优惠是国家根据特定政策和法规对一些企业或行业提供的一种减免或减少税款的机制。

税收优惠的种类和范围较多,常见的包括减免税、抵扣税、免税等。

企业可以通过享受税收优惠降低税负,提高利润水平,促进企业的发展。

税收优惠的申请和确认一般需要企业按照法规和政策的要求进行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经相关税务机关审批,最后按照批准的优惠政策进行税收处理。

总之,会计中的所得税和增值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和处理方法以及税收优惠是企业经营管理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合理的确认时间和处理方法可以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税收优惠可以降低企业税负,促进企业的发展。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法规,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财务会计收入确认时点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差异分析

财务会计收入确认时点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差异分析

现代经济信息财务会计收入确认时点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差异分析唐筱仪 华北电力大学摘要: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可以看出,在不同的销售模式下,财务会计收入确认时点可能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从三种差异出发,分析三种差异的简要会计处理,和三种情况对应的可能的销售方式。

并且分析两者在时点上的差异成因,提出应对我国在财务会计和纳税会计确认时点差异的对策。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会计;财务会计;差异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10-0230-02一、财务会计收入确认时点和纳税会计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的差异情况财务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时点是依照权责发生制来衡量的,以权力与义务是否发生为标准,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要求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

而纳税会计在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与收付实现制相结合。

在确认收入时点时,更倾向收付实现制。

所以,在确认时点的计量上,两者的差异会导致以下三种情况:(一)会计上收入确认时点先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会计收入确认时点先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会计处理为:将销售业务产生的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销项税额”科目的贷方,等到纳税义务真实发生时点时再将该销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科目。

赊销和分期收款的销售模式下,会出现会计收入时点先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情况。

会计上确认风险和报酬转移时点为商品交付时确认收入,赊销和分期只是结算方式。

而纳税时点通常发生在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可见,会计收入确认时点先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时,时点上产生了差异,会计分录也有不同。

(二)会计上收入确认时点同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销售业务发生时财务会计收入确认时点同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没有时点上的差异。

此时,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为:收入确认的同时把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科目的贷方。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及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时间【精心整编最新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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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 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 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 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 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 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 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 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 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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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 当期劳务成本。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 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 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 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 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 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 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 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 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 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 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 时确认收入。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

税法(一)考试辅导: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税法(一)考试辅导: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个纳税年度的收⼊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免税收⼊、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基本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总额-不征税收⼊-免税收⼊-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和费⽤,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和费⽤不属于当期的收⼊和费⽤,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和费⽤。

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计算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和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且同成本、费⽤核算关系密切。

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收⼊总额、扣除范围和标准、资产的税务处理、亏损弥补等。

⼀、收⼊总额 企业的收⼊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具体有:销售货物收⼊,提供劳务收⼊,转让财产收⼊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租⾦收⼊,特许权使⽤费收⼊,接受捐赠收⼊,其他收⼊。

企业取得收⼊的货币形式包括现⾦、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技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纳税⼈以⾮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包括固定资产、⽣物资产、⽆形资产、股权技资、存货、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技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这些⾮货币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收⼊的具体构成为: (⼀)⼀般收⼊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

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

2.劳务收⼊。

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

3.转让财产收⼊。

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物资产、⽆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

会计政策变更 收入确认原则

会计政策变更 收入确认原则

会计政策变更:收入确认原则一、收入确认基础在会计政策变更中,收入确认基础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收入确认基础主要涉及到如何确定何时将交易或事项确认为收入。

一般来说,收入确认基础有两种: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

权责发生制是当前主流的确认基础,它以权利和责任是否转移为标准,来确定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

而收付实现制则以实际收到或支付款项为标准,来确定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

在会计政策变更中,可能会对收入确认基础进行变更,以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可比性。

二、时间确认时间确认是收入确认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会计政策变更中,可能会对时间确认进行变更,以更好地反映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

一般来说,时间确认可以采用实时确认或定时确认两种方式。

实时确认是指在交易或事项发生时立即确认收入,而定时确认则是在一定时间间隔内确认收入。

在会计政策变更中,可能会对时间确认进行更详细的规范,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计量方法计量方法是收入确认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会计政策变更中,可能会对计量方法进行变更,以更好地反映交易或事项的价值。

一般来说,计量方法可以采用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等几种方式。

在收入确认中,常用的计量方法是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

历史成本是指取得资产时实际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公允价值是指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在会计政策变更中,可能会对计量方法进行更详细的规范,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合同变更处理合同变更是收入确认中常见的情况之一。

在会计政策变更中,可能会对合同变更处理进行更详细的规范,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般来说,合同变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合同条款的变更,另一种是合同主体的变更。

对于合同条款的变更,如果对原合同有重大影响,应当重新签订合同并按照新的合同条款进行确认;对于合同主体的变更,如果控制权发生转移,应当视为新的交易或事项进行处理。

财税-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

财税-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

建筑企业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收入确认的方法是完全不同的,实际中如何确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涉及到企业的税收风险管理控制和提升税收安全的问题。

另外,据财税政策,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方法有:按照开具发票明确认收入;按照工程结算法确认收入;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其中按照开具发票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和按照工程结算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年度报表的填写方法各异,具体分析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法律依据1、税法上的法律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②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③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①已完工作的测量;②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③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2、会计上的法律依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对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收入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第十八条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财税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第二种情况:第二十五条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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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于移送使用的当天纳税;
2、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3.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营业税

一般情况: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特殊情况:
1、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计征房产税;
2.纳税人自建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8.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营改增业务:
1.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消费税

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同一环节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一致
2、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所得税
★★
销售货物收入
采用托收承付的
烟叶税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
耕地占用税★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资源税
提供劳务收入
在各个纳税期末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另有规定除外
利息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应付相关款项的日期确认
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
个人所得税
★★★
计税方法
征税项目
费用扣除方法
按月计征
工资、薪金所得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
一般: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
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
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

1、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2、预收货款结算方式,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采用其他结算方式,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
4、自产自用应税产品,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的当天特殊点;
房产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计征;
6. 纳税人新征用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计征;
契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印花税
★★
纳税行为发生时间:书立或者领受时;
定额
按年计征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按规定允许据实扣除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按次
劳务报酬所得
定额和定率相结合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按规定允许据实扣除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不得扣除
偶然所得
其他所得
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境内港口的当日;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法各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总结
初级会计实务收入确认的时间收入
项目
确认收入时间
1、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
在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
在开出发票账单收到货款时确认收入
3、采用预收账款方式销售商品
通常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销售商品
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车辆购置税

自×××60日内
1、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2、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3、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在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车船税
★★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与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5、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
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6、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商品
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当根据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或现行售价,一次性确认收入
经济法基础各种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税种
内容
增值税
★★★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售、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纳税人因房屋买卖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至到房产税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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