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秋季开学后教育收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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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对策及建议

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对策及建议

10月25日至28日,望谟县纪委牵头,从发改局、纠风办、教育局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通过听、看、查、访等方式,对全县部分中小学、幼儿园(所)及中职学校2011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进行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共清理教育乱收费32万余元。

(11月30日《中国黔东南》近年来,教育系统违法违纪案件不断增加,特别是教育乱收费问题,一直是群众关注的热点。

虽然相关部门采取了多项措施,但是效果并不明显,其中的原因很多,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首先,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制度制约和监管体系。

各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去认识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建立健全责任分工、综合协调、调研督导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建立审批呈报、常态化审计、基建项目集体审批等北部制约管理体系相关制度,同时加强同级纪检监察监督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

其次,要改进和加强校务公开,提高学校收费的透明度。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学校,要严格按照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认真贯彻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要求,努力推进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进一步落实完善,尤其是财务制度的公开,学校的收费标准、财务收入等明细账要做到张榜公布,让学生、家长、教师、学校、全社会都清楚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知道学生应交什么费,学校可收什么费,明明白白交费,以积极发挥社会舆论、学生家长在预防工作的作用。

再次,加大投入,确保教育必要的经费保障,想方设法解决教师队伍待遇偏低和内部待遇差距过大的问题。

自“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尤其是县级以下的财政大幅度减少,乡镇、县区的财政十分困难,有的甚至连工资都无法保证。

这几年,各级政府虽然加大了对教育的投入力度,大部分中小学均建起了新的教学楼,教学设备得到了很大的改观。

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以往欠债太多,政府的投入还是有限的。

由于政府投入少,学校的办学经费十分紧张。

近年来,虽然在教育投入、提高教师收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教师队伍目前仍存在待遇偏低的问题,一些高校存在不同岗位待遇差距过大问题,也间接影响了教育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以及队伍的稳定、发展。

2011年秋季海南省中小学开学工作联合检查方案

2011年秋季海南省中小学开学工作联合检查方案

南教体[2011]49号2011年秋季南昌县中小学开学工作检查方案为深入了解新学期中小学开学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开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全县中小学各项工作规范化进行,教体局决定组织2011年秋季开学工作检查组对我县各中小学秋季开学工作进行检查。

一、时间安排2011年9月7—8日进行。

二、检查对象和方法(一)检查对象:全县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

(二)检查方法:检查组到学校后,学校向检查组提交开学工作自查报告。

检查组直接到学校实地检查,采取随堂听课,查看实验室等功能室、学生宿舍、食堂,查阅资料、与个别师生访谈等形式了解有关情况。

检查完毕后,检查组即向教体局反馈检查情况。

三、检查内容根据新学年工作安排,重点检查学校安全、收费、教育教学管理、教育重点工程建设等情况,努力发现好的典型,给予表扬,对工作不力的学校通报批评。

(一)学校安全与德育工作学校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主要是保安人员、安保设施等的配备情况;开学后的学校安全工作自查、排查情况;开学初师生安全教育活动开展情况;学校新学期德育工作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和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情况等。

(二)规范办学行为情况省、市和县有关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文件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课桌凳、基本教俱等教学设施达标情况,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和职业教育招生政策执行情况,中小学均衡编班、班额控制情况,落实省定课程方案的情况,教辅材料的管理情况等。

(三)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情况,主要是免杂费和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寄宿生生活状况及补助政策的执行情况。

学校对最新收费政策的落实和收费公示制度执行情况;中小学乱收费举报机制建立情况;学校收费情况,对违规案件查处情况。

(四)教育重点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校安”工程、薄弱学校改造工程等教育重点工程的建设进展情况。

农村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设备维护、管理与教学应用情况;常规教学仪器配备及使用情况。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5.27•【字号】闽价费[2011]213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1〕213号)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自2007年实施以来,对规范我省公办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对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上的缺失,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闽政[2010]24号)的相关规定,以及《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各方面反映的情况,我们对《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今后国家如有新的相关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班)及学前班、托儿所(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幼儿园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含管理费、杂支费)和规定的代办费。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 )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 )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纠风办、监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务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认真贯彻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继续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就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着眼教育公平,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进源头治理,为教育改革发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二、主要任务(一)以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和中职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为重点,加强对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严格落实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和保障责任,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

继续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各级学校主管部门和有关中职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严格落实中职教育收费、资助和免收学费等政策规定,未经批准,中职教育不得收取除学费、住宿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加强对涉及教育事业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中职助学金、免学费资金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推进审计结果公开。

(二)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种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01•【文号】发改价检[2010]1994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19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求,各地不断完善教育收费政策,连续多年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取得积极成效,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依法收费的意识增强。

但是,教育乱收费问题仍然存在,部分城市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问题仍很突出,一些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不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整顿工作不彻底等,群众反映仍很强烈。

为认真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按照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2010年工作安排,决定在新学期开学之际组织开展教育收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部署(一)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各级各类学校、地方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涉及教育的收费行为。

重点检查2010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具有连续性的重大乱收费行为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专项检查从9月1日开始,至12月15日结束。

检查工作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处理整改三个阶段。

各阶段的实施时间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地方实际作出具体安排。

(三)专项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并组织实施。

各地专项检查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安排部署,具体检查工作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地可采取下查一级、交叉检查等有效方式,要避免重复检查。

二、工作重点专项检查要重点对以下政策落实情况和收费行为开展检查:(一)各级各类学校(民办学校除外)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政策落实情况;(二)未达到“四独立”标准并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改制学校,以民办学校名义乱收费的行为;不符合民办学校认定标准要求,执行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的乱收费行为;经清理整顿转回公办学校仍按民办学校标准高收费的行为;(三)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免除住宿费政策落实情况;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变相收取借读费的行为;免除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在公办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杂费、借读费政策落实情况;(四)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落实情况,在“三限”外以借读生、民办生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的行为;(五)公办幼儿园(所)收费政策执行情况;严禁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为名收取安全管理费、电子识别卡费、门卡费、保安费等费用的政策落实情况;(六)高等学校扩大范围收取研究生学费,以热门专业等名义提高标准收费,继续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初次办理)、押金、保证金的行为;(七)高等学校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以中外合作办学、示范性软件学院、研究生收费体制改革等名义乱收费的行为;(八)学校违反自愿原则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或从中牟利的行为;(九)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向学校违规收取费用的行为;(十)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越权制定教育收费标准、违规下放教育收费审批权限等行为;(十一)各地在价格举报和近年来检查中发现的其它突出问题。

2011年9月国内国际时事政治热点汇总

2011年9月国内国际时事政治热点汇总

2011年9月国内国际时事政治热点汇总新华社8月30日报道,国家发改委已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今年秋季新学期开学之际组织开展教育收费检查。

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所)、地方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涉及教育的收费行为。

重点检查2010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

专项检查从9月1日开始,至12月15日结束。

国家统计局8月30日发布公告,2011年全国早稻总产量为3276万吨(655亿斤),比上年增产143万吨,增长4.5%。

民政部8月30日在北京召开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会议,具体安排部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据悉,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保护儿童、告别流浪”为主题的“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帮助流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家庭、融入社会,防止其再度流浪。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9月6日发表《中国的和平发展》白皮书,全面阐释了中国和平发展道路的开辟、中国和平发展的总体目标、中国和平发展的对外方针政策、中国和平发展是历史的必然选择以及中国和平发展的世界意义等内容。

白皮书重申,中国将坚定不移沿着和平发展道路走下去。

9月6日.由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组织编写的伤害干预系列技术指南对外发布,包括《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儿童道路交通伤害干预技术指南》《儿童溺水干预技术指南》《儿童跌倒干预技术指南》。

其中《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提出,发现老年人跌倒时,不要急于扶起,要分情况进行处理。

中国政府网9月7日报道,国务院日前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确定到2015年,我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69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下降16%,比2005年下降32%。

“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实现节约能源6.7亿吨标准煤。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9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对于渤海环境保护,会议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目标:确保渤海生态安全,人海污染物排放总量下降,力争渤海近岸海域水质总体改善,力争实现人海和谐。

2011年秋季东郊中学教育收费自查报告

2011年秋季xx中学教育收费自查报告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开封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1年秋季教育收费自查和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治理乱收费工作,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减轻群众负担,坚决抵制乱收费。

xx中学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自明确责任,层层负责,使抵制乱收费的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现将我校的教育收费等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学校没有“一边免费,一边变相收费”的行为。

二、学校没有违反规定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兴趣班、辅导班、补
习班、提高班等各种收费补课情况。

三、严格按照省定用书目录和经省批准的用书,为学生配备学
习用书,无统一征订辅助读物、学具和音像制品等。

只准
教师向学生推荐一种用书,要求不定书店,学生自愿购买,
不得强制。

四、实行收费项目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制度。

实行治理
乱收费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五、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完全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
如学生平安保险,有保险公司派人来校现场办理。

食堂管
理,根据市教育局等xx委意见,实行了托管,家长委员会、
学校和托管餐饮单位协商确定每生每月270元(每日三
餐)。

六、其他部门也无向学校收费或摊派费用以及通过学校搭车收
费的现象。

今后,学校将继续加强学习和宣传,加强领导,认真检查,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治理乱收费的胜利成果。

xx中学
2011-9-15。

学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情况说明报告范文

学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情况说明报告范文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我校于近期开展了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活动。

本次检查旨在全面了解和规范我校的教育收费行为,确保教育收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透明度,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

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一、检查依据本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二、检查范围本次检查的范围包括我校的教育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管理和使用等方面。

三、检查结果通过自查和上级部门复查,我校的教育收费整体情况良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1. 收费项目合法。

我校的教育收费项目均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没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

2. 收费标准合规。

我校的收费标准均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的审批进行制定,没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3. 收费方式规范。

我校的收费方式均按照规定的银行代收费方式进行,没有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4. 收费管理规范。

我校的收费管理均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进行,建立了收费管理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做到了收费管理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5. 收费使用合规。

我校的收费使用均按照规定的用途进行,没有挪用、挤占收费资金。

但在检查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收费公示不够到位。

虽然我校已经建立了收费公示制度,但部分收费项目的公示不够及时和全面,需要进一步加大公示力度。

2. 收费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虽然我校已经建立了收费管理制度,但部分制度条款不够细化,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修订。

3. 收费工作人员培训不够。

虽然我校的收费工作人员已经具备一定的业务水平,但部分工作人员对相关政策法规的了解还不够深入,需要进一步加强培训和指导。

四、整改措施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之处,我校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整改:1. 加大收费公示力度。

我校将进一步加强收费项目的公示工作,确保收费项目的及时性和全面性,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9.05•【字号】鄂价费规[2011]114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规〔2011〕114号)各市、州、县物价局、教育局:为巩固教育收费治理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界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阶段学校。

下同)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鄂价费〔2009〕247号)规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使用的课堂作业本(小学含语文、数学、英语;初中含语文、数学、英语、生物、物理、化学)、用表、图册、美术和科学课材料、外语磁带等属于国家课程教科书相关的学习资源,免费向学生发放。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除向学生收取空白抄本和寒暑假作业本费,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教发[2011]7号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教发〔2011〕7号)各盟市教育(教体)局:根据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0〕6号)和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等7部委《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解决我区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和“以县为主”的原则,切实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免试就近入学,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教育公平公正,为自治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以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为工作重点,认真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完善招生政策,规范招生秩序,督促旗县(市区)切实履行投入和监管责任。

进一步强化监督职能,加大查处力度,努力抓好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切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使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不断提升。

三、工作措施1.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各地要不断加强义务教育阶段薄弱学校建设和改造力度,缩小薄弱学校与优质学校的差距,并努力办出特色。

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合理配置师资力量,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旗、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从源头上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学生家长择校和由此引发的乱收费问题。

2.继续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教学、考试等办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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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汶上县教育体育局
汶教体函〔2011〕32号
汶上县教育体育局
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秋季开学后
教育收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教办,县属各学校,各民办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根据山东省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济宁市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秋季开学后教育收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中小学教育收费工作,经研究,决定对秋季开学后学校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全县中小学校。

检查时限为2011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存在违规收费行为的可追溯到今年春季)。

二、检查的内容
(一)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政策落实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
公办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赞助费等择校费用的行为及开支情况。

(三)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政策落实情况。

(四)中小学校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收费培训、补课的行为;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的行为。

(五)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30%以下政策的情况。

严禁在“三限”政策之外以其他任何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

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的情况。

(六)有关部门向中小学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中小学校统一征订教辅材料;教辅材料销售部门和其他商业服务机构以任何形式进入校园推销教辅材料和其他学习用品;教师用自己指定的教辅材料作为上课或课后作业的重要辅助教材,造成强行或变相强行征订等的违规行为。

(七)中小学贯彻落实我省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相关政
策情况,学校是否存在违反自愿原则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行为。

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或班委会等形式强制学生接受有偿服务或强制收费行为。

(八)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中小学校内收费公示栏、公示墙是否及时更新,注明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情况。

收费前,是否向学生或学生家长发放“收费明白纸”,做到每一项收费都公开、透明、有根有据。

(九)各单位各学校是否建立健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机制,做到领导重视,机构健全,措施得力。

举报电话是否畅通有效,处理群众举报是否及时,是否存在瞒案、压案、查处不力的行为。

三、检查的方法、步骤
此次检查分两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各单位各学校要在10月20 日前依据《通知》的检查内容和山东省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对秋季开学时所要收取的费用逐一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处理。

(二)专项检查阶段:10月下旬县教体局组织检查组对全县各中小学进行专项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检查工作不走过场。

各单位各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这次检查工作。

要集中精力、
集中时间迅速开展工作,要认真制定检查方案,抽调专门力量,加强督导,进行拉网式检查,确保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二)突出重点,扎实开展检查工作。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通知》中的各项要求,以我省公布的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为依据,以教育收费举报为线索,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要积极配合检查组的检查,按照检查内容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和数据,并组织协调安排好检查工作,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边经研究决定,查边改,及时纠正乱收费行为。

各乡镇教办、县属各学校都要落实整改责任,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及时清退违规收费金额,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

(四)认真写出自查报告。

自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各学校要认真搞好总结,按照检查的内容逐项进行总结,写出自查报告,并于10月21日前将自查报告以书面形式报教体局监察室,同时发送电子稿件。

联系电话:7282099
电子邮件:wsxjyjjcs@
汶上县教育体育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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