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行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理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禁止以投资渠道、工程专业性和地方利益为由,或者利用其他形式搞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
第四条地、州(市)应当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建设工程有形交易市场,为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建筑工程招标活动提供完善的服务。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地本专业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招标方式与范围第六条建筑工程招标,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及其他条件采取下列方式:(一)竞争性招标(公开招标)。
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不加数量限制,有意投标单位均可参加投标;(二)有限竞争性招标(邀请招标)。
招标单位邀请5家以上的单位参加投标;(三)议标。
招标单位邀请2家以上的单位进行投标协商谈判。
竞争性招标,应当在建设工程有形交易市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报刊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有限竞争性招标、议标,可在建设工程有形交易市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报刊上公开发布招标信息。
第七条下列建筑工程应当采用竞争性招标或有限竞争性招标:(一)勘察设计1、由政府或公有制单位投资(含控股、参股)及政府提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投资的二级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新建工程2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和改、扩建工程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2、城市重要地段和沿街主要建筑、大中型城市雕塑、纪念性建筑及风景游览区的主要建筑的设计;3、一级以上的公共建筑、16层以上高层住宅和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的设计;4、大型专业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事业建筑工程的设计;5、符合本条1至4项规定的30万元以上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作为我国重要的西部地区,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建设工程项目不断增加。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特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适合范围本办法适合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各类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造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
三、招标投标的程序1.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人应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准备要求等。
2. 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完整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质量控制措施等。
3. 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并确保递交的文件完整、准确。
4. 开标评标: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工作,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评标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5. 中标公示:招标人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至少为7个工作日,确保公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6. 中标文件的签订: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签订中标文件,明确工程的合同金额、工期、质量要求等。
四、招标投标的要求1. 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和经验,能够独立承担相应工程的施工能力。
2.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相应的投标保证金,以确保投标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 技术方案要求:投标人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技术方案,包括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材料选用等。
4. 施工进度计划:投标人应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5. 质量控制要求:投标人应制定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五、监督管理1. 监督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局负责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 监督内容:监督机构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开标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环节进行监督,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透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新建建[2010]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新建建[2010]7号)](https://img.taocdn.com/s3/m/f13b79f450e2524de5187e51.png)
附件新建建[2010]7号(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第一条为了实施《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施工的评标活动。
本规则所称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工程及其附属材料、设备的采购。
本规则所称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法对参与建筑工程投标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行为。
第三条评标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以下统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法。
第五条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条件的投标为中标标准。
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以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评审投标价格最低,但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为中标标准。
招标文件中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第六条招标投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随工程量清单发放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是投标人确定综合单价的依据。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清单填报价格,其清单报价应当是完成给定工程量的全部费用。
投标人不对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投标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由招标人予以解释或者更正。
第七条招标人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在开标截止7日前公布。
投标人接到招标控制价后,应认真研究,并将其是否接受招标控制价的意见以回函的形式递交于招标人,回函必须在收到招标控制价72小时之内递交于招标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第一条为了实施《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施工的评标活动。
本规则所称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工程及其附属材料、设备的采购。
本规则所称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法对参与建筑工程投标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行为。
第三条评标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以下统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法。
第五条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条件的投标为中标标准。
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以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评审投标价格最低,但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为中标标准招标文件中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第六条招标投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随工程量清单发放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是投标人确定综合单价的依据。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清单填报价格,其清单报价应当是完成给定工程量的全部费用。
投标人不对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投标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由招标人予以解释或者更正。
第七条招标人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当书面通知所有被邀请人。
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内容包括:编制依据、控制价详细预算、编制单位、编制人及审核人等。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补充规定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补充规定》的通知时间:2005-3-30 点击次数(301)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为实施《新疆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招标活动,我厅制定了《新疆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筑设计招标投标评定表新疆吾尔自治区建设厅二OO二年七月十五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补充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新建法〔2000〕7号)(以下简称《办法》)设计招标投标,作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城市重要地段,是指城市的中心区域、中等以上城市主干路(小城市重要的干路)沿线、城市广场周边地带,以及城市主要对外交通场、站至城市中心区域次干路(小城市主要的支路)沿线地段;纪念性建筑,是指为纪念某一重大历史事件或者人物而修建的各类纪念堂、馆等建筑物和纪念塔、碑、柱等构筑物;风景名胜旅游区的主要建筑,是指依法在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和各类公园内修建的主要的景区建筑和构筑物。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出资的项目,或者本条第二款所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必须进行设计招标发包的规模标准调整为: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具体范围包括:(一)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二)体育、旅游、宾馆、饭店、商品交易场所等项目;(三)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四)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房)等项目;(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设计不适于招标发包:(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的;(二)采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新疆维吾尔目治区建设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新疆维吾尔目治区建设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设备安装、管直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及方式,均应按本办法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的施工单位。
该限额以下的工作项目是否招标投际,由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对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和确因条件不具备不能招标投标的工程,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签署意见,经上一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采取其他方式发包。
第三条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中介组织,均应该本办法组织工程建设的施工招标;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均可参加工程建设施工投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送行的经济活动,爱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第五条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平等、讲求信用的原则。
从技术水平、管理水平、质量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方面开展竞争,不得实行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自治区境内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管理。
1.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对国家及自治区重点和大中型建设顶目。
自治区投资500 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中央各部委、自治区各部门、各地区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0000万方米以上的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
感谢观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J00000—2016XJJ000—2016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标准(网上征求意见稿)2016-00-00发布 2016-00-00 实施感谢观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1 总则 (1)2术语 (2)3 供配电设计 (5)3.1 一般规定 (5)3.2 负荷性质确定 (5)3.3 负荷容量计算 (6)3.4 居民住宅小区供电 (7)3.5 配套设施 (9)3.6 配电装置接地 (10)3.7 计量装置设计 (10)3.8 电缆敷设 (13)3.9 继电保护 (14)3.10 无功补偿、短路电流水平和电压偏差 (14)4 设备选型 (16)4.1 高压设备 (16)4.2 低压设备 (18)4.3 低压电缆 (18)4.4 电能计量装置 (19)4.5 与各类智能系统的接口 (21)5 施工及验收 (22)5.1 施工 (22)5.2 竣工验收 (22)附录 A 居民住宅小区供电方案典型设计示例 (24)感谢观看附录 B 电能计量装置配置图 (27)本规程用词说明 (29)引用标准名录 (30)感谢观看1总则1.0.1 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结合自治区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及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1.0.2 自治区行政区划内新建、改建及扩建居民住宅小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应执行本标准。
1.0.3 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城市发展规划。
2 根据居民住宅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相应供配电设施的用地。
3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和行业的现行技术标准规范,采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0.4 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规定 Last updated at 10:00 am on 25th December 2020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建建[2003]8号 2003年3月31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审定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和专家名册的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的备案,以及评标专家使用、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条件,纳入专家名册管理,或者在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中的人员。
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标专家的管理,具体业务可以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自治区招投标管理机构)实施。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取得高级职称或者建设类注册师执业资格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掌握评标程序、规则和方法;(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未因从事违法建设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四)身体健康,一般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因特殊需要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五)非在职国家公务人员或者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专家名册的评标专家由以下方式产生:(一)单位推荐;(二)专家自荐;(三)自治区招投标管理机构向有关单位发出邀请推荐函,或者向专家个人发出邀请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若干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新建建[2010]17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若干规定》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若干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对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统一规定执行,各地不得擅自调整。
第四条 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入建设工程有形交易市场,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按照下列权限划分:(一)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或者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二)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第六条依法必须公开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自治区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在建设工程有形交易市场中提供招标文件和满足编制施工监理投标文件需要的施工图纸、资料,已经纳入全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络管理的,应当提供网上免费下载服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设计招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发布日期】2005.08.01【实施日期】2005.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细则》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自治区建筑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建筑设计方案招标评分表(一)、(二)二○○五年八月一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细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建筑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根据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筑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设计,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方案设计。
第三条建筑设计招标投标应当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具体业务,委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负责。
第五条下列建筑设计属于依法必须招标投标的范围:(一)为纪念重大历史事件或者重要历史人物修建的纪念性建筑;(二)使用国有投资或者国家、自治区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以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各类房屋建筑,设计合同估算单价30万元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
第六条本细则第五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建筑设计,鼓励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设计单位。
第七条设计合同估算单价60万元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建筑设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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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第一条为了实施《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施工的评标活动。
本规则所称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工程及其附属材料、设备的采购。
本规则所称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法对参与建筑工程投标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行为。
第三条评标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以下统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法。
第五条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条件的投标为中标标准。
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以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评审投标价格最低,但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为中标标准。
招标文件中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第六条招标投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随工程量清单发放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是投标人确定综合单价的依据。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清单填报价格,其清单报价应当是完成给定工程量的全部费用。
投标人不对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投标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由招标人予以解释或者更正。
第七条招标人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当书面通知所有被邀请人。
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内容包括:编制依据、控制价详细预算、编制单位、编制人及审核人等。
第八条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在公布的同时应当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由政府立项核准、审批的建筑工程,编制的招标控制价不得超出批准的概算;超出概算的,备案机构应当责成编制单位予以核减。
无法核减,或者经过核减仍然超出概算的,招标人不得组织招标,也不得直接发包。
第九条投标人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违反相关规范的,可以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经审查,招标控制价编制确有错误的,受理投诉机构应当责成招标人进行修改。
第十条依法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提倡使用资格后审。
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不得实行资格预审。
第十一条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且报名的潜在投标人在15家以上的,招标人可以在发售招标文件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招标人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时应当明确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式、时间。
资格预审文件中应当载明资格预审的标准、保留进入评标阶段潜在投标人的数量等内容。
第十二条资格预审应当由招标人组建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委员会组建方式、人员比例、成员资格等,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资格预审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纳入评标程序,并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条件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业绩、信誉、施工项目负责人与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等进行审查,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等应为原件;(二)不得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资质资格管理规定设定限制条件,不得以投资渠道、属地管辖等为由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三)不得与潜在投标人就招标项目资金垫付、工程款拨付、工期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以其作为资格预审条件;(四)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预审保留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少于9家;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预审保留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少于7家。
保留的潜在投标人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确定,也可以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确定。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告知预审结果,告知书中应当说明主要事实和理由,并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发现招标人违反本规则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开标后不得改变。
自治区推荐使用统一的《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标准》(见附表)。
第十六条州、市(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标准的,应当向自治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报备。
招标人调整或者另行选择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标准和方法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提倡总承包,禁止肢解发包。
工程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200万元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100万元以上的电梯安装工程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单独设计的工艺性较强的专业工程可以单独招标;群体工程可以划分标段分别招标,但每标段总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万平方米。
第十八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招标评标,可以按照招标文件和本规则附表确定的评标标准,对装修设计方案和施工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提供装修设计方案单独进行装修装饰施工招标评标。
招标人将装修设计方案作为招标文件向潜在投标人或者被邀请的投标人统一发售的,设计方案中选单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条件的,准予参加建修装饰施工投标。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评标程序:(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二)投标人代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未取得法人授权委托书的。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组织评标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国有投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人数及其资格条件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研究、掌握招标文件的以下内容:(一)招标的目的;(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暂停评标,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依法处理:(一)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特定投标人,或者妨碍、限制投标人平等竞争内容,以及涉嫌肢解发包的;(二)招标人干预评标委员会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评标权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审查后,作废标处理:(一)投标人名称、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符,涉嫌以他人名义投标的;(二)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不是投标人的注册执业人员,或者不具备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的;(三)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四)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主体与投标人不一致的;(五)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六)将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规费和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金,以及安全文明施工费列入招标投标竞争性费用的。
第二十四条以两种以上文字发布招标文件,或者允许使用两种以上文字编制投标文件的,应当指定一种文字为权威解释文字;未指定的以中文为准。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合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除外。
投标人不接受按照前款规则认定的投标价的,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应当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各项条件和要求;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投标文件应当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投标偏差。
第二十七条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重大偏差:(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三)组成一个联合体投标,未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或者联合体一方以自己名义对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四)由政府立项核准、审批的建筑工程, 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五)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六)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作出两个以上报价未明确效力的;(七)投标的施工、装修、附属材料设备采购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八)投标文件载明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九)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十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报价的电子投标文件的;(十二)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条件的;(十三)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除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属投标重大偏差:(一)投标的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二)履约担保、违约赔偿、变更工程结算等的承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三)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措施等不能证明其未以低于生产成本投标的。
第二十九条投标文件被评标委员会界定为发生重大偏差的,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条投标文件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经补正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的,属于投标细微偏差。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按照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