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方当事人以对方当事人未支付工程价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但是,如果请求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支付工程价款,对方当事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提供已经履行合同的证据。
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其请求。
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支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约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对方当事人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验收合格的证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全文(3篇)

第1篇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可以适当减少。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支付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实际损失百分之三十的,可以适当减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二

建筑工程在如今这个建设发展的社会中最为常见,但是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也不少,对于这类纠纷的解决方法,我国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提供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以及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后的法律效力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第一条(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四条(违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二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产生争议所引发的纠纷。
为了保证公平、公正地处理此类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做出了司法解释一和司法解释二。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1. 合同的效力根据司法解释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成立。
非书面形式成立的施工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包括明确工作内容、费用和工期等。
同时,双方应当具备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和交付等相应行为。
2. 合同的变更施工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双方的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保证合法合规。
3. 合同的解除根据司法解释一,施工合同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解除。
一方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4. 工程质量问题若因施工方的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业主有权要求整改。
若整改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业主有权要求施工方承担违约责任。
5. 合同价款支付问题根据司法解释一,业主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
施工方应按照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1. 招标投标程序依照司法解释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中标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腐败行为的参与。
标书内容应真实、准确,并确保公开透明。
2. 违反招标投标程序的后果若施工方违反了招标投标程序,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伪造证件和虚假陈述根据司法解释二,若在投标过程中伪造证件或者作出虚假陈述,将会对其负有法律责任。
4. 索赔和补偿根据司法解释二,合同一方因另一方的过错或者违约行为受到损失的,有权提出索赔和寻求补偿。
5. 分包合同纠纷分包合同纠纷应按照主合同和施工合同的内容进行处理。
如分包合同违反了主合同的约定,分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总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建设工程中常见的问题,为了解决此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司法解释一和司法解释二,确保纠纷的公正处理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民法典》建设⼯程施⼯合同司法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5号《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20年12⽉25⽇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21年1⽉1⽇起施⾏。
最⾼⼈民法院2020年12⽉29⽇为正确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条建设⼯程施⼯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百五⼗三条第⼀款的规定,认定⽆效:(⼀)承包⼈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的;(三)建设⼯程必须进⾏招标⽽未招标或者中标⽆效的。
承包⼈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程与他⼈签订的建设⼯程施⼯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百五⼗三条第⼀款及第七百九⼗⼀条第⼆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效。
第⼆条招标⼈和中标⼈另⾏签订的建设⼯程施⼯合同约定的⼯程范围、建设⼯期、⼯程质量、⼯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致,⼀⽅当事⼈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民法院应予⽀持。
招标⼈和中标⼈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签订合同,变相降低⼯程价款,⼀⽅当事⼈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效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三条当事⼈以发包⼈未取得建设⼯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程施⼯合同⽆效的,⼈民法院应予⽀持,但发包⼈在起诉前取得建设⼯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续的除外。
发包⼈能够办理审批⼿续⽽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程施⼯合同⽆效的,⼈民法院不予⽀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一种常见的纠纷的类型,我国对于这类纠纷的案件的解决,也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和注意事项需要我们进行了解的。
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有哪些呢?下面,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20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第一条 依照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参与人以承包关系约定,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建设工程进行建筑、安装、装修等活动的合同。
本解释所称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人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 在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纠纷的,可以根据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一)未明确约定合同工程范围的;(二)合同未约定施工内容,实际承揽工程超过约定范围的;(三)合同约定施工内容,实际承揽工程未达到约定范围的;(四)未按照约定交工验收或未提交竣工图纸的;(五)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的;(六)工程质量未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七)施工期限未按照约定完成的;(八)施工标段预付款未按照约定支付或施工标段结算款未按照约定支付的;(九)违反合同约定,以抗辩的方式进入审查鉴定程序的。
第四条 对于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首先查明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工程范围、施工内容、工程质量标准、施工期限等条款的具体约定。
第五条 对于工程施工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工程范围或者合同未约定施工内容,实际承揽工程超过或未达到约定范围的纠纷,可以根据合同的整体情况,结合交当事人的实际意图,参考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及在施工过程中的实际行为等证据,对纠纷进行处理。
(一)工程标准或者相关规范下达的验收文件;(二)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交工程序及要求;(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图上报时间及比例。
(一)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及检测要求;(二)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工程质量要求;(三)工程竣工图纸及验收报告。
(一)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起止时间;(二)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保证金及违罚标准;(三)无法施工的客观原因及具体证据。
(一)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支付标准及时间;(二)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款支付标准及时间;(三)双方实际支付款项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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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二
第一条为了适应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明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标准,规范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指发生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
行过程中,因为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引起的民事诉
讼案件。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事实、法律适用、制度、技术等多个方面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工程质量争议的,
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处置标准。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因合同解除引起的纠纷,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认定。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因变更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根据《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认定。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因工程索赔引起的纠纷,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索赔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总价合同索赔有
关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认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施工图设计变更后
造成的争议,应当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认定。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根据合同范本、设
计文件、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项目概算、结算、验收、
竣工等相关文件及资料,来确定事实和程序中的问题。
附录: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规定:详细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
图设计文件应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建设工程索赔管理办法:明确了建设工程索赔的范围、程序和
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详细规定了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及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总价合同索赔有关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按照合同约定和采用的索赔方法计算索赔金额。
合同法:涉及合同解除、变更等方面的的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建设工程变更管理的程序和标准。
简要注释:
工程量清单:建筑工程中用于计算工程造价的量化表格。
竣工:建设工程完工验收的一种状态,已达到设计要求。
法律名词及注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承包人与业主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通过协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工程索赔:施工单位在承建建筑工程时,由于业主等原因引起的费用更改或损失经过合计后,向业主索取相应补偿。
工程质量:建筑工程物理、化学、机械、无害化等方面的性能指标。
工程造价:建筑工程完工所需的费用。
合同解除:在合同履行期内,某一方中途无故放弃执行合同所产生的后果。
建设工程:为了满足人民日渐增长和日益优化的生活需要,经过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竣工等一系列综合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