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社商融合普惠性健康保险

合集下载

惠民保险推广工作报告

惠民保险推广工作报告

惠民保险推广工作报告摘要:一、引言1.背景介绍2.报告目的二、惠民保险推广工作总结1.推广成果概述2.主要措施及亮点2.1 政策宣传与普及2.2 产品创新与优化2.3 合作伙伴协同推广2.4 营销策略与活动策划三、惠民保险推广经验与启示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2.创新宣传方式,提高群众认知度3.深化合作,实现多方共赢4.注重数据分析,优化推广策略四、下一步工作计划与展望1.持续扩大覆盖范围2.提升产品服务质量3.加强政策宣传与解读4.构建多元化推广体系五、结语1.感谢与肯定2.呼吁持续关注与支持正文:惠民保险推广工作报告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保险行业在民生保障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能力,近年来,我国大力推广惠民保险。

本报告旨在总结过去一段时间内惠民保险推广工作的成果与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展望未来工作计划。

二、惠民保险推广工作总结1.推广成果概述在过去的推广工作中,我们紧紧围绕“让更多人享受到实实在在的保险保障”这一目标,不断扩大惠民保险的覆盖范围,提高群众满意度。

截至目前,已有数百万群众受益于惠民保险,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实实在在的保障。

2.主要措施及亮点2.1 政策宣传与普及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和认识到惠民保险的重要性,我们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积极开展政策宣传与普及工作。

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宣传惠民保险的政策优势、产品特点和理赔流程,提高群众的认知度。

2.2 产品创新与优化在产品设计方面,我们紧密围绕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不断创新和优化产品。

通过简化理赔流程、降低理赔门槛、提高赔付比例等措施,让群众享受到更加便捷、高效的保险服务。

2.3 合作伙伴协同推广我们与各级政府、保险公司、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合作伙伴紧密协作,共同推进惠民保险的推广工作。

通过联合举办各类宣传活动、培训会议等,深化合作,实现多方共赢。

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贡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

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贡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

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贡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贡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1.07.27
•【字号】自人社函〔2021〕238号
•【施行日期】2021.07.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
正文
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贡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灵活
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
自人社函〔2021〕238号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军局、财政金融局:为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多渠道灵活就业,经研究决定,提高其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现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缴纳2021年度社会保险费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按灵活就业时间段内实际缴费的30%进行补贴,同一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3000元/人·年。

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报的条件、程序仍按《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贡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等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相关工作的通知》(自人社发〔2019〕22号)和《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贡市教育和体育局自贡市公安局自贡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自贡市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自人社发〔2019〕28号)的规定执行。

三、各县(区)、高新区要加强政策宣传,严格程序审核把关,对违规使用、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贡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7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15•【字号】自府办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社会救助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自府办规〔202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自贡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自贡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及认定第三章强化三重制度保障第四章医疗救助管理与服务第五章组织管理第六章附则自贡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第三条逐步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

2022年全面实现医疗救助政策和经办规程市级统一。

2023年全面实现医疗救助市级统筹,提高医疗救助基金管理使用效率(具体办法由市医保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保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救助、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扎实织密织牢多层次医疗保障网。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05•【字号】自府发〔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自府发〔2017〕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现将《自贡市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5日自贡市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一、加大融资扶持力度1.实施实体企业贷款风险补贴。

用好实体企业贷款风险补助资金,鼓励区县政府采取基金(基金池)分担或直接分担方式,对金融机构为创新创业、新兴产业、科技企业、中小微企业等贷款发生的损失给予风险补贴,区县财政负责审核并按约定予以补贴。

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发生的损失,按最高不超过损失额的60%予以风险补贴。

对2017年5—8月金融机构向工业企业新增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发生的损失,按约定给予风险补贴。

(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自贡银监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政府农工办)2.用好企业应急周转资金。

发挥3亿元应急临时周转金作用,帮助更多企业转贷和融资。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市中心支行、自贡银监分局)3.鼓励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

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融资的企业,在省补助基础上,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对在新三板上市的企业,在省补助基础上,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对在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展示板、融资板、交易板挂牌的企业,在省补助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10万元、30万元。

自贡市民政局等十四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印发《自贡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自贡市民政局等十四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印发《自贡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自贡市民政局等十四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印发《自贡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贡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3.06.15•【字号】自民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自贡市民政局等十四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印发《自贡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民政局、发展改革局,教育体育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医疗保障局、乡村振兴局、政务服务和数字化管理局、总工会、残疾人联合会: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范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现将《自贡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自贡市民政局2023年6月15日自贡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范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20〕24号)、《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四川省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川民规〔20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户籍居民申请救助帮扶,需要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应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原则,保护认定对象的合法权益;遵循综合评估认定的原则,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为主,兼顾家庭刚性支出;遵循单项认定与申请社会救助即时认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制定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和程序。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自府发〔2017〕15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自府发〔2017〕15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自府发〔2017〕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保险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完善保险保障体系,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保障水平,有效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发展涉农保险(一)积极发展农业保险。

按照“中央支持保大宗、保成本,地方支持保特色、保产量,有条件的保价格、保收入”的原则,积极鼓励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保险,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业保险保障程度。

大力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发新型农业保险产品,开展新产品试点,推进农、林业保险产品创新,稳步拓宽覆盖面,提高农业风险保障水平,提高农户参保积极性。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牧业局、市林业局、市金融工作局、市保协、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二)拓展“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

加大市、区县协同推进力度,提升财政补贴资金投向与农业部门规划发展重点区域和重要品种的重合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抗风险保障作用的最大效益。

探索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兴产品和服务,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开展涉农小额信贷保险、农村土地流转履约行为保险、农房保险、农机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

(责任单位:市保协、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农工办、市农牧业局、市林业局、各区县政府)(三)完善农村保险网点布局。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01•【字号】自府办发〔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关于印发自贡市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自府办发〔2019〕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自贡市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已经自贡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1日自贡市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4〕22号)、《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自府发〔2019〕15号)及其他相关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开展大病保险要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协调互补作用,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控制医疗费用方面的专业优势,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实现基本医疗保障的可持续发展,减轻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逐步解决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制定全市统一的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统一组织实施。

二、筹资机制(一)资金来源。

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筹资标准。

由市医保局、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政策规定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大病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大病保障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实行动态调整,具体筹资标准根据实际测算确定或通过招标确定。

2019年筹资标准控制在75元/人·年以内。

三、保障内容(一)保障对象。

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保障范围。

在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报销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后需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4•【字号】自府函[2010]149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府函〔2010〕1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障水平,现就部分调整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一)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由12万元调整为16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由6万元调整为8万元。

(二)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帐结合单位的缴费费率由6.5%调整为7.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仍为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缴费费率由5%调整为6%;农民工缴费费率由3%调整为4%。

(三)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2011年起,将《自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自府发〔2009〕5号文印发)和市政府《关于修改〈自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自府函〔2010〕122号)中规定的以“本市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调整为以“本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2011年缴费基数为25454元。

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按自然年度征收。

二、调整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一)城镇职工高段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仍为15万元。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高段补充医疗保险两项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27万元调整为31万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自贡市社商融合普惠性健康保险“贡惠保”保障方案
2020年7月
一、投保须知
(一)被保险人适用人群:自贡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二)参保年龄:无年龄限制
(三)保险期间:**年**月**日0时-**年**月**日24时
(四)购买份数:每人年度内仅可购买1份,多买无效
(五)未成年人参保:若为未成年人购买,则需补充法定监护人信息
二、保险责任
(一)保障范围
1.保障责任一:医保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①因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自贡市社会医疗保险②规定的医保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③,经医保报销后,应由其个人自付的部分。

2.保障责任二:特定高额药品费用④。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由指定专科医生⑤开具处方,在指定医院⑥或指定药店⑦购买符合《贡惠保特定高额药品目录》支付范围内的药品费用。

其中属于自贡市社会医疗保险②规定的医保范围内的特定高额药品费用,经医保报销后,应由其个人自付的部分。

(二)年赔付总限额:100万元
(三)赔付比例:70%
(四)免赔额⑧:2万元(上述两项责任之一或两项费用年度累计)
(五)等待期:无
(六)保费:59元
三、特别约定
(一)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约定
医保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保障责任一):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无要求,即被保险人在产品生效前(**年**月**日前)已患有的疾病,并因此导致的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属于本产品保障范围。

特定高额药品费用(保障责任二):被保险人在产品生效前如已确诊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淋巴瘤),肺动脉高压并因此导致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特定高额药品费用,本产品不予支付。

(二)关于使用社会医疗保险的约定
1.参保人享受当地医保待遇,但因个人原因未使用所属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本产品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参保人参加自贡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处于待遇享受等待期的,本产品将按照自贡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计算出医保不予支付的费用、医保应报销费用(假定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报销金额),总医疗费用扣除前两项费用后,剩余部分纳入本产品的保障范围。

(三)关于异地报销的约定
已办理医保异地就医备案的,在市外医疗机构(仅限中国大陆境内的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可正常申请理赔;未经备案转往市外定点医院的,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障责任一)报销比例为40%;在非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所产生的医保范
围内医疗费用(保障责任一)不予报销。

(四)关于动态调整保障范围和赔付比例的约定
本产品在市医保局的指导下,项目力求稳定、持续发展。

在下一年参保期,保障范围和赔付比例将根据上一年运行情况合理调整。

四、责任免除
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产品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医保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保障责任一)责任免除的下列任一情形:
1.被保险人所属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不予支付的项目和费用。

2.工伤(职业病)、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特定高额药品费用(保障责任二)责任免除的下列任一情形:
1.药品处方的开具与本产品《贡惠保特定高额药品目录》的支付范围不符。

2.未在本产品指定的医院或药店购买的药品。

3.每次药品处方超过壹个月的部分的药品费用。

4.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符或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符合使用特定药物的指征。

5.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经审核,确定对药品已经耐药,而产生的费用。

耐药指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1)实体肿瘤病灶按照RECIST(实体瘤治疗疗效评价标准)出现疾病进展,即定义为耐药。

(2)非实体肿瘤(包含白血病、多发性骨髓瘤、骨髓纤维化、淋巴瘤等血液系统恶性肿瘤)在临床上常无明确的肿块或者肿块较小难以发现,经规范治疗后,按相关专业机构的指南规范,对患者骨髓形态学、流式细胞、特定基因检测等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得出疾病进展的结论,即定义为耐药。

6.被保险人符合慈善援助用药申请,但因被保险人未提交相关申请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导致援助项目申请未通过而发生的药品费用;被保险人通过援助审核,但因被保险人原因未领取援助药品,视为被保险人自愿放弃本合同项下适用的保险权益。

7.本合同特别约定的特定高额药品费用涉及被保险人健康状况所约定的既往疾病相关治疗和康复。

五、注释
(一)指定医疗机构:中国大陆境内的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社会医疗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保险等政府举办的保险。

(三)医保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其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自贡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按住院政策报销的门诊特殊疾病,包括社会医疗保险起付线、经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自付的部分(不含医保目录外自费费用)、乙类先自付部分以及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封顶线之上的部分。

(四)特定高额药品费用:
1.药品目录:《贡惠保特定高额药品目录》见附表一。

2.处方要求:使用药品的药物处方必须在保险期间内由指定医院的指定专科医生开具,属于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备的药品,且每次处方药剂量不超过壹个月,处方未超出药品说明书的适应症范围。

处方有效期的规定按国家或当地政府部门相关处方管理规定。

3.处方审核:本产品将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对申请人进行药品处方审核,如果审核出现以下特殊问题,我们将有权要求申请人补充其他与药品处方审核相关的医学材料。

药品处方审核的特殊情况包括:
1.申请人提交特定药品领取申请时所提交的与被保险人相关的医学材料,不足以支持药品处方审核;
2.医学材料中相关的科学方法验证检验报告结果,不支持药品处方的开具。

(五)指定专科医生:专科医生须满足以下条件:①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②具有有效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③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者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④确诊或开具处方时,属于与处方适应症治疗相关的临床科室。

(六)指定医院:贡惠保特定高额药品费用(保险责任二)约定的医院,为自贡市二级及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七)指定药店:贡惠保特定高额药品费用(保险责任二)约定的药店,具体见附表二。

(八)年免赔额:指一个保险期间内对应的免赔额。

在社会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不计入免赔额;其他商业保险支付的符合本产品赔付条件的金额,可以计入免赔额。

本“保障计划表”、“投保须知”、“特别约定”,以及《保险须知及声明》与如下保险条款不一致的,以本“保障计划表”、“投保须知”、“特别约定”,以及《保险须知及声明》为准。

贡惠保特定高值药品(保险责任二)约定药店列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