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看这一篇就够了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退出机制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退出机制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领域,退出机制是指基金投资者将投资所获得的股权转为现金的过程。
退出机制在私募股权投资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既是基金投资者实现收益的途径,也是基金管理人对投资项目进行退出管理的方式。
本文将深入探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退出机制的相关内容。
一、合同约定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机制通常由基金合同来约定。
基金合同是私募股权基金的重要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基金运作的各类规则。
在基金合同中,退出机制是一项核心内容,需要明确规定退出的条件、方式、时间等。
二、普遍采用的退出方式1. IPO退出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中最为常见的退出方式之一。
当基金所投企业符合上市条件时,基金投资者可以选择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从而实现退出。
2. 委托专业机构执行退出私募股权基金也可以选择将退出责任委托给专业机构执行。
通过委托,基金投资者可以充分利用专业机构的经验和资源,提高退出效率和成功率。
3. 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常用方式之一。
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协商和交易的方式将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具备投资能力和兴趣的其他投资者,从而实现退出。
三、退出条件1. 盈利条件基金投资者通常希望在企业有一定盈利后再进行退出,以确保投资回报的可观性。
因此,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中通常会约定盈利条件,即达到一定盈利水平后才能进行退出。
2. 年限条件基金合同中也会约定退出的年限条件,即在一定持有期限后才能实现退出。
这样可以确保企业有足够的时间发展和成长,提高退出时的估值和回报。
四、退出流程1. 确定退出方式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需要在退出时共同确定退出方式,并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
2. 准备退出文件基金投资者需要准备相应的退出文件,如退出申请书、股权转让协议书等。
3. 退出谈判和协商在退出过程中,基金投资者和企业经营者需要进行谈判和协商,确定退出的具体条件和方式。
私募股权基金“募投管退”全流程

私募股权基金“募投管退”全流程一、募集阶段1. 筹划阶段在此阶段,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人需要确定基金的投资方向、基金的投资期限、基金的募集规模、基金的收费标准等关键信息。
同时,管理人还需要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组合、投资决策流程等内部规则,以便在募集阶段向潜在投资者展示基金的投资价值。
2. 募集阶段私募股权基金通过私募配售方式进行募集。
募集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一年不等。
募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需要向潜在投资者提供基金的募集材料,包括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募集材料、收费标准等。
投资者需要在提交认购申请书和资金的同时,签署《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认证书》。
二、投后管理1. 估值管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公司在不同的时间点会有不同的估值,因此需要基金管理人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估值,以便及时反映投资组合的实际价值。
2. 投资决策管理私募股权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决策投资,因此需要制定完善的投资决策流程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3. 信息披露管理私募股权基金募集期满后,基金管理人需要对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例如,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情况、投资组合及估值情况、基金业绩等信息都需要公开披露。
三、退出管理1. 确认退出标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企业需要定期进行审计,以核实企业的财务信息是否真实可靠。
同时,还需要对投资组合中不符合基金策略的企业进行淘汰和退出。
2. 退出方式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方式主要包括:上市退出、收购退出、原始股东回购退出、财务投资者回购退出等。
3. 退出周期退出周期一般为5-10年不等,具体时间由基金协议书决定。
一般情况下,当退出周期到达时,基金管理人需要寻找最佳的退出时机,以最大化投资回报。
结尾处总结: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私募股权基金:指以专业投资管理人为主导,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依托其自身专业能力,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的股权类投资基金。
募投管退:指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投后管理和退出管理过程。
私募股权基金退出制度

私募股权基金退出制度是指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项目一定期限后,通过各种方式将所投资资金转变成现金,实现投资退出的规则和机制。
退出机制是私募股权基金运行过程中极为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影响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和运营。
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上市退出:私募股权基金所投资的企业通过IPO(首次公开发行)在资本市场上市,私募股权基金持有的股权变为流通股,可以通过出售这部分股权获得收益。
上市退出可以帮助投资者获得超高收益,但企业上市门槛高,投资期限长,机会成本高,同时风险较多。
2. 并购退出:私募股权基金所投资的企业被其他企业并购,私募股权基金通过出售股权实现退出。
并购退出高效、灵活,是一种越来越多的并购方式。
3. 回购退出:企业大股东或管理层回购私募股权基金的股权,私募股权基金通过这种方式实现退出。
回购退出能保障投资本金的安全性。
4. 清算退出:投资项目出现巨大问题,不得已采取破产清算方式的退出。
清算退出通常是投资失败的情况,投资者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本金。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的七大方式,(必收藏)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的七大方式,(必收藏)私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PE或PE投资)的退出机制是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其所投资的创业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后,将其持有的权益资本在市场上出售以收回投资并实现投资收益。
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即循环投资,也就是'投资——管理——退出——再投资'的循环过程。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循环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核心环节,对PE投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顺利退出,才能实现收益。
由于被投资企业内部成长过程和结果的多样性以及所依赖外部环境与条件的差异性,PE的退出路径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一般而言,PE退出主要包括首次公开发行(IPO)、兼并收购、股份回购、新三板、股权转让和清算退出。
1首次公开发行(IPO)通常,通过IPO上市是最理想的退出方式,资本市场的资本溢价功能会给投资带来优厚的回报。
过去PE退出渠道多以IPO为主的原因就在于其高回报的特征。
但从2011年开始,市场估值持续下调,与之对应的IPO退出回报率也持续下降;加之近来屡屡新股发行暂停,IPO退出通道堵塞,PE/VC开始寻找其他退出方式。
类似的,新三板扩容为PE投资带来更多可能。
虽不是在主板直接上市,很多PE/VC机构视新三板为过渡,期望在转板政策落地后,能通过绿色通道占领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先机。
作为“中小板及创业板的蓄水池“,新三板扩容增大了体量和交易量。
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如果成功IPO,可以让PE/VC实现直接退出;即便未能成功IPO,依靠新三板的流动性进行转让交易亦可实现PE/VC的退出,可谓是双保险。
2兼并收购并购退出是指PE/VC机构投资标的企业后,通过其他企业对标的企业收购而实现的退出方式。
随着IPO的收紧并由于IPO审核时间长,机会成本高,不确定性风险大的特点,并购正替代IPO成为VC/PE们关注的热点。
公开数据显示,在美国至少90%以上投资退出都不是通过IPO方式,上市只是占到很少一部分。
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并购退出模式分析及策略探讨

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并购退出模式分析及策略探讨私募股权投资并购(exit)是指私募基金退出特定的投资,以获得投资回报的一种方式。
在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完美的退出才是最终的胜利,退出方式的选择对于投资的成功与否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多方面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并购的退出模式,并提出相应的策略建议。
I. 退出模式1. 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最常见的退出方式,在中国境内市场,股权转让给本地企业是主要手段。
受行业“限令”影响,外资股权转让的渠道被阻滞,大多选择向国内企业转让。
常见的国内买家包括:相似行业互补,竞争对手,跨国企业,私募基金,中介机构。
优点:1. 简单容易,占有成本低2. 明确价格,没有风险(退出成本可控)3. 无需过多压力,没有时间限制。
缺点:1. 价值溢价较低,包括中间费用交易税(尤其是部分隐含因素需要价值依附)2. 股权转让仍应谨慎 ,对投资方和股权认购者需要进行充分考虑2.定向增发定向增发是一种公司内部融资的方式,也被称为私募股权融资。
私募股权基金在目标公司增发新股,在目标公司股东中直接获得股份,从而增加其持股权益比例,实现退出。
优点:1.增发的方式比较简单,只需要目标公司和私募股权基金就能快速达成交易2.定向增发要求目标公司股东同意增加新股的配售缺点:1.无力控制增发的公司经营状况,并不能获得相应的价值溢价和市场上涨空间2.定向增发是否实现需要时间,会受到市场行业走势的影响3.增发股份价格可能高于第一轮投资的置备价值3. 二次上市二次上市指的是将投资的企业再次上市。
私募股权基金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为目标企业制定发展战略并进行市场化改革,提高企业整体价值并在新的资本市场上市。
优点:1. 市场溢价很高,可获得最大化的投资回报2. 可以提高投资人的股权价值缺点:1. 将目标公司在市场上重新上市需要时间和人力资源,并且需要确定上市的市场空间2. 我们无法在短时间内买入、上市和退出,该过程要相互协调并做长期准备。
私募股权基金募投管退流程

私募股权基金募投管退流程私募股权基金募投是一种通过发行股权募集资本的基金。
它由一批有共同利益的投资者出资,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通过对不同行业内的企业、项目、资产等进行投资运作,实现基金持有人的财务回报。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投资者可能会选择退出基金,这就需要进行募投管退流程。
以下是私募股权基金募投管退的流程。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的募投到期后投资者退休的相关法律法规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合同范本》等,相关法规对募投管退的流程进行了规定。
二、投资者申请在募投到期、基金分红后,投资者可以提出申请退出基金,申请可以手写或电子邮件形式提交。
投资者应将基金份额账户注销。
但是,在申请退出基金前,投资者应该核对基金份额,了解相关信息并做好决策。
三、基金管理人确认申请投资者提交退出申请后,基金管理人应认真确认,并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书面确认通知书,包括退出时间、退出份额、以及退出基金应满足的其他条件等信息。
四、退出过户手续办理基金管理人和退出投资者应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包括协商确定退出份额的买卖价格、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支付交易款项等。
五、退出结算基金管理人应在确认并收到退出投资者的退出份额后,3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结算。
结算包括基金管理人对退出投资者的份额进行清算,计算并支付退出份额的应得收益。
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面临资金不足的情况,则可能需要推迟结算,投资者需要提前了解这一情况并做出相应的决策。
六、注册会计师判断在退出投资者发生纠纷时,基金管理人应将争议提交注册会计师进行裁决。
基金管理人和退出投资者都应积极参与并配合裁决过程。
私募基金公司股权投资项目退出机制

私募基金公司股权投资项目退出机制简介私募基金公司股权投资项目退出机制是指私募基金公司在投资企业后,如何合理退出投资并实现资金回收的一套规则和流程。
退出机制的设计对于投资者和基金公司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它可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并提高基金公司的资金运作效率。
退出方式私募基金公司股权投资项目的退出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IPO:通过企业在证券交易所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实现投资退出。
2. 并购:将投资企业卖给其他公司或者合并入其他公司,获得退出回报。
3. 股权转让:将所持有的股权以协商确定的价格转让给其他投资者或者企业。
4. 回购:投资企业回购私募基金所持有的股权,从而实现退出。
5. 清盘:在投资项目无法实现退出的情况下,进行清算和分配剩余资金。
退出机制设计要点在设计私募基金公司股权投资项目退出机制时,需要考虑以下要点:1. 退出时间:确定投资项目的合理持有期限,避免过长或过短的持有期对投资回报造成不利影响。
2. 退出回报:确保退出机制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回报,保护其权益。
3. 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提供相关的退出信息,保持透明度。
4. 退出决策: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由专业人士评估退出时机和方式。
5. 风险管理:合理评估退出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退出机制的意义私募基金公司股权投资项目退出机制的良好设计对于投资者和基金公司都有重要意义:1. 保护投资者权益:退出机制能够确保投资者在适当的时机获得回报,并降低投资风险。
2. 提高基金公司效率:合理的退出机制可以提高基金公司的资金流动性和运作效率。
3. 促进市场发展:良好的退出机制能够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股权投资,推动市场的发展与繁荣。
结论私募基金公司股权投资项目退出机制的设计对于投资者和基金公司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在设计退出机制时,需要考虑各种退出方式,并确保投资者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合理的退出机制可以提高基金公司的效率,促进市场的发展。
私募股权基金锁定期的退出途径

私募股权基金锁定期的退出途径(一)首发上市后退出的锁定期根据私募股权基金在首发上市前进入的时间和所取得法律地位的不同,其锁定期也不同。
1.作为发起股东如果私募股权基金作为发行人的发起股东的,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时发行人尚未进行股改,因此在股改后自然成为发起人。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因此,私募股权基金作为发起股东在首发上市后至少一年内不得转让。
2.作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如果私募股权基金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这种情况发生比较少,一般私募股权基金不会占发行人的控股地位,但不能完全排除这种情况的发生可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4条款的规定,“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同上。
3.作为增资股东私募股权基金在发行人首发上市前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进入是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拟上市企业的主要方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4条款的规定,“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与同上。
4.作为受让股东私募基金在发行人首发上市前通过受让其他股东的股份进入也是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重要方式。
对于首发上市前12个月内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股份的私募基金,对该类股份的锁定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实践中既有锁定期为1年的也有锁定期为3年的案例。
A.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从非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的新股东上市后锁定期一般适用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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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看这一篇就够了!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选择合适的时机,将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变现,由股权形态转换为具有流动性的现金收益。
以实现资本增值,或及时避免和降低损失。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为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必要的流动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其对于股权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的意义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实现投资收益和控制风险。
股权投资收益不仅来自股息和红利,更来自企业股权价值的增加,股权投资基金选择恰当的时间退出,实现资本的增值,当无法获取预期收益甚至可能存在亏损时,及时进行项目退出可将投资风险降到最低。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目标企业的根本目的不在于控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权,而是通过对目标企业股权投资实现超高收益。
二是促进投资循环,保持资金流动性。
股权投资基金持续的流动性是其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恰好为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持续的流动性,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能够为股权投资基金树立良好形象,从而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加入到股权投资之中;三是评价投资活动,体现投资价值。
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一般为未公开上市的企业,投资方向通常是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通过股权投资的退出实现收益可以衡量资本增值,从而有效的对投资活动进行价值发现,核算和评价。
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上市转让退出、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退出、协议转让退出和清算退出。
不同的退出方式在收益、效率、成本和风险上各有不同。
其中,上市转让退出收益最高,效率上一般需要2年上市,如果再加上限售期,耗时较长;在退出成本上,需要承担高额的保荐和承销费用,退出收益还会受到限售期间股价波动的影响;挂牌转让退出的收益会低于上市退出,但因为采用的是注册制,所以时间相对较短,退出成本上,需要承担支付改制、辅导等服务费用,与上市公司相比,费用比较低,这种退出方式流动性比较差,存在无人受让或价格被低估的风险;协议退出转让的退出收益一般,只要双方协商后就可以交割,没有限售期,退出比较快速,无需支付保荐、承销费用,风险主要集中在信息不对称上,价格不能充分反映企业的实际价值;清算退出会面临亏损风险。
不同企业所花时间差异较大,在退出成本上需要优先支出清算费用,在风险方面,流动性较差的资产会影响清算收入。
当被投资企业经营达到理想状态时,会选择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即将其拥有的被投资企业股份转变成可以在公开市场上流通的股票,通过股票在公开市场上流通的股票,通过股票在公开市场的转让实现投资退出和资本增值。
上市转让退出的积极作用在于可以使股权投资基金获得较高的收益,实现被投资企业价值,资本增值可以产生较高的投资回报率。
上市转让退出是最为理想的退出方式。
上市主要包括境内上市和境外上市。
其中,境内IPO主要市场有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境外IPO市场包括香港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NASDAQ)、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等。
(一)境内上市在分析境内上市退出之前,我们需要先对境内上市体系做一个梳理,中国目前所打造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如下图所示:境内上市方式包括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和间接上市两种。
1、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一般流程主要包括改制、辅导、申报审核和股票发行及上市几个环节。
其中,企业上市流程中的企业改制是企业以在资本市场公开发行和交易股票为目的而进行的企业组织结构、资本资产等方面的改组行为。
企业改制、上市发行一般需要聘请专业机构协助完成。
在具体流程上,先要确定证券公司,在证券公司的协助下尽快选定其他中介机构。
在改制阶段,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依法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取得营业执照。
在辅导环节,中国证监会规定,拟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提出发行申请前,需由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对拟上市企业进行辅导。
在辅导阶段,保荐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在对拟上市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
在申报审核阶段,企业和中介机构需按照证监会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进行内部审核并出具保荐意见;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进行决定是否受理,未符合要求的文件不予受理;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证监会向保荐机构反馈意见,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对审核意见进行回复,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证监会网站上预先披露;证监会根据反馈回复继续审核,召开初审后,形成初审报告;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理由。
在股票发行上市阶段,股票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核准后,企业将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的批文。
股票发行方面,发行人在指定报刊、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组织路演,通过询价程序确定发行价格,按照发行方案发行股票。
股票上市上,是在发行成功后,企业刊登上市公告,在交易所的安排下完成上市交易。
间接上市方式主要包括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和借壳上市。
间接上市成功后,股权投资基金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份或股权也可以转变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份,再借助公开市场转让实现退出。
(二)境外上市境外上市同上分为境外直接上市和境外间接上市两种情况。
1、境外直接上市境外直接上市是企业直接以国内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国外证券主管机构申请发行股票或其他衍生工具,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境外资本市场发行的股票常见的是H股、N 股、S股等)。
其优点在于可以直接进入境外资本市场,节约信息传递成本,提升企业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获取外汇资金。
企业申请境外上市,需要满足如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符合我国有关境外直接上市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二是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以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立项的规定。
三是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四是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为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五是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六是满足证券会的其他规定条件。
境外直接上市适用于大型国有企业,如早期的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移动以及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等。
2、境外间接上市境外间接上市是境内公司将境内资产和权益,以股权/资产收购或协议控制的方式转移至境外注册的特殊目的公司,通过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有,控制境内资产及股权,并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等名义申请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境外上市的一般操作流程(四)上市后股权转让退出对于股权投资机构而言,只有当所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限售期)届满或服务约定条件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完毕后,才标志着项目退出的完结,项目投资退出过程才结束。
设置锁定期的目的在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预防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等利用信息优势获得不当利益,或者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快速套现。
锁定期结束后,股份上市转让还需遵循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机制和规则,我们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机制主要包括竞价交易、大宗交易、要约收购和协议转让四种基本模式。
竞价交易又称为委托驱动制度,主要包括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基本方式。
集合竞价是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撮合,连续竞价是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
证券交易所每个交易日的开市价格一般是由集合竞价形成,随后进入连续竞价阶段,按照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排序,将不断进入的投资者的买卖指令竞价成交。
交易实行涨跌幅限制,股票买卖在一个交易日内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个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不得超过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股票价格涨跌幅不能超过5%。
大宗交易也称为大宗买卖,是指达到规定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买卖申报,买卖双方经过协议达成一致并经交易所确定成交的证券交易。
其特点在于定价灵活(买卖双方可以就交易价格和数量等要素进行协议议价,卖方更容易取得更满意的价格。
大宗交易不会竞价交易的股票价格形成巨大冲击,有利于稳定市场);高效率、低成本(大宗交易转让通过委托中介机构按照交易所规定的大宗交易业务办理流程办理,其交易经手费比集中竞价交易低,且会有不同比例的下浮)。
要约收购是收购人向所有的股票持有人发出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要约,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借此实现转让退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资人(收购人)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等,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要约;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
协议转让是买卖各方依据事先达成的转让协议,向股份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的业务。
根据转让股份类型的不同,分为流通股协议转让和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根据转让主体类型的不同,分为国有股协议转让和非国有股协议转让;根据转让情形的不同,分为协议收购、对价偿还和股份回购。
(五)主板和中小板上市转让的相关规定持有IPO前股份的股东减持的,根据《公司法》第141条规定,一般情况下,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根据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控股股东,实控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受同一实控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经交易所同意可以解除限售。
(没有或难以认定实控人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承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直至锁定股份的总数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
同样是针对持有IPO前股份的股东减持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交易所《实施细则》的额规定,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不得超过1%,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的6个月内,出让方、受让方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不得超过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转让方(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不得超过2%,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针对控股股东和实控人减持的,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交易所的《实施细则》,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不得超过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转让方(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不得超过2%,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74条的规定,收购人(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收购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