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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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试行)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试行)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试行)(2009年4月)1.总则(1)本标准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工程教育本科专业认证。

(2)本标准提供工程教育本科培养层次的基本质量要求。

(3)本标准由通用标准和专业补充标准组成。

2.通用标准2.1 专业目标2.1.1 专业设置专业设置适应国家和地区、行业经济建设的需要,适应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学校自身条件和发展规划,有明确的服务面向和人才需求。

申请认证或重新认证的专业必须具有:1.明确充分的专业设置依据和论证,有相应学科作依托,专业口径、布局符合学校的定位。

2.明确的、可衡量、公开的人才培养目标。

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自身条件和发展潜力,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培养人才的层次、类型和人才的主要服务面向。

3.至少已有3届毕业生。

2.1.2 毕业生能力专业必须证明所培养的毕业生达到如下知识、能力与素质的基本要求:1.具有较好的人文社会科学素养、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工程职业道德;2.具有从事工程工作所需的相关数学、自然科学知识以及一定的经济管理知识;3.掌握扎实的工程基础知识和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的前沿发展现状和趋势;4.具有综合运用所学科学理论和技术手段分析并解决工程问题的基本能力;5.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及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获取相关信息的基本方法;6.具有创新意识和对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设计的初步能力;7.了解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和行业的生产、设计、研究与开发的法律、法规,熟悉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津、法规,能正确认识工程对于客观世界和社会的影响;8.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表达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以及在团队中发挥作用的能力;9.具有适应发展的能力以及对终身学习的正确认识和学习能力;10.具有国际视野和跨文化的交流、竞争与合作能力。

2.2 课程体系2.2.1 课程设置课程设置要服务于专业培养目标、满足预期的毕业生能力要求。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办法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办法
通过认证的专业如果要保持认证有效期的连续性,须在认证有效期届满前一年的上半年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3.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的监督与仲裁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接受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3.1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相关的正式文件、现场考查专家组名单、申请学校提交的《自评报告》、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提交的“认证报告”等要予以公开。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办法
(2009年4月)

为规范我国高等学校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工作(以下简称专业认证试点工作),构建我国高等工程教育质量监控体系,提高工程专业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1.专业认证工作的组织体系
1.1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专业认证工作的专家组织,在教育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专业认证工作。专家委员会由工程教育界专家和企业界专家组成,委员由教育部聘任,对教育部负责。
(3)实地考查。专家组现场考查内容包括考查实验条件、图书资料等在内的教学硬件设施;检查近期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试卷、实验报告、实习报告、作业,以及学生完成的其他作品;观察课堂教学、实验、实习、课外活动;参观其他能反映教学质量和学生素质的现场和实物。
(4)访谈。专家组根据需要会晤包括在校学生和毕业生、教师、学校领导、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及院(系)行政、学术、教学负责人等,必要时还需会晤用人单位有关负责人。
1.2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专家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是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成员由教育部聘任。秘书处秘书长是专家委员会当然委员。
秘书处的职责是:在专家委员会领导下组织落实专家委员会的各项任务,组织协调专业认证工作的开展,组织起草专业认证工作的有关工作文件,制定并实施试点工作计划;指导专家委员会各分委员会开展工作;受理并组织审议高等学校提交的专业认证申请;指导和协调各分委员会开展认证现场考查工作;协助专家委员会开展认证结论的审议与会议组织工作;负责专业认证的信息服务与对外宣传工作;完成专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实施办法(试行)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实施办法(试行)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实施办法(试行)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委员会2007年6月目录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实施办法(试行) (2)总则 (2)1专业认证的组织机构 (2)1.1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委员会 (2)1.2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 (3)1.3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委员会秘书处 (3)1.4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 (3)1.5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 (4)2认证程序 (4)2.1 申请认证 (4)2.2 学校自评 (4)2.3 审阅自评报告 (5)2.4 现场考查 (5)2.5 审议和做出认证结论 (6)2.6 认证状态的保持 (8)专业认证工作的主要时间节点 (8)3监督与仲裁 (9)4认证费用 (10)5附则 (10)附件一:认证的组织机构 (11)附件二:认证工作流程 (12)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章程(暂行) (13)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试行) (17)1总则 (17)2通用标准内涵 (18)2.1 专业目标 (18)2.2 质量评价 (19)2.3 课程体系 (19)2.4 师资队伍 (20)2.5 支持条件 (20)2.6 学生发展 (20)2.7 管理制度 (21)3专业补充标准 (22)3.1 化学工程与工艺本科专业认证标准 (22)3.2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本科专业认证标准 (27)3.3 机械工程及自动化本科专业认证标准 (31)3.4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本科专业认证标准 (34)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遴选与培训办法(试行) (39)1专业认证专家的构成 (39)2专业认证专家的遴选 (39)2.1 遴选条件 (39)2.2 专业认证专家的提名 (40)专业认证专家由各专业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各行业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根据遴选条件,向专业认证分委员会提名,由分委员会进行初步遴选。

(40)2.3 专业认证专家的审定 (40)2.4 认证专家的聘任 (40)3认证专家的培训 (40)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工作指南 (41)(试行) (41)1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的组成、职责和守则 (41)1.1 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的组成 (41)1.2 组长职责 (41)1.3 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成员职责 (42)1.4 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成员行为守则 (42)2考查工作程序 (43)2.1 考查时间 (43)2.2 考查要求 (43)2.3 考查工作 (43)3.考查报告 (45)3.1 考查报告的内容 (45)3.2 考查报告的形成 (46)1申请 (47)1.1 申请条件 (47)1.2 申请审核 (47)2自评 (47)2.1 自评目的 (47)2.2 自评方法 (47)2.3 自评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48)3必要准备条件 (49)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报告 (50)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现场考查报告 (53)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申请表 (57)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实施办法(试行)(2007年6月)总则为规范我国高等学校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以下简称专业认证)工作,构建我国高等工程教育质量监控体系,提高工程专业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试行)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试行)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试行)(2012年6月修订)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目录1.总则 (1)2.通用标准 (1)2.1 学生 (1)2.2 培养目标 (2)2.3 毕业要求 (2)2.4 持续改进 (3)2.5 课程体系 (3)2.6 师资队伍 (4)2.7支持条件 (4)3.专业补充标准 (5)机械类专业 (5)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8)化工与制药类专业 (11)水利类专业 (14)环境工程专业 (18)安全工程专业 (21)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类专业 (24)交通运输类专业 (26)采矿工程专业 (29)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 (32)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试行)(2012年6月修订)1.总则1.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工程教育本科专业认证。

2. 本标准由通用标准和专业补充标准组成。

申请认证的专业应当提供足够的材料证明该专业符合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在使用到以下术语时,它们的基本涵义是::(1)培养目标:培养目标是对该专业毕业生在毕业后5年左右能够达到的职业和专业成就的总体描述。

培养目标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

(2)毕业要求:毕业要求是对学生毕业时所应该掌握的知识和能力的具体描述,包括学生通过本专业学习所掌握的技能、知识和能力。

(3)评估:评估是指确定,收集和准备所需资料和数据的过程,以便对毕业要求和培养目标是否达成进行评价。

有效的评估需要恰当使用直接的、间接的、量化的、非量化的手段来检测培养目标的达成。

评估过程中可以包括适当的抽样方法。

(4)评价:评价是对评估过程中所收集到的资料和证据进行解释的过程。

评价过程判定毕业要求与培养目标的达成度,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5)机制:机制是指针对特定目的而制定的一套规范的处理流程,同时对于该流程涉及的相关人员以及各自承担的角色有明确的定义。

2.通用标准2.1 学生1. 专业应具有吸引优秀生源的制度和措施。

2. 具有完善的学生学习指导、职业规划、就业指导、心理辅导等方面的措施并能够很好地执行落实。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 方案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 方案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方案一、背景介绍工程教育是培养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管理人才的重要途径之一,是为了适应社会需求和推动产业发展而设立的一种教育体系。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是对工程教育机构和教育质量的认可和监管措施,有助于提高工程教育教学质量,确保毕业生的技术水平和职业能力,促进产学研深度合作,促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提高学生就业率,推动工程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二、认证标准1. 教育质量保障标准:包括师资力量、课程设置、教学设施、实习实训、学生评价等方面的标准。

2. 学生培养方案标准:包括专业特色、课程设置、就业指导、实习实训计划等方面的标准。

3. 学科建设标准:包括教学科研平台、科研成果、学科交叉等方面的标准。

4. 外部评价机制标准:包括专家评审、社会监督、专业认证机构监督等方面的标准。

5. 内部质量保障标准:包括教学质量监控、课程评估、教学改革、质量信息公开等方面的标准。

三、认证过程1. 申请认证:工程教育机构根据相关要求,积极申请专业认证,提供学校基本信息、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学生培养方案等相关资料。

2. 专家评审:由专家委员会对申请认证工程教育机构进行现场考察和评估,进一步了解学校的教学实际情况,审核申请认证材料。

3. 综合评价: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综合评价工程教育机构的教学管理、师资力量、学生培养质量等方面情况,得出认证评价意见。

4. 公示和听证:将评审结果公示,并邀请学校相关人员参加听证会,听取学校的意见和建议。

5. 认证决定:评审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报告和听证意见,决定是否给予申请认证工程教育机构专业认证资格。

四、认证内容1. 师资力量:学校招聘和培训教师要求符合教育部门规定的教师资格认证标准,要求具备一定的专业背景和相关工程教育经验,引进海外优秀教师,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

2. 课程设置:根据国家工程教育委员会相关要求,设置符合市场需求和学生发展需求的课程体系,着重加强实践环节,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工程教育认证办法

工程教育认证办法
秘书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工程教育认证工作,包括受理认证申请、组织开展现场考察、组织开展认证结论审议等;指导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开展工作;制定并实施认证工作计划,协调认证工作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协助学术委员会制订、修订工程教育认证有关文件,组织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负责工程教育认证的信息服务与对外宣传工作;组织开展认证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认证培训;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秘书处同时为监事会、学术委员会、结论审议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服务。
如理事会未批准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认证结论建议,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需按原程序重新审议。重新审议后,再次向理事会提交新的认证结论建议。如果理事会再次投票后仍未批准认证结论,则由理事会直接做出认证结论。
理事会批准的认证报告及认证结论应在15日内分送相关学校,如果学校对认证结论有异议,可向监事会提出申诉,由监事会做出最终裁决。
现场考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且不宜安排在学校假期进行。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应在入校考查前两周通知学校。
工程教育认证考查专家组成员应熟知《工程教育认证标准》;进入学校前至少4周收到自评报告,并认真审阅。考查期间专家组按照《工程教育认证现场考查专家组工作指南》开展工作。
现场考查专家组的组建规定以及现场考查方式参见《工程教育认证现场考查专家组工作指南》。
(1)专业基本情况。
(2)对自评报告的评审意见及问题核实情况。
(3)逐项说明专业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达成度,重点说明现场考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以及需要关注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的事项。
专家组在现场考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向专业类认证委员会提交现场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
3.5 审议和做出认证结论
3.5.1 征询意见
学术委员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对认证工作提供咨询;制订和修订认证办法、标准等认证工作文件,报理事会通过;对工程教育认证提供学术支持;认定专家资格;指导和组织学术活动等。

大学工程专业认证方案

大学工程专业认证方案

大学工程专业认证方案背景工程专业的认证是国家教育部门和业界对于工程教育质量的评价和保证。

工程专业认证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工程教育的质量和水平,为工程师培养提供了更加规范的基础。

本文将介绍大学工程专业认证的相关知识和方案。

国家教育部门认证机构国家教育部门认证机构主要有两家,分别是中国工程教育认证协会(China Engineering Education Accreditation Association,简称CEEAA)和中国工程教育认证中心(China Engineering Education Accreditation Center,简称CEEC)。

CEEAA是由教育部工程教育专家提出,由28所高校、10个工程领域的重点单位和18个工程教育机构和企业自愿组成的协会,它是一个非营利性机构,致力于工程教育质量认证工作。

CEEC是国家教育部直属的独立、非营利的全国性工程教育认证中心,是国家教育部实施工程教育质量认证的唯一机构,负责对大学工程教育进行认证评估。

工程教育认证是由CESP(China Engineering Synergy Plan)启动的工程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高校工程教育“走出去、引进来”的重要窗口。

认证标准与程序目前国家工程专业认证标准主要有三个,分别是《工程学科学位类专业认证指南(试行)》、《工程学科本(专)科类专业认证指南(试行)》、《工程技术学科类专业认证规程》。

工程专业认证程序主要分四个阶段,即材料准备阶段、初审阶段、现场评估阶段和结论评定阶段。

在材料准备阶段,学校需要对材料进行齐全性检查,完善申请材料。

在初审阶段,认证机构对学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进入现场评估阶段。

在现场评估阶段,认证机构对学校进行现场实地考核和详细了解其实际情况。

在结论评定阶段,认证机构根据现场评估情况和审核结果,做出认证结论和建议性意见。

认证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在申请工程专业认证过程中,学校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材料齐全性和准确性:学校需要准确、详细地提供申请材料,包括课程计划、教学计划、实验室设备和管理、教师队伍和师资培养等方面的内容。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

附件: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组和分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组织体系建设和管理,保证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办法》和《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章程(暂行)》,结合认证试点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工作阶段。

第二章试点工作组和分委员会及其职责第三条试点工作组是开展相应专业领域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的临时性机构,受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的领导,其成员由工程教育界和企业界专家以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联合会)等单位和机构的人员组成。

试点工作组设立秘书,在组长的领导下,接受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的指导和具体工作安排,承担日常业务工作。

第四条试点工作组的业务工作按《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手册》中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主要职责包括:1.制订、修改相应专业的专业补充标准和本试点工作组的工作文件;2.遴选本专业领域认证专家,经资格培训合格,报专家委员会审查后进入专家库;3.会同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组织本领域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的日常培训工作;4.与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协商确定本专业领域每年的专业认证工作计划安排;5.审核学校提交的专业认证申请报告,并提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建议;6.根据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统一安排,指导已受理认证申请的学校开展自评和撰写自评报告;7.提供现场考查专家建议名单,由专家委员会向被认证学校派出专业认证现场考查专家组,完成专业认证的现场考查工作;8.审核申请认证专业的“自评报告”、现场考查专家组提交的“现场考查报告”和学校的反馈意见,并做出认证结论建议;9.承担已通过认证专业认证状态保持工作的监督、审核等相关工作;10.完成专家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分委员会是专家委员会按相应专业领域设立的专业认证分支机构,其成员由工程教育界和企业界专家以及来自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联合会)等单位和机构的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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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办法总则为规我国高等学校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工作(以下简称专业认证试点工作),构建我国高等工程教育质量监控体系,提高工程专业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1 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的组织机构1.1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的专家组织,在教育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工作。

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工程教育界专家和企业界专家组成,由教育部聘任。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工作;构建国家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体系;研究制定专业认证实施办法;审定专业认证的通用标准和程序;审查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提交的本专业补充认证标准;审定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做出的专业认证结论建议;领导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开展本专业认证的相关工作;聘任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

1.2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是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成员由教育部聘任。

秘书处秘书长自动增补为专家委员会委员。

秘书处的职责是:在专家委员会领导下组织协调专家委员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受理高等学校提交的专业认证申请;组织起草专业认证工作的有关工作文件;负责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信息服务与对外宣传工作。

1.3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是按各专业领域设立的专业认证分支机构,在其名称前冠以专业类名称,其成员由工程教育界和企业界专家以及行业管理部门代表组成,由教育部聘任。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主任委员(组长)自动增补为专家委员会委员。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职责是:制定本专业的补充认证标准和相关工作文件;组织实施所在专业的专业认证试点工作;负责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的培训;向被认证学校派出临时性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完成专业认证的现场考查工作;受专家委员会的委托处理有关事宜。

1.4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监督与仲裁委员会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接受教育部领导,独立开展工作,其成员由有关行业和从事工程教育的资深专家组成。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对专业认证试点工作实施监督,确保诚信、公正;受理被认证学校关于专业认证结论或专业认证过程的申诉,调查并做出最终裁决;接受社会各界对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的投诉,调查并做出相应处理。

以上各机构的相互关系见附件1。

2 认证程序专业认证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6个阶段:申请认证、学校自评、审阅《自评报告》、现场考查、审议和做出认证结论、认证状态保持。

具体流程见附件2。

2.1 申请认证专业认证试点工作在学校自愿的基础上开展。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设立的工科本科专业,已有三届毕业生的,均可申请认证。

申请认证的专业由所在学校向秘书处提交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按照《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学校准备工作指南》要求撰写。

秘书处收到学校申请报告后,组织相关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专家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申请学校是否具备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必要时,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可要求申请学校对某些问题做出答复,或进一步提供证明材料。

根据审核情况,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可做出以下两种结论,并做相应处理:(1)受理申请,通知申请学校进入自评阶段;(2)不受理申请,向申请学校说明理由,认证工作到此停止,学校须在达到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后重新申请认证。

2.2 学校自评学校自评是申请学校及相关院系依照《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对申请认证专业的办学情况和办学质量的自我检查,自评工作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的原则。

申请学校应根据自评情况撰写自评报告,提交给认证分委员会。

自评的方法、自评报告的要求等参见《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学校准备工作指南》。

2.3 审阅《自评报告》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对申请学校的《自评报告》进行审阅,重点审查申请认证的专业是否达到《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的要求。

根据审阅情况,认证分委员会可做出以下三种结论,并做相应处理:(1)通过《自评报告》,通知申请学校进入现场考查阶段及考查时间;(2)补充修改《自评报告》,向申请学校说明补充修改要求。

经补充修改达到要求的可按(1)处理,否则按(3)处理;(3)不通过《自评报告》,向申请学校说明理由,专业认证工作到此停止,学校须在达到《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要求后重新申请认证。

2.4 现场考查2.4.1 现场考查的基本要求现场考查是由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委派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到学校对申请认证的专业进行的实地考查。

现场考查以《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为依据,主要目的是核实学校《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了解《自评报告》未能反映的有关情况。

现场考查的时间一般为3天。

现场考查不宜安排在学校假期进行。

入校考查前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应提前两周通知被考查学校。

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成员应熟知《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应在进入学校至少4周以前收到学校的《自评报告》和主要支撑材料,并认真阅读这些材料。

进校考察期间专家组按照《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组工作指南》开展工作。

2.4.2 现场考查的程序(1)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召开部工作会议。

开始考查前,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成员进一步明确考查计划和具体的考查步骤,并进行分工。

(2)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与申请认证学校举行首次会议。

考查之初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要向学校和申请认证专业所在院系的负责人介绍考查目的、要求和详细计划,并与学校、院系交换意见。

(3)实地考查。

包括考查实验条件、图书资料等硬件设施;检查近期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试卷、实验报告、实习报告、作业,以及学生完成的其他作品;观摩课堂教学、实验、实习、学生课外活动;参观其他能反映教学质量和学生素质的现场和实物。

(4)会晤相关方面人员。

包括在校学生和毕业生、教师、学校领导、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及院(系)行政、学术、教学负责人等,必要时还需会晤用人企业有关负责人。

(5)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与申请认证学校举行第二次会议。

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与学校、院(系)负责人交换认证考查意见。

2.4.3 现场考查报告现场考查报告是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对申请认证的专业做出认证结论的重要依据,一般包括下列容:(1)学校自评工作和专业认证考查工作的基本情况;(2)学校对上次考查所提出的问题的改进措施与效果(首次认证除外);(3)对照《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对申请认证专业人才培养做出的全面评价;(4)对《自评报告》的评价,包括《自评报告》的格式与容是否符合《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学校准备工作指南》中的要求,着重说明《自评报告》是否确切反应了学校、院系与专业的情况;(5)对申请学校和申请认证专业所在院系工作的意见与建议;(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在考查工作结束时将《现场考查报告》交与申请认证学校,并于15日向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提交该考查报告。

2.5 审议和做出认证结论建议2.5.1 征询意见申请认证的学校应在收到《现场考查报告》后核实其中所提及的问题,并于15日按要求向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回复意见。

学校逾期不回复,则视同认可该报告。

申请认证的学校可将《现场考查报告》在其本学校部传阅,但在做出正式的专业认证结论之前,不得对外公开。

2.5.2 审议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召开全体会议,审议申请认证学校的《自评报告》、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的《现场考查报告》和学校的回复意见,经过充分讨论提出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的认证结论建议。

2.5.3 确认认证结论建议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在提出认证结论建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认认证结论。

投票时全体会议到会委员需达到2/3以上(含2/3),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2/3以上(含2/3),则通过认证结论。

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讨论认证结论建议和投票的情况应予。

专业认证结论分为三种:(1)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2)通过认证,有效期3年;(3)不通过认证。

2.5.4 完成《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报告》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应根据投票结果,完成《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报告》,并以书面方式将投票确认的认证结论建议及专业认证报告等材料提交专家委员会。

2.5.5 认证结论批准与发布专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查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提交的认证结论建议。

全体会议须邀请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列席会议。

全体会议到会委员需达到2/3以上(含2/3),采用无记名方式投票,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2/3以上(含2/3),则批准认证结论。

否则,不予通过认证结论。

如果专家委员会未通过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提交的认证结论建议,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需重新审议。

重新审议之后,向专家委员会提交新的认证结论建议,由专家委员会再次审查,再次审查仍未通过者,则由专家委员会直接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做出最终认证结论。

如学校对最终认证结论存在异议,可向全国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由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

认证结论和监督与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由教育部负责发布。

2.6 认证状态的保持认证结论为通过认证,有效期3年的,学校应针对认证专家组提交学校的认证意见以及本校专业建设方面的新进展,每年向秘书处提交一次改进报告。

认证结论为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的,学校应针对认证专家组提交学校的认证意见以及本校专业建设方面的新进展,每两年向秘书处提交一次改进报告。

改进报告采用网上公示方式。

如果被认证学校不能按时提交改进报告,秘书处将通知其限期提交,逾期仍未提交的,则终止其认证有效期。

通过认证的专业在有效期如对课程体系做重大调整,或师资、办学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应立即向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申请对调整或变化部分进行重新认证。

重新认证通过者,可继续保持原认证结论至有效期届满;否则,终止原认证的有效期。

重新认证工作参照原认证程序进行,但可以视具体情况适当简化。

通过认证的专业如要保持认证有效期的连续性,须在认证有效期届满前一年的上半年重新申请认证。

专业认证工作的主要时间节点3 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的监督与仲裁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接受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3.1 公开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相关的正式文件、现场考查专家组、被认证学校提交的《自评报告》、现场考查专家组做出的《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现场考查报告》和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提交的《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报告》的容要予以公开。

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召开全体会议,审议申请认证学校的《自评报告》、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的《现场考查报告》和学校的回复意见时,要允许学校和企业代表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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