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涉外保护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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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合作的重要性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合作变得愈发重要。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的创造性思维成果所形成的财产权利。

它涵盖了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和商业秘密等方面,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创新能力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国际合作在促进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方面的重要性。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1. 保护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鼓励人们进行创新和知识发现。

当人们创造出新的技术、产品或服务时,他们希望能够获得所创造的成果的最大利益。

如果知识产权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人们将丧失创新的动力和热情。

通过保护知识产权,人们可以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从而激发更多的人们参与到创新活动中。

2. 促进经济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在知识经济的时代,技术和知识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

通过保护知识产权,一个国家可以鼓励研发投入和创新活动,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和技术转移。

这将促进创新能力的提高,推动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的经济发展。

3. 增强竞争力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帮助企业保持竞争优势。

企业通过保护自己的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可以防止其他竞争对手模仿和盗用他们的创新成果。

这不仅可以保护企业的创新投资,还可以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市场竞争健康发展。

二、国际合作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性1. 促进技术创新国际合作可以促进技术创新的跨越式发展。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的知识和技术交流变得更加频繁和紧密。

通过与其他国家进行合作,国家可以共享技术和创新资源,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同时,国际合作也有利于各国在科研投入、人才培养、技术标准等方面的共同进步。

2.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国际合作有助于建立更加完善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各国可以通过制定和推进国际协议和法律,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减少跨国知识产权纠纷。

此外,各国还可以通过相互学习和借鉴经验,提高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升国际竞争力。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涉外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涉外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涉外保护一个外来语、两个公约与三次热点知识产权这个术语,最早在18世纪中叶出现在西方活字印刷术的诞生地德国。

在当时,它主要指文化领域中作者的创作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亦即我们称为版权或著作权的这种无形产权(现在仍有个别国家如西班牙、菲律宾等沿用知识产权仅表示版一个外来语、两个公约与三次热点“知识产权”这个术语,最早在18世纪中叶出现在西方活字印刷术的诞生地德国。

在当时,它主要指文化领域中作者的创作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亦即我们称为“版权”或“著作权”的这种无形产权(现在仍有个别国家如西班牙、菲律宾等沿用“知识产权”仅表示版权)。

18世纪,法国也曾一度使用“工业产权”这一术语,它指的是除版权之外的智力成果专有权与商业标记专有权。

在后来的发展中,尤其在60年代之后,“知识产权”逐渐被绝大多数国家及所有世界性国际条约、国际组织采用,它包含一切智力创作成果的专有权。

“知识产权”是个“外来语”,即德文中的Gestiges Egentum,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把这个外文词译成汉语时,中国译为“知识产权”、中国香港译为“智力产权”、中国台湾译为“智慧财产权”。

日本在使用汉字表达时,译为“无体财产权”。

知识产权一般包含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

这最后一项,主要指的是商业秘密权以及商品样式、商品装潢等等的专用权。

在1883年,国际上缔结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形成了缔约国的“巴黎联盟”;1886年,又缔结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并形成“伯尔尼联盟”。

此后,管理这两个公约的联盟分别形成了两个“国际局”。

1893年,两个国际局合并,形成后来的“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

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修订上述两个公约的同时,缔结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970年公约生效时,原“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的全部职能转给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197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联合国系统中的一个专门机构。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措施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措施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措施1.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在当今全球化的社会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新的思想、发明、艺术品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这些知识产权可以保护创造者的创新成果,激励创新,推动经济发展。

2.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随着科技和交流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

盗版、抄袭、假冒等行为不仅损害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也阻碍了技术进步和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因此,国际社会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3. 国际组织的角色为了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国际社会设立了多个组织来协调各国之间的合作。

其中最重要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世界贸易组织(WTO)。

WIPO负责制定和推广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和规则,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支持和服务;而WTO则通过《知识产权协议》等文件,为知识产权提供强制性的保护措施。

4. 国际法律框架国际社会通过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确立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框架。

其中最重要的是《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这些文件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强制执行的要求,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机制。

5. 国际合作与经验交流国际社会鼓励各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与经验交流。

通过成立专门的合作机构、举办国际会议,各国能够分享最佳实践、解决共同问题。

此外,国际组织还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提高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6. 创新文化的培养为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国际社会也在倡导创新文化的培养。

通过教育、宣传和法律教育等手段,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都在致力于培养公众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为创新提供良好的环境。

7. 技术手段的应用随着科技的进步,技术手段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数字水印、加密技术、区块链等技术可以有效防止信息的盗用和篡改,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新的工具和方法。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名词解释(一)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名词解释(一)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名词解释(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名词解释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定义:指人们创造的智力成果所带来的权益,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地理标志等。

•例子:苹果公司的iPhone的外观设计是其工业设计的知识产权。

他们可以通过专利保护这个设计,防止其他公司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复制或使用相似的外观。

专利(Patent)•定义:指创造性的发明,在法律保护下确保发明人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独占使用权的权利。

•例子:一家制药公司发明了一种新型药物,获得了专利。

这意味着其他公司在专利期限内无法生产或销售该药物,保护了发明者的权益。

商标(Trademark)•定义:指用于区分某个产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用于识别某个品牌或公司的独特符号、名称、词语或图形。

•例子:耐克公司的“Just Do It”是其商标,用于标识其产品和广告中独有的口号,以加强品牌形象。

版权(Copyright)•定义:指保护原创文学、音乐、艺术、电影等作品的权利,授予作者或权利人对其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展示或表演等的专有权利。

•例子:一位作家出版了一本小说,他拥有该小说的版权。

这意味着其他人无法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复制、出版或传播该小说。

工业设计(Industrial Design)•定义:指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包括外形、图案、颜色等,用来提高产品的美感和识别度。

•例子:一家汽车制造公司设计了一种独特的汽车外观,通过工业设计保护该外观,使其在市场中与其他车型区分开来。

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定义:指用于标识特定地理区域中生产的商品,具有特定地域属性和质量特征,且与地理区域相关的名称、符号或其他标志。

•例子:法国的香槟产地标志保护了来自香槟地区的葡萄酒的名称和质量,以确保消费者购买到正宗的香槟。

以上是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中一些相关名词的解释和例子。

这些名词的保护措施有助于鼓励创新和保护创作者和企业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合作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合作

一、引言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和创新过程中产生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法律权益。

在全球化的环境中,保护知识产权和加强国际合作已成为各国之间的关键议题。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以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合作的必要性。

二、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重要性1. 促进创新和发展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刺激创新和发展。

通过为知识产权提供保护,创新者和发明家能够获得合法的经济回报,进而激发更多的创新活动。

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可以鼓励投资者在创新领域投入更多的资金,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

2. 保护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也起着重要作用。

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消费者可以享受到高质量和安全的产品和服务。

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助于打击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创造良好营商环境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帮助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在知识产权得到充分保护的国家,企业愿意投资研发和创新,因为他们知道他们的努力会得到回报。

这将激励更多企业和创新者来到这个国家,推动产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1. 完善法律框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框架。

国家应确立知识产权法律和相关法律的体系,明确知识产权的权利和义务,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提高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2. 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还需要加大执法力度。

国家应加强执法机构的培训和专业能力,提高司法系统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速度和质量。

同时,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3. 提升意识和宣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还需要提升公众对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认识。

国家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增强维护知识产权的自觉性。

加强公众对知识产权盗版和侵权行为的监督和舆论监督,形成社会共识,共同推动知识产权的保护。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合作1. 加强国际合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需要通过国际合作来推动。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意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意义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发明、创作等方面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的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多种形式,是现代经济发展中最为重要的财富之一。

因此,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有助于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

创新和技术进步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动力源泉,而知识产权制度则是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知识产权进行国际保护,可以激励企业和个人进行更多的创新活动,并将其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从而推动全球经济发展。

其次,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在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环境对于企业和消费者都至关重要。

如果没有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那么一些企业可能会通过模仿、抄袭等手段获取他人的创新成果,从而扭曲市场竞争环境。

因此,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可以有效地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有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在全球化的经济竞争中,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越来越依赖于其拥有的知识产权。

如果企业无法获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那么其研究开发投入可能会受到损失,并且难以在市场上获得优势地位。

因此,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创新环境和更强大的核心竞争力。

最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有助于促进文化多样性和社会进步。

文化多样性是人类共同遗产之一,在全球化进程中需要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通过对知识产权进行国际保护,可以促进各种文化形式和表达方式之间的交流和互动,从而推动文化多样性的发展和社会进步。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可以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还可以促进文化多样性和社会进步。

因此,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已成为各国政府和企业必须面对的重要任务。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

名词解释:1、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确认并享有的权利。

2、版权:又称为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3、版权的邻接权:又称为与版权相关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对其传播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版权的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者的权利,主要包括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组织权、出版者权等。

4、专利权:国际上所讲的专利,一般是的是发明专利,从广义上理解,也可以包括实用新型。

5、科学发现权:发现是指人们对自然界真实存在的自然想象、特征或规律等所作的前所未有的阐释。

6、工业品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7、商业标记:商业标记是指用于商业活动的特殊符号、记号、文字、图案等,包括商标、商号、原产地名称、货源标记、地理标志等。

8、反不正当竞争:那种在工商业事务中,违反城市惯例、直接侵害竞争对手各种类型知识产权、特别是标识类标注权的竞争行为。

9、地理标志:在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中,主要指的是“原产地名称”10、商业秘密:是指经营者在生产、销售、经营、服务的过程中对外保密,而又不被公众所知悉,能给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的信息。

11、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就是承认和保护知识价值的法律制度,其对于发展知识经济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自明的,可以说,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就不可能有知识经济。

12、经济全球化:是指在世界经济大市场中通过国际分工,不断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使商品、服务、生产要素和信息在国际间流动的规模不断扩大,各国间的经济发展相互依赖、相互关联的程度呈现日益加深的趋势。

13、知识产权法是调整人类在智力创造活动中因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专利权: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即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

涉外知识产权维 权案例

涉外知识产权维 权案例

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案例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权日益重要。

随着国际贸易和技术交流的不断增加,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也愈发频繁。

下面为大家介绍一起典型的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案例。

这是一起涉及某知名跨国科技公司与一家国内新兴企业之间的专利纠纷。

跨国公司拥有一项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应用的关键技术专利,而国内企业在其新推出的产品中被指控涉嫌侵犯了该项专利。

起初,跨国公司通过其强大的法务团队向国内企业发出了严厉的警告函,声称国内企业的产品直接侵犯了其专利,并要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同时提出了高额的赔偿要求。

国内企业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一方面,产品的市场推广刚刚取得初步成效,如果停止生产和销售,将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面对跨国公司的强大法律攻势,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应对能力相对薄弱。

然而,国内企业并没有轻易屈服。

他们迅速组建了自己的维权团队,包括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和技术专家。

首先,对跨国公司所主张的专利进行了深入的技术分析,发现其专利在某些关键技术特征上的描述存在模糊之处,并且在申请时间和技术创新性方面也存在可争议的点。

同时,国内企业积极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的产品在技术实现上与跨国公司的专利存在本质的区别。

他们对产品的研发过程进行了详细的梳理,整理出了一系列的研发文档、实验数据和技术报告,以证明产品是基于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而非对他人专利的侵权。

在法律程序上,国内企业选择了积极应诉。

在法庭上,双方的律师团队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跨国公司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强大的资源,试图通过各种手段证明国内企业的侵权行为。

而国内企业的律师则以扎实的技术分析和充分的证据,有力地反驳了对方的指控。

经过多轮的庭审和技术鉴定,最终法庭认定国内企业的产品并未侵犯跨国公司的专利。

这一判决不仅为国内企业挽回了声誉,也使其能够继续在市场上正常经营。

这起案例给我们带来了许多启示。

对于国内企业来说,首先要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产品研发和市场推广的过程中,要提前进行专利布局和风险评估,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知识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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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涉外保护一个外来语、两个公约与三次热点“知识产权”这个术语,最早在18世纪中叶出现在西方活字印刷术的诞生地德国。

在当时,它主要指文化领域中作者的创作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亦即我们称为“版权”或“著作权”的这种无形产权(现在仍有个别国家如西班牙、菲律宾等沿用“知识产权”仅表示版权)。

18世纪,法国也曾一度使用“工业产权”这一术语,它指的是除版权之外的智力成果专有权与商业标记专有权。

在后来的发展中,尤其在60年代之后,“知识产权”逐渐被绝大多数国家及所有世界性国际条约、国际组织采用,它包含一切智力创作成果的专有权。

“知识产权”是个“外来语”,即德文中的Gestiges Egentum,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把这个外文词译成汉语时,中国译为“知识产权”、中国香港译为“智力产权”、中国台湾译为“智慧财产权”。

日本在使用汉字表达时,译为“无体财产权”。

知识产权一般包含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

这最后一项,主要指的是商业秘密权以及商品样式、商品装潢等等的专用权。

在1883年,国际上缔结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形成了缔约国的“巴黎联盟”;1886年,又缔结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并形成“伯尔尼联盟”。

此后,管理这两个公约的联盟分别形成了两个“国际局”。

1893年,两个国际局合并,形成后来的“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

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修订上述两个公约的同时,缔结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970年公约生效时,原“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的全部职能转给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197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联合国系统中的一个专门机构。

当今世界上,除个别国家(如伊朗、朝鲜)外,绝大多数国家已经建立起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已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在50年代初实行过短期的专利保护制度与商标保护制度,以及对版权中的印刷复制权的有限承认。

但这些随着1957年后的一系列政治运动而中止了。

唯一留下的商标制度,也剩下只有强制注册却无专有权可谈的制度,并没有把商标的专用看作一种“财产权”。

1973年,以任建新为团长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代表团首次出席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领导机构会议,回国后任建新在写给周总理的报告中,首次使用了“知识产权”这一术语。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改革开放方针。

1980年中国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1982年,我国颁布了《商标法》、1984年颁布了《专利法》、1990年颁布了《著作权法》、1993年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至此,我国法制建设总框架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基本形成。

继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之后,我国于1985年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年参加了《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1992年参加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1993年参加了《录音制品公约》、《专利合作条约》,1994年参加了《为商标注册而实行的商品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95年参加了《微生物备案布达佩斯条约》,等等。

从以上不难看出,在相当短的时间内,我国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

国内对知识产权的关心,乃至知识产权几次形成“热点”,主要是因几次国际双边谈判而引起的,亦即与“国际公法”领域密切联系着的。

1979年,当中国首次与美国签订《中美高能物理协定》以及《中美贸易协定》时,吃惊地看到对方执意坚持非订入不可的,是一个“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据对方称,按照美国总统的指示,不含知识产权条款的科技、文化及贸易的双边协定,美方代表无权签署。

作为中方来讲,我们也不可能贸然签订一个包含我们还没有完全弄懂其条款含义的条约。

因此,我们也必须开始研究“知识产权”了。

这次“知识产权热”涉及的面并不大,但它确是产生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第一批专家的一个动力。

他们中有的人已去世,有的人仍旧在这一领域耕耘着。

第二次“知识产权热”,是现在的大多数人还记得的1991—1992年中美知识产权谈判。

我国加入的一大批国际知识产权条约,正是在那之后。

第三次,则是1995年2月前后的又一次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及协议的最后签署。

所以,说起“知识产权”与“国际关系”之间的联系,许多中国人并不感到陌生。

几种模糊认识出于不了解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问题上,存在较多的模糊认识或错误看法。

有人认为:知识产权既然以“地域性”为根本特征,那就不存在“国际保护”,只存在“国内保护”的问题。

这种认识在国外(主要指发达国家),已于一百多年前随着知识产权双边条约及多边条约的产生而逐渐消失。

它只在刚刚开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如我国),还较普遍地存在。

这种认识反映在实践中,是在立法及执法上,否认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标准”的存在,不适当地强调了本国的“特殊情况”。

也有人认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只是“国际私法”问题,与国际公法无关。

这种错误与上一种基本是同源的,即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中只有国内法问题(国际私法在一定意义上即国内的涉外民诉法)而没有国际法问题。

这种认识,也有的出于在概念上没有完全弄清国内法意义上的“公法”、“私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含义上的区别。

还有人认为:知识产权既然存在“国际保护”,就意味着地域性特点的消失,也就是,在一国之中应无条件地保护依他国法律(或所谓依创作行为)而产生的“知识产权”。

这种认识在实践中并无市场,因为任何国家实际上都不会去这么做——这么做将无谓地损害本国的经济利益。

90年代初,美国贸易代表到处主张“无国界地保护版权”(这对于受版权保护产品在国际市场占绝对优势的美国当然有利),我国也有人认为这个理论可取(他们把版权说成一种不依法而产生的、无国界的“自然权利”)。

而当时美国的司法界则作出了完全不同的结论。

在由纽约南区联邦法院及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法院判决的两个案子中,美国法院申明了各国一贯采用的原则:版权法没有域外效力;在美国认定为侵权的行为,在德国可能不构成侵权。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并不是指用本国法去保护依外国法产生的知识产权。

除了在法语非洲国家、北美自由贸易区及欧盟国家外,也不是指以国际条约取代或覆盖国内法。

如果说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在一百多年前主要是通过互惠、乃至通过单方承担保护义务去实现的,那么从19世纪末至今,这已主要是通过国际双边与多边条约来实现了。

有些研究国际政治学的人,在遇到实际问题时往往只把涉及国家间政治关系的国际条约看成国际法。

其实,即使那些国际经济领域、冲突法领域的国际条约,一旦成为国家间或政府间的条约,也就进入了国际公法领域;在数学与研究中,也即成为国际公法这个总学科下的研究对象。

原因很简单,它们作为国际条约,已是国家间、政府间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而不是民间的合同,不可能被排斥在“国际公法”之外。

在我国的知识产权研究中,曾有人提出参加版权公约后,可以通过与各国的双边协议广泛降低公约的最低保护要求,也有人曾提出“未与另一国同受国际条约约束,也须承认该国的知识产权”等等,都正是因为在国际公法范围之外去研究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方才导致的错误结论。

无论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还是两个版权领域的主要公约,或是其他工业产权领域或邻接权、相关权领域的公约,都已经处于国际公法之内,又都构成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支柱。

有的人分不清“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知识产权涉外保护”的区别。

当见人提到将“国际保护”列入国际公法范围时,他们认为这是错误地混淆了“公权”与“私权”,认为一国在保护外国人的知识产权时,只能依本国民法(即私法)。

事实上,他们并未弄清“国际保护”要讨论的究竟是什么。

这里讲属于国际公法范围的,指的是一国怎样依照它加入的公约的要求,以“国家”的地位调整其国内法,使之符合公约,从而在其以国内法从事涉外(及不涉外)的保护时,不致违反国际公约。

这是国家间的“公”行为,是无法纳入私法(民法)领域的。

这与以国内法进行“涉外保护”(上文已讲,这确系民法领域的问题)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

我们在从事研究时,切不可混淆了这两个不同的问题。

真正参加了实践,则一般不会混淆这二者。

因为前者涉及外交谈判、立法等等,后者则涉及司法、行政执法等,是不容易混淆的。

如何以国家的“公”行为去履行自己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义务?这首先是要使本国国内法至少达到国际条约的“最低要求”。

这完全是国际公法问题。

有人不承认“国际标准”存在的主要原因,是他们错误地把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的一切,当成了“国际标准”,甚至认为某个大国所要求的,就是人们常说的“国际标准”。

这是一种误解。

国际公约的条文分为实体与行政两部分;实体部分又分为“最低要求”条款、“可选择条款”。

行政条款是与约国必须承认的。

实体条款中,只有“最低要求”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

当然,也有个别人主张连“最低要求”我们也没有必要去照办。

按这种主张,我们就根本没有必要参加任何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参加了,又不执行最低要求,岂不是直接违反国际法的起码原则),实际也是主张回到改革开放之前去。

这将不被大多数国人所接受。

也有人一方面打算研究知识产权法,另一方面又不愿花大力气去学习外语和掌握现代的研究手段(如计算机的应用、国际网络系统的使用等等),只能局限于过时的他人译著、古老的“法律”及法学论著。

这样,他们就不得不否定国际标准的存在和履行公约义务的必要。

我们在承认国民法制意识尚待增强(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制意识)的同时,一方面决不能不顾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而去追求与发达国家高保护水平“接轨”,另一方面则必须承认我国已参加的及力争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最低标准,并与之接轨。

不应降低国内已有的法律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只应肯定达到这种水平需要较长的时间。

在当代,尤其在世界贸易组织已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多边贸易制裁相联系之后,否认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条约中的最低标准,只会给我们自己的外交、外贸活动带来被动与不利。

知识产权与国际关系1995年初及1996年6月的中美知识产权谈判,曾一度成为中外普遍关注的“热点”,其主要原因,并不在于“知识产权”谈判,而在于“中美”谈判,在于反映民事关系的知识产权,现在却与国际关系密切挂钩了。

这种挂钩肯定在今后若干年仍旧引人瞩目。

回顾近几年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我们可以对今后知识产权与国际关系之间的联系看得更加清楚。

“国际关系”,在这里指的是以国家为主体,或以政府间国际组织为主体而发生的一系列关系。

与知识产权相关联的,主要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

当然,近年来,在国际事务中反映出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政治关系,也日渐增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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