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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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

计台帐(年年报和年定期报表)建设单位:(盖章)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地址:联系电话:承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报人:四川省统计局制定二一三年十月统计台账填报说明本台帐依据国家投资统计报表制度和有关统计法规制定,具有国家统计报表的同等效力。

实施投资台帐取代投资统计进度报表。

本统计台帐一式二份(填报单位存档一份,统计部门一份),自工程开工建设之日起,项目建设单位要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台帐的登记、审核和上报工作,填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本台帐每月填写自年初至本月累计数,本月累计数应大于或等于上月累计数,金额计量单位为万元。

.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统计法规》和《主要统计指标解释》,严格按照统计口径和范围如实填写、登记。

.登统台帐必须有计算依据,资料来源必须真实可靠。

各份台帐相关指标务必填写一致。

.填写必须字迹清楚、规范,各项数据均用蓝黑墨水钢笔填写并不得随意涂改。

.本台账列入统计执法检查范围,企业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应主动出示本台账,接受执法人员的检查,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应在“检查记录”上登记。

根据《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规定,对无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应给以经济处罚。

.填报台帐必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填写台帐必须字迹清楚、规范,各项数据均用蓝黑墨水钢笔填写并不得随意涂改。

.为了保证统计台账的连续性,台账管理须责任到人,如统计人员变更、流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在“台账经管及交接登记”中登记。

.本台账由四川省统计局监制并负责解释。

统计工作主要联系人目录劳动工资统计台帐年月单位:元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规模和新增生产能力(或效益)工程形象进度及存在问题说明附录:指标解释(略)台账企业大事记原始记录分类清单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规范(略)个人总结,仅供交流学习----------------------------- ----------------------------- ----------------------------- -----------------------------。

新《统计法》(第2次修订)

新《统计法》(第2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体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的搜集、处理、传输、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六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及本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统计专业考题库(公共部分)3判断题

统计专业考题库(公共部分)3判断题

三、判断题(判断对错,正确的划“√”,错误的划“×”,将各题答案符号填写在答题纸上;)A.统计法律法规1.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答案】正确【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2.各法人单位按照实际生产经营地(办公地)向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数据。

()【答案】正确【解释】“法人经营地”统计原则。

3.对地方统计机构要求填报,但未标明法定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无权拒绝填报。

()【答案】错误【解释】《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法定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4.按照国家统计局固定资产统计制度的规定,凡是在报告期内计划总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电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应纳入统计范围。

()【答案】错误【解释】按照国家统计局固定资产统计制度的规定,凡是在报告期内计划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电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应纳入统计范围。

5.根据《统计法》的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就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答案】正确【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条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就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6.我国统计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有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和地方性统计法规三种。

()【答案】错误【解释】我国统计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有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和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行政规章四种。

7.根据统计调查项目的不同,统计报表制度分为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地方统计报表制度和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答案】错误【解释】根据统计调查项目的不同,统计报表制度分为国家统计报表制度、部门统计报表制度和地方统计报表制度三大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17.07.0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已经2017年6月2日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宁吉喆2017年7月5日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在国家统计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对全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工作,检查各地方、各部门统计法执行情况,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省级及市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依据法定分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沟通协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本部门统计调查中执行统计法情况,对本部门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移交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处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责任制和问责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统计法基础知识

统计法基础知识

统计法基础知识1.政府统计的概念:政府统计,就是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2.政府统计的特征:1 政府统计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或者说主要是政府机关。

2 政府统计必须严格依法实施3 政府统计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

3.政府统计的功能和任务:1 政府统计的功能:(我国政府统计已具备了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 2 政府统计的任务:(1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2 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3 实行统计监督)4.统计法的表现形式:1 统计法律 2统计行政法规3地方性统计法规 4统计行政规章5.统计法的作用: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

6.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1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2 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3 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7.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1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2 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3 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时,其他地位是相对独立的。

8.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1 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2 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履行义务9.卫华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1 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 2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3 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10.实行统一的统计标准: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示和统计编码等方面的标准化。

11.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出现在周朝。

12.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是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13.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4.22•【文号】安监总统计[2010]62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7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6日)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同意,现予印发,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0年4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录一、总说明二、报表目录三、调查表式(一)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工矿商贸A1表)(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续)(工矿商贸A2表)(三)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综合B1表)(四)地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综合B2表)(五)生产安全事故按单位控制类别情况(工矿商贸C1表)(六)生产安全事故按所属行业情况(工矿商贸C2表)(七)生产安全事故按事故类型情况(工矿商贸C3表)(八)生产安全事故按事故原因情况(工矿商贸C4表)(九)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一)(工矿商贸C5表)(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二)(工矿商贸C6表)(十一)火灾事故情况(行业D1-1表)(十二)火灾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1-2表)(十三)火灾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1-3表)(十四)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1-4表)(十五)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行业D2-1表)(十六)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2-2表)(十七)道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2-3表)(十八)道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2-4表)(十九)水上交通事故情况(行业D3-1表)(二十)水上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3-2表)(二十一)水上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3-3表)(二十二)水上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3-4表)(二十三)铁路交通事故情况(行业D4-1表)(二十四)铁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4-2表)(二十五)铁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4-3表)(二十六)铁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4-4表)(二十七)民航飞行事故情况(行业D5-1表)(二十八)民航飞行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5-2表)(二十九)民航飞行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5-3表)(三十)民航飞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5-4表)(三十一)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事故情况(行业D6-1表)(三十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6-2表)(三十三)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6-3表)(三十四)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6-4表)(三十五)农业机械事故情况(行业D7-1表)(三十六)农业机械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7-2表)(三十七)农业机械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7-3表)(三十八)农业机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7-4表)(三十九)渔业船舶事故情况(行业D8-1表)(四十)渔业船舶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8-2表)(四十一)渔业船舶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8-3表)(四十二)渔业船舶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8-4表)(四十三)特种设备事故情况(行业D9-1表)(四十四)特种设备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9-2表)(四十五)特种设备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9-3表)(四十六)特种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9-4表)四、填表说明及主要指标解释五、附录(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节选)(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节选)(三)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节选)一、总说明(一)统计目的为及时、全面掌握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深入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科学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发展趋势,为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科学的决策依据,制订本统计报表制度。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来源:国家统计局政法司发布时间:2009-07-06 15:55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9年6月22日在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统计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等单位征求意见。

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

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一些地方调研,并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

法律委员会于6月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6月15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统计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一、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制定统计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有序进行,保障政府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为国家管理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对于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修订草案已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对单位因自身管理等需要进行的内部统计活动,无需由法律直接规范。

建议明确本法的适用范围为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一款)二、修订草案第九条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物质奖励。

有些地方和群众提出,对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资金补助、税收优惠等其他物质利益的行为,也应明确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

批发零售统计台账(20_____)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摘要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

2018年度北京市统计局监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台账使用说明1.建筑业企业统计台账是保管和积累统计资料的重要工具,是进行建筑业统计工作必备的数据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各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和健全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

2.统计台账资料必须依据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及时进行登记并与原始统计记录、统计报表及相关专业资料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删减、遗漏,各单位需要增设的台账,如实物工程量、竣工工程台账等可在本台账后面补充。

3.建统台1、2、5、6账由公司(法人单位)填写,建统台3、4账由分公司或项目经理部、工程处、工程队等单位填写。

各单位可视具体情况按月或季填写建统台5、6账。

4.本台账须妥善保管。

5.本台账由北京市统计局监制并负责解释,北京市京信统计师事务所总经销。

任何单位不得翻印。

台账经管、交接、检查记录193 主要经济指标单位:千元;人企业基本情况变更目录建设项目统计台账说明:1.总形象进度是指建设项目主要部位的形象进度。

2.单位工程个数是指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的个数。

建设项目统计台账说明:1.总形象进度是指建设项目主要部位的形象进度。

2.单位工程个数是指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的个数。

建设项目统计台账说明:1.总形象进度是指建设项目主要部位的形象进度。

2.单位工程个数是指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的个数。

建设项目统计台账说明:1.总形象进度是指建设项目主要部位的形象进度。

新《统计法》培训资料


三是对统计调查对象的违法行 为重新作了规定,将虚报、瞒报统 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统称为提供不真 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将屡次 迟报改为迟报,同时,对统计调查 对象的其他统计违法行为也作了进 一步的归纳和整理,并根据违法行 为主体、违法行为种类规定了不同 的法律责任。
2、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提高了 罚款的数额。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 他组织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并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 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 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 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尤其把真实性摆在第 一位。原来的统计法只是讲准确性,真 实性、准确性这两个词意非常接近,但 还是有区别的,针对性不一样,强调的 侧重点不一样。真实相对与虚假而言, 准确相对于误差而言。(第一条)
(二)明确禁止领导人员的行政 干预行为
(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的规定。 《统计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 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 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 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 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 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 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为了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保障统计 资料来源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任何调查对象都要按本条规定,建立严 格规范的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1•真实、准确是指调查对象应当依据 真实、客观的情况和资料提供统计资 料,不能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数 据资料。 虚报—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 制度的规定,高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 统计资料的行为。 瞒报—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 制度的规定,低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 统计资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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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统计台帐北京市统计局服务业台账使用说明1.台账资料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统一口径和计算方法进行登记。

台账数字要与原始记录一致,不得随意更改。

2.为保证台账资料的准确性,在台账表式后对主要的台账指标都做出详细的指标解释。

台账资料必须及时填写,可灵活掌握按月或按季登记。

3.为了使台账适应性更强,本台账中附加了空白账页,使用的方法可根据企业需要建立服务项目分类统计台账,也可建立历年台账,历年台账账页可逐年转入新台账,便于年度对比分析。

台账经管、交接、检查记录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基本情况变更目录一、资产负债 (7)二、收入和支出 (9)三、指标解释 (15)四、补充台账 (21)五、大事记 (23)一、资产负债单位:千元二、收入和支出单位:千元二、收入和支出(续一)二、收入和支出(续二)单位:千元三、指标解释(一)资产负债资产合计(213) 指行政、事业单位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根据行政事业类“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合计”项期末数填列。

货币资金(BJ001)指单位的各种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列。

现金(BJ002)指单位的库存现金。

根据会计明细账“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数填列。

有价证券(BJ111) 指行政单位购入的各种有价证券。

根据行政事业类资产负债表中“有价证券”项期末数填列。

对外投资(BJ112) 指事业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根据行政事业类资产负债表中“对外投资”项期末数填列。

固定资产合计(208) 指单位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合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固定资产原价(209)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

根据行政事业类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原值”期末数填列。

负债合计(217) 指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的已经发生的能以货币计量并在未来一定时期内需用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

根据行政事业类资产负债表中“负债合计”项期末数填列。

(二)收入和支出上年结余(BJ113) 指行政、事业单位上年各项结余转入本年的款项,是分配后的结余。

根据行政事业类收入支出表中“上年结余”项填列。

收入合计(BJ114) 指行政、事业单位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的“本年收入合计”项目累计数填列。

财政拨款(BJ115)指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收到的本级财政拨款,含一般预算拨款和基金预算拨款。

一级预算单位收到的应拨给下级单位使用的款项,期末决算时尚未拨出的,填列本报表时列为本单位财政拨款。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的“财政拨款”项目本期累计数填列。

事业收入(BJ116) 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中,预算外资金收入填列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预算外专户实际核拨数(有财政部门核准留用的也包括在内)。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的“事业收入”项目本期累计数填列。

经营收入(BJ117) 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的“经营收入”项目本期累计数填列。

上级补助收入(BJ118) 指行政、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根据行政事业类收入表中“上级补助收入”项本期累计数填列。

支出合计(BJ119) 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资产耗费和损失等支出情况。

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包括行政事业性项目支出、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和其他项目支出)、上缴上级支出、事业单位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结转自筹基建和其他支出。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的“本年支出合计”项目累计数填列。

工资福利支出(BJ120) 指行政、事业单位支付给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具体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上述未包括的人员支出。

根据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工资福利支出”的对应项累计数填列。

商品和服务支出(BJ121) 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购买商品和劳务的支出。

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根据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的对应项累计数填列。

取暖费(BJ122) 指单位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工资、节煤奖以及由单位统一支付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取暖费等。

根据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下的明细科目对应项填列。

劳务费(BJ123) 指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根据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项下的明细科目对应项填列。

出国费(BJ124) 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根据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项下的对应项填列。

福利费(BJ125) 指行政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根据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下的明细科目对应项填列。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BJ126) 指政府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

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和其他未包括在上述科目的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等。

根据“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的对应项累计数填列。

抚恤金(BJ127) 抚恤金指按规定支付给烈士家属、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革命残疾人员的抚恤金,离退休人员等其他人员的各项抚恤金。

根据“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的其中“抚恤金”项汇总填列。

生活补助(BJ128) 生活补助指按规定支付给优抚对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费,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和家属生活补助,因公负伤等住院治疗、住疗养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等。

根据“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的其中“生活补助”项汇总填列。

救济费(BJ129) 反映按规定开支的城乡贫困人员、灾民、归侨、外侨及其他人员的生活救济费,包括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费,随同资源枯竭矿山破产但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矿山所属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的生活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贫困户、麻风病人的生活救济费,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福利、救助机构发生的收养费以及救助支出等。

实物形式的救济也在此科目反映。

根据“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的其中“救济费”项汇总填列。

助学金(BJ130) 指支付给各类学校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出国留学(实习)人员生活费,青少年业余体校学员伙食补助费和生活费补贴,以及按协议由我方负担或享受我方奖学金的来华留学生、进修生生活费等。

根据“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的其中“助学金”项汇总填列。

退职(役)费(BJ131) 指行政事业单位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或军官、军队无军籍退职职工、运动员的退职补助,一次性支付给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的退役费,按月支付给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

根据“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下的明细科目对应项填列。

经营支出(BJ132) 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的“经营支出”项目填列。

收支结余(BJ133) 反映单位上年度结转本年使用的结余和单位当期收支相抵后的结余情况。

计算公式:收支结余=上年结余+收入合计-支出合计。

(三)其他资料经营税金(BJ134) 指事业单位提供劳务或销售产品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应交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等。

不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根据“应交款”、“应交税金”项的明细科目分析填列。

利息收入(318)指单位经营业务期间发生的各项利息收入。

利息支出(319) 指单位经营业务期间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长期借款利息、应付票据利息、票据贴现利息、应付债券利息、长期应付引进国外设备款利息等各项利息支出。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699)指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包括在岗职工、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

(1)月平均人数: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计算公式为:月平均人数=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报告月的日历日数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

计算公式为:月平均人数=月初人数+月末人数2在计算月平均人数时应注意:①公休日与节假日的人数应按前一天的人数计算。

②对新建立不满整月的单位(月中或月末建立),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其建立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期日历日数求得,而不能除以该单位建立的天数。

(2)1-本季平均人数:季报基层表中应填报的平均人数是“1-本季平均人数”,以年初至报告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除以报告季内月数求得。

计算公式为:一季度:-本季平均人数=1月平均人数+2月平均人数+3月平均人数3二季度:1-本季平均人数=1月平均人数+…+6月平均人数6三季度:1-本季平均人数=1月平均人数+…+9月平均人数9或(用本季平均人数计算)一季度:1-本季平均人数=1季度本季平均人数二季度:1-本季平均人数=1季度本季平均人数+2季度本季平均人数2三季度:1-本季平均人数=1季度本季平均人数+2季度本季平均人数+3季度本季平均人数3本季平均人数以报告季内三个月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3求得。

计算公式为:本季平均人数=报告季内3个月平均人数之和3(3)年平均人数:是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除以12求得,或以4个季度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4求得。

计算公式为:年平均人数=报告年内12个月平均人数之和12或:年平均人数=报告年内4个季度平均人数之和4在年内新成立的单位年平均人数计算方法为:从实际开工之月起到年底的月平均人数相加除以12个月。

年平均人数=开工之月平均人数+…+12月平均人数12台帐台帐大事记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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