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流程、条件、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加强国际合作以及推动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则是这一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它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合法合规运营,也影响着企业未来的发展。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的第一步是明确企业的类型。
常见的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是指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拥有。
中外合资企业则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各方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
中外合作企业是指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企业,合作各方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确定企业类型后,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文件和资料。
首先是公司章程,这是企业的基本大法,规定了企业的组织架构、经营范围、股东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
其次是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对于外国投资者,通常需要提供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合法注册证明、商业登记证明等文件。
如果外国投资者是以自然人身份投资,还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此外,还需要提供董事、监事和经理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对于涉及前置审批的行业,还需要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接下来是选择企业的名称。
企业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违法、不良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在选择名称时,可以通过工商部门的网站进行查重,以确保名称的唯一性。
一旦确定了企业名称,就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完成名称预先核准后,就可以进入设立登记的申请环节。
申请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进行。
线上申请通常需要在工商部门的网站上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线下申请则需要前往工商部门的办事大厅,提交纸质的申请文件和资料。
工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9修订)(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适用本规定。
申请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第四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3.06.10•【文号】商务部令[2003]第1号•【施行日期】2003.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2月13日实施日期:2004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3]第1号)现决定将《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4号)、《<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1996]外经贸法发第124号)、《<<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9]第3号)、《<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第1号)、《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3]第4号)合并为《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并于2003年6月10日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部长吕福源二00三年六月十日附件: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允许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
第二条本规定中投资性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一)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已获得批准,或者;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三)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外资企业设立流程

外资企业设⽴流程⼀、外资公司注册条件:1、有符合设⽴登记条件的投资者;2、有符合设⽴登记要求的经营场所;3、注册资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要求;4、经营业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录。
⼆、外资企业设⽴需要准备的资料:1、投资者主体材料1)若投资外⽅是公司,需开业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法定代表⼈有效证明⽂件及银⾏资信证明。
2)若投资外⽅是⾃然⼈,需⾝份证件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及银⾏资信证明。
2、经营场所材料1)⽣产型企业⼚房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原件⼀式2份。
要求:以投资者姓名或名称租⽤200平⽅⽶以上;租赁期限⼀年以上;⽤途为⼚房。
2)⾮⽣产型企业写字楼的租赁合同书原件⼀式2份,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等。
要求:租赁期限⼀年以上,⽤途为办公。
3、董事会成员材料1)董事会成员⾝份证、通⾏证或护照复印件,董事会成员的简历,董事长⼀⼨彩照2张,中⽂履历⼀份;2)可不设董事会,设执⾏董事1⼈(提供其个⼈⾝份证、通⾏证或护照复印件,⼆⼨彩照1张,中⽂履历⼀份)。
4、其他相关材料:1)公司中英⽂名称1-5个;2)法定代表⼈的⾝份证明,照⽚⼀张,中⽂履历⼀份;3)其他有关⽂件。
三、外资企业设⽴流程:1、⼯商局核准新设外资企业的名称;2、商务局审批⼿续;3、⼯商局设⽴登记⼿续;4、公安局备案⼿续;5、技术监督局登记⼿续;6、税务局登记⼿续;7、统计局登记⼿续;8、财政局登记⼿续;9、外汇管理局登记⼿续;10、银⾏开户,⼊资出具验资报告;11、海关、商检与电⼦⼝岸登记⼿续。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2.28•【文号】国市监注〔2019〕24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执行《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规定,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现就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1.规范申请程序。
申请人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者变更登记时,投资人应当承诺是否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勾选涉及《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须经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规范审查程序。
登记机关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投资的,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登记注册。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内对出资比例、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国籍等有限制性规定的领域,对于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注册;行业主管部门在登记注册前已经依法核准相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登记机关无需就是否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进行重复审查。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负面清单》禁止投资的领域投资的,不予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2.公司章程、合同(合同仅限于依照《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公司章程、合同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各投资方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应提交审批部门审批后的公司章程、合同。
3.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1)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已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作为身份证明,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港澳台居民可提交依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作为身份证明,无须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外商投资中国企业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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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流程是怎样的

If you tell a friend of happiness, you will get two happiness, and if you confide your sorrow to a friend, you will be divided into half of sorrow.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流程是怎样的1、名称预先核准。
2、办理商务委员会审批。
3、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公安局申办备案刻章。
5、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及IC卡。
6、公安局申办黑皮备案簿。
7、办理税务登记。
8、办理统计登记。
9、办理外汇业务登记凭证。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很多外商纷纷到我国成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
外商在开展经营之前,首先得完成企业的注册,这是创业的第一步。
那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流程是怎样的?下面我们跟随了解下这方面的知识。
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流程是怎样的?1、核准名称时间:1—3个工作日操作: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
结果:核名通过,失败则需重新核名。
2、提交材料时间:5—15个工作日操作: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
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
结果:收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3、领取执照时间:预约当天操作: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结果:领取营业执照。
4、刻章等事项时间:1—2个工作日操作: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点办理: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发票章;至此,一个公司注册完成。
二、成立外商投资公司需要哪些条件?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50人);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6、经政府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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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设立登记流程、条件、手续来源:未知作者:佚名l 日期:09-12-28一、公司类型定义➣境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依照《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境外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二、设立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至200人),且须有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注: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应提供该发起人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需提供材料及其要求发起人主体资格材料:中国企业法人合资者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提供登记证或编制批复文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公司股东会关于同意投资的决议(另四种法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权力机构关于授权投资的批复);➣公司章程;➣银行资信证明或存款余额证明原件2份(资本额或信用额应不低于拟出资额);➣前3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各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外国自然人合资者提供➣外国合资者的护照。
上述证件须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再转由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办理认证。
提供经公证及认证后的证明书3份。
注:如合作者持合法入境签证及亲自向审批及登记机关申报注册的免公证及认证。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2份(资本及信用额不低于其拟在大陆的投资额)。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设立登记流程、条件、手续来源:未知作者:佚名l 日期:09-12-28一、公司类型定义➣境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依照《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境外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二、设立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至200人),且须有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注: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应提供该发起人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需提供材料及其要求发起人主体资格材料:中国企业法人合资者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提供登记证或编制批复文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公司股东会关于同意投资的决议(另四种法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权力机构关于授权投资的批复);➣公司章程;➣银行资信证明或存款余额证明原件2份(资本额或信用额应不低于拟出资额);➣前3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各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外国自然人合资者提供➣外国合资者的护照。
上述证件须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再转由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办理认证。
提供经公证及认证后的证明书3份。
注:如合作者持合法入境签证及亲自向审批及登记机关申报注册的免公证及认证。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2份(资本及信用额不低于其拟在大陆的投资额)。
外国法人合资者提供➣公司注册证书;➣记载公司董事成员任职情况的登记表。
上述证件须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再转由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办理认证。
提供经公证及认证的证明书3份。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2份(资本及信用额不低于其拟在大陆的投资额);➣前3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各1份(复印件1份,中文翻译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外国非法人经济组织合资者提供➣合法开业证明文件;➣经营管理成员登记备案表。
➣隶属法人的法人证书及授权对外投资经营的决定。
上述证件须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再转由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办理认证。
提供经公证及认证的证明书3份。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2份(资本及信用额不低于其拟在大陆的投资额);➣前3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各1份(复印件1份,中文翻译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深圳股份公司经营场所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原件2份,需:➣以发起人之一或深圳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租用;➣面积与申报的经营规模一致;➣租赁有效期1年或以上;➣用途与申报的经营范围一致;➣该合同须经房屋租赁管理所登记(盖合同登记专用章)。
深圳股份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胞证,法定代表人二寸彩照1张。
四、承办流程发起设立:➣签订发起人协议➣发起人认购股本➣验资➣报审批机关批准➣报登记机关设立➣办结移交。
募集设立:➣签订发起人协议➣发起人认购35%以上股本➣报审批机关批准➣招股及上市募集股份➣验资➣创立大会通过➣设立登记。
五、承办时限设立式生产型:50 个工作天完成(在环保批准并取得批复和经创立大会通过结束后起计)。
设立式非生产型: 30 个工作天完成(在取得批复和经创立大会通过结束后起计)。
募集式生产型:50 个工作天完成(在环保批准并取得批复和经创立大会通过结束后起计)。
募集式非生产型: 30 个工作天完成(在取得批复和经创立大会通过结束后起计)。
外国法人合资者提供➣公司注册证书;➣记载公司董事成员任职情况的登记表。
上述证件须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再转由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办理认证。
提供经公证及认证的证明书3份。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2份(资本及信用额不低于其拟在大陆的投资额);➣前3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各1份(复印件1份,中文翻译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外国非法人经济组织合资者提供➣合法开业证明文件;➣经营管理成员登记备案表。
➣隶属法人的法人证书及授权对外投资经营的决定。
上述证件须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再转由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办理认证。
提供经公证及认证的证明书3份。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2份(资本及信用额不低于其拟在大陆的投资额);➣前3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各1份(复印件1份,中文翻译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深圳股份公司经营场所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原件2份,需:➣以发起人之一或深圳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租用;➣面积与申报的经营规模一致;➣租赁有效期1年或以上;➣用途与申报的经营范围一致;➣该合同须经房屋租赁管理所登记(盖合同登记专用章)。
深圳股份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胞证,法定代表人二寸彩照1张。
四、承办流程发起设立:➣签订发起人协议➣发起人认购股本➣验资➣报审批机关批准➣报登记机关设立➣办结移交。
募集设立:➣签订发起人协议➣发起人认购35%以上股本➣报审批机关批准➣招股及上市募集股份➣验资➣创立大会通过➣设立登记。
五、承办时限设立式生产型:50 个工作天完成(在环保批准并取得批复和经创立大会通过结束后起计)。
设立式非生产型: 30 个工作天完成(在取得批复和经创立大会通过结束后起计)。
募集式生产型:50 个工作天完成(在环保批准并取得批复和经创立大会通过结束后起计)。
募集式非生产型: 30 个工作天完成(在取得批复和经创立大会通过结束后起计)。
f、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1%,且应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30%。
(2)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
除第必备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
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3)有明确的组织形式,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4)除了将本企业经营活动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形外,创投企业应有三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二、在审批程序方面在审批程序方面二者接近,均首先均需通过拟设立公司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然后由其报商务部审查批准后方可注册。
1、申请设立投资公司的外国投资者须提交下列文件:(1)设立合资的投资公司的项目建议书,由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设立独资的投资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报告、章程。
(2)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证明文件。
(复印件)(3)外国投资者已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4)投资各方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
(5)申请设立投资公司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除上述条件外,投资者还须向审批机关出具担保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和技术转让。
以全资拥有的子公司名义设立投资公司的,其母公司须向审批机关出具担保函,保证其子公司按审批机关批准的条件完成注册、投资和技术转让。
2、申请设立创投企业应当向审批机构报送以下文件:(1)、必备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申请书;(2)、投资各方签署的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3)、必备投资者书面声明(声明内容包括:投资者符合第七条规定的资格条件;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投资者将严格遵循本规定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必备投资者合法存在及其上述声明已获得有效授权和签署的法律意见书;(5)、必备投资者的创业投资业务说明、申请前三年其管理资本的说明、其已投资资本的说明,及其拥有的创业投资专业管理人员简历;(6)、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7)、名称登记机关出具的创投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如果必备投资者的资格条件是依据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则还应报送其符合条件的关联实体的相关材料;(9)、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与申请设立有关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