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充实福州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充实福州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7•【字号】榕政办[2013]87号•【施行日期】2013.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充实福州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榕政办〔2013〕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全面推进我市质量强市建设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充实福州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调整充实后的领导小组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杨益民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副组长:陈大强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成员:江海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投资促进局局长李月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乡建委主任游通铃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桂义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高起平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刘先义市质监局局长关瑞祺市发改委主任陈继鹏市经委主任左美俊市交通委主任郑勇市教育局局长连世潮市监察局局长张维船市民政局局长林恒增市财政局局长卢林市人社局局长陈荣生市公务员局局长纪建平市环保局局长李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林辉市市容管理局局长程爱国市安监局局长吴建成市农业局局长陈信平市林业局局长黄文希市水利局局长林心銮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蔡福勇市商贸服务业局局长赵时可市粮食局局长范建敏市外经贸局局长杨凡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局长陈燕市广电局局长郑道新市卫生局局长黄其钦市体育局局长潘威市旅游局局长连国平市国资委主任林敦龙市工商局局长林兰玫市食药监局局长王建忠市科技局副局长郑雷声市公安局副局长金昌勇市统计局副局长晏露蓉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副行长汪其勇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郑责斌福清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张玉川市质监局党组副书记、调研员何朝晖市知识产权局局长杭东鼓楼区委书记、区政府区长陈曾勇台江区政府区长杨新坚仓山区政府区长郑云春晋安区政府区长许毅青马尾区政府区长林贤福清市政府市长王绍知长乐市委书记、市政府市长严金官闽侯县政府县长林峰连江县政府县长肖华闽清县政府县长吴兰铮罗源县政府县长李新贤永泰县政府县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各相关工作组:1.办公室挂靠在市质监局,负责日常工作,具体成员如下:主任:刘先义市质监局局长副主任:张玉川市质监局党组副书记、调研员林宝钧市城乡建委总工程师沈鹭滨市商贸服务业局副局长2.产品质量工作组(挂靠在市质监局)3.工程质量工作组(挂靠在市城乡建委)4.服务质量工作组(挂靠在市商贸服务业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指派一名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负责与办公室和各工作组衔接各项具体工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0•【字号】榕政综〔2021〕366号•【施行日期】2021.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21〕3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0日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信息化建设全面统筹、共建共享、业务协同、相互制约、安全可靠,根据国家和省电子政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以下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管理范畴详见附件1),包括建设类、服务类和运维类三种类型。
(一)投资估算超过50万元(含),且使用非城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城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建设应强化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实行“谁职责、谁申报,谁建设、谁管理,谁运维、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项目建设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密码及保密管理相关规定,建立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开展网络安全测评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以下简称安全和密码测评),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
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
第六条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批、建设、运维、绩效评价、评审专家抽选、项目资金和进度确认审核等管理事项应依托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建设的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开展。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4〕175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4〕1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两违”整治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26日福州市“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土地管理和城乡建设秩序,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打击和遏制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形成违法建设群防群治的良好态势,保障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举报本市各县(市)区、开发区范围内的“两违”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两违”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未依法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未按用地审批内容占用土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两违”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立健全受理举报的登记、核查、督办、答复、统计、报告和奖励发放制度,并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及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两违”行为举报电话号码及受理时间。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定专门工作人员接听、受理电话举报,管理举报信息档案,发放举报奖励。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08•【字号】榕政综〔2018〕433号•【施行日期】2018.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的通知榕政综〔2018〕4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根据《福建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闽委发〔2016〕2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福州市进一步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闽政文〔2018〕153号),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和调整,有关城市内河、城市房产、公用事业、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集中交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现将执法依据予以公布。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8日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内容说明:1.下列法定依据为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之日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发生变化时,由福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进行调整,并报省司法厅备案。
2.【】内有关权限仍由各有关职能部门行使,不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
一、行使城市内河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一)《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2013年8月30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在内河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内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乱扔生活垃圾或者洗涤物品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悬挂、晾晒有碍景观物品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擅自放养动物、种植植物、打捞鱼虫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四)抛弃、掩埋动物尸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五)炸鱼、电鱼、张网捕鱼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六)船舶未按指定地点停泊、装卸或者向内河排放污水、油污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的通知-榕政办〔2015〕131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的通知榕政办〔2015〕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15日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以下简称“两违”)的综合治理处置能力,有效遏制新增“两违”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工作机制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两违”巡查工作机制。
1.市执法局、市国土局应当建立督查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区执法局、国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处“两违”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进行重点巡查。
2.各区执法局、区国土局应当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以乡镇(街道)为区域确定包片执法人员,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求参与巡查工作。
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城建协管人员,按照网格化要求,组织区执法局、国土局等部门包片执法人员成立联合巡查执法队伍, 负责对辖区内“两违”的日常巡查和监控,按照本规程要求组织实施或者协助市、区执法部门对“两违”进行查处。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8•【字号】榕政[2014]8号•【施行日期】2014.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的通知(榕政〔201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2014年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施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28日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提高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十条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参照本规定并结合实际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三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讨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措施和意见;(二)制定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三)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四)制定和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五)市级财政预决算、财政重要资金安排、政府重大项目投资建设、国有重大资产处置、事业单位改制;(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七)关系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环境保护、城市建设、住房保障、交通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等重大政策措施;(八)为扶持产业发展或引进重大招商项目制定的涉及财税扶持、用地方面的政策;(九)其他需要提请市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委关于福州市城区废旧闲置自行车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委关于福州市城区废旧闲置自行车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0•【字号】榕政办〔2017〕193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城市环境保护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委关于福州市城区废旧闲置自行车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7〕19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为规范市容秩序,营造和谐有序的城市公共空间,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城管委制定的《关于福州市城区废旧闲置自行车清理整治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
请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10日关于福州市城区废旧闲置自行车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市城管委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出行方式的多样化,废旧闲置自行车越来越多。
这些车辆长期占用小区楼道、车棚、公共场地和绿地等公共空间,不仅影响城市整体环境,还给市民的生活出行带来不便。
为加强文明城市建设,美化城市环境,营造和谐有序的公共空间,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从即日起至今年9月底,通过集中清理行动,基本清理完毕长期占用住宅小区楼道、绿地及其他公共区域的废旧闲置自行车,营造和谐有序的城市环境。
二、组织领导由市城管委牵头,成立福州市清理整治城区废旧闲置自行车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废旧闲置自行车清理整治工作。
组长由市城管委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包括五城区政府、市房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城管委市容处,负责日常工作。
三、任务分工清理整治工作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区属城管、房管、公安、消防等部门配合。
具体分工如下:1.住宅小区(含无物业小区),由属地街(镇)牵头,社区具体负责,区房管部门配合;涉及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的,由区公安、消防等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21•【字号】•【施行日期】2021.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0月21日福州市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福州市已正式被确定为全国首批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地区,为更好开展一刻钟便民生活圈(以下简称“便民生活圈”)试点建设工作,提高我市便民生活圈服务便利化、标准化、智慧化、品质化水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按照商务部等12部门《关于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的意见》以及《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试点方案》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概念城市便民生活圈建设是城市商业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便民生活圈是指,伴随社区商业发展而产生,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服务半径为步行15分钟左右的范围内,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基本消费和品质消费等为目标,以多业态集聚形成的社区商圈。
二、建设目标2021年—2025年每年至少建成10个以上便民生活圈,力争到2025年,在全市建设布局合理、业态齐全、功能完善、智慧便捷、规范有序、服务优质、商居和谐的城市便民生活圈,实现建成区80%以上社区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覆盖,社区商业便利化、标准化、智慧化、品质化水平全面提升,试点区域居民满意度达到85%以上。
三、实施步骤2021年—2022年为试点建设阶段。
2021年底前,以主城区和周边重点区域为主,建设10个以上便民生活圈试点;2022年底前,在2021年试点建设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再建设不少于10个试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榕政办[2015]37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21
【实施日期】2015.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15〕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21日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1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委发〔2014〕17号),设立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加挂“福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市容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二)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的市政设施维护管理的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三)将市城乡规划局承担的履行福州市城区范围内涉及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处罚权划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四)加强城市管理牵头抓总、统筹协调职责,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推进宜居城市建设。
(五)强化城乡管理宏观指导、监督检查以及城乡管理应急处置等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起草并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相关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编制全市城市管理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城市管理工作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及综合考评;负责市政设施、市容景观、环境卫生的管理及市场化监管;负责城市管理监控、指挥调度和应急处
置,负责制定城市管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建筑渣土管理和市政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等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负责有关城市管理公用基础设施建成移交后的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