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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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

《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二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

《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二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8年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8年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得《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得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得旧版标准。

《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得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得,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得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得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与相应得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得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二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得,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得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得医师。

2019年6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019年6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019年6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共141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

《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心电图机洗胃器电动吸引器呼吸球囊妇科检查床冲洗车气管插管万能手术床必要的手术器械显微镜离心机X光机电冰箱药品柜恒温培养箱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灯洗衣机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床 1张床垫条被子条褥子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或痰杯1个病员服2套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基本标准(2019年版)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基本标准(2019年版)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基本标准(2019年版)目录一、科室设置 (2)二、人员配置 (2)三、基本设施 (3)四、分区布局 (4)五、基本设备 (4)六、管理 (7)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是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部设置的消毒供应中心、消毒供应室和面向医疗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消毒供应机构。

医疗消毒供应中心主要承担医疗机构可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洁净手术衣、手术盖单等物品清洗、消毒、灭菌以及无菌物品供应,并开展处理过程的质量控制,出具监测和检测结果,实现全程可追溯,保证质量。

一、科室设置至少应当设置消毒供应室及医院感染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工程技术管理、信息管理等职能部门。

二、人员配置(一)至少有1名具有消毒供应管理经验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护士。

(二)至少有1名具有5年以上医院感染管理经验的护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3年以上消毒供应工作经验的护士,其中1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至少有2名消毒员,按规定取得相应上岗证。

(五)至少有2名专职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及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六)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其他技术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三、基本设施(一)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总面积85%,应当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应急供水储备、蒸汽发生器备用设备、压缩空气备用设备等,重要医疗设备和网络应有不间断电源,保证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正常运营。

(二)设置1个硬器械(金属、橡胶、塑胶、高分子材料及其他硬质材料制造的手术器械、硬式内镜等)清洗、消毒、干燥、检查、包装、灭菌、储存、发放流水线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三)设置1个软器械(手术衣、手术盖单等可阻水、阻菌、透气,可穿戴、可折叠的具有双向防护功能的符合手术器械分类目录的感染控制器械,不含普通医用纺织品)清洗、消毒、干燥、检查、折叠、包装、灭菌、储存、发放流水线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gh20592-2019标准

gh20592-2019标准

gh20592-2019标准GH20592-2019标准是由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一项全国性卫生健康标准。

该标准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规范卫生健康服务,提高卫生健康管理水平。

该标准分为多个章节,涵盖了卫生健康服务的各个方面,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医疗服务质量、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

GH20592-2019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机构管理要求:该标准通过对医疗机构的建设与管理要求进行规定,旨在保证医疗机构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以及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合理性和规范性,确保人民群众能够获得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2.医疗服务质量要求:该标准对医疗服务质量进行了一系列的要求,包括诊疗流程、护理服务、医疗安全等方面。

标准要求医疗机构应建立和落实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监测和评估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和高效。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求:该标准规定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范围和内容,要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和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供必要的预防、监测、应急处置等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4.人员培训与素质要求:该标准要求医疗机构应组织和开展必要的人员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

标准规定了医务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培训内容和培训方法等。

GH20592-2019标准实施的意义:1.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该标准的实施可以规范医疗机构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2.提高卫生健康管理水平:该标准的要求可以促进医疗机构建立和落实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推动卫生健康管理水平的提高。

3.统一卫生健康服务标准:该标准为卫生健康服务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标准,有助于消除各地区、各医疗机构之间的标准差异,提高服务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4.促进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通过规范卫生健康服务,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可以促进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提升国家的整体医疗水平。

总结:GH20592-2019标准是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一项全国性标准,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提高卫生健康管理水平。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私人诊所)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私人诊所)
五、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中西医结合诊所
一、科室设置:
至少设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
(二) 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病历书写桌 1张
口腔检查器械 1套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美容整形外科诊所
一、至少设有诊室、手术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诊察床 诊察床
诊察凳 听诊器
血压计 出诊箱
体温计 污物桶
压舌板 处置台
注射器 药品柜
纱布罐 紫外线灯
方盘 高压灭菌设备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诊察床 诊察凳药柜
血压计 压舌板
高压灭菌设备 方盘
洗手盆 诊察桌
处置台 听诊器
诊槌 注射器
紫外线灯 纱布罐
往诊包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作。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

《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二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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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019年3月印发实施)综合医院基本标准(第2页)口腔医院基本标准(第9页)肿瘤医院基本标准(第12页)儿童医院基本标准(第16页)精神病医院基本标准(第20页)传染病医院基本标准(第24页)心血管病医院基本标准(第28页)血液病医院基本标准(第32页)皮肤病医院基本标准(第35页)整形外科医院基本标准(第39页)美容医院基本标准(第42页)眼科医院基本标准(第48页)妇产医院基本标准(第52页)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第56页)消化内科医院基本标准(第60页)肾病医院基本标准(第64页)神经内科医院基本标准(第68页)内分泌代谢病医院基本标准(第71页)骨科医院基本标准(第74页)泌尿外科医院基本标准(第79页)普通外科医院基本标准(第83页)胸科医院基本标准(第86页)脑科医院基本标准(第90页)生殖健康医院基本标准(第93页)呼吸病医院基本标准(第97页)风湿病医院基本标准(第101页)护理站基本标准(第105页)安徽省一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3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全科医学科、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传染科(传染病隔离病房)、预防保健科;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超声诊断、心电诊断)、手术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卫生技术人员与实际开放床位之比不低于0.88:1;病区护理人员与实际开放床位之比不低于0.4:1;至少具有1名副主任医师和2名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各临床医技科室的负责人应具有相应执业资格。

四、房屋每张床位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病房每张床位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医疗设备: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彩超(二维、三维)、数字X线(DR、CR)和其他能满足基本临床诊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的医疗设备。

(二)病房每张床位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痰杯)1个、病员服2套。

(三)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适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度制订有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符合国家要求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有完善的医院质量管理质控体系等。

七、资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有医疗用房的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无医疗用房的投资在6000万元以上。

安徽省二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1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一)设有以下一级诊疗科目并提供相应医疗服务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肤科、精神科、传染科、急诊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康复医学科、肿瘤科、中医科、预防保健科。

其中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

属地有二级以上公立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的,精神科、传染科可设门诊而不单独设置。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病理科、药剂科(或药学部)、输血科、手术室、消毒供应中心及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心电、脑电、肌电、肺功能等)。

(二)设有以下二级诊疗科目并提供相应专科医疗服务内科(以下科目至少设有3个):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肾病科、内分泌科。

外科(以下科目至少设有3个):普通外科、神经外科、骨科、泌尿外科、胸外科。

妇产科:设有妇科和产科。

儿科:设有儿内科、新生儿科。

皮肤科:设有皮肤病和性传播疾病科。

检验科:设有临床体液、血液,临床微生物学、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和血清学科目。

医学影像科:设有X线诊断、CT诊断和超声诊断等科目,可设核磁共振成像诊断和介入放射诊疗科目。

其中超声诊断和心电诊断科目可根据需求单独设置超声影像科、心电图室、脑电图室和肺功能室等。

三、人员卫生技术人员与实际开放床位之比不低于1.03:1;病区护士与实际开放床位数之比不低于0.4:1;临床药师不少于3名;各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仅设门诊的科室不作此要求);至少具有5名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每张床位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病房每张床位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一)具有与二级医院服务功能相匹配,能够满足临床诊治疾病及开展医疗技术等服务需求的设备,包括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血气分析仪、生物安全柜、快速冰冻切片机、病理石蜡切片机、自动组织包埋机、自动组织脱水处理机、免疫组化仪、光学显微镜、储血专用冰箱、专用低温冰箱、试剂冰箱、标本冰箱、血小板保存箱、解冻箱、血型血清学离心箱、标本离心机、恒温水浴箱、显微镜、专用取血箱。

彩超、CT(16排以上)、数字 X线(DR、CR)、数字胃肠透视机、移动式C臂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甲状腺功能测定仪等,可配置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和核磁共振。

(二)病房每张床位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痰杯)1个、病员服2套、床头信号灯1台。

(三)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适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度制订有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符合国家要求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有完善的医院质量管理质控体系等。

七、资金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有医疗用房的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无医疗用房的投资在1.2亿元以上。

安徽省三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5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一)设置以下一级诊疗科目并提供相应医疗服务临床科室设有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传染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肤科、精神科、肿瘤科、急诊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疼痛科、中医科、全科医学科和预防保健科。

属地有二级以上公立精神病医院、感染病(传染病)医院的,精神科、感染科可以不单独设置,但须设有门诊。

医技科室设有药剂科(药学部)、检验科、病理科、医学影像科、输血科、营养科、手术室(复苏室)、消毒供应中心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心电、脑电、肌电、肺功能、婴幼儿生长发育筛查等)。

(二)设置以下二级诊疗科目并提供相应专科医疗服务内科:设有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血液内科、肾病学科和内分泌科,可设免疫学科和心理科。

外科:设有普通外科、骨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胸外科、整形外科等专业。

可设心脏及大血管外科、烧伤科、疼痛科等,其中烧伤科和整形外科可合并建科。

妇产科:设有妇科和产科,可设生殖健康与不孕症科及优生优育学科等。

儿科:设有儿内科、新生儿科,可设置儿外科。

检验科:设有临床体液、血液,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血清学,临床微生物学,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

医学影像科:提供X 线诊断、CT、磁共振成像诊断、介入放射诊疗、超声诊断等。

三、人员卫生技术人员与实际开放床位之比不低于1.03:1;病区护士与实际开放床位数之比不低于0.4:1;护理岗位人员与医师之比不低于1.5:1;各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至少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仅设门诊的科室不作此要求);临床药师不少于5 名;临床营养师不少于2人;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四、房屋每张床位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病房每张床位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一)具有与三级医院服务功能相匹配,能够满足临床诊治疾病及开展医疗技术等服务需求的设备,包括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彩超(二维彩超、三维彩超、四维彩超)、CT(64排及以上)、数字 X线(DR、CR)、磁共振成像(MRI,1.5T及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数字胃肠透视机、乳腺X光机、胃肠X光机、移动式C臂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甲状腺功能测定仪、骨密度仪、碳呼气试验设备及放射免疫分析仪等。

(二)病房每张床位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痰杯)1个、病员服2套、床头信号灯1台。

(三)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适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度制订有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符合国家要求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有完善的医院质量管理质控体系等。

七、资金注册资金在800万元以上,有医疗用房的投资在1亿元以上,无医疗用房的投资在2.5亿元以上。

安徽省二级口腔医院基本标准一、牙椅和床位牙科治疗台20台以上,住院床位总数15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牙体牙髓病科、牙周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种植科、儿童口腔科、口腔修复科、口腔正畸科、口腔麻醉科、预防口腔科、口腔急诊室,可设有口腔粘膜病科、美容牙科。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每张牙椅(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至少具有2名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各专业科室至少配备2名医师;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2。

四、房屋每张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每张床位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病房每张床位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医疗设备:给氧装置、呼吸机、心电图机、电动吸引器、抢救床、麻醉机、口腔综合治疗台、曲面体层X线机、牙种植机、X光牙片机、银汞搅拌机、麻醉监护仪、牙髓活力测定仪、超声洁治机、光敏固化灯、根管长度测量仪、分析天平、生化分析仪、血球计数仪、离心机、显微镜、心脏除颤器、紫外线灯、敷料柜、器械柜、高压灭菌设备。

(二)病房每张床位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门诊每诊室单元设备:口腔综合治疗台1套、口腔检查器械1套、病历书写台(包括电脑和网络)1张、医师座椅1个。

(四)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适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度制订有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符合国家要求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有完善的医院质量管理质控体系等。

七、资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有医疗用房的投资在600万元以上;无医疗用房的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

安徽省三级口腔医院基本标准一、牙椅和床位牙椅和住院总床位合计在120张以上,其中床位数在50张以上,牙科治疗台在60台以上。

二、科室设置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牙体牙髓病科、牙周病科、口腔黏膜病科、儿童口腔科、口腔颌面外科专业、口腔修复科、口腔正畸科、口腔种植科、口腔麻醉科、预防口腔科、口腔急诊室。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病理科、放射科、信息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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