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期限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24号。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3月27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执行。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和其他物业管理人。
第三条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
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
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享受物业服务并依法付费的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和物业管理。
第五条本市支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及有关共有部分利用和管理等事项。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和监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三)指导和监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四)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培训制度;(五)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和相关标准;(六)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信用信息、业主电子共同决策等信息系统;(七)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性规范;(八)实施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王俊香、许昌鸿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俊香、许昌鸿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3【案件字号】(2020)豫10民终30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秋霞谢新旗蒋家康【审理法官】王秋霞谢新旗蒋家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俊香;许昌鸿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王俊香许昌鸿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俊香【当事人-公司】许昌鸿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豪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豪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豪【代理律所】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俊香【被告】许昌鸿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王俊香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许昌鸿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王俊香提供物业服务,王俊香接受了许昌鸿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实际已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王俊香应当向许昌鸿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用,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质证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许昌鸿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王俊香提供物业服务,王俊香接受了许昌鸿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实际已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王俊香应当向许昌鸿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用,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房屋交付时间,亦未提交物业服务合同起始时间的相关证据,一审判决物业费以2012年5月1日起计算并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商业用房1.2元/月/平方米收取物业费用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王俊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购房合同中物业服务期限

一、物业服务期限的定义物业服务期限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在购房合同中,物业服务期限是购房者与开发商共同约定的内容。
二、物业服务期限的约定1.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开发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进行管理,此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称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具体期限由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2. 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进行管理,此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称为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可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三、物业服务期限的终止1.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当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时,若业主大会尚未成立或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则原合同可以继续履行至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始提供物业服务之日止。
2. 业主大会成立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当业主大会成立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3.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委员会未成立:此时,原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继续提供管理服务,或与开发商继续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物业服务期限的变更1.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一致,可对物业服务期限进行变更。
2.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原物业服务期限终止。
五、购房合同中物业服务期限的重要性1. 确保购房者权益:明确物业服务期限,有助于购房者了解物业管理服务的提供时间,保障购房者权益。
2. 维护物业管理秩序:物业服务期限的明确约定,有助于维护物业管理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3. 促进小区和谐:明确物业服务期限,有助于促进小区和谐,减少纠纷。
总之,购房合同中的物业服务期限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一项重要的约定。
购房者应充分了解物业服务期限的相关规定,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最新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

最新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 2016最新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抄送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成立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权益;(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六)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物业服务合同;(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七)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9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换届改选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要求其限期改选;逾期不改选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进行换届选举。
第三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网传“8种情形可拒缴物业费” 不靠谱,不可信

3 、对 于 物业 服 务 公司 要求 交 纳 供 热 、中央 空调 等 动 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 交纳;
4、物业 服 务质 量 过 差可 暂 时 拒 交,但 要 有 有力的 证 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套 设 施 所产生的费用,作为共 有物业的产权 人,业 主有义 务按份额比例承担物业管理费,这是业主的法定义务。因 此,业主与租户约定由租户交纳物业费,并不能免除业主 的最终付费义务。
业 主 交 纳 物业 费 是 从物业 交 付 之 后 开始 的,业 主 收 楼后即有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因此,房屋质量是否合 格,并不能成为业主拒付管理费的抗辩理由。物业服务合 同属于集体契约,不需要物业服务公司与每 个业主单独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开发商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前期 物业 服 务 合 同》以 及 业 主 委员会 与物业 服 务 公司签订 的 《物业 服 务 合同》对所 有业 主 均 具 有约束 力,所以,物业 服 务 公司未与业 主 签订合 同 可以拒付 管 理 费 的 理 由根 本 不能成立。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 或 履 行义 务 未 达 到 约 定 标 准 时,可以要求 违 约 方 承 担 继 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
作者系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杨萌 耿春芳
2018.04 /53
5、物业提 供 合同内未 约定 或 未 经 业主同意的服务 时,业主有权拒交;
6、物业 服 务 公司擅自提高物业 服 务收费标准的情 况,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由开发商交纳; 8、物业服务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 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认 为以 上8 种 情况可以聚 焦 物业费,该 文 在 微信 朋友 圈 刷 屏,在 社会上引起 强 烈 反响,为此,本 律 师 郑重 提 醒 广大 业 主,所 谓“ 8 种 情 形业 主可拒 交 物业费”的 说 法根 本 不 靠谱,如 果 业 主 据此 拒 交 管 理费,可能 承 担 败 诉、信 用损失等不利法律后果。 物业管理费是因管理建筑物共有部分和小区公共配
服务类合同保管期限

服务类合同保管期限一、服务类合同有效期限服务类合同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于物业服务合同没有规定合同期限,也就是说可以签订有期限和无期限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只是规定在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决定与物业公司或其他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或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委会通知物业公司撤离进行自治管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失效。
我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区域可以进行自治管理,聘请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进行物业管理区域日常管理服务也可以选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区域的管理服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不是合同的重要指标,如果业主大会在合同到期后仍没有成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就是合同的条款,是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就是通过合同条款反映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含以下几个主要部分。
1、合同的当事人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就是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其中建设单位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一般都是法人组织。
2、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坐落位置、建筑面积等方面的内容。
3、服务内容质量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环境管理;车辆停放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的协助管理;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物业档案管理及双方约定的其他管理服务内容等。
4、服务费用服务费用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收费约定的方式(包干制或酬金制);物业服务费用开支项目;物业服务费用的缴纳;酬金制条件下,酬金计提方式、服务资金收支情况的公布及其争议的处理等。
5、物业经营管理物业的经营与管理包括:停车场和会所的收费标准、管理方式、收入分配办法;物业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管理经营与管理。
6、承接查验维护承接查验和使用维护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过程中双方责任义务的约定。
7、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的主要内容包括这部分资金的缴存、使用、续筹和管理。
关于公布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文件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济价费字〔2012〕76号关于公布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的通知各县(市)、区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济价费字〔2012〕75号)文件精神,在山东省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山东省地方标准普通住宅类《物业服务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实际,制定了《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分为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特种设施设备维护运行服务标准两部分,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按物业服务质量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其中一星级为最低等级,五星级为最高等级。
等级越高,服务标准越高,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越高。
特种设施设备维护运行服务标准包括电梯的维护、运行服务标准和自动消防控制设施的维护、运行服务标准。
特种设施设备维护运行服务标准不分等级。
物业管理区域内封闭运行的太阳能热水、中水处理、直饮水、地源热泵等设施设备,以实际管理、运行及维护等成本为基础,通过合同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各县(市)、长清区可参照执行。
(《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见附件1)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及高新区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可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上浮10%,下浮不限。
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与等级标准相对应,包括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电梯维护和运行费以及自动消防控制设施维护运行费三部分。
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所能提供的物业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选择物业服务等级,在对应的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通过合同约定具体物业收费标准。
各县(市)、长清区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其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规定最新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规定最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规定最新一、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服务提供方):(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乙方(服务接受方):(个人或企业名称)、(住所地或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身份:物业服务提供方。
甲方有对客户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资质,并有能力及经验为乙方物业提供服务。
2.乙方身份:物业服务接受方。
乙方是物业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愿意委托甲方对其物业进行管理和维护。
3.甲方权利: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书面或口头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设备维护、安全检查等服务,以及其他与物业有关的服务。
4.乙方权利:乙方有权在合同期限内,享有甲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设施设备的保养维修、公共区域的清洁和卫生、安全管理等服务,并有权就服务质量和服务内容进行监督和检查。
5.甲方义务: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设备维护、安全检查等服务,并保证服务的安全、高效、及时、质优、合理等,并对服务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6.乙方义务:乙方应按时付款,并协助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耐心等待甲方的服务和解决问题,并在甲方要求协助下,提供甲方所需的物业情况、资料和事实等。
7.履行方式: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对物业进行管理和维护,并向乙方提供相关的服务报告等资料,以便乙方对服务工作进行监管和检查。
8.服务期限:本合同自(xx年xx月xx日)起生效,至(xx 年xx月xx日)终止。
9.违约责任: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未能按时或按质完成所承担的服务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各项条款以及服务内容,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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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期限篇一: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A.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一、整体解读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异同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异同合同是特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作出意思表示,又经磋商使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作为商品交换法律表现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在生产、销售、分配及消费四大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及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物业管理作为对建筑物和配套的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社会化、企业化、专业化的维修、养护、管理等综合服务方式,已成为广大居民住房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代物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社会关系多种多样,其中最主要的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实质上是市场交易关系,一切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进行的,物业服务合同已成为物业管理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型合同,是现代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最为核心的内容。
根据物业所有权人和委托人的不同,物业经营管理中的物业服务合同可分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辨析这两类物业服务合同之异同对规范和指导物业管理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物业服务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法签订的以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支付管理费用为内容的,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权利义务的协议。
其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前期物业管理的书面协议,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是指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有偿管理服务的书面协议。
二者是时间上存在着先后顺序而又相互衔接的两类民事法律合同。
就物业管理活动来看,物业服务合同是保障物业管理活动顺利开展和物业经营管理优质服务的基石,其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如下:(一)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服务公共性活动产生的契约基础物业管理活动的实质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以物业管理服务为标的所进行的交易活动,交易双方主要是以物业服务合同为纽带完成物业市场交易活动,从法律及法理来看,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
物业管理是通过物业服务合同而产生的一项市场行为。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活动得以实现的基本法律文件,是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基础和重要法律依据,物业服务企业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合同主体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实现物业管理社会关系的法律形式。
(二)物业服务合同是明确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最重要法律文件物业管理是一种具有委托代理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物业服务合同是建立当事人双方之间关系以及约束当事人双方行为的法律规范,是确立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被服务者与服务者的关系以及明确双方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最重要法律文件。
依法共同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该给予充分重视,这对于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进一步规范与成熟具有积极意义。
(三)物业服务合同是实现物业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物业管理,其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共性决定了其受益主体的广泛性。
物业服务合同是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为此,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等基本原则,在慎重考虑、充分协商讨论的基础上最终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才能签订合同;约定的合同条款宜细不宜粗,应当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合同应当明确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认真研究有关法律规定,具体、明确约定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把握好这些合同订立中的关键环节,有助于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四)物业服务合同是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精细化水平的有效途径现代社会高速发展,要求实现社会化大分工,每个人精通自己行业的专业技术,而其他工作交由该行业的专业人员完成,知识专业化,行业分工化,提高了工作精细化水平,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
物业服务合同实现了物业所有权与管理权实现了分离,一方面,物业服务企业拥有专门物业管理技能,利用自己的技术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提供服务,行使管理权;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是物业的所有权人,基于拥有物业所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二、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同之处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是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两类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与有关委托方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委托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基本上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关系。
在现实的物业管理服务的不同阶段,作为物业管理提前介入的主要环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发挥着重要作用,而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的基本合同。
它们的相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都属于合同类型中的双务、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等给付义务的合同,是实践中最常见、最大量的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取得利益均须支付对应代价的合同。
一般而言,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合同对签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都做了明确的双向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相互依赖的。
在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房屋及配套设备的养护、维修,小区环境卫生清洁和保安等物业管理服务时,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必须支付服务费用,当事人双方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物业服务收费的基本原则是质价相符,服务费用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由双方当事人自主约定。
当然,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出于经营策略考虑,也可能无偿地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提供某些服务,但一般仍以有偿为原则。
(二)都属于合同类型中的诺成、要式合同诺成合同是指不依赖标的物的交付,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它仅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交付标的物为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项义务即产生违约责任。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
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均属于诺成、要式合同。
只有经过要约和承诺,并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协商一致,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才能订立合同。
同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因此,合同以不要式合同为常态,但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规定当事人应当采取特定的形式订立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要件。
”区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属于诺成、要式合同,均有示范性文本以供借鉴。
(三)客体是一致的,都是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之间基于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形成的交易关系,双方交易的标的物都是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提供持续不断的无形的物业管理服务,不仅包括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而且包括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清洁、交通、车辆等秩序的维护。
在日常的物业管理阶段,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普通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具有公共性和综合性等特点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另外,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并不存在流通环节,且生产和消费处于同一过程之中,当然,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的如管理遗留的扫尾工程、空置房出租或看管等物业管理事项是通常情况下的物业管理不具有的一些内容。
三、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不同之处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实务中两类既紧密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合同,从物业管理规范化运作的角度讲,二者缺一不可。
尽管两类合同在法律特征方面有许多相同之处“,但因物业在开发建设、销售和消费使用这三个不同阶段产权在不同产权人之间的转移,导致合同的主体有所变化,进而两个合同在签订主体、签订时间、有效期限、终止条件等都有所差异。
”(一)签订主体不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主体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
由于在新建物业的业主入住前,首次业主大会尚未召开,业主还不能形成统一意志以及业主大会还不能统一业主意见来决定是否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而此时已有实施物业管理的现实必要。
为了维护正常的物业秩序,保护业主现实的合法利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用以约束物业管理前期活动行为。
一方面,在物业未销售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是物业的第一业主,有权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从法理角度来看也是许可的;另一方面,从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出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这将会导致业主享受物业服务而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管理费用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