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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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6.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07年6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现行律师法)是1996年5月1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自1997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13万多人,律师事务所1.3万多个,2006年办理诉讼案件180多万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15万多件,开展义务法律咨询520多万件。

目前,广大律师已成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律师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为了适应新时期我国律师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和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改革和完善律师制度的要求,司法部在认真总结现行律师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05年6月报请国务院审议。

之后,国务院法制办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司法部对修订草案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主要对律师执业许可、律师执业的组织形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保障、律师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等做了修改和完善。

修订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0.27•【分类】政府白皮书正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1年10月27日)目录前言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结束语前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证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有法可依,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前提和基础,是中国发展进步的制度保障。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实现了中国从几千年封建专制制度向人民民主制度的伟大跨越,彻底结束了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人民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

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到2010年底,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意志,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

它的形成,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历史进程而逐步形成的。

建国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面临着组建和巩固新生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实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艰巨任务。

《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3.03.29•【文号】•【施行日期】2013.03.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做好律师行业惩戒工作是律师协会的一项法定职责,也是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律师行业整体利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和律师队伍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充分发挥律师队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全国律协研究制定了《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指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就是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教育和引领广大律师进一步增强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确保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维护正常的法治秩序和司法秩序,使律师在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能够充分、严格、依法有效的行使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各地律师协会一定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律师事业发展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完善律师行业惩戒工作机制,着力完善投诉的受理、立案、调查、听证、处分等工作程序,建立投诉督办制度、惩戒通报制度、统计报告制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要综合施策,坚持惩戒工作与奖励、维权、考核、预警、社会监督工作相结合,不断提高律师行业惩戒工作水平。

要切实加强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监督指导,认真研究解决当前律师行业惩戒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努力提高行业自律管理水平,进一步树立律师行业依法、诚信、规范的良好形象。

各地律协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全国律协。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什么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什么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什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指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上,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关于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准绳、以法治为保障,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目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要根据我国国情和实际,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国家。

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治理的核心要义。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坚持党的领导,正确处理法治和党的领导的关系,依法决策、依法治理、依法执政,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使法治在国家治理中发挥基础性、全局性、保障性作用。

二、全面推进依法执政。

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

全面推进依法执政,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健全和完善党对依法执政的领导体制机制,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维护党和国家的政治安全、制度安全和民族安全。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加大司法保障力度,建设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提高司法公正、提高办案质量,加快推进审判体制和审判责任制改革,构建统一、开放、公正、高效的现代化审判体系,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的公正权益。

四、强化全民法治意识。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通过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文化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要加强公民、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等法治队伍建设,培养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尊重法治、维护公平正义的法治意识,促进全社会形成尊重法治、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充分展示。

只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权益,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更好更快地实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6.11.29•【文号】•【施行日期】2016.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已经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司法部2016年11月2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协会职能作用,促进律师事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重要性律师协会是法定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是承担特殊职能的行业协会,发挥着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律师的桥梁纽带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为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指明了方向。

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推进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工作发展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律师协会和各地律师协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法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与新形势新要求相比,当前律师协会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律师协会组织机构还不够健全,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还不够完善,自律管理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职能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各律师协会一定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律师协会工作,促进律师工作改革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协会职能作用,团结和带领广大律师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关于《民法典》学习心得感悟

关于《民法典》学习心得感悟

关于《民法典》学习心得感悟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典。

民法典以条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

有的民法典会酌采习惯法作为补充规范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规定以当事人间私法自治的方式弥补各种法规的不足。

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关于《民法典》学习心得感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关于《民法典》学习心得感悟一、民法典的编纂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

翻开历史的画卷,从1954年到2017年民法典的编纂走过了漫长的道路,一部“法”的诞生伴随着中国社会60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伴随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

根据党中央的工作部署,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接续努力推进编纂民法典工作,先后十次审议民法典相关草案,组织全国人大代表两次研读讨论民法典草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经过反复修改的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

该法典在本次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是水到渠成、瓜熟蒂落,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心声和愿望。

二、民法典将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义环境。

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日常遵循。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满意度不断加强。

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社会矛盾变化的过程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驱动下的创新创造,在这个过程中,“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

民法典就像一个无形的天网,全方位保护人民民事权利,每一条法律规定都凝聚社会生活规则的最大共识,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法制建设更加深入人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特殊历史使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特殊历史使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特殊历史使命一、引言律师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律师在开展执业活动的过程中具有独立的资格,其与法官、检察官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

三者在法治国家建设当中扮演的角色各不相同,但立法者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过程中,其赋予了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同的地位,让三者扮演不同的角色,其目的即在于让三者相互制衡,防止某一方权力或权利的滥用,进而维护司法正义。

从这个角度而言,律师的地位影响着律师的使命,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对律师之特殊历史使命的探讨,即应当从司法制度建构的角度出发,通过梳理律师之于司法制度体系之地位而确定其特殊的历史使命。

二、律师地位所谓律师的地位,即是指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律建设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所处的位置。

律师制度作为法治理念的产物,其是法律文明的重要特征,律师的地位,或者说立法者对待律师的态度,是宪政法治之实施程度的晴雨表,法治文明得以建构的国家,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必然具有较为崇高的地位。

律师真正得到国家和社会认同是文革之后的事。

在文革期间,法治建设的基础遭到了根本性的破坏,打烂公检法是那个时代的口号。

在法律得到尊重的时代,律师自然毫无地位可言,更不用说其执业环境得到保障。

当然,文革之后,国家建设逐步走上正轨,特别是文革中公民权利得到就基本保障的现实增强了人们的权利保护意识,同时也提高了对法治建设基于国家发展之重要意义的认识,因而律师亦得到了国家的认可,律师制度的建构被提上日程。

1980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赋予律师与警察、法官和检察官同等的地位,将律师置于司法行政机关的直接管理之下。

应该说,在律师制度刚刚恢复的特殊时期,赋予律师与警察、法官和检察官同等的地位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在现实中亦有利于提高律师的地位和声望,进而利于律师制度的恢复重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1.24•【文号】法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2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法发〔2024〕2号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高质量研究促进高质量司法,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现就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法学理论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始终坚持党对司法工作和法学理论研究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人民法院法学理论研究工作,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大力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切实提升人民法院法学理论研究整体能力和水平,促进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历史进程。

(二)历史使命。

立足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围绕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突出问题,围绕司法审判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深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深化基础理论研究,深化审判理念、审判机制、审判体系、审判管理现代化研究,深化审判实务和统一法律适用研究,深化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司法问题研究,构建体现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司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理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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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法律、规章及律师制度改革意见解读
1
目录 律师制度概论 律师执业准入 律师执业权利与义务 律师执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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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律师制度概论
3
一、律师概念属性职能
第一章 律师制度概论
《律师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 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 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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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40年成就
第一章 律师制度概论
律师事务所由19家增至892家; 律师人数由92人增至18117人; 党员律师人数:5125人; 担任法律顾问27.1万家次; 诉讼案件:844.6万人件; 非诉讼案件:97.2万件;
9
三、目前律师行业存在的问题
第一章 律师制度概论
(一)事务所管理低端 (二)律师业务结构单一 (三)政府对律师工作的财力投入不足 (四)少数律师违规执业,社会形象欠佳 (五)法律地位不高,律师权利保障不力
19
第二章 律师执业准入
审批流程: A.受理:申请人向所在地市州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
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要
求申请人补正,补正的予以受理; ③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
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B.初审:市州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事项和全部材料
12
一、律师资格
1999年
第二章 律师执业准入
2013年
2018年
13
二、申请律师执业的条件
第二章 律师执业准入
《律师法》第5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 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情形且保证专职执业的承诺。
16
第二章 律师执业准入
B.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提交上述材料外,申请人还 应当出具本人属于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正式在编 人员并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承诺。
17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二章 律师执业准入
三、申请律师执业许可的程序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10条 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
辖市的区(县)
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
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律师法》第6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
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见前申报材
料)。
18
第二章 律师执业准入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 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 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 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 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的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20
第二章 律师执业准入
C.核准:省司法厅自收到市州司法局(省管县司法局)报送 的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时予以登记,填写行政许可 审批表,10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不准予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D.颁证:省司法厅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 执业证书。
21
14
审批条件:
第二章 律师执业准入
A.申请专职律师执业: ①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②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③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④品行良好;
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⑥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
⑦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书。
B.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 ①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第二章 律师执业准入
四、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
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②所在单位同意兼职律师执业。
15
第二章 律师执业准入
申报材料: A.申请专职律师执业: ①执业申请书和《律师执业登记表》; 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③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实习人员登记表》; ④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 ⑤申请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⑥申请人出具的本人非公职人员,未受过刑事处罚无被开除公职
2、加强宪法实施、提高立法质量,需要律师发挥自身优势, 促进提高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水平。
3、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需要律师参与其中,促进政 府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水平。
7
第一章 律师制度概论
4、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需要律师坚持 正确的辩护工作。
5、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需要律 师通过以案释法参与普法工作和依法治理,促进 全社会增强厉行法治的自觉性。
法律属性、政治属性、社会属性、经济属性、公益 属性。
4
第一章 律师制度概论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
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
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 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 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1、调取公民信息障碍难破除。 2、会见难未得到有效缓解。
10
第一章 律师制度概论
3、调查、提交证据难。 4、阅卷难仍然难破解。 5、发问、质证、辩论难,仍难杜绝。 6、方便律师办案措施不到位。
11
第二章 律师执业准入
一、律师执业资格 二、申请执业条件 三、执业许可程序 四、不予颁发执业证书情形 五、执业限制 六、变更执业机构 七、执业证书注销
5
第一章 律师制度概论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
的其他文书。
6
第一章 律师制度概论
1、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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