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制度
8-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394号)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 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矿井地质灾害普查制度(五篇)

矿井地质灾害普查制度为了全面、准确掌握地质灾害易发区、隐患点的发展变化情况,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为地质灾害防治提供基础资料,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以上级关于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决策部署和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议精神为依托,着眼普及地灾防治法规常识,传授科学防灾理念,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动员全矿力量,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培训活动,进一步提高我矿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巩固地质灾害防治基础。
二、工作目标为充分掌握井田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发生、发展规律,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为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提供准确依据,根据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地质灾害调查排查,是指职能管理部门在上一年度排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类型、规模、特征、威胁范围和对象、稳定性和危害性及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排查分析,为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提供依据。
三、成立地质灾害普查领导组组长:张永飞副组长:郝振良、张龙成员:张亮、郭强、____、刘胤、李帅、甄子杰、王龙、张鹿鸣、白小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测科,方龙兼办公室主任,负责地质灾害排查日常工作。
领导组职责:组长全面负责地质灾害及普查工作的指挥及安排,负责整改所需资金的落实。
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协调指挥各科室普查工作,负责____制定整改方案、安全技术措施,重点负责隐蔽致灾因素调查工作的跟踪及监督。
成员在组长、副组长的领导下主要根据各专业结合矿井实际,切实认真的进行本专业的地质灾害隐蔽致灾因素调查,共同开展完成地质灾害(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工作。
矿技术负责人要负责____相关部门具体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摸底工作,并负责编制专业内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整改方案工作,区队技术员负责本区队内的隐蔽致灾专业知识培训,科室技术人员负责督促帮扶区队人员共同提高专业知识。
收集现场资料并分析可能存在的隐患,真正做到消除隐患,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地质灾害监测工作制度

地质灾害监测工作制度一、总则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监测目标(一)全面掌握地质灾害发育状况、分布规律和趋势,为地质灾害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二)及时发现和预测地质灾害隐患,为地质灾害预警和防治提供信息支持。
(三)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三、监测范围(一)地质灾害易发区:主要包括山区、丘陵、平原等地质灾害高发区域。
(二)重要基础设施:如水库、桥梁、道路、城市等重要基础设施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区。
(三)居民区:居民区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区,特别是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四、监测内容(一)地质灾害隐患点:包括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岩体崩塌等潜在地质灾害点的数量、分布、规模、险情等信息。
(二)地质环境变化:包括地形、地貌、地质结构、水文地质条件等地质环境因素的动态变化。
(三)气象因素:包括降雨、洪水、地震等影响地质灾害发生的气象因素。
五、监测方法与技术(一)监测方法:采用地面调查、遥感监测、地下探测、仪器监测等多种方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监测技术:应用地质、地理、气象、遥感、信息技术等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地质灾害监测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六、监测组织与管理(一)监测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监测工作。
(二)监测人员:地质灾害监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培训。
(三)监测资料管理:监测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及时上报,并纳入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
七、监测预警与应急响应(一)预警级别:根据地质灾害险情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二)预警发布:当地质灾害监测机构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时,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防范措施。
(三)应急响应:发生地质灾害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关于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汇报(最新)

关于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汇报(最新) 关于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汇报(最新)XX乡人民政府关于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汇报尊敬的各位领导:按照全县地质防治工作会议精神,近期,我乡对全乡地质灾害安全隐患进行了全面排查整治,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二、主要做法(一)领导重视,落实责任。
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乡成立了以乡长任组长,分管副乡长任副组长,安监办、经发办、党政办及片区国土所及规建所负责人为成员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乡党委明确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经发办及各村(社区)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乡长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
乡里编制《地质灾害防治预案》,乡与村(社区)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严格落实乡内设机构、村(社区)监管责任,配齐工作人员,各负其责,切实把地质灾害防治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工作日程。
做到了责任到人,联系到点,落实到户,实现了“点点有人管、处处有人抓”。
(二)广泛宣传,提高意识。
全乡采取召开乡村干部会、组长党员会、群众院坝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和要求。
通过宣传,既提高了群众参与群防群治的积极性,又增强了群众的地灾防治意识,让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家喻户晓。
切实加强“两卡”的填制、发放工作。
向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众发放“两卡”600余份。
通过召开院坝会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众学习地质灾害防治与避让知识,提高他们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三)健全制度,强化考核。
全乡健全完善地质灾害值班制度、巡查制度、灾情速报、气象预报制度。
全乡30处地质灾害隐患点均明确了监测责任人和监测人,做到专人、定位、及时进行巡查和监测。
强化气象预报,在汛期中接到县政府办及气象局有暴雨通知后,立即通知到各地质灾害点。
乡党委政府强化各村(社区)地灾防治工作的考核,将此项工作列入安全稳定考核的重要内容。
乡党委政府还建立督查机制,将督查工作直接点对点落实到地质灾害点,落实到监测人。
地质灾害相关制度

地质灾害防灾巡查监测值班制度一、巡查制度1、5月20日至9月30日为巡查重点期,村组监测员每天巡查监测点一次,村委会每周巡查一次,并将巡查监测情况及时上报给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所和相关单位。
2、10月1日至次年5月19日为一般巡查期,村委会每月巡查一次,村组监测人员每两周巡查一次,并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重点危害区的移民搬迁动员工作和用地报批工作。
3、各监测人员必须做好监测记录。
二、值班制度1、汛期值班期间,每天24小时值班,若有灾情需及时、准确统计上报,不得瞒报、虚报。
2、若发现险情,监测人员必须24小时对灾害点进行监测,并做好记录。
三、责任追制在值班期间,对因不负责任,擅自离岗,玩忽职守,瞒报、虚报,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损失的,除扣发监测补助外,视其情节,将按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映塔居委会二OO六年四月十八日2006年汛期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制度为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增强应急反应能力,根据金碧镇人民政府《2006年地质灾害防灾减灾预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为村委会地质灾害值班时间。
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或推迟值班时间另行通知。
二、汛期期间,本村委会要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不得外出,特殊情况必须外出的,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做好工作移交。
三、本村委会汛期值班人员要做好本辖区内各监测点地质灾害日常预警、预报、预防和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对地质灾害点的监测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巡回检查,在出现突发性地质灾害时,迅速、准确、及时上报有关情况,与相关部门做好协调联系,为镇人民政府组织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准确依据。
四、本村委会要加强对监测人员的领导和督查,发现对监测工作不负责任的要及时上报给予撤换。
五、汛期值班期间,本村委会值班电话要24小时处于良好的通讯状态,确保联系畅通。
六、值班人员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时,必须认真做好记录,并将情况及时上报镇人民政府,隐瞒不报或拖延时间不报,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有关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或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
根据分公司《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按照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四条分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施工处项目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自上而下逐级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地质灾害分类及报告第五条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全文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全文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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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制度
一、地质灾害做到汛前排查、汛期巡查和汛后复查监测,实行“谁受威胁,谁负责监测”的原则。
二、西峰国土分局负责全区地质灾害动态监测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建设、水利、交通、公路、教育等部门和矿山企业负责所属设施和建设工程场地范围内地质灾害动态监测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为本辖区地质灾害动态监测工作的责任主体,统一领导本辖区内地质灾害动态监测,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地质灾害动态巡查监测,是对地质灾害体变形破坏状况及其宏观前兆随时间变化的监测。
一般采取对灾害体变形过程前兆特征(地声、泉水变混、泉水干涸、裂缝扩张、醉汉林出现等)监测结合宏观地面变形观察相结合的方法。
四、汛前(主要指1-5月份雨季来临之前的一段时间),西峰国土分局根据本区域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及上一年度地质灾害的发育和预防情况,组织开展全区地质灾害动态排查监测,确定当年全区重点防范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明确和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为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准备基础资料。
五、汛前排查,要检查已发现地质灾害点防灾预案落实情况,注意发现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险情隐患,指导、督促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点和编制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方案。
六、汛期(主要指6-9月份强降雨时期,常称主汛期。
)巡查,
要建立和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速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国土所、村、组及群众组织应根据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所确定的重点防范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强监测和灾害发生前兆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七、发生地质灾害后,西峰国土分局要迅速赶赴现场调查灾情,协助区、乡人民政府抢险救灾;分析判断地质灾害发生变化趋势,提出应急处理方案;编写调查报告,并按速报制度及时上报灾情;编制新发生地质灾害点的防灾预案并及时建立群测群防监测点,确定监测、预防责任人,逐级签订责任书,落实监测、预防任务。
八、汛后(主要指10-12月份降雨减少的时段。
)西峰国土分局要组织开展全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化情况复查。
搜集、询问隐患点的发展变化情况,并赶赴现场实地调查,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方案。
监督督促工程建设活动导地质灾害的治里。
对全区地质灾害的变化提出应急处理意见,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专业技术支持。
九、负有巡查监测责任的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台帐,详细记载每次巡查监测的时间、监测点、监测数据和监测人等情况,建档保存,为预测地质灾害积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