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文科技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学校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学校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一、总则1. 为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考试违规行为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组织的各类考试,包括期中、期末、补考、重修、研究生入学考试、职业资格鉴定考试等。
3. 考试违规行为是指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破坏考试秩序,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
二、考试违规行为种类1. 考试作弊: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通讯工具、电子设备等进入考场;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协助他人抄袭;传接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等;请人代考或者替考;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传播考试答案;以及其他经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2. 考试违纪: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扰乱考场秩序;在考试过程中大声喧哗、吵闹;在考试区域内吸烟、进食、乱扔垃圾;擅自离开考场或者未经允许进入考场;以及其他经认定为违纪的行为。
3. 考试违规: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不遵守考场纪律,影响考试正常进行,但尚未构成作弊或违纪的行为。
三、考试违规行为处理程序1. 监考老师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记录在案,同时向考场负责人报告。
2. 考场负责人对考生违规行为进行核实,确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将考生带离考场,并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3. 考试结束后,考场负责人将考生违规行为报告、证据等相关材料提交给学校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
4. 学校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对考生违规行为进行审核,根据本办法对考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通知考生及其所在学院。
5. 考生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诉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四、考试违规行为处理措施1. 警告: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警告,并记录在考生诚信档案中。
高考考试违规处理与成绩管理制度

高考考试违规处理与成绩管理制度高考是中国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后获得资格证的考试。
考试违规处理和成绩管理制度是为了维护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而建立的。
本文将探讨高考考试违规处理与成绩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1. 考试违规处理制度高考是一项严肃的考试,为了保证考试的公平性,各地教育部门对考试违规行为制定了一系列处理措施。
考试违规行为包括作弊、违反考场规定、带入违禁物品等。
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理,通常分为以下几种方式:(1)作弊行为处理:一旦发现有考生涉及作弊行为,通常会立即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给予终身禁考的处罚。
同时,学校会对作弊行为进行记录,并通知有关部门。
(2)违反考场规定处理:考生在考场内违反规定行为,如交头接耳、大声喧哗等,会受到严肃处理。
通常会对其个别科目成绩进行扣分或取消成绩,并在考籍和学籍上作出相应记录。
(3)违禁物品处理:考生携带考试违禁物品如手机、通讯工具等,一经发现会被没收,并取消相关科目的考试成绩。
同时,也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2. 成绩管理制度(1)成绩的计算方式:高考成绩一般由两部分组成,即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
笔试成绩占主要权重,通常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等。
而面试成绩则与学校有关,并根据各校的录取方式和标准进行加权计算。
(2)成绩的公示和查询:高考成绩公示是指考试成绩在一定时间内对社会公众进行公示,一般会在教育部门或招生办公室的网站上公布。
考生和家长可以通过学籍号、考号等方式查询自己的成绩,并可以申请成绩复核或申请查卷。
(3)成绩的有效期和使用:高考成绩在一般情况下有效期为两年,即在两年内可以作为申请大学录取的标准。
对于高考成绩的使用,不同院校和专业可能有不同的录取标准,一般会综合考虑考生的成绩、面试表现、综合素质等综合评价。
3. 高考考试违规处理与成绩管理制度的意义(1)保证考试的公平性:违规行为严惩不贷,有助于维护考试的公平性。
学校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学校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近年来,学校教育考试违规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在这个问题上,如何有效地处理违规行为,保证公平公正地进行考试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考试违规的定义、违规行为的分类、违规处理方式、问题存在的原因、完善违规处理制度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考试违规的定义考试违规是指在考试过程中,考生、监考人员或其他与考试有关的人员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了考试规定和要求。
违规行为可以分为舞弊行为、作弊行为和其他违规行为。
舞弊行为是指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通过非法手段对考试进行干扰或者破坏;作弊行为是指考生利用非法手段获取考试中的答案或者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其他违规行为则包括考试作弊器具的带入、考试过程中的擅自离开等。
二、违规行为的分类违规行为的分类有助于确定违规的严重程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处理。
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可以将其分为轻微违规、一般违规和严重违规三种类型。
轻微违规包括考试迟到、考试期间擅自离开考场等;一般违规包括在考试过程中与他人交流、使用通讯工具等;严重违规则包括舞弊行为、使用作弊器具等。
三、违规处理方式对于不同类型的违规行为,应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轻微违规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者扣除一定的分数;一般违规可以扣除一定的分数或者给予记过处分;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严肃处理,可以给予取消考试成绩、没收违规行为相关物品或者停学等处罚措施。
四、问题存在的原因学校教育考试违规问题的发生有其一定的原因。
首先,考试压力过大。
学生为了取得好成绩,往往会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来保证自己的优势。
其次,监考方式不完善。
有些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监管不力,导致学生有机可乘。
再次,监控设备不完备。
一些学校缺乏高效的监控设备,难以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监管。
最后,管理和规定不足。
学校教育考试的管理规定不够科学、完善,使得违规行为难以有效遏制。
五、完善违规处理制度为了有效地解决学校教育考试违规问题,有必要完善违规处理制度。
学校考试违规处理措施

学校考试违规处理措施近年来,学校考试违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教育公平和学生的健康成长。
为了维护学校考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保障学生的权益,学校在处理考试违规行为时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一、加强考试监督首先,学校应加强对考试的监督力度。
建立健全的考试监管机制,确保监考教师的专业素质和公正原则,为考生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考试环境。
同时,学校应当严格落实考试纪律制度,不得有例外和特权,对任何违规行为都应坚决查处。
二、完善考试规章制度其次,学校应完善考试规章制度,让每一个学生都清楚了解考试纪律。
通过组织考试宣传活动,讲解考试纪律的重要性和违规行为的后果,提升学生的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
此外,学校还可以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明确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以起到威慑作用。
三、建设高效的监测系统为了及时发现和处置考试违规行为,学校应建设高效的监测系统。
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如监控摄像头、防作弊软件等,对考场进行全方位、实时的监控。
一旦发现有异常情况,及时通报处理,以保证考试的公平和公正。
四、加强教育引导学校在处理考试违规行为时,不仅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和处罚,更重要的是加强教育引导。
学校应该通过组织讲座、座谈会等形式,向学生传授正确的考试观念和方法,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竞争意识和价值观。
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学校在处理考试违规行为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对于不同层次和性质的违规行为,要根据事实情况进行分类处理,确保处分与违规行为相对应,既能起到震慑作用,又不至于过于严厉。
六、注重个别情况的处理在处理考试违规行为时,学校应注重对个别情况的细致分析和个案化处理。
对于现实中常见的以“替考”为代表的违规行为,要做到认定方面准确明确,依法处置违规人员。
但在处理过程中,也要关注违规行为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积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
七、加强家校合作学校在处理考试违规行为时,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与合作。
通过家校联动,共同关注学生的学习和发展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校内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校内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一、违规行为的定义与分类违规行为是指在校内考试中,考生违反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作弊、交头接耳、传纸条、互抄互答、旁观他人答卷等。
二、作弊行为的情况与处理1. 抄袭他人答案:若发现考生抄袭他人答案,将取消该试卷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并给予一定的警告。
2. 带入作弊工具:若考生携带作弊工具(如复写纸、手机等)入场,将取消该试卷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并给予较重的处分。
3. 通信工具使用:若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信工具(如手机、无线耳机等)与他人通信,将取消该科目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并记入个人档案。
4. 其他作弊行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取消该科目成绩、警告、严重处分等。
三、交头接耳、传纸条等行为的处理1. 交头接耳:对于交头接耳现象,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一般将取消该题答案并给予警告。
2. 传纸条:若考生传纸条情况较为严重,将取消该题答案,并给予一定的处分。
3. 其他类似行为: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轻则取消该题答案,重则取消该科目成绩,并给予较重的处分。
四、互抄互答、旁观他人答卷的处理方法1. 互抄互答:对于考生之间互抄互答的行为,将取消相关试题答案,并给予警告。
2. 旁观他人答卷:若发现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旁观他人答卷,将取消相关试题答案,并给予处分。
五、违规行为的查实方法与程序1. 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违规行为后,应当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并填写相应的考试违规行为报告。
2. 同学举报:对于同学之间的举报,应当认真核实,如属实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3. 视频监控:某些重要考试科目可以采用视频监控设备,如有必要,可利用视频证据进行查实。
六、违规行为处理的公正性与透明度1. 违规行为处理决定应当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
2. 违规行为处理程序应当透明,能够让相关人员了解整个处理过程,并有权益进行申诉。
七、违规行为处理的教育意义与效果1. 通过对违规行为的严肃处理,能够有效遏制考试作弊现象,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湖南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湖南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正常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我校在籍研究生、全日制普教本科学生,不论在何地参加何种考试,一经发现或查出有考试违规行为,均按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考老师可以当场要求学生予以改正,或终止其考试;不予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一)在课程考试中,将书包放置在非指定位置;(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不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等;(五)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六)使用自带的答题纸或草稿纸,或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七)未经同意,随意走动或擅自离开考场;(八)开卷考试时传递或借用他人的资料、笔记、书本等;(九)私自借用计算器或携带移动通讯设备进入考场;(十)其他与上述类似的情形。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一)在考试正式开始前,被发现或考生主动承认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二)闭卷考试时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纸条等;(三)将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带出考场;(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与考试内容无关);(五)其他与上述类似的情形。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一)在闭卷考试中,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籍、笔记、参考资料、字典(含具备字典功能的计算器)、作业本、纸条等文字材料放在课桌内、桌面上或藏匿于试卷下、肢体中;(二)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书写在考场的桌面上、墙面上、座椅上、抽屉内或衣物、肢体上;(三)考试中途将试卷传出考场;(四)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五)在试卷、答题纸(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六)抄袭或者默许、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七)利用上厕所或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八)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九)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答卷答案雷同;(十)其他与上述类似的情形。
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办法

科技大学•职业大学联合培养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取得科技大学职业大学联合培养学生学籍,在校注册的学生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四条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适当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相当。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理,享有陈述权、申诉权。
第二章处理的种类及实施机关第六条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分为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两校教务处为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的实施机关。
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职业大学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主管校长批准,报科技大学教务处备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职业大学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校长审核,报科技大学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处理的适用第八条对以下考试违纪行为,给予通报批评:(一)不具有考试资格而擅自参加该课程考试的;(二)未经许可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未经许可使用自备草稿纸的;(五)自行拆散装订成册的试卷的;。
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XXX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文件精神,以及《XXX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X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院考试工作实际,为规范对课程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课程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杜绝考试违纪作弊,维护考试严肃性和学业成绩公正性,促进我院良好考风、学风、教风和校风的形成,保证高等职业技术人才培养的基本质量规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课程考试是指全日制教学计划规定教学内容的考试和学院举办或学院批准举办的属于人才培养范畴的其他考试;包括正考、缓考、补考和重修考。
第三条对参加课程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课程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证据充足、程序规范、处分适当,处理过程应做到公开、公平、明确、适当。
第四条学院教务处负责课程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教学系负责有关课程考试的具体实施。
教务处和教学系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并依照受理权限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五条缺考及其处理。
学生应按时参加考试,确有特殊原因未能依时参加考试的,应按程序到教学系办理缓考手续,并在开考前报教务处备案。
正式开考后不受理缓考申请或备案,视做擅自缺考。
凡擅自缺考,视作旷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在学籍档案中注明“旷考”字样。
旷考学生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如能自觉向教学管理部门承认错误,确有悔改表现,并经家长、所在系同意其申请补考者,经教务处批准,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应重修该门课程;拒不承认错误者,视作故意旷考,不给补考,待修完全部课程,发给结业证书。
监考员只负责在考场记录表中注明缺考学生姓名,由教学系核定其行为属于旷考或缓考,并在考试当日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各系上报缓考备案资料复核认定后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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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政发〔2006〕32号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湖南人文科技学院考试违规处理
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各部门:
为了加强考试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营造良好学风、考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经院长办公会审定,特制定《湖南人文科技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师生学习,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附件:《湖南人文科技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二OO六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办公室2006年9月20日印发
录入:金湘毅校对:肖兵明共印55份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为了加强考试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营造良好学风、考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取得我校学籍、在校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不论参加校内或校外的任何考试,根据本办法处理。
第二条考试违规视情节轻重,分为违纪和作弊两种。
本办法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考试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考试违规行为。
本办法所称考试作弊是指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等严重考试违规行为。
第三条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不听从监考教师的指令和劝告的;
(四)若桌面、桌内、座位旁有由他人所写或所放与本课程2
考试相关的内容或资料,考生在考前未检查或检查发现后未立即向监考人员汇报的;
(五)开卷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借用或借给他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计算器等物品。
半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资料卡或使用非本人书写的资料卡的;
(六)对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马上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八)考生未按时交卷,或交卷后未立即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周围逗留谈论的;
(九)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或擅自带走考试材料的;
(十)经巡视、监考人员认定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考试过程要严肃认真、独立完成。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
(一)事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图表等抄写在桌椅、衣服、文具、身体上等;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在考场内夹带、传递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物品;
(四)考卷未交前虽经允许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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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
(五)考试时与他人核对考题答案;
(六)考试中交换试卷、答卷或草稿纸;
(七)故意销毁试卷;
(八)答卷雷同;
(九)在考场内朗读答卷内容;
(十)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十一)组织作弊或强迫他人协助作弊;
(十二)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
(十三)经巡视、监考人员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
第五条违反上述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者,扣除该门课程所得分的20%~30%;在同一次次考试中第二次违纪、或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成绩记零分。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除第十、十一、十二款外)规定者,按作弊论处。
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成绩记零分,不予正常补考,毕业证缓发一年。
协同作弊者按同一办法处理。
(三)第二次作弊者,开除学籍。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且情节严重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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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学生初次考试违纪或作弊(第五条第四款除外),能主动认真地书面检讨,认错态度好,有意悔改者,报教务处审批后,可根据第五条的相应处分等级,酌情处理。
第七条在违反考场纪律的同时,又触犯《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及其他规定者按有关规定分别裁决,合并处罚。
第八条学生违反本办法被留校察看处分者,待解除留校察看后,方可毕业或结业。
第九条违规以监考人员、阅卷教师或考场检查人员的判定为准。
被举报者,通过教务部门调查后,以认定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为依据。
第十条对违规学生,监考人员应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并在试卷上注明考试违规,令其退出考场。
同时,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规主要情节等信息在《考场登记表》中如实记录,同时填写《学生考试违规认定表》,违规考生和监考教师均应在《学生考试违规认定表》相关栏目签名。
第十一条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及时将《考场登记表》、《学生考试违规认定表》和书面材料、违反考试纪律的物证一并送交系部主考。
第十二条系部主考应当对学生违纪或作弊的事实和证据
进行复核,根据本办法提出处分意见,报教务处按规定程序做出处理。
凡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由教务处审核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教务处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由院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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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第十三条系部、教务处、学校对学生考试违规进行处理,在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十四条受处分学生所在系部收到处分文件后,应及时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签收,同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
第十五条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按《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对于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生所在系部应当及时通知其家长接回或派员送回。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离校前,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七条监考教师、阅卷教师及其他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在处理考试违规作弊过程中有徇私枉法等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颁布的有关考试违规处理的其他规定与本处理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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