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论文修订稿
法律系毕业论文范文

法律系毕业论文范文摘要本文以《刑法修正案(九)》为研究对象,探讨了该修正案对于我国刑法的影响。
通过对修正案的内容进行分析,本文认为该修正案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刑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一是加强了对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打击力度;二是完善了对于刑罚的适用原则;三是增加了对于刑罚执行的监督机制。
同时,本文也指出了该修正案在实践中可能会面临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刑罚适用原则、刑罚执行监督机制、问题与解决方案引言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法律。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刑法也需要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
《刑法修正案(九)》是我国刑法的一次重要修订,对于我国刑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以该修正案为研究对象,探讨其对于我国刑法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打击力度加强《刑法修正案(九)》对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打击力度进行了加强。
具体来说,该修正案对于强奸罪、猥亵儿童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的刑罚进行了相应的提高。
这些罪名涉及到了对于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加强了对于这些罪行的打击力度,有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刑罚适用原则的完善《刑法修正案(九)》对于刑罚适用原则进行了完善。
具体来说,该修正案对于累犯罪、职务犯罪、恶势力犯罪等罪名的刑罚进行了相应的提高。
这些罪名涉及到了对于社会秩序的破坏,加强了对于这些罪行的打击力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
刑罚执行监督机制的增加《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对于刑罚执行监督机制的规定。
具体来说,该修正案规定了对于刑罚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机制,加强了对于刑罚执行的监督力度,有利于保障被判刑人的合法权益。
可能面临的问题与解决方案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对于我国刑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在实践中可能会面临一些问题。
具体来说,可能会出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刑罚适用的不公平问题。
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于同一罪行的判决可能存在差异,可能会导致刑罚适用的不公平问题。
法律法规热点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约车行业迅速崛起,但在其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以“某地网约车司机暴力拒载案”为例,分析网约车行业中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以期为我国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一、案例背景近年来,网约车行业在我国迅速发展,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选择。
然而,网约车司机暴力拒载、服务态度恶劣等问题频发,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2019年,某地发生了一起网约车司机暴力拒载案件,该案涉及网约车司机与乘客之间的纠纷,最终引发法律诉讼。
二、案例分析1. 案件基本情况该案中,乘客通过某网约车平台预约了一辆网约车,约定从某地A点前往B点。
然而,在行驶过程中,网约车司机以乘客目的地偏远、路程过长为由,拒绝将乘客送达目的地。
乘客与司机发生争执,司机情绪激动,暴力拒载,并对乘客进行人身攻击。
乘客报警后,警方介入调查,最终司机被依法逮捕。
2. 法律风险分析(1)网约车司机暴力拒载行为涉嫌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侮辱他人,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网约车司机暴力拒载、殴打乘客,其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
(2)网约车平台存在监管责任。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约车平台应当对网约车司机进行实名注册、背景审查,并对网约车服务进行实时监管。
在本案中,网约车平台未能及时发现司机暴力拒载行为,存在监管不力的责任。
(3)乘客权益受损。
网约车司机暴力拒载、殴打乘客,侵犯了乘客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网约车司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律对策1. 完善网约车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网约车行业存在的问题,立法机关应加快立法进程,制定更加完善的网约车法律法规,明确网约车平台、司机、乘客等各方的权利义务,规范网约车市场秩序。
法律小论文大纲五篇

法律小论文大纲五篇第一篇:法律小论文大纲题目:浅谈金融危机下中小企业对新进入员工的侵权行为大纲:论述维权的重要性一、提出问题:08年金融危机下就业难企业新进员工权益受损,低保“难保”按群体分析:高校毕业生、待业人员、下岗再就业人员、外来农民工等。
二、分析原因(1)直接原因1、企业方面:企业自救,一些自救措施:包括裁员,减少新进人员,减少员工福利,增加员工工作职责等。
2、员工方面:维权意识不够,预期不稳导致缺乏维权的勇气,维权的渠道狭窄的问题,维权的成本与费用过高等障碍。
(2)间接原因1、企业:承受风险能力不足,企业自我管理失误,企业与相关保障部门官员拉通关系等腐败现象存在。
2、员工:(3)根本原因1、企业: 惟利本性,与法律玩文字游戏;2、员工:维权意识不够,缺乏渠道。
三、对策讨论(先分角色研究)(1)员工的维权意识与途径(重点笔墨)1、对不同群体分别支招增强维权意识,提供维权途径,提高维权执行力,与“惟利”企业抗衡,实现员工应有合法权益不被剥夺。
2、在权益受侵害时(包括已受侵害)可采取的维权措施:诉讼与仲裁(2)企业的规范与自律(自我规范不触险)(3)国家管制(明确出台相关条例)《劳动法》的修订四、结论第二篇:论文大纲参考模版实证研究论文大纲参考模版(一)引言引言部分将提出目前B2C电子商务市场面临的信任问题,分析购物网站现行的信任提升手段,提炼出第三方担保和信誉反馈系统这两种主流策略。
由此引申出本研究的所要解决的两个问题:(1)哪一种信任提升策略的效果更为明显;(2)对于特定的策略而言,哪些方面对消费者的信任及购买行为产生显著的影响?(二)文献回顾及相关概念提出H2aH2H2bH1第三方担保消费者信任提升策略信誉反馈系统安全承诺隐私承诺服务承诺……策略的内容绩效信任倾向购买倾向策略的特征客观公正可靠……图1 本研究的概念模型及假设命题本部分通过文献研究来界定有关研究对象。
本研究涉及到两个重要的概念:信任提升策略及其绩效。
法律法规案例议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赵某与李某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了合同法中违约责任承担的相关问题。
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探讨了违约责任承担的原则、方式及例外情形,以期为我国合同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提供借鉴。
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现象时有发生,违约责任的承担成为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
本文以赵某与李某合同纠纷案为例,探讨合同法中违约责任承担问题。
二、案例简介赵某与李某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赵某名下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支付了房款。
然而,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赵某以房屋存在抵押为由拒绝过户。
李某遂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违约责任承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赵某未按约履行过户义务,构成违约。
因此,赵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1)继续履行:赵某应继续履行合同,协助李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但在此过程中,李某要求赵某承担违约金,赵某认为违约金过高,拒绝支付。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违约金应当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相当。
”在本案中,李某因赵某违约遭受的损失与违约金相当,故法院判决赵某支付违约金。
(2)赔偿损失:若赵某拒绝支付违约金,李某可要求赵某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李某可要求赵某赔偿因其违约而无法购房的损失。
3. 违约责任承担的例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若赵某能够证明其无法履行过户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则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其违约责任。
7000字司法论文:修正案

7000字司法论文:修正案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以学生所学专业课的内容为主,不应脱离专业范围,要有一定的综合性,以下就是由编辑老师为您提供的7000字司法。
202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并将在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刑诉法修正案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以及法治文明不断进步的背景下出台的,对于打击和惩治犯罪,维护和保障人权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刑诉法修正案出台后如何履行好公诉职能,应对新的挑战是各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共同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一、刑诉法修正案对公诉工作的挑战(一)证人出庭作证增加了庭审难度刑诉法修正案中增加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另外还新增了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上述规定凸显了法院今后在审理案件时对言词证据的重视,对公诉机关而言,证人出庭作证的效果具有不可预测性,无疑加大了庭审的难度。
1.证人出庭作证易受人情、人身安全等因素影响证人出庭作证虽有利于庭审双方对言词证据进行质证,实现司法公正,但由于中国是人情社会,证人容易受到被告亲属等多方社会因素的影响,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传统心理,或者担心出庭作证后会对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产生不利影响,而拒绝出庭作证或者在出庭时更改口供。
虽然刑诉法修正案中也提到了对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保护,但覆盖面还不够广、具体落实措施还比较粗泛,在现实中很难落到实处。
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律修改浅议论文_0

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律修改浅议论文引言在我国大陆的刑法体系中,形式上的侵犯著作权罪始于1994年,而实质上的侵犯著作权罪则可追溯至1987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7年公布的《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的规定,对非法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的行为,可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以“投机倒把罪”定罪处罚。
199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明确将著作权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
199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刑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在吸收《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的基础上,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由于著作权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并且相对于危害程度千差万别的形形色色的各种侵权行为来说,相关的司法解释存在不足之处,而法律本身也有待完善,故有必要加强侵犯著作权罪的研究。
一、著作权概述著作权亦称为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而依法产生的专有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部分内容。
从形式上看,著作权是一种与作品的具体使用方式密切相关的权利,并且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主要是根据作品的具体使用方式来定义著作权中的具体财产权利的,而究其实质,著作权是权利人对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所享有的一种支配权。
即使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了作品的新的使用方式,并且立法者尚未针对新产生的作品使用方式规定相应的权利,他人也无权擅自使用权利人的作品。
著作权的主体,亦即享有著作权的人,谓之著作权人。
一般说来,作者——包括自然人作者和依法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会因作品的创作而成为著作权人,作者以外的其他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依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者通过遗嘱继承、接受赠与等方式而成为著作权人。
作者以外的著作权人可以完整地享有全部著作财产权,但一般不享有或者不能完整地享有著作人身权(注:在知识产权法学论著中,著作人身权亦被称为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或作者的精神权利,著作财产权亦被称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或著作权人的经济权利)。
法律案例论点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产品责任问题日益突出,侵权责任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产品责任制度为研究对象,分析其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引言产品责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然而,在现行法律规定下,产品责任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责任认定困难、赔偿标准不统一等。
本文旨在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产品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1. 责任认定困难(1)因果关系认定困难。
在产品责任案件中,因果关系是认定产品责任的关键。
然而,由于产品缺陷的隐蔽性、复杂性,以及消费者对产品使用过程中的过错等因素,使得因果关系认定困难。
(2)产品责任主体认定困难。
在产品责任案件中,责任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等。
然而,由于责任主体的多元性,以及责任划分标准不明确,导致责任主体认定困难。
2. 赔偿标准不统一(1)赔偿范围不明确。
现行法律规定,产品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因产品缺陷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赔偿范围界定模糊,容易引发争议。
(2)赔偿标准不统一。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水平等因素的差异,导致赔偿标准不统一,不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
三、产品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1. 完善因果关系认定规则(1)引入举证责任倒置。
在产品责任案件中,消费者只需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以及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推定生产者、销售者等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2)明确因果关系认定标准。
对于因果关系认定,应从产品缺陷、损害事实、损害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确保因果关系认定的准确性。
2. 明确产品责任主体(1)细化责任划分标准。
根据产品缺陷的性质、程度、生产者、销售者等责任主体的过错等因素,明确责任划分标准。
(2)完善责任承担机制。
在产品责任案件中,责任主体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论文

法律法规论文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发展与经济体制的改革,公民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中的不足也逐渐的浮出水面。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法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律法规论文篇1浅析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摘要:本文介绍了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指出了当前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为了使我国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适应当今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特从提出了对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进行改革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消防;消防法;法律;法律体系一、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概述追溯到几千年前我国消防工作就已经开始实行了,相应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也就随之形成。
在1998 年 4 月 29 日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这也是我国消防的基本大法,为后面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有利的基础法律保障。
到后来建立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有对现行《消防法》和公安部令规章进行了修改,又从消防工作全局和行政监督管理者的角度来规范了开展消防工作的具体法则。
下到各地方的消防法规和规章,上到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的形成,共同组成了我国当前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可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执法的层层深入,使得消防法律法规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突显出了许多问题,因此,健全和完善目前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构建良好有效的消防环境,预防各种火灾及火灾隐患的发生已成为我国社会快速发展的有利保障。
二、目前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1、我国消防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不被重视。
消防法只是各部门中规定的特别行政法,主要是对国务院及各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建设、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所进行的消防行为进行规范,在我国暂时还没有一部可以规定国家机关消防行为的组织法,因此,在具体实施消防法规时很难进行,容易出现国家机关的行政部门违反了消防法而得不到相应法治的难堪局面。
2、我国消防法体系设置的内容不广泛。
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内容涉及面不全,现行《消防法》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消防法律责任主体主要有机关、企业、团体、事业等单位及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公民,对于目前火灾隐患比较突出的“九小”场所则缺乏有效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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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论文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建筑法律法规论文论文题目:浅析建筑法律法规学生姓名:所在学院: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专业:学号:指导教师:摘要现代的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方方面面都需要法律的监督和维护。
在建筑行业,建筑法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作为当代的土建类专业的大学生,学好建筑法规是非常必要的。
建筑法规对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比如说,对建筑质量的提高和保障、合同的完善、工程结算等方面给工程建设提供了法律的依据关键字:建筑法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合同目录一、前言在于老师的精心教导下,在一个学期对建筑法律法规的学习中,让我对建筑法律法规有了新的认识。
在学习之前,感觉建筑法律法规只是中国万千法律中的普普通通的一个,现在才知道,过去的自己是何等的肤浅,何等的无知,感谢于老师让我得到了升华。
建筑工程的法律体系包括建筑工程法人制度、建筑工程代理制度、建筑工程物权制度、建筑工程债权制度、建筑工程知识产权制度、建筑工程担保制度等等。
建筑工程法律不仅具有综合性的特点,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具有自己的完整体系。
它是指已经制定的和需要制定的建设工程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的一个具有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
下面我将对建筑法律法规在工程质量、建筑工程合同、工程结算等问题中的体现分析和解释,让读者能理解建筑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二、建筑法规对建筑质量的重要性。
(一)建筑法规对提高建筑质量的重要性建筑法规为对提高建筑质量产生作用的的监管部门,提供了一种法律途径,有助于建筑质量的管理,提高建筑质量。
它详细规定了哪些是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
目前建筑业顺应整个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的态势,但是由于建筑市场的发育尚不完善,市场主体的法治观念和履约意识还较为薄弱,市场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这些现象制约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随着工程建设法律制度迅速建立并不断完善,为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建筑法规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筑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对建筑许可、发包与承包、监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等内容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协调整个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转,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建筑法规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建筑法规提出要求规定,规范有关建筑工程等各方面活动。
质量低劣的建筑工程,不仅影响建筑物正常的使用性能和使用寿命,损害用户的利益,而且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这方面已有不少血的教训值得吸取。
针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极端重要性,以及实际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建筑法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作为立法重点,建筑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的基本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各方面应当履行的保证工程质量的基本义务和责任,作了明确的、有较强针对性的规定。
在建筑工程的各项质量要求中,有关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的质量要求无疑是最重要的。
建筑工程的质量如果不符合保证建筑物安全的要求,将会留下严重的质量隐患,危及使用安全。
一段时期以来,因一些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保证安全的要求,以至频频发生房倒屋塌的重大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符合使用安全的要求,是从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活动必须始终遵循的最重要的原则,也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最重要的内容。
(三)建筑法律法规对加强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建筑法律法规促进了建筑质量的提高。
在建设过程中,我们每每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质量问题,而这些质量的出现与补救毫无疑问的会让我们联想到建筑法规。
的确,建筑法规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会让施工人员在建造的过程中由于法律的约束而变得在某段时间上出现好的一面,建筑法规是作为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而出现在大众的眼前的,我们可以很透明的知道一些问题,很透明的知道一些该做,一些不该做,哪些质量的存在在法律的范围之类,而哪些质量问题又是开发商在钻法律的空子,所以这样的结果就是,在法律的面前,建筑的质量问题会在很大的程度上而有所收敛,比如在我们的父母在买了一套住宅之时,而紧接着我们在搬入之后发现了房屋的质量存在了一些或大或小的问题,这时,我们就可以将建筑法搬出,在其中找到对于这种问题的条条款款,然后在国家的法律部门通过一些途径而将我们的权利发挥到最大的效应,在这种的情况下,建造商们就会在法律的强制性下而不得不低头,并且在为了维护建造商自身名声的情形下而变得小心谨慎,所以建筑法律在这种循环的作用之下而对建造商们起到了警钟长敲的局面。
二、建筑工程合同。
(一)签订合同的原则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循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等。
对于合同的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合同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合同的分类,有利于当事人找到能达到自己交易目的的合同类型,订立符合自己愿望的合同条款,便于合同的履行,也有助于司法机关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准确的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合同纠纷。
建筑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均应承担自己的义务。
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包括不得违法发包,还要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及时检查隐蔽工程,及时验收工程和支付工程价款;而对于承包人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接受发包人的有关检查,且要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对于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要无偿修理。
(二)合同中的赔偿买卖双方可根据交易的需要在合同中订立或不订立索赔条款。
订立索赔条款通常有两种方式:A.异议和索赔条款。
该条款针对卖方交货品质、数量或包装不符合全同规定而订立。
要内容包括索赔依据和索赔期限。
索赔依据主要是指双方认可的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
索赔期限根据不同商品由双方约定。
B.罚金条款。
针对当事人不按期履约而订立。
如卖方未按期交货或买方未按期派船、开证。
主要内容是规定罚金或违约金的数额以补偿对方的损失。
罚金的支付并不解除违约方继续履行的义务,因此,违约方支付罚金外,仍应履行合同义务,如因故不能履约,则另一方在收受罚金之外,仍有权索赔。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只承认损害赔偿,不承认对于带有惩罚性的罚金。
所以在与英、美、澳、新等国贸易时,应注意约定的罚金额的合法性。
罚金条款常用于大宗商品或成套设备的合同中。
对于建筑工程合同中的赔偿损失,发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包括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造成的损失,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等造成的损失,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的损失,提供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复等造成的损失,中间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的损失,要求压缩合同约定工期和验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而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造成的损失,转包、违法分包造成的损失,偷工减料等造成的损失,与监理单位串通造成的损失,不履行保修义务造成的损失,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损失。
三、建筑法规工程结算问题(一)结算工程价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中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和已完成的工程量,并按照规定程序向(业主)收取工程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
以提出的统计进度月报表,并报确认,经业主主管部门认可,作为支付的依据。
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这是工程结算的首要标准。
包括:合同约定是按照固定价格结算的,应当尊重合同约定,不能据实结算,也不能采用其他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
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是成本加酬金方式或者可调价结算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
施工中当事人就工程量或者工程价款变更达成的洽商记录,像签证、会谈纪要、工作联系单等意思表示明确的,应当认定其性质为合同变更的情形,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洽商记录有效。
(二)设计变更中的工程结算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可以参照”是一个倡导性条款,即一般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按照这一标准结算工程价款,相对而言,符合当事人签约时的客观实际情况,符合随行就市的商业交易惯例,一般讲也有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但并不是对所有的案件而言都是公平的,个别案件在适用这一标准结算时,可能出现不公平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参照定额标准或者清单计价规范等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总之,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时,无法按照原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原合同丧失了应当适用的基础,失去了结算工程价款的标准;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首先应当鼓励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重新确立结算标准;协商不成的,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不宜参照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其他结算标准。
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就应当结算。
结算中,一般先由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由发包人审核。
而有的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后迟迟不予答复或者根本不予答复,以达到拖欠或者不支付工程价款的目的。
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制止这种不法行为,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合同对答复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约定期限均为28天。
这条规定对制止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欠工程款的不法行为,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很大作用。
为了更好地约束双方当事人,使建设部的这条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解释》第2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体现了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原则。
四、结论总的来说,虽然我们只用了一学期的时间学习建筑法规这门课程,但是它让我知道了建筑法规对国家工程建设的重要性,无论在以后的学习还是生活中,我都要把建筑法规的知识应用到我未来的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