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安全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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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 沭 县 实 验 中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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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小学安全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保障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校安全,是指在校学生及教师在学校和由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学校公共财产安全及食品卫生安全。

第三条保障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是全体教干、教师的共同责任。

学校校长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具体负责第四条各校各科室在工作中都要把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安全问题。

第五条学校根据上级指示将学校安全责任进行分解、落实到全体教职工身上,做到在安全方面人人有责任,人人有义务,人人有风险。

第六条各校要对各类容易发生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发现重大、特大安全隐患应立即研究排除措施,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报中心校总务处。

第七条总务处、各完小要及时、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并按学校要求及时上报。

第八条为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学校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一)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姜启高副组长:高存波肖增传成员:丁元波韦传方姜霞杨胜利韦学余(二)主要责任是:高存波:分管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

肖增传:后勤系统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负责学校校舍安全;负责学校的用水、用电及后勤系统各办公室的安全。

韦传方:负责学校食堂、小买部的食品卫生安全;丁元波:教学系统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负责实验室、体育课、各种化学药品的管理、教学系统各办公室、全校多媒体的使用等方面的安全。

刘自谦:负责教职工人身、家庭财产等方面的安全。

李叶飞:政教处、初三年级组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负责学校的日常安全工作、学生交通安全、校舍安全检查、初三年级学生人身安全、初三年级办公室及初三各班教室的财产安全;负责住宿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刘金广:教导处、教科室、初一年级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安全责任追究规章制度

学校安全责任追究规章制度

学校安全责任追究规章制度1. 前言为了保障全体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校园环境和财产资源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本校制定并实施本规章制度,强化学校安全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各级职责和追责程序,切实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2. 责任区分2.1 校领导责任学校各级领导要依照校园安全和保卫工作的需要,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确保校园内的安全和秩序,校长为校园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主持校园整体安全工作,负责对校园内的安全问题进行研究和判断。

同时,学校内设保卫处,保卫处主任负责对校园内的安全情况进行现场管理和调度。

2.2 教职工责任学校教职工是学生的法律监护人,教师要时刻关注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在发现安全隐患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要进行救援和处理。

教师对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有深入了解,为学生成为快乐、健康的成长创造良好的校园安全环境。

同时,教师还要带头遵守校园的安全规章制度,积极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工作。

2.3 学生责任学生是舞台的主角,但同时也是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重点。

学生应该时刻明确保持自我安全和维护校园安全的责任。

学生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提高防范意识,增强自我保护和自我救助的能力,不违反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

学生要时刻了解校园安全责任的相关法规制度,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做到文明生活,保护环境,锻炼身体,远离违法犯罪。

2.4 家长责任家长是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充分发扬家庭教育的作用,规范学生行为,全面了解学生的思想和行为习惯,强化安全观念,积极参与校园安全工作。

同时,家长要积极主动发现校内外安全问题,与学校保卫处和教师保持联系,及时反馈孩子在学校遇到的安全问题。

3.1 事故报告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首先要迅速报告有关部门,由相关负责人与保卫处取得联系,及时制定应急处理措施。

3.2 事件化解当发生纠纷和事件时,学校应当及时采取各项应对措施进行处置处理,同时,保护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杜绝一切致人伤亡的事故发生。

2024年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样本(五篇)

2024年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样本(五篇)

2024年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样本为了进一步强化学校安全管理,明确管理责任,确保安全工作得到全面、有效的执行,从而预防潜在的安全风险,减少乃至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师生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职责分工的明确界定:1. 安长林校长作为学校的最高管理者,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有全面责任。

2. 王和韬副校长则负责安全工作的检查与监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3. 学校教师实行“一岗双责”制度,每位教师均需在完成本职教学工作的同时,负责一日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安全责任的具体划分:1. 班级安全责任:第一责任人需拟定班级安全工作措施,并负责监督执行。

定期检查所辖工作区域的安全状况,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迅速解决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问题,并向上级汇报相关情况。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校长报告,同时提交事故报告草案。

2. 教学楼安全:校长为直接责任人,需确保教学楼的安全状况。

3. 班级学生安全:班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对班级学生的安全负责。

若班级需外出活动,经学校同意后,班主任为具体责任人,活动的组织者需承担主要安全责任。

4. 重大活动及教育教学活动安全:活动的组织者需作为全过程的直接责任人,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5. 常规管理与门卫安全:值周教师为直接责任人,需对公共场所的学生活动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6. 消防安全:总务处负责消防安全器材的购进、安置与管理,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7. 防病、防疫管理:班级负责人需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做好疫情的预防、监控与报告工作,并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

8. 学校周边环境安全:后勤处负责人需主动联系相关部门,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确保学生安全。

9. 全体教职工责任:每位教职工均需对自己岗位及工作内容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并及时向上级报告需采取措施的安全问题。

三、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安全工作对于全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及国家财产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各责任人需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安全职责。

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七篇)

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七篇)

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学校安全工作是社会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和整个社会稳定大局。

学校领导及全体教师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安全工作常抓不懈,警钟常鸣、预防为主。

为了进一步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建立学校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责任到人。

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制。

校长与分管领导、分管领导与各处室负责人,各处室负责人与具体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员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明确责任,增强安全意识,加大安全工作落实力度。

二、校长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院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领导安全工作小组开展工作,检查落实各部门安全工作情况。

三、学校副校长为分管工作的主管责任人,管理好有关处室及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对所负责的工作负领导责任。

四、各处室负责人为所管部门安全工作的主要负责人,采取各种措施管理好本部门安全工作,如因工作不扎实、措施不得力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追究部门主任责任。

五、各年级班主任为本班的学生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负责本年级的安全工作,利用主题班会、班级活动等积极进行安全教育,认真____好各项活动。

做好上传下达、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教育工作。

如因工作失误,造成本班安全事故,直接追究责任。

六、课任教师为所教本节课的主管责任人,课堂教学教师不得脱岗,发现本节课有异常情况及时向辅导员报告或向有关领导汇报。

本节课发生问题由上课教师负责。

七、总务处要对学校的设备、设施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汇报,并立即解决。

及时处理有关部门和老师反映的设施、设备安全问题,如因未能及时解决设施、设备问题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追究总务处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对排查、监督不力不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而酿成安全事故的,漏报、瞒报、隐瞒事故隐患的,发现安全事故后而不积极采取防范措施、不积极整改的给予行政严肃处理;不积极整改安全事故隐患或导致严重安全事故发生,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学校安全责任追究规章制度(三篇)

学校安全责任追究规章制度(三篇)

学校安全责任追究规章制度是为了指导学校安全工作,明确学校安全责任,并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的追究和处理。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学校安全责任追究规章制度中的内容:1. 学校安全责任的明确:规定学校行政部门、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安全工作应承担的具体责任。

2. 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学校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组织架构、职责分工等。

3. 安全风险评估和防范:规定学校应对安全风险进行评估,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措施。

4. 教师和学生教育:规定学校对教师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要求,包括安全常识、应急处理等知识,以及参加相关培训的要求。

5. 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规定学校安全设施和设备(如防火设施、安防设备等)的管理和维护要求。

6. 安全检查和巡视:规定学校安全检查和巡视的频次和内容,以确保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

7. 安全事件的报告和处理流程:规定安全事件的报告和处理程序,包括报告的途径、报告对象、处理的原则和程序等。

8. 安全责任的追究与处罚:明确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学校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记过、处分等。

9. 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和演练:规定学校应制定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以提高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0. 监督与督促:规定学校安全责任的监督和督促机制,包括监管部门和学校内部的监督,以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

上述内容仅是可能包含在学校安全责任追究规章制度中的一部分,具体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和需求来进行。

学校安全责任追究规章制度(二)是指对学校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任追究和处理方式的规章制度。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学校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学校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并制定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2. 安全制度与规范:制定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制度与规范,包括安全检查、排查和隐患整改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学生、教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等。

3. 安全责任追究程序:明确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追究程序,包括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程序,责任的划分和细化,以及追究责任的方式和结果等。

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6篇)

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6篇)

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全体教职员工必须牢记“安全无小事,安全重于泰山”,本着对学生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全面参与、人人负责,思想、管理、措施、防范“四到位”。

为更好地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特制订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1、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落实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校长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对本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全体教师必须加强师德教育和师德规范的学习,严格按照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办事。

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一旦发现由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引发的学生安全问题,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并由其负责导致出现的一切后果。

3、各班主任、教研组长是各班和教研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政教处必须切实加强各部门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对教研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实验员、后勤人员等的管理。

如因由于____和管理不妥等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____者的责任。

4、各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如因由于班主任和任课教师____和管理不妥等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____者的责任。

5、学校后勤部门必须对学校的设备、设施做到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

各类设备、设施的使用者或直接管理者必须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如因未及时汇报危情而引发的安全事故,将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政教处必须强化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教育。

班主任必须充分利用晨会、班会和队活动,坚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使学生时时注意安全。

体育课、活动课以及其他____活动,必须有教师____和参加,如因教师未参加而出现的活动事故,其责任均由____活动教师负责。

值日领导和值日教师教师必须认真负责地开展值日工作,认真做好课间、午间巡视工作,发现学生危险活动及时制止。

学生课间活动安全工作的责任人为班主任和当日值日教师。

7、加强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对由于食堂卫生等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学校将追究食堂管理者和炊事员的责任。

学校安全责任工作追究制度

学校安全责任工作追究制度

学校安全责任工作追究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规和政策,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校园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教职工和在校学生。

三、责任分工1. 校长负责学校的安全工作是校长的第一责任人。

校长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制定保障校园安全的文件,并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责任,及时解决安全事故及问题,确保校园生命财产安全。

2.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1.建立健全安全防范体系,制定校园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2.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3.制定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进行整改;4.做好校园排查、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保障校园稳定和秩序;5.安排保安、巡逻员等人员,保障校园安全。

3. 教师和职工责任教师和职工作为学生的监护人,应当认真履行监管责任,采取措施,保障学生安全。

教师和职工应当:1.教育学生遵守校规校纪和安全制度;2.负责班级和工作区域安全管理,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3.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和讲座,提高学生和职工安全意识;4.配合安全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5.对违反学校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或纠正,并及时上报校方。

4. 学生责任学生作为校园中最脆弱的群体之一,应当严格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和规定,负责人财安全、为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学生应当:1.遵守校规校纪,不参与任何形式的危险或违法活动;2.爱护校园公共设施和私人财物,防止违规行为造成损伤;3.不随意攀爬高空或过于危险的地区,不游泳、戏水等危险行为;4.留意周围环境,及时向学校报告异常情况;5.遇到突发事件时,根据校方安排及时向指定地点撤离或采取逃生措施。

四、安全工作追究制度学校实行安全责任工作追究制度,即对于安全责任工作不到位的教师、职工、学生和安全管理人员,追究相应的工作责任。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将重点督查治理检查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中小学对防溺水、交通事故、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涉校涉生违法犯罪和心理、行为咨询与矫治等重点问题的预防与应对情况。

《办法》共5章19条,主要包括总则、督导内容、组织实施、结果运用和附则等5个方面,对学校安全专项督导工作进行了系统的设计和全面。

以下为《办法》全文: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督促各地认真做好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教育督导》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是促进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学校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省级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下一级及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第四条实施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应坚持以下原则:(一) 统一领导。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二) 注重实效。

完善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形式、内容和方法,因地制宜,确保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取得实效。

(三) 公开透明。

坚持标准与方法公开、组织与人员公开、过程与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督导内容第五条组织管理(一)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组织管理体系,督促市、县级政府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与监督责任情况。

(二)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资金与资源,开展安全管理培训与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岗位安全职责,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情况。

第六条制度建设(一)省级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治理机制,制定完善本地方学校安全标准体系,开展学校安全事项认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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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安全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小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保障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安全,是指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及教师在学校和由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的安全。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本规定所称特大事故是指死亡10人以上或重伤、重度中毒20人以上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死亡3-9人或重伤、重度中毒10-19人的事故。

第三条保障中小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教育、公安、建设、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行政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监察。

第四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将中小学校安全作为本地区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议程,及时研究、解决中小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中小学校安全责任及时分解、落实到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

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中小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地区中小学校各类容易发生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发现重大、特大安全隐患应立即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排除措施,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妥善处理中小学校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中小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批复。

第九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责任是:(一)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加强对学校组织的学生活动的监督,保障师生安全。

(三)实行中小学校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

严格履行校舍法定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确保校舍工程建设质量。

(四)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于存在结构不安全的房屋,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检测、鉴定。

(五)督促学校做好饮食、饮水和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健康教育工作,预防发生食物中毒。

(六)督促学校检查安全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师生安全的职责。

第十条公安部门负责学校及其周边地区治安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责任是:(一)加强辖区内学校及其周边地区治安管理,及时打击侵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加强与辖区内学校联防,防止危及师生安全的治安案件发生。

(三)指导学校搞好治安保卫工作。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学校开展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建议交通部门在临近学校的公路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中小学生交通事故发生。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师生安全的职责。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学校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责任是:(一)督促有关单位对学校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和鉴定,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二)督促有关单位对学校建设项目依法进行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师生安全的职责。

第十二条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编制中小学危房改造经费预算并及时足额划拨到位,其主要责任是:(一)安排和筹措中小学校舍安全维护及危房改造资金。

(二)确保预算安排的学校危房改造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三)督查危房改造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师生安全的职责。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其主要责任是:(一)依法加强对学校饮食、饮水卫生和疾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传染病预防工作,防止师生发生食物中毒。

(二)督促、组织和配合有关单位对食物中毒的师生进行及时救治,对学校发生的食物中毒原因进行调查。

(三)督促、组织和配合有关单位对学校发生的传染病疫情进行控制处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师生安全的职责。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部门职能中涉及本地区中小学校师生安全事项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学校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学校主办单位负责,主办单位的责任同第九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市(郊)区和县(市、区)公民个人举办的学校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直接负责本校师生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责任是:(一)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建立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将安全保卫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三)检查学校安全情况,及时排除学校有能力排除的安全隐患;学校不能排除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报告。

(四)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特别要加强集会、春游等大型活动安全和学校食堂卫生、校舍、上下楼梯安全的管理,确保师生安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的任何组织、单位或个人组织在校学生参加各类社会活动,主办单位应按学校隶属关系,报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学生参加人数超过200人的,报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主办单位对师生的安全负责。

严禁组织在校学生参加商业性庆祝活动。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机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规定,依照本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照本规定处理。

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学校及其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追究行政责任的,参照本规定处理;不能追究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学校主办单位或公民个人予以处罚,或由审批机关予以警告、吊销办学许可证、接管。

第十九条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已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治理或者查处的。

(二)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三)阻挠、干涉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四)未依法履行职责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条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有本条第一款情形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构成玩忽职守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学校及其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追究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学校主办单位或公民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情形的,由审批机关吊销其办学许可证或者予以接管。

(一)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

(二)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的。

(三)经授权机构确认的d级危房不立即封存、拆除,并安排师生使用的。

(四)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乘坐无证、无照或无准驾资格人员驾驶的车、船,或乘坐货车、货船、“病”车、“病”船或超员车、船的。

(五)学校无能力处理的已知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要求治理或者查处的。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发生房屋倒塌等重大安全事故,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市、区)、乡(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本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学校发生本条所述重大安全事故,其主办单位和学校主要负责人不能追究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学校主办单位或公民个人处以2万元罚款,或由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予以接管。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发生师生死亡1-2人或者重伤、重度中毒3-9人安全事故,学校或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本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发生重伤或重度中毒1-2人的事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的处分。

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学校及其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能追究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学校主办单位或公民个人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审批机关予以警告。

第二十三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按隶属关系,立即报告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农村中小学报乡、镇人民政府),发生火灾、食物中毒等急需救治的伤亡事故应首先报告有关部门抢救。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重大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

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瞒报、拖延报告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处理。

发生第二十二条所述安全事故,学校不立即上报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分;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不及时上报的,给予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警告或记过的行政处分。

因瞒报、迟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

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学校发生事故迟报、瞒报,其主办单位和学校负责人不能追究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学校主办单位或公民个人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或由审批机关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本规定,对中小学校重大安全事故防范、发生的有关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的调查报告批复结案后,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学校发生师生死亡1-2人或重伤、重度中毒3-9人的安全事故以及重伤或重度中毒1-2人的安全事故,市直属学校和县(市、区)以下学校分别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包括依据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除国家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有明确规定外,学校发生上述安全事故,由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复结案。

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有关部门应当自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15日内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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