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的基本规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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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充足理由律(思维训练课件)

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充足理由律(思维训练课件)

司法工作中如果 不遵守充足理由 律, 就会造成许多 冤、假、错案。四、正确理解充足理由律
同一律


矛盾律

排中律
由 律
如果思想不具备确定性, 那就根本谈不上有论证 性, 也无法讲清命题之间的联系是否是必然的。



必要补充


同一律 矛盾律 排中律
在指出事物是什么后, 自然要进一步说明事物 为什么是这样, 而不是那样, 在保持了思想的确定 性之后, 还要进一步指出命题与命题之间联系的 必然性和论证性。
案例分析2.
证人:虽然是在晚上十一点一刻的时候, 与被告相距二三 十米的距离, 但月光很亮, 因此看清了被告的脸。
上 弦 月
林肯: 我不得不告诉大家, 这个证人是个彻头 彻尾的骗子。
(二)推不出
有时理由是真实的, 但它 同推断没有必然联系, 从理由 推不出命题。
案例
1.她唱歌唱得很好, 她一定受过专业培训。 2.他很有绘画的天分, 今后一定会成为一个画家。
三、充足理由律的作用
充足理由律主要是用来保证思维 的论证性。人们说话、论辩、写文章 只有具有论证性, 才能具有真正的说 服力, 使人心悦诚服。正所谓“ 言之有 理, 持之有据”。
充足理由律在司法工作 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无论是 分析案情还是处理案件、侦 查起诉还是定罪判刑, 都必 须有充分的证据, 没有充分 的证据, 所做出的推断和结 论就不能成立。
1
理由必须真实
2
理由与推断之间必须有 逻辑联系, 从理由能够推 出所要论证的论断。
案例分析 物体加热后体积会膨胀
因为压力不变的话, 物体加热后分子之间的距离会加大 (B1 ) , 而分子之间的距离加大时体积就会膨胀(B2 ) 。

逻辑案例分析1

逻辑案例分析1

一、四人高考一人中三人落选一人猜中,甲考上了。

只有一人没猜中,乙考上了。

如果四人中只有一人猜中,那么,甲考上了。

因为乙和丁的判断是两个“自相矛盾"的判断,根据排中律,其中必有一真。

则甲和丙的话必为假。

如果四人中只有一人没猜中,那么,乙考上了。

因为乙和丁的判断是两个“自相矛盾”的判断,根据不矛盾律,其中必有一假.则甲和丙的话必为真。

二、歌德,文艺批评家在这故事里,无论是文艺批评家还是歌德,各自都只说了一句,而且话语非常简练,极为深刻,话中有理,语中有刺。

文艺批评家和歌德各自运用的都是省略三段论推理,将其恢复后,文艺批评家的三段论是:我从来不给傻子让路(大前提)你歌德是个傻子(小前提)所以,我不给你让路(结论).歌德推理的三段论是:我给傻子让路(大前提)你批评家是傻子(小前提)所以,我给你让路(结论)。

以上两个推理都正确,符合三段论推理的规则。

三、王戎李子假言推理,又称假言三段论,是反映事物相互联系的规律的推理.王戎是首先假设,如果路边李子是不苦的,那么,过路行人早就摘光了,李树不可能多果(大前提).实际情况又是怎样呢?现在,李树多果(小前提),所以,推出,李子一定是苦的(结论).这个推理的结论之所以正确,是因为它的推理形式符合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式的规则。

在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式中,小前提否定着大前提的后件,结论否定着大前提的前件。

现在,推理式的小前提;李树多果,否定着大前提的后件。

李树不可能多果;结论:李子一定是苦的,则否定着大前提的前件;李子是不苦的。

符合否定式的“否定后件就能否定前件”的要求,也就是说,推理式是合逻辑的.因此,结论是正确的。

四、苏东坡、老和尚苏东坡就是运用限制这种逻辑方法使老和尚无地自容。

通过限制,寥寥数笔就活灵活现地揭示了老和尚的心理变化过程,辛辣地讽刺了他按等级待客的势利眼态度.其逻辑依据是属种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之间存在着反变关系。

概念的外延有大小之分,概念的内涵有多少之别。

《逻辑学》第11章 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

《逻辑学》第11章 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

第一节 逻辑规律与思维规范
基本思维规律之所以能够规 范,是因为它们所反映的客观规 律有它的特点,以这个特点去要 求思维认识而又得到满足的话, 思维认识就成为确定的。
这些规范“虽不是所有的思 维认识都实际上遵守的,然而它 们是所有的正确思维认识所必须 遵守的。它们所规范的是思维认 识的确定性或一贯性。”
第一节 逻辑规律与思维规范
我们的主观思维和客观世界 服从于同样的规律,因而两者在 自己的结果中不能互相矛盾,而 必须彼此一致,这个事实绝对地 统治着我们的整个理论思维。它 是我们的理论思维的不自觉的和 无条件的前提。
恩格斯:《自然辩证法》
第一节 逻辑规律与思维规范
• 与应当依据各种具体科学规律来制定 实践规范一样,也应当依据逻辑规律 来制定思维或认知规范。
• 逻辑规律与其他科学的规律又具有不 同的性质。逻辑学对于逻辑规律的把 握与思维规范的制定,均具有不同于 其他科学的独特性。
第一节 逻辑规律与思维规范
• 有些传统逻辑教科书把矛盾律、排中 律和同一律作为“逻辑思维的基本规 律”,通常归因于其普适性,着力论 证遵守它们的“逻辑要求”(即遵守 由它们决定的思维规范)是正确思维 的必要条件,其实在这一点上,它们 和其他演绎逻辑规律并无二致。它们 在许多现代逻辑系统中都表现为普通 的内定理。
(p→q) ∧ q → p xFx → x Fx • 这些普遍有效式所表达的都是经典演绎逻辑的 “逻辑规律”,都决定一定规范。
第一节 逻辑规律与思维规范
• 逻辑规律所刻画的是命题之间的真值 关联,因而逻辑学被称为求真思维的 “工具”。
• 但逻辑规律与其他学科所刻画的客观 规律一Βιβλιοθήκη ,也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 转移的。
矛盾律最直接地体 现“逻辑之所舍”,排 中律最直接地体现“逻 辑之所取”,而同一律 是“可能的可能,意义 的条件”。

矛盾律_法律案例(3篇)

矛盾律_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摘要:矛盾律是逻辑学中的一个基本规律,指出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相互矛盾或反对的命题不能同时为真。

在法律实践中,矛盾律的应用有助于确保法律判决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法律案例,分析矛盾律在法律判断中的应用,探讨其对于维护法律秩序和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性。

关键词:矛盾律;法律案例;逻辑;公正一、引言矛盾律作为逻辑学的基本规律,强调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相互矛盾或反对的命题不能同时为真。

在法律领域,矛盾律的应用尤为重要,它有助于确保法律判断的准确性,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探讨矛盾律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二、矛盾律在法律案例中的应用案例一:张三的离婚案案情简介:张三与李四结婚多年,由于性格不合,两人决定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张三声称自己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无法继续履行夫妻义务。

然而,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张三的精神状况并未达到严重影响其婚姻生活的程度。

此外,张三在诉讼期间仍然积极参加社会活动,与朋友交往频繁。

分析:根据矛盾律,张三的陈述存在矛盾。

一方面,他声称自己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无法履行夫妻义务;另一方面,他的行为却表明其精神状况并未受到严重影响。

法院最终判决张三败诉,并要求其承担诉讼费用。

案例二:李四的遗产继承案案情简介:李四去世后,其遗产引发了家庭纠纷。

李四的妻子和儿子都声称自己是唯一的合法继承人。

然而,在调查过程中,法院发现李四生前曾立下遗嘱,明确指定了继承人。

分析:根据矛盾律,李四的妻子和儿子的主张存在矛盾。

一方面,他们声称自己是唯一的合法继承人;另一方面,李四的遗嘱已经明确指定了继承人。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遗嘱执行,保障了李四生前的意愿。

案例三:王五的交通事故案案情简介:王五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要求肇事者赔偿。

在审理过程中,肇事者声称自己并未看到王五,而是直接撞到了路边的树上。

然而,现场勘查和目击者证言均表明,事故发生时王五确实在肇事者车辆的行驶轨迹上。

分析:根据矛盾律,肇事者的陈述存在矛盾。

科学推理技巧如何运用逻辑和推理解答问题

科学推理技巧如何运用逻辑和推理解答问题

科学推理技巧如何运用逻辑和推理解答问题科学推理是指基于逻辑和推理原理,用科学的方法解答问题和进行思考。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遇到各种问题,需要从中找出答案或解决方法。

科学推理技巧能够帮助我们理性地思考和分析,为问题提供正确的解答。

本文将介绍科学推理的基本原则和技巧,帮助读者更好地运用逻辑和推理解答问题。

一、科学推理的基本原则科学推理的基本原则是基于逻辑,要求思考过程具有合理性和严密性。

以下是科学推理的基本原则:1. 遵循逻辑规律:科学推理需要遵循合乎逻辑的思考方式,以确保推理过程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逻辑规律包括三段论、排中律、重言律等。

2. 基于可观测的事实:科学推理要依据可观测到的事实和数据,而不是主观臆断或个人感受。

通过准确收集和分析客观事实,才能得出合理的结论。

3. 考虑因果关系:科学推理需要考虑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推断出可能的原因和结果。

找到合理的因果关系有助于解答问题,并为后续研究和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二、科学推理的技巧1. 分析问题:在解答问题之前,首先要仔细分析问题的背景和要求。

明确问题所涉及的范围和关键因素,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进行科学推理。

同时,要区分问题的主次,确定解答的重点。

2. 收集信息:科学推理需要依赖于准确的信息和数据,因此要有能力从可靠渠道获取相关信息。

可以通过查阅文献、采访专家、观察实验等方式获取信息,以支撑推理过程。

3. 建立假设:在得到一定的信息基础上,我们可以建立起初步的假设或猜测。

假设应尽量符合逻辑和实际情况,为后续的推理过程提供一个起点。

4. 进行推理:根据已有的信息和假设,在逻辑推理的基础上进行推论和推导。

这个过程需要用到多种推理方法,如归纳推理、演绎推理等。

推理过程需要条理清晰、清楚明确,以确保推理的准确性。

5. 验证结论:在得出结论之后,需要进行验证以检验推理过程的正确性。

验证可以通过实验、观察、数据分析等方法来完成,有效避免主观臆断和错误结论的出现。

三、案例演示为了更好地理解科学推理技巧的应用,以下以一个案例进行演示:案例:某地近期连续出现暴雨,导致城市内涝严重。

逻辑学四大原理

逻辑学四大原理

逻辑学四大原理
逻辑学有四大基本原理,分别是:
1. 非矛盾律:一个陈述和它的否定陈述不能同时为真。

例如,如果说"今天是星期一"为真,那么"今天不是星期一"必定为假。

2. 排中律:对于任意的陈述,其本体和其否定二者必定有一个为真,而且只有一个为真。

例如,对于陈述"这杯水是冷的",
要么这杯水是冷的为真,要么这杯水不是冷的为真,二者必定有一个为真。

3. 含中律:对于一个复合陈述,如果它的某个组成部分为真,那么它本身就为真。

例如,如果有一个复合陈述"如果今天下雨,那么我就带伞",那么只要今天下雨,那么整个陈述就为真。

4. 归谬律:如果从假陈述出发,可以得出任何陈述,那么这个陈述是无效的。

例如,如果说"如果猫是哺乳动物,那么大象
可以飞",显然这是个错误的陈述,因为从假的前提无法得出
正确的结论。

这四大原理是逻辑学中最基础、最重要的原理,它们为我们分析和推理事物的关系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小学数学四年级找规律教案经验总结及实例分享

小学数学四年级找规律教案经验总结及实例分享

小学数学四年级找规律教案经验总结及实例分享在小学数学的教学过程中,找规律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

找规律可以培养儿童的逻辑思维能力,提高他们的数学素养和学习兴趣。

在四年级的教学中,找规律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如何让孩子更好地掌握找规律?分享一下自己的经验和一些实例。

一、找规律的概念找规律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发现若干个对象间可能存在的某种内在联系或规律,通过这种联系或规律,预测下一个或更多个对象的特征。

例如,4,6,8,10,… 规律为每个数字加上2,因此下一个数字应为12。

二、找规律的方式在教学中,找规律的方式有很多种,可以根据具体的内容和教学目标选择合适的方式。

1.观察法观察法是找规律最基本的方法。

让学生通过观察数字之间的变化,推断出规律。

例如,观察以下数字序列:1,2,4,7,11,… 分别是什么意义的数字?通过观察我们可以发现,第一个数字为1,第二个数字比第一个数字大1,第三个数字比第二个数字大2,第四个数字比第三个数字大3,第五个数字比第四个数字大4,因此这是一个递增的数字序列,规律为依次加1,2,3,4。

2.数形结合法数形结合法是利用图形来找规律。

通过观察图形的形状和图形中包含的数字等信息,推断出规律。

例如,让学生观察以下四幅图形:通过观察,我们可以发现:第一个图形中黑色正方形的数量为1,第二个图形中为4个正方形,第三个图形中为9个正方形,第四个图形中为16个正方形。

这是一个递增的数字序列,规律为:数字序列的平方数。

3.反推法反推法是让学生倒推出一个数字序列中的规律。

例如,给出一个数字序列:2,5,8,11,…,让学生推断出规律。

学生可以通过反推出每一个数字与第一个数字相差了几个3,这样就可以推断出规律:依次加3。

三、课堂案例分享下面分享几个我在教学过程中使用的找规律案例。

1.数列找规律示例1:5,6,9,14,21,………,求第10个数是多少。

解析:通过观察可以发现,该数列每一个数与前一个数相比增量在递增,增量呈现下列规律:1、3、5、7,即前一差后一、前二差后二、前三差后三、前四差后四。

关于矛盾律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矛盾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矛盾律是逻辑学的基本规律之一,它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一个命题不能同时是真是假。

在法律领域,矛盾律同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以“张三诉李四房屋买卖纠纷案”为例,探讨矛盾律在法律案例分析中的应用。

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四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三。

合同签订后,张三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李四未按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张三多次催促无果后,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李四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四是否应当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双方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存在争议,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1.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2. 李四是否应当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三、矛盾律在案件中的应用1.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根据矛盾律,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一个命题不能同时是真是假。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存在矛盾。

张三认为合同有效,而李四认为合同无效。

为了判断合同的效力,法院需要审查合同签订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首先,审查合同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

其次,审查合同的真实性。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最后,审查合同的有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矛盾律,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 李四是否应当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根据矛盾律,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一个命题不能同时是真是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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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学生在《观后感》中写道:“我看了电影(园丁之歌》,很受感动。

我长大后也要做一个园丁,为绿化祖国作贡献。

”《园丁之歌》这部电影是赞美人民教师的,这里的“园丁”指的就是教师。

而这个学生在作文中却把“园丁”混同于“绿化工人”,使“园丁”这个概念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未能保持自身的同一。

张炼强先生在《修辞理据探索》中写道:“……‘碧云天,黄花地,西风紧,北雁南飞。

晓来谁染霜林醉?总是离人泪。

’乍一看来,‘晓来谁染霜林醉?’问得稀奇,‘总是离人泪’答得更是不近情理。

但细想一下,这‘无理’之中,也仍有‘有理’之处。

‘霜林’是红的,故可‘染’而‘醉’,‘眼泪’是液体,故可用以‘染’物。

若无此二者,则恐怕这里要表现的离情别绪,就失去了必要的依托了。

”由此可见,有些别具一格的修辞现象所呈现出的美感是建立在逻辑的真实上的,有深邃的逻辑基础,而不是脱离真而去片面地追求一种浅层次上的美,修辞与逻辑有一种内在的同一性。

逻辑上的同一律认为: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同一个问题的同一个方面,每一思想自身都具有同一性。

也就是说,同一思维过程中所使用的概念、判断是确定的:一个概念如果反映了事物的某种性质,那么就应该反映这种性质;一个判断如果断定了事物有某种性质,那么就应该判定它有这种性质;一个判断如果是真的,那么它就应该是真的。

如果违反了同一律的规则就会犯“偷换概念”或“转移论题”的错误。

同一律要求人们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思想保持一致。

有这样一个故事:几个朋友聚会,甲朗诵了一首“自己”写的诗,众人称妙。

乙却说,这是从一本诗集中“偷”来的。

甲大怒,认为乙侮辱他,令乙道歉。

乙无奈,出去一会儿,回来说:“真是对不起,是我说错了,我查过,那首诗还在那本诗集里,并没有被你偷走,请你原谅。

”有人认为,这是偷换概念,其实不然。

正如陈宗明、周自厚所说,这是“巧换”,它不但不违反同一律,相反,正是语言表达所追求的效果之一。

我们认为,分析这个问题,必须联系说话的语境,从各种复杂的关系中挖掘隐藏的逻辑命题。

乙说的第一个“偷”其含义是“抄袭别人的文章”,第二个“偷”却是它的基本义:“私下里拿走别人的东西,据为己有。

”很明显,这是一个语词表示两个概念,形式逻辑告诉我们,同一语词可以表达两个概念。

表面上看,乙否定了前面的观点,实际上他却利用这种一词表示两概念的关系,虚设了一个实际不存在的“偷”(基本义),并加以否定,收到了很好的修辞效果。

这里乙的前后思想并没有改变。

从语用方面考虑,乙并未违反同一律。

上文中提到的“巧换”这种修辞方式,也有人称为修辞上的语义转换,即利用一些词语可以表达不同概念的这一特色,在相关联的上下文中,两次或多次使用可以表达不同概念的同一词语,暗暗变换词语的含义以引起某种联想和想象,造成幽默或讽刺的效果,有种滑稽美。

再如:甲:小伙子,大娘我这么大岁数了,老胳膊老腿的,再这样折腾,我可不找你照啦!乙:那你找谁照哇?甲:我要找大夫照,看看骨头折没折。

(相声《如此照像》)例中第一个“照”指的是在照像馆留影照像;第二个“照”是指的到医院透视照像。

通过对词义的巧妙转换产生了幽默的修辞效果。

这种转换绝不是反对和否定同一律,恰恰相反,它正是在承认偷换概念是一种逻辑错误的前提下进行的,同一律从正面强调思维要确定,不能偷换概念,而语义转换是通过一些典型例子,强调了偷换概念这种错误的可笑,从反面告诉人们偷换概念不对,可见,它并未违反同一律。

辞格中的飞白、拈连、仿词三者在语用中临时改变了词义,并借助这种改变达到出奇制胜的修辞效果。

有人也认为这是违反同一律,犯了“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

①(宝玉黛玉)二人正说着,只见湘云走来,笑道:“爱哥哥,林姐姐,你们天天一处玩,我好容易来了,也不理我理儿。

”黛玉笑道:“偏是咬舌子爱说话,连个‘二’哥哥也叫不上来,只是‘爱’哥哥,‘爱’哥哥的……”(《红楼梦》)②兴隆县兴隆起来了。

③读者定会觉得这是一条“新闻”吧,其实却是一条“旧闻”。

(毛泽东《质问国民党》)例①②③分别为飞白、拈连与仿词。

飞白主要为“音”变,拈连主要为“义”变,仿词主要为“形”变。

这三种辞格都是在含义上偏离了对照词,才造成修辞效果。

那么它们是否违反同一律呢?按照同一律的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同一个问题的同一个方面,任何一个思想只能是它自己,而不能是它以外的任何东西。

但这三个辞格虽然与先行对照词共处同一个思维过程的同一个问题,但例①由表称呼的“二”哥哥转为表感情的“爱”哥哥,例②由县名转为表经济的繁荣,例③由读者的感受转到实际状况,都不再是“同一方面”了,而是另一个方面了。

因此三者并没有违反同一律,反而有种美言作用。

大家知道修辞中的双关是有意将言语的明义、暗义双管齐下,且又以暗义为主的修辞方式。

但由于明义、暗义不尽相同,常常被人误认为违反了同一律。

如:①……丰年好大雪,珍珠如土金如铁。

(《红楼梦》)②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

(李商隐《无题》)例①借“雪”与“薛”谐音,明义指雪大,暗义指薛家财大气粗;例②例②借“丝”“思”同音,烛“泪”与人“泪”同形,明义讲“蚕不死丝不断,烛不完泪不干”,暗指情侣的相思情、相思泪到死才会了结。

这些字词一语双关,利用谐音或同用一个语词表示不同概念,是处在不同思维过程中的,并不存在违反同一律的问题,相反却产生了意味深长的审美效果。

此外,辞格中的比拟、移就、移觉有人也认为违反了同一律,其实也不然,它们是处于同一思维过程中不同问题的不同方面,不存在偏离同一律的问题,而是表达了一种流动、通达之美。

关于此三者可以另外找些例子,在此我们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逻辑规律是运用概念,构成判断,进行推理论证必须遵守的普遍规律,是人们的言语交际得以进行的基础,自然作为言语活动之一的修辞也不例外地要以此为基础。

同一律是逻辑的四大规律之首,通过对它与修辞之间关系的探讨可以打开了解修辞与逻辑谐合关系的一个切口,为我们今后更深入的修辞逻辑研究提供可能。

给出一命题:(括号内的句子是假的),问:这个句子是真的还是假的?首先说一下同一律:同一律是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之一,就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必须在同一意义上使用概念和判断,不能混淆不相同的概念和判断。

公式是:甲是甲或甲等于甲。

举例说明:“马是吃草的”,这个命题是正确的,但有人会反驳说:“错,海马就不吃草”,在这里,反驳者将“马”的概念偷换成了“海马”,而事实上二者是不同类别的(海马不属于马)。

或者反驳者说:“死马不吃草”,在这里,反驳者将“马”换成了“死马”,立场不一致,也同样是偷换概念,也即是违反了同一律。

在某个城市中有一位理发师,他的广告词是这样写的:“本人的理发技艺十分高超,誉满全城。

我将为本城所有不给自己刮脸的人刮脸,我也只给这些人刮脸。

我对各位表示热诚欢迎!”来找他刮脸的人络绎不绝,自然都是那些不给自己刮脸的人。

可是,有一天,这位理发师从镜子里看见自己的胡子长了,他本能地抓起了剃刀,你们看他能不能给他自己刮脸呢?如果他不给自己刮脸,他就属于“不给自己刮脸的人”,他就要给自己刮脸,而如果他给自己刮脸呢?他又属于“给自己刮脸的人”,他就不该给自己刮脸。

混淆概念是无意地违反同一律的要求,把甲概念理解成乙概念。

如:白头翁是鸟,老王头是白头翁,所以,老王头是鸟。

这是把不同概念的“白头翁”混为一谈,导致三段论推理错误。

偷换概念是有意违反同一律的要求,故意把甲概念换成乙概念。

如:古希腊的一个诡辩论者欧布利德对他的朋友说:“你没有失掉的东西,那么你就有这件东西,是不是这样?”对方回答说:“是这样。

”诡辩论者接着说:“你没有失掉头上的角吧?那么你的头上就有角了。

”这里,“没有失掉的东西”应指“原本有现在还未失掉的东西”,不能指“从来未有的东西”。

人头上的角是从来没有的,何谈“失掉”“未失掉”呢?这是故意偷换概念,让对方上当受骗。

阿凡提有一天同几个朋友一块吃抓饭,朋友们尽挑选羊肉吃,不过都是一块一块地吃,于是阿凡提就两块两块地吃起来,朋友们急了,便问:“阿凡提,你怎么两块两块地吃肉呀?”阿凡提回答说:“我的嘴里放不下三块怎么办?”阿凡提明知对方问话的用意,但由于这个问话很不周密,有漏洞,于是他就故意作出这样的回答,你能说他的回答是错误的吗?《古今谭概》中有这样一个小故事:石动筒(注:北齐人)尝诣国学,问博士曰:“孔门达者七十二人,几人冠?几人未冠?”博士曰:“经传无文。

”动筒曰:“先生读书,岂合不解?冠者三十人,未冠者四十二人。

”博士曰:“据何文解之?”动筒曰:“《论语》云:‘冠者五六人’,五六三十也;‘童子六七人’,六七四十二也。

岂非七十二人?”座中大悦,博士无以应对。

在《论语·先进》中,当孔子向几个弟子问及有何抱负时,曾析说:“暮春者,春服既成,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浴乎沂。

风乎舞雩,咏而归。

”石动筒故意将“五六人”“六七人”作了别解,转移了概念。

这是用偷换概念的方法开玩笑。

在修辞学中,对词语的有些别解(故意转移语义)就是通过故意偷换概念、违背同一律,以达到幽默风趣的效果的。

如:四十而不惑——一个女人到了四十岁就没有了诱惑力。

白骨精——白领、骨干和精英。

编写相声往往用故意偷换概念的方法,以“抖包袱”。

如传统相声《歪批三国》中就有这样一段:甲:我问你周瑜他姥姥家姓什么?诸葛亮他姥姥家姓什么?张飞他姥姥家姓什么?乙:不知道甲:周瑜他姥姥家姓纪,诸葛亮他姥姥家姓何,周瑜临死时候说:既生瑜何生亮?这边就是说,纪氏老太太生的周瑜,何氏老太太生的诸葛亮。

乙:那张飞的姥姥家呢?甲:张飞姥姥家姓吴。

无事生非嘛!吴氏老太太生的张飞。

甲:赵云做过小买卖,你知道吗?在《天水关》这出戏里,姜维唱道:“这一般五虎将俱都丧了,只剩下赵子龙老迈年高。

”他老卖年糕。

这段相声就是利用口语的同音异义现象来偷换概念,胡乱解释,牵强附会,信口开河,以发挥相声中抖包袱的效果,故谓之“歪批”。

老板真会算账郑衍文/文一天,我找到老板,要求请一天假。

老板略加思索,给我算了一笔细账。

老板说:“我们来算一算,你这一天假到底从哪里出。

全年是365天。

一年有52周,每周你已休息了两天,这就是104天。

一年还剩下261天的工作时间。

你每天有16个小时不在单位,这样,又用去了174天。

现在,一年中你能工作的时间还有87天。

每天,你还有30分钟的咖啡时间,一年下来就是23天。

这样,剩下的工作时间还有64天。

每天午餐时间是1个小时,这又用去46天,你剩下的工作时间就只有18天了。

你通常每年要请两天病假,那你剩下的工作时间还有16天。

每年法定节假日是5天,你能工作的时间就只有11天了。

我们素来注重人文关怀,公司每年给员工10天的自由假。

你算一算,你每年能工作的时间只有1天。

难道你还要请假吗?”老板的话让我无言以对。

《报刊精萃》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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