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能源[2007]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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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层气发电简介

煤层气发电简介

煤层⽓发电简介煤层⽓发电简介)056031)王华锋(中煤邯郸设计⼯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邯郸056031⼀、前⾔全球埋深浅于2000⽶的煤层⽓资源约为240万亿⽴⽅⽶,是常规天然⽓探明储量的两倍多,世界主要产煤国都⼗分重视开发煤层⽓。

煤层⽓是煤层本⾝⾃⽣⾃储式的⾮常规天然⽓,世界上有74个国家蕴藏着煤层⽓资源,中国煤层⽓资源量达36.8万亿⽴⽅⽶,居世界第三位。

⽬前,中国煤层⽓可采资源量约10万亿⽴⽅⽶,累计探明煤层⽓地质储量1023亿⽴⽅⽶,可采储量约470亿⽴⽅⽶。

2006年,中国将煤层⽓开发列⼊了“⼗⼀五”能源发展规划,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措施,煤层⽓产业化发展迎来了利好的发展契机。

“⼗⼀五”煤层⽓发展⽬标:2010年,全国煤层⽓(煤矿⽡斯)产量达100亿⽴⽅⽶,其中,地⾯抽采煤层⽓50亿⽴⽅⽶,利⽤率100%;井下抽采⽡斯50亿⽴⽅⽶,利⽤率60%以上。

新增煤层⽓探明地质储量3000亿⽴⽅⽶,逐步建⽴煤层⽓和煤矿⽡斯开发利⽤产业体系。

2007年以来,政府⼜相继出台了打破专营权、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多项扶持政策,⿎励煤层⽓的开发利⽤,我国煤层⽓产业发展迅速,产业化雏形渐显。

即将印发的《煤层⽓开发利⽤“⼗⼆五”规划》提出,到2015年,新增煤层⽓探明地质储量8900亿⽴⽅⽶;煤层⽓(煤矿⽡斯)产量达210亿⽴⽅⽶,其中地⾯开发90亿⽴⽅⽶,基本全部利⽤,煤矿⽡斯抽采120亿⽴⽅⽶,利⽤率60%以上;建设13条输⽓管道,总长度2054千⽶,设计年输⽓能⼒120亿⽴⽅⽶。

煤矿⽡斯以就地发电和民⽤为主,⾼浓度⽡斯⼒争全部利⽤,推⼴低浓度⽡斯发电。

到2015年,⽡斯利⽤量72亿⽴⽅⽶,利⽤率60%以上,民⽤超过320万户,发电装机容量超过285万千⽡。

⼆、煤层⽓发电的意义和相关政策(⼀)煤层⽓发电的意义利⽤煤矿⽡斯发电,不仅可以增加我国的能源供应,节约优质资源,还可以以抽保⽤,以⽤促抽,进⼀步加⼤煤层⽓抽采利⽤⼒度,强化煤矿⽡斯治理,减轻煤矿⽡斯灾害,促进煤矿安全⽣产。

四川省瓦斯(煤层气)、沼气发电上网电价政策

四川省瓦斯(煤层气)、沼气发电上网电价政策

四川省瓦斯(煤层气)、沼气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根据国家在瓦斯(煤层气)、沼气方面的产业政策,四川省根据地方实际区别适用,以鼓励、支持瓦斯(煤层气)、沼气发电利用在我省的发展。

下面是我省2007年、2009年、2010年新建瓦斯(煤层气)、沼气发电并网电厂上网电价情况明细,以供欲在瓦斯(煤层气)、沼气发电并网的企业广大企业参考。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川南煤业公司瓦斯发电厂上网电价的通知2007年11月23日川价发〔2007〕213号省电力公司: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所属川南煤业公司投资1.24亿元,在鲁班山南矿、北矿建设了瓦斯发电厂,总装机容量8兆瓦。

按照国家现行电价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721号)规定,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厂上网电价比照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执行。

在我省销售电价调整方案出台之前,川南煤业公司瓦斯发电厂上网电量暂按现行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3478元执行。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广安意民煤电公司瓦斯发电厂上网电价的通知2009年3月16日川价发〔2009〕55号省电力公司:广安意民煤电公司瓦斯发电厂经省经委川经技改函〔2008〕567号文核准,装机容量1.5万千瓦,总投资8350.91万元。

按照国家现行电价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721号)规定,煤气层(煤矿瓦斯)电厂上网电价比照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执行。

在我省销售电价调整方案出台之前,广安意民煤电公司瓦斯发电厂上网电价暂按现行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3837元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洪雅现代牧场有限公司沼气发电厂上网电价的通知2010年11月25日川发改价格〔2010〕1150号省电力公司:洪雅现代牧场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沼气发电厂(装机容量3×500千瓦),已并入四川电网运行。

煤矿瓦斯发电上网技术规范(试行)

煤矿瓦斯发电上网技术规范(试行)

煤矿瓦斯发电上网技术规范(试行)1 范围适用于贵州省遵义地区煤矿坑口煤层气,抽采瓦斯浓度达到6%以上的煤矿企业建设500kW ——8000kW煤矿瓦斯发电系统,发电上网(10kV配电网)。

凡本规范中未规定的事项,均应符合GB755—81《电机基本技术要求》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721号《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3号GB755—81《电机基本技术要求》DL/T 1033.10-2006电力行业词汇 第10部分:电力设备DL/T 1033.2-2006电力行业词汇 第2部分:电力系统DL/T 1033.6-2006电力行业词汇 第6部分:新能源发电DL/T 1033.9-2006电力行业词汇 第9部分:电网调度GB/T 14285-2006《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DL/T 5136-2001《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3 总则3.1 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制定本技术规范。

3.2 煤矿企业申请瓦斯发电上网项目必须报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并经电网运行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3.3 煤矿瓦斯发电上网系统建设,必须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煤矿瓦斯发电上网系统工程设计方案,报电网运行管理部门审批合格后,方可实施。

3.4 发电厂并网运行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统一调度,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5煤矿瓦斯发电上网系统工程竣工,必须经电网运行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运。

3.6煤矿瓦斯发电上网在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下,落实调频调压的有关措施,保证电能质量满足国家标准。

3.7煤矿瓦斯发电系统及用户端设备与主网(配电网)连接,只允许有一个接入点。

10kV 高压计量点采用双向计量装置,发电系统接入示意图,如附图A。

风力发电机组振动状态监测导则

风力发电机组振动状态监测导则

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NB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NB/T XXXXX—XXXX风力发电机组振动状态监测导则Guidelines for vibration condition monitoring and diagnose of wind turbine generator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送审稿)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目次前言 (III)引言 (IV)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振动状态监测系统 (3)4.1 振动状态监测系统类型 (3)4.1.1 固定安装系统 (3)4.1.2 半固定安装系统 (3)4.1.3 便携式系统 (3)4.1.4 系统选择原则 (3)4.2 状态监测流程 (3)5 传感器 (3)5.1 传感器类型 (3)5.2 传感器选择 (4)5.2.1 加速度传感器 (4)5.2.2 速度传感器 (4)5.2.3 位移传感器 (4)5.3 传感器位置 (4)5.3.1 典型风电机组传感器位置 (4)5.3.2 传感器方向和标识 (4)5.4 传感器安装 (4)6 振动状态监测系统技术条件 (4)6.1 正常使用条件 (4)6.2 贮存、运输极限环境温度 (5)6.3 检测单元 (5)6.3.1 概述 (5)6.3.2 不确定度 (5)6.3.3 频率范围 (5)6.3.4 绝缘性能 (5)6.3.5 环境适应性能 (6)6.3.6 电磁兼容性能 (6)6.3.7 机械性能 (6)6.3.8 6.3.8 外壳防护性能 (6)6.4 通讯单元 (6)6.5 主站单元 (7)7 测量与评估 (7)7.1 基准测量 (7)7.2 振动值评估方法 (7)7.2.1 评估准则 (7)7.3 故障特征频率 (7)附录A(资料性附录)振动监测流程图 (8)附录B(资料性附录)振动值评估方法 (9)附录C(资料性附录)常见故障原因及其对应的特征频率 (11)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7]1415号)的安排制定的。

煤层气相关优惠政策

煤层气相关优惠政策

煤层气相关优惠政策为煤层气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国家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制订了很多政策。

目前,中国政府提供优惠措施主要涉及税收、费用、补贴这三大类。

这些政策归纳如下:一、税收1、增值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 第2 条的规定,煤层气的增值税率为13 %。

2007 年2 月7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7 ] 16 号) 做出了变通规定: 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2007 年,中国制定了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国内企业和外商企业同等对待,一律执行25 %的税率,但是根据该法第57 条的规定,国务院以前确定的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 号) ,中外合作开采煤层气的企业所得税继续实行二免三减半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 ] 49 号) ,对外合作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 %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2007 年2 月7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 ] 16 号) ,规定: 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加速折旧方法可以由企业由行决定。

3、关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 年10 月25 日颁布《关于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的通知(财关税[ 2006 ]13 号) ,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国内外合作者(以下简称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在我国境内进行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国内产品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贵州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18.02.11•【字号】黔财工〔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贵州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工〔2018〕13号各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财政局、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做好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财政部关于“十三五”期间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6〕31号)、《贵州省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17〕95号)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我们制定了《贵州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反映。

附件:贵州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能源局2018年2月11日附件贵州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补贴范围和标准第四章补贴资金申请、预拨和清算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做好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财政部关于“十三五”期间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6〕31号)、《贵州省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17〕95号)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三篇 瓦斯利用

第十三篇  瓦斯利用

第十三篇瓦斯利用新维矿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层瓦斯含量高、瓦斯压力大,随着矿井开采加深,瓦斯涌出量也将随之增加。

煤矿瓦斯是一种优质清洁能源,利用抽出瓦斯作居民生活燃料、供热和发电,既能保证矿井的安全生产,又可减少环境污染,改善居民生活条件,提高生活水平。

第一章瓦斯利用的工程意义一、合理开发充分利用矿山资源,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煤矿瓦斯是一种富含甲烷(CH4)的优质能源,是《京都议定书》明确的六种温室气体之一。

其温室效应远高于二氧化碳,还具有破坏地球大气臭氧层作用。

初步测算,以新维矿井年抽采30.4Mm3矿井瓦斯为例,如不利用而将其排空,按温室效应折算二氧化碳当量约为410kt,将对大气环境造成一定污染。

另一方面,从节约能源的意义上看,大量优质煤矿瓦斯排入大气,也是一种能源的浪费。

本矿井每年抽采30.4Mm3矿井瓦斯,如不利用而将其排空,相当于损失约350kt标准煤,可见,利用瓦斯既可以减轻对大气的污染,又具有较好的节能效益。

二、加强矿井瓦斯开采利用的科学管理,保证煤矿生产安全,促进煤矿瓦斯产业发展为保证生产安全而抽采瓦斯,其抽采量决定于矿井的煤炭产量。

如果将矿井瓦斯用于发电和供热,将从根本上改变矿井瓦斯的抽采格局——变单纯为煤炭生产安全而被动抽采为煤和瓦斯的一体化开采,从而为促进矿井瓦斯开发利用的产业化创造条件。

另一方面,瓦斯利用工程建成后,作为煤矿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一个气源,必须稳定可靠地向其承担的用户供气。

这就要求新维矿井不断加强矿井瓦斯的开发和有效利用,做好矿井瓦斯抽采和利用系统各个环节的技术管理和生产、经营及用户管理,包括井下抽采工程的接续、地面抽采设备和管道的维护、地面利用系统的管网和储气及调压计量设施的有效工作,减少浪费,将抽采的瓦斯送到各个用户。

三、贯彻国家的有关政策自我国政府1998年5 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京都议定书》以来,随着现代化建设的的快速发展,每年因采煤向大气排放大量的甲烷,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我国政府正积极采取有力的政策措施加快煤矿瓦斯抽采利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4.02•【文号】发改能源[2007]721号•【施行日期】2007.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721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大力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工作,变害为宝,保障煤矿安全,节约利用能源,保护生态环境,我委研究制定了《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七年四月二日附: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为做好煤层气(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工作,变害为宝,保障煤矿安全,节约利用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意见:一、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利用各种方式开发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

二、各级政府部门应当督促煤矿企业结合本矿区实际情况制定煤层气(煤矿瓦斯)综合利用规划,并组织审查批准,引导企业合理利用能源资源。

发电可以作为煤层气(煤矿瓦斯)综合利用规划的一项内容。

三、全部燃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并网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煤矿企业全部燃用自采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项目,报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将核准和备案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四、电力产业政策鼓励煤矿坑口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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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能源[2007]72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利用煤层气
(煤矿瓦斯)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大力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工作,变害为宝,保障煤矿安全,节约利用能源,保护生态环境,我委研究制定了《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二日
主题词:煤层气利用意见通知
附:
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为做好煤层气(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工作,变害为宝,保障煤矿安全,节约利用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意见:
一、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利用各种方式开发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

二、各级政府部门应当督促煤矿企业结合本矿区实际情况制定煤层气(煤矿瓦斯)综合利用规划,并组织审查批准,引导企业合理利用能源资源。

发电可以作为煤层气(煤矿瓦斯)综合利用规划的一项内容。

三、全部燃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并网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煤矿企业全部燃用自采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项目,报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将核准和备案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四、电力产业政策鼓励煤矿坑口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项目建设。

鼓励采用单机容量500千瓦及以上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机组,开发单机容量1000千瓦及以上的内燃机组,以及大功率、高参数和高效率的煤层气燃气轮机(煤矿瓦斯)发电机组。

五、鼓励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加强与国内外瓦斯发电机组制造企业合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水平。

六、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厂应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程,接受电网
企业的专业管理和技术指导,具备并网技术条件,服从电力调度指令。

七、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厂所发电量原则上应优先在本矿区内自发自用,需要上网的富裕电量,电网企业应当予以收购,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结算电费。

八、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厂不参与市场竞价,不承担电网调峰任务。

九、电网企业应当为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厂接入系统,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原则上,由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电网至公共联结点的工程,由发电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电厂至公共联结点的接入系统工程。

十、电网企业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规定验收电厂投资建设的接入系统工程,并及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确保电网的稳定和电厂的正常运行。

十一、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厂上网电价,比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中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执行当地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

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部分,通过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厂所在省级电网销售电价解决。

十二、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制定鼓励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为煤层气(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电力、价格等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管和检查工作。

十三、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企业如果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要责令其纠正错误,电网企业可以暂停收购其上网电量,并追回价格差。

十四、本实施意见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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