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2007年期末复习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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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7.10.28•【文号】主席令第75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第二十七章仲裁第二十八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立法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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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程序和相关制度进行复习总结,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该法律。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1. 民事诉讼法的定义民事诉讼法是指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则,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程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2. 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适用于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包括民事权益的确认、保护和恢复等。

三、民事诉讼的程序1. 诉讼的主体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诉讼代表人等。

他们在诉讼过程中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2. 诉讼的起诉起诉是民事诉讼的第一步,原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的要素包括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3. 诉讼的审理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查、审查和裁决的过程。

审理程序包括立案、受理、调解、举证、质证、辩论、判决等环节。

4. 诉讼的执行执行是指法院根据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内容,对案件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实现法律的效力。

执行程序包括执行申请、执行裁定、执行行为等。

四、民事诉讼的相关制度1. 仲裁制度仲裁是指当事人在民事纠纷中,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解决的一种方式。

仲裁制度的特点是快捷、灵活,并且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2. 调解制度调解是指当事人通过调解员的协助,自愿达成和解的一种方式。

调解制度的优势在于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缩短诉讼周期,促进社会和谐。

3. 证据制度证据是指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物品和证人的陈述等。

证据制度规定了证据的收集、提交、审查和鉴定的程序和要求。

4. 诉讼费用制度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律师费、鉴定费等。

诉讼费用制度规定了费用的承担方式和标准。

五、民事诉讼法的改革与展望1. 民事诉讼法的改革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不断增加,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在不断进行改革。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汇编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汇编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因此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两审终审: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终结诉讼的审级制度。

3、专属管辖:法律规定的某些民事案件专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管辖权。

此类管辖具有独占性和排它性。

4、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发现自己无管辖权,从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5、当事人:因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6、诉讼行为能力:以自己行为的参加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7、诉讼代表人: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诉讼中,依法律规定产生的代表众多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其本身也是当事人。

8、诉讼标的: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要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也指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请求。

9、举证责任倒置:特殊情况下,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证明事实主张不能成立。

10、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或处罚手段,目的在于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11、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指法院开庭审理时,在一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依法进行的判决。

12、执行根据:当事人据以申请,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13、执行回转:执行完毕后,因执行根据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将财产恢复到执行前状况的情形。

14、司法协助:两国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的原则,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相互代为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以及其他诉讼行为等活动的总称。

15、民事程序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适用的方法性法律,是由诸多法律组成的法律体系。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完整版)

第一节简答题一、当事人诉讼行为(一)概念当事人诉讼行为,是指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分类大陆法系的诉讼行为理论通常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分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

1、取效性诉讼行为,是指其自身无法单独直接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于是必须借助法院的相应行为才干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只能向受诉法院实施;2)受诉法院应当依法调查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是否合法或者有无理由。

2、与效性的诉讼行为,是指无需借助受诉法院的相应行为即可直接获得预期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与效性诉讼行为大多向受诉法院实施,少数情况下也可以向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实施;2)与效性诉讼行为既可以是单方当事人实施,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实施。

前者如当事人的自认,原告抛却或者者变更诉讼请求;后者如自行和解。

(三)具体类型1、请求请求,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裁判的意思表示。

1) 对于原告而言,请求即为诉讼请求;对于被告而言,请求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2)请求的功能:限定法院将来所作裁判的范围。

无诉即无裁判,法院不能超出诉讼请求或者在诉讼请求以外作出裁判。

2、主张主张,是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所提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向法院陈述相关法律要件事实的行为。

主张的内容主要为:A、原告的诉讼请求;B、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认;被告在承认原告主张的基础上,此外提出具有独立法律效果的事实,而为旨在使原告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抗辩。

3、举证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确信,向法院提出相关证据,要求法院对该证据进行调查的行为。

功能:法院不能够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外主动地调查证据以认定事实。

(四)当事人诉讼行为的重要性1、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泯灭的主要法律事实;2、在实行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条件下,当事人诉讼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摆布着诉讼的进程乃至结果;3、保证正当诉讼行为的有效实施,对实现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极其重要。

(精品)《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精品)《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精品)《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民事诉讼法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

特点: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内容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内容A、关于事实主张,法院能够调查认定的事实只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加以主张并予以争执的事实;B、关于自认事实,只要自认就排除法院的认定,法院不仅没有必要审查其真实性,而且也不允许作出与此相反的事实认定;C、认定所争事实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特点:①诉讼当事人化。

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主导②程序公正。

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加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

③当事人有主动权。

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地权利。

④法官中立。

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旨在揭示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分为:(一)程序的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

内在价值的实现可以排斥法官的恣意,保障人的尊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确立理性而为公民所信赖的司法权威。

程序自由价值主要指程序价值主体能够合乎目的的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的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

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等。

效益价值包括效益和效率价值。

等(二)程序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外在价值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法律秩序以及解决纠纷等方面是否有效的标准,包括实体公正价值秩序价值等诉的概念诉是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

诉讼请求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

当事人就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决定法院裁判的内容和范围。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纠纷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特点: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分类:财产关系的纠纷(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人身关系的纠纷(人格权关系、身份关系)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1、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的介入的情况下,依靠自身或其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分为自决与和解,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强行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特点:无第三者、非程序性、无法律效力2、社会救济:包括调解与仲裁,是指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特点:有中间人、有一定的程序性和法律效力。

3.公力救济(民事诉讼):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解决纠纷的一种最具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

特点:强制性、严格的规范性、法律效力4、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和解、调解、仲裁特征:(1)、纠纷当事人的高度的自主性;(2)、解决方案和程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3)、解决纠纷快捷且费用低廉;(4)、协议一般不具有强制效力,但易为当事人承认和履行;(5)、以非对抗和非公开的方式解决纠纷。

二、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

特点:1.诉讼对象的特殊性;2.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3.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4.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与正当性;5、纠纷解决的强制性、最终性与权威性。

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是指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有用性及意义(一)民诉程序的内在价值:1、程序的自由价值;2、程序的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公开、参与、维持;3、程序的效益。

(二)民诉程序的外在价值:1、实体公正价值:2、秩序价值:和平与安定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关系。

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

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

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供参考)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2、依法调解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3、不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的种类: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的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4、支持起诉原则;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利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意支持主体不包括个人,只限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5、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有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继承遗产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协议管辖的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8、移送管辖包括案件移送和管辖权的移送。

具体有三种情况;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上级法院可以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经同意后移送上级法院审理。

注意案件移送只能移送一次。

考试考案例分析。

9、诉讼代表人是指在代表人诉讼中,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或者商定产生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从而维护全体当事人及自身权益的人。

10、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条件;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部分或全部的独立请求权;他人之间的诉讼业已经开始,正在进行;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11、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案例分析。

12、诉讼代理人的概念;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时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以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并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一、起诉阶段1. 起诉条件:起诉人享有诉权,被告享有诉讼能力,主张具有法律依据。

2. 起诉方式: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但口头起诉需立即书面确认。

3. 起诉状的内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及证据来源。

二、受理阶段1. 受理条件:符合法定告诉条件且不违反法定排除告诉条件。

2. 受理程序:立案、登记、案由确认、收取案件材料。

3. 受理范围和管辖衔接:专属管辖权、特别管辖权、普通管辖权。

三、审判阶段1. 庭前准备:组成合议庭、出庭质证、调解磋商、裁判员回避、合议庭回避。

2. 开庭审理:传唤、举证、质证、辩论、调解、宣判。

3. 举证责任:原告举证主动性和相对责任、被告举证责任、证据保全。

四、判决阶段1. 判决形式:判决文书形式,包括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

2. 判决内容:诉讼请求的成败、事实认定、适用法律、裁判结果、诉讼费用。

3. 判决生效: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与判决确立时间。

五、执行阶段1. 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执行裁定、执行回转、执行程序、产生效力。

2. 申请执行程序:书面申请、审查合格、执行通知、强制执行书、执行结果。

六、上诉阶段1. 上诉范围:对法院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告的裁定一般不能上诉。

2. 上诉条件:正当上诉理由、上诉请求、上诉期限、上诉范围。

3. 上诉程序:收到上诉状、上诉费用、法院组织调解、提交上诉材料。

七、终局阶段1. 确定判决案件: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判决。

2. 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判决確定。

3. 诉讼费用:负担原则、减轻原则、实际情况。

八、其他重要知识点1. 举证能力:举证能力主体、举证能力对象、举证能力限制。

2. 证据的形式: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3. 调解程序和调解协议:调解员的资格、调解的开展、调解协议的效力。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的必背知识点,相信通过对这些知识点的学习,您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事诉讼法,提高自己的诉讼技能。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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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2007年期末复习必读(为顺利通过考试,以下知识必须掌握)一、民事诉讼法学课的考试范围是什么,本门课的考试范围请见2007下发的《民事诉讼法学期末复习指导》P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

二、民民事诉讼法学课的考核重点是什么,考试重点请见2007下发的《民事诉讼法学期末复习指导》P2-20(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必须认真学习这个。

送达的方式和程序效力; 民事诉讼法学期末复习重点内容提示法院调解的原则及程序; (一)名词解释财产保全的概念和条件; 诉讼;民事诉讼;主管;管辖;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先予执行的概念和条件; 讼代表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期间;期日;留置送达;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公告送达;法院调解;强制措施;拘传;诉讼费用;诉;诉的种类; 诉权;反诉;民事诉讼证据;诉讼证据保全;书证;物证;反诉的提起; 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证明;举证责任;普通诉讼证据的分类和种类; 程序;起诉;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法院裁判;特别称举证责任的分担; 序;督促程序;支付令;破产程序;执行;执行和解;执开庭审理的程序; 行回转;涉外民事诉讼;司法协助。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关系; (二)问答题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与区别;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及其要素;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及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各项具体任务;特别程序的特点; 公开审判原则;督促程序的特点和意义; 辩论原则;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和意义; 处分原则;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三)案例分析地域管辖的各项内容;重点掌握第六章、第七章、第十五至二十二章。

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的区别;其他题型参见民事诉讼法学期末复习指导第三人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期间的计算;三、民事诉讼法学2007年下发的《形成性考核册》里面的作业题,必须会作。

四、民事诉讼法学综合练习题,必须会作。

五、2007年下发的《民事诉讼法学期末复习指导》P20-61内容,同学们必须重点掌握。

六、民事诉讼法学课考试的重点层次如何把握,民事诉讼法学的学习指导书不如中央电大期末答疑活动有用,也不如我们的期末复习答疑小册子有用。

其末答疑活动非常有用,另外,中央电大出版社出版的复习小册子非常有用。

至于《民事诉讼法学的学习指导书》的作用就稍微次一些。

中央电大期末答疑活动的具体内容如下:民事诉讼法学期末复习指导就期末复习的有关问题:期末复习依据、考试题型、复习范围等做一介绍。

(一)期末复习依据本课程的期末复习依据是文字教材,我们的教材总体上符合新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是在个别地方没有及时依据新的法律法规的修改,但不影响教材的可用性。

新的法律法规在教材中没有体现的,我们在考核中不会涉及到。

所以我们考试的时候考核大家的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基本原则。

所以现在这本文字主教材仍然是我们的考试依据。

这样我们会发现,其实教材中的很多内容不会涉及到。

期末复习指导小册子,由中央电大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期末复习指导小册子。

那里包括一些考试的范围、试题,如果大家有时间做一下试题这对我们的期末考试会有所帮助。

除此之外,这次教学活动的内容也是我们复习的主要依据。

在第三部分我会讲一下考核的范围。

除此之外的资料可以帮助我们学习、理解、加深我们所学的知识,期末复习的时候不做为主要的复习依据。

(二)期末考试题型1根据本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期末考试的题型分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两类。

客观性试题包括填空题、选择题(单选题和多选题),主观性试题包括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注意民诉还有论述题。

主观性试题和客观性试题的题型的性质不一样,所以答题的要求也不相同。

下面我介绍一下民事诉讼法学答题的要求:1、填空题要求回答精确,不能有丝毫任意性,多一个字、少一个字都不会得分。

此题要求甚高,所以它给出的问题往往是民事诉讼法中需要掌握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理论问题。

例如: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指因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依法受自己保护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以____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此题的正确答案应该是“ 自己”。

2、单项选择题是考查考生对所学内容的理解和记忆。

单选择题每道小题有ABCD四个备选答案,但其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答案。

本题所给出的问题往往是民事诉讼法中需要掌握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理论问题和程序问题。

例如: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实行( )。

给出四个备选答案,分别是:A一审终审制 B二审终审制 C一审上诉制 D二审上诉制。

正确的答案应该是A。

3、多项选择题,每道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其中有两个至四个正确的答案,将正确答案全部正确的选出来才能得分,必须是两个以上。

按评分标准的规定,错选、多选、少选都不得分。

因此多项选择题难度较大。

本题所给出的问题往往是民事诉讼立法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问题。

例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人民法院管辖。

给出四个备选答案,分别是:A被告住所地 B原告住所地 C合同履行地 D合同签定地。

正确的答案应该是AC。

如果选择ABC、ACD或BC、AB均不得分。

4、名词解释题属于主观性试题。

要求学生回答所给出的名词在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含义,即回答“是什么”的问题。

本题所考的都是民事诉讼法中基本的名词概念。

如果给出一个名词“举证责任”要求解释,就要回答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举证责任即诉讼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以及证明不了时需要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5、问答题也属于主观性试题。

这类题是考察学生的识记能力和对所学内容的理解、运用能力。

要求学生不仅回答是什么,而且对问题要加以适当说明。

回答到什么程度合适主要根据试题的要求来确定。

本题所考的都是民事诉讼法中基本的理论和立法问题。

例如简述反诉的条件,而不是试述反诉的条件。

只要答出反诉的五个条件即可,不必对每一个条件再展开阐释。

如果试述反诉的条件,不仅要答出五个条件,还要对反诉的每一个条件展开说明。

6、案例分析题是将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所学的理论解决实际中的问题。

要答好案例分析题不仅要求准确地了解民事诉讼法理论、立法内容,还要将理论和立法结合本案例实际回答出来。

这道题是对综合能力的考核,学完民事诉讼法学之后,全面考查我们对这门课程的总体掌握程度。

考查的是民事诉讼法中最基本的一些理论、立法,结合理论、立法解决我们的实际问题。

例如给出这样一个案例:当事人甲于1994年4月16日接到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甲对此判决结果不服,于1994年5月2日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已经超出上诉期限,不予受理。

请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首先,要回答法院的做法正确与否,回答是:法院的做法不正确。

其次,说出理由,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5条关于期间计算方法的规定,如果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三,结合本案例,给出正确的做法,即当事人在1994年4月16日接到一审法院判决书,其上诉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是5月1日,这一天正好是“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家规定放假一天,就应以5月2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从这三方面回答此案例就比较充分。

如果按照现在来说,应该是5月4日为期间届满日期,因为我们现在五一放三天假。

(三) 复习范围第一编绪论本编重点讲述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及民事诉讼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概括介绍有关民事诉讼法的一些最基本的知识,这一编的目的为深入学习本课程起引导作用。

第一章了解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和民事诉讼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重点掌握诉讼、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学的概念,以及民事诉讼法的体系结构。

在这里我们要注意以下三点问题:第一,诉和讼连到一起称之为诉讼,在我国历史上最早建于元朝的《大元通制》中。

第二,什么是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民事诉讼的特点(教材中给出了四个特点)需要大家掌握;第三,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以及狭义的民事诉讼法指的是什么(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这部法典)。

第二章需要了解民事诉讼法关系的概念、特点,明确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的区别,以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意义;掌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和民事诉讼法律行为。

需要掌握的有:第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第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其中重点掌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又包括哪些。

)。

第三章需要了解的内容是民事诉讼法与民事程序的联系和区别;重点掌握的内容是民事诉讼法与公证、人民调解和仲裁的关系。

2需要掌握的有:民事诉讼法与民事程序法的联系与区别。

解决民事纠纷的方法或途径可以通过诉讼和非诉讼的方式。

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统称为民事程序,而民事诉讼是民事程序中的一个部分,一个核心的部分,但并不是全部。

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具权威性的形式,因为它有国家强制力做保障,也是其它非诉讼程序必不可少的后盾。

民事程序除了包括诉讼以外,还包括公正、调解和仲裁。

第二编总论本编全面讲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问题和基本理论,着重阐述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任务、指导思想和民事诉讼法的一些重要原则、主管与管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强制措施等内容。

第四章需要了解民事诉讼法的性质,重点掌握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对民事诉讼法学起指导作用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具体内容。

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哪些(教材给出了十七种权利),第五章需要了解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意义;明确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重点掌握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法院调解原则、公开审判原则、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

第一,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教材给出了十七项原则),第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包括哪三个方面的内容(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有平等的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当事人有同样的诉讼义务)。

第三,公开审判原则的内容:首先要知道公开审判原则的概念,。

然后我国是如何规定公开审判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不公开审判的例外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三类,一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民事案件,二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民事案件,三是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不公开审理的三类案件也需公开宣判。

第四,辩论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当事人进行辩论采用的形式:当事人辩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第五,处分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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