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的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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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解除劳动合同三倍以内赔偿标准

杭州解除劳动合同三倍以内赔偿标准

杭州解除劳动合同三倍以内赔偿标准1. 引言1.1 背景在劳动合同制度中,解除劳动合同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过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7条的规定,雇主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这样的赔偿标准被认为无法满足劳动市场的需求,并且可能对企业运作和员工就业产生负面影响。

1.2 问题提出针对当前杭州地区劳动市场变化及社会保障环境的特点,是否有必要调整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赔偿标准?是否可以将赔偿标准限定在三倍以内?这样的调整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护雇员权益和稳定劳动关系有何影响?1.3 目的和意义本文旨在探讨杭州解除劳动合同三倍以内赔偿标准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依据与规定,并分析其背后的原因及影响。

深入了解该标准设定背后所考虑到的劳动市场结构、社会保障环境和经济发展推动因素,以及对雇主和员工的影响。

通过此文的撰写,希望为政府制定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标准、企业管理者进行用人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2. 杭州解除劳动合同三倍以内赔偿标准的相关法律依据与规定2.1 法律依据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相应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条例》第21条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此外,根据杭州市相关政策规定(例如:《杭州市最低工资规定》、《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意见》,等等),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遵守市场价格、社会平均水平以及该地区经济发展情况来确定相应的赔偿标准。

2.2 赔偿标准说明根据上述法律依据和杭州市相关政策规定,杭州设定了解除劳动合同三倍以内赔偿标准。

具体而言,在以下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并解除了劳动合同,需要给予劳动者赔偿金:1. 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或其他经济待遇;2. 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3.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提供工作条件和保护;4. 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相关规定导致劳动者受到损害。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立法精神劳动合同法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立法精神劳动合同法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立法精神劳动合同法二十四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立法精神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第二项规定,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

就是说:到了退休年龄就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没有剥夺了退休人员的劳动权,退休人员还可以参加力所能及的工作。

也可以自愿参加家庭、社会等各种劳动。

劳动合同法保护的是劳动者的权益,退休人员已经享受养老保险,生活上有了保障,社会保险也由国家负担,应该享受养老了。

在继续工作就不应该再享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聘用退休人员,但是真正能适应老年人的工种非常有限。

老同志既有丰富的经验,也不会让用人单位真正降低用工成本。

用人单位盲目降低用工成本,也会影晌用人单位的发展和效益。

用人单位只是调整劳动力的合理分配,更适应我国老龄化的趋势,从长远看不会影响劳动力的就业。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没有第二款。

你说的可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二十四条第二款,是关于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的就业限制,详细可以网上搜索全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2项内容是什么?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六:经济补偿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一)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一)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一)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1. 引言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是在法律领域中常见的概念,用于衡量某些损失或伤害的经济价值。

标准化的补偿和赔偿金制度可以保证公平和合理性,同时也为法律实施提供了依据。

2. 经济补偿金标准的制定原则在制定经济补偿金标准时,通常会遵循以下原则:•公正性原则:经济补偿金应当具有公正性,即根据受损害方的实际情况进行量化,不偏袒任何一方。

•合理性原则:经济补偿金标准应当具有合理性,即确保损失或伤害得到适当的赔偿,但又不过度。

•综合性原则: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损失的程度、双方的责任等。

•透明性原则:经济补偿金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使受损害方和责任方都能够了解和接受。

3. 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标准在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损失或伤害中,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示例:•劳动争议: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争议的补偿金通常是按照被解雇员工的员工工龄和工资等因素来计算。

•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中,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通常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

具体数额会根据事故的性质和造成的损失程度而有所不同。

•人身伤害:对于人身伤害,经济补偿金标准一般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精神损失赔偿金等。

在确定具体数额时,通常会考虑伤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

4. 制定和调整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过程经济补偿金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通常涉及多个利益相关方和专业人士。

以下是一般的制定和调整过程:1.法律法规的制定:经济补偿金标准通常由法律法规进行规定,确保其具备权威性和约束力。

2.专家咨询和研究:相关专家会进行调研和研究,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和信息,以确定经济补偿金标准的合理范围。

3.公众参与和意见征集:在制定或调整过程中,公众和利益相关方会被邀请参与,并就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提供意见和建议。

4.评估和调整:标准制定后,会进行定期的评估和调整,以确保其符合社会变化和发展的需要。

劳动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劳动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劳动合同法律问题研究劳动合同法律问题研究刘雄刚随着市场经济开展及劳动者法制意识的增强,劳动合同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

作为标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形式,劳动合同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最为重要的合同之一。

本文以劳动合同法为出发点,探讨了劳动合同在签订履行中的法律问题。

劳动合同制度作为劳动法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对劳动关系稳定调整起到重要作用。

201*年是我国劳动争议集中爆发的一年。

从北京市的统计情况看,1——9月,该市劳动争议部门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2954件,同比增长103.8%;同期,该市各法院共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12140件,同比上升89.7%。

因此,掌握劳动合同根本知识,保障劳动者及时维权,依法化解劳资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及适用范围(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及特点1、劳动合同定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老实信用的原那么。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2、劳动合同特点主要指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客体具有单一性;是诺成、有偿、双务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二)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1、适用范围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2)个体经济组织,指雇工7个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3)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组织,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效劳活动的组织。

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招用工勤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就要适用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问题研究论文

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问题研究论文

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问题研究论文一、劳动合同解除的基础理论。

劳动合同,换句话来说又叫做劳动协议或者劳动契约。

是针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对立关系而形成的一种协议形式,对双方行为进行约束以及保证双方权利与义务得以实现。

而劳动合同解除是在原有劳动合同的基础上,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或者因素的左右,使得劳动合同主体中的双方或者一方要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合同终止时间之前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解除发生的法律后果就是劳资关系的改变、劳动关系的停止,这种行为是在合同主体的意愿控制下发生的。

在社会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人单位为了创造更多的利润和价值,会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进行不同程度的剥夺和获取,在劳动合同解除时就会针对赋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而发生法律纠纷等。

二、劳动合同解除之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的现状。

首先,在协商一致的情形下仍存在着区别对待的情况。

劳动合同双方在协调一致的状态下解除劳动合同,从法律思维来说是一种双向运动的法律行为,虽然从常规思维上考虑而言多会认为是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劳动关系的解除,但是也存在很大一部分可能是用人单位在某一方面存在着管理制度方面的欠缺或者企业内部存在另一些原因等。

但是就目前来说,很多用人单位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劳动合同的解除时,多为根据哪一方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哪一方就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公正、不公平的,而经济补偿金制度在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环节中并没有发挥出真正效用。

其次,经济补偿金制度中对经济补偿金设定的限额存在不合理的现象。

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之后,计算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时,往往不按照法律制度规定的细节计算,而是笼统的进行计算,并且用人单位内部对经济补偿金的上限下限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规定。

最后,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也有一定的缺失现象。

我国《劳动法》中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以及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要素,但是针对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实际年龄与经济补偿金额度之间的对等关系并没有做出一个明确的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之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研究

劳动合同解除之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研究

中图分类号 :D 25 9 . 2 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 编号 :17 -0 9 (0 10—0 5 —0 6 1 3 82 l) 3 0 6 6
劳动合 同是 劳 动者 与用人 单位 确立 劳动 关系 、 明确 双 方权 利 和 义 务 的协 议 。劳 动合 同的 解 除是
1 .用人单 位 与劳 动者 之间存 在 劳动关 系 用人 单位 与劳 动者 依法 订立 了劳 动合 同, 劳 在
补 偿 金 的性 质 探悉 为起 点 , 以全 新 的视 角 对现 行
《 动合 同法》 劳 中关于 经 济 补偿 金 的 立法 规 定存 在 的 问题 逐 一做 出分析 , 在此基 础 上对 如何 进一步 并 完 善我 国经 济补 偿金 法律 制度 , 出一点 看法 与建 提 议, 以期对 经济 补偿金 这 一法律 制度 走 向完 善有所
第 l卷 第 3 1 期 2 年 6 0 1 1 月
北 京 工 业 大 学 学 报 ( 会科 学 版 ) 社 J OUR NAL OF B I1 EJNG NI RST OF T CHN0L U VE IY E 0GY ( OCAL S E CE DI I S I CI N S E T ON)

我国 劳动法 律 的规定 , 动合 同 的解除 包括 双方 协 劳
议 解 除、 用人 单 位单方 解 除和 劳动 者单方 解 除 3 种
情 形 。《 动合 同法 然 对《 劳 虽 劳动 法》 其 相 关 司 及
法解释 做 出 了新 的修 正 与完善 , 不可否 认 有些条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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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新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有哪些规定?下面跟来了解一下!新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一、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有6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权取得经济补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六种情况是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以下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之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以下四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大规模裁员(需要裁员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我国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经济补偿制度现状及完善路径

我国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经济补偿制度现状及完善路径

我国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经济补偿制度现状及完善路径摘要: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经济补偿金作为一项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专门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近年失业保险和其他相关制度的出现,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和适用范围方面出现了部分功能的重合。

本文将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界定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并深入研究我国现行立法中的不完善之处,对制度设计提出了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失业保险一、我国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经济补偿概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纠纷案件层出不穷,由于现行法律和有关机关对经济补偿制度性质的认识不健全,对用人单位的实际承受能力考虑不周,导致经济补偿制度在现实生活适用中出现了问题。

另一方面,失业保险制度的出现使得经济补偿金的职能在效果发挥上受到影响,不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通常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中产生的,而经济补偿制度是在劳动关系中产生的。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劳动者由于失业导致再就业的过渡期间,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具有经济补助性质的货币。

经济补偿制度最终的目的是追求实质上的平等,经济补偿制度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雇员被任意解雇的情况的发生,并在保护解雇中发挥作用。

立法者在进行该项制度设计时的根本初衷就是为了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帮助劳动者渡过失业期间,为其失业阶段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

二、我国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经济补偿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现状分析本文将按照我国有关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劳动合同的解除中双方协商一致的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这三种情形中分析我国的经济补偿制度。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指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后,双方必须履行合同义务并遵守合同的法律效力。

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或因为履行困难而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和劳动权的实现,《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一定条件和程序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达成协议,不得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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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的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研究党世强序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劳动关系也逐步实现了市场化。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成了社会生活中频繁发生的现象。

相应地,涉及劳动合同解除的案件在劳动纠纷案件中占了很大比例,其中最常见的情形之一是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给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中的一项特色制度,一方面作为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权益的附随保障机制之一,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山于我国关于这一制度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存在着诸多问题,《劳动合同法》虽然对《劳动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了新的修正与完善, 但不可否认有些条款仍然存在着诸多缺陷或是不足。

同时对于经济补偿金性质的理解在理论界及其司法界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本文中,笔者将以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探悉为起点,深入分析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力图更全面、更准确的对这一法律制度作出新的界定,并以此为前提和出发点,以全新的视角对现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立法规定中存在的问题逐一做岀分析。

同时在此基础上对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与建议,以期对经济补偿金这一法律制度走向完善有所助益。

一、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学术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对此从对经济补偿金的不同称谓中便可以反映出来。

在《劳动法》颁布实施以前经济补偿金乂被称作“一次性安置费”或“生活补助费(补偿金)” O《劳动法》将其命名为“经济补偿”,此后我国法律法规一直沿用此名,学界则多称其为“经济补偿金”,也有学者称其为“辞退金”。

②国外主要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有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他们称之为“失业补偿”或"解雇费” (unemployment compensation) o 一般来讲,经济补偿金是在不可归责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时,尤其是经济性裁员时,或者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

(一)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争议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历来在学术界倍受争议,对此主要有三种学说一一劳动贡献补偿说、违约金说及社会保障说。

③下文将对其逐一展开论述。

1、劳动贡献补偿说有的学者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劳动贡献积累的补偿,即“劳动贡献补偿说” O 该学说认为,“经济补偿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已贡献的积累给予的物质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成果的肯定,因此经济补偿的数额当与在本单位的工龄挂钩,劳动部颁发的文件釆用的就是这种学说。

”④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的劳动内容和成果,不仅成为了当时公司业绩的一部分,而且为公司将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基数是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即劳动者连续不断工作的时间,山此看来,劳动贡献补偿说有一定的道理。

但是该学说无法解释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的贡献已经通过支付丄资、奖金、分发福利、晋升职务等形式得到了补偿为何劳动合同终止时还要再次进行补偿,同时山于丄资制度被公认为是对劳动者既付的劳动力和已取得劳动成果的事后补偿,将经济补偿金视为对过去劳动成果的补偿,无疑会使经济补偿金成为工资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经济补偿金因此也会失去独立存在的理1:1 Io笔者认为,首先,若依“劳动贡献补偿说”,适用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只有一个,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发展积累曾做出过贡献,获取经济补偿金的机会和比例应该时均等的,而我国关于经济补偿金现行法律规定,无论是从《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适用条件还是《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金给付条件来看,只有满足相应条件的劳动者才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即经济补偿金并不具有“普惠”性质。

山此可见, 劳动页献补偿说与我国的现行立法之间存在着矛盾。

其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确立劳动关系时所约定的工资报酬是根据供求现状、劳动者自身素质、企业经营状况及文化等因素确定的,是双方博弈后,在自主意思支配下进行“等价交换”的产物。

若采纳劳动关系终止时给予“普惠”待遇的贡献补偿说,将导致利益调整的倾向性偏差过大,不仅不能达到实质公平的LJ的,且使用人单位的负担过重,不利于用人单位积累资金、发展壮大,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的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

综合来看,将经济补偿金定位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贡献积累补偿的观点只是一种理想的假设,是不现实的。

2、违约金说经济补偿金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法行使单方解除权情形,这些情形在很大程度上可被认为就是用人单位违约,因此很多学者认为经济补偿金在本质上就是法定违约金。

“经济补偿金是一种法定违约金,是立法对用人单位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补救措施,立法应根据未履行的合同期限来确定违约金数额「⑤经济补偿金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强行干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同的结果,LI前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劳动者,极少有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违约金的现象,因此也使得人们把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当作法定违约金。

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定违约金说也具有一定的道理。

但违约金计算标准应是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时间,而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却主要是劳动合同已经履行的年限,何况协商一致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时并不能说是违约,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即使承认用人单位存在违约行为,也会山于损害赔偿责任本身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而出现的对同一违约行为适用两种同一性质金钱之债的情形,无疑会违背“一行为不二罚”的公平处罚原则。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本来就是合法行为,若说是违约行为过于牵强,而合同到期终止就更谈不上是违约。

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把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定位于违约金的说法是不可取的。

3、社会保障说有学者认为经济补偿金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包括劳动贡献积累补偿金、失业补偿金和其他特殊补偿金,既“社会保障说” O⑥该学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基于宪法、劳动法对公民生存权保护的需要,国家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以帮助劳动者度过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无来源的失业阶段,保障劳动者权益。

劳动者解除合同后, 在找到新的工作之前的过度期内,经济补偿金能够保障劳动者生存权和择业自主权等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明显的社会保障功能。

但是,社会保障是一项独立的社会法律制度,应当通过参加社会保险来实现,经济补偿金与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诸如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在资金来源、发放条件、标准、功能等方面均有不同。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需以失业这一事实的发生为前提条件,但劳动者完全有可能在解除合同后立即找到了新的工作,此时虽然劳动者不需要经济补偿金提供生活保障,但用人单位仍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些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往往以职工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为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从而引发纠纷。

依《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笫十三条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的规定可知,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金并行不悖。

职丄享受经济补偿金和享受失业保险金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待遇,不能相互替代,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保险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也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而停发或者减发失业保险金。

再者,社会保障应具有广泛性、社会性、统一性,能覆盖全部劳动者,但依照法律只有部分劳动者能获得经济补偿金,与社会保障的性质明显不符。

山此可见,经济补偿金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并不等于其性质就是社会保障金。

(二)经济补偿金性质的重新定位及对立法的意义1、经济补偿金性质的重新定位无论是劳动贡献补偿说,还是违约金说或社会保障说都不能圆满的解释经济补偿金的性质。

笔者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上一项极有特色的制度,充分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则和口的。

经济补偿金应被视为是劳动法上特有的和独立的解约经济补偿形式。

山于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涉及用人单位的经营和劳动者的就业,解除权的行使通常都伴随着风险的转移,用人单位依法行使解除权实质就是将经营风险的一部分转嫁成为劳动者的就业风险。

从这个意思上说,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失业风险的分担,是在用人单位依法行使解除权的过程中山劳动立法课以用人单位的单方法定义务。

对此可从如下儿个方面做深度分析:第一、权利的享有者同时也是义务的承担者,作为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一一用人单位在享有劳动者的劳动成果的同时,必然要承担与之相对应的劳动者的失业风险,从而达到法律的实质公平。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可能需要花费时日去寻找新的工作,从而面临着失业的风险。

基于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和口的出发,如果此时失业风险山劳动者一人承担,无异于雪上加霜,山此会增加社会的动荡和不安定因素。

因而从法律的实质公平理念出发,把这种风险分担III劳动者转移到用人单位身上,从而达到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劳动者的□的,这更为附合公平正义的立法精神。

笫二、经济补偿金是国家将部分社会义务转移给用人单位的结果。

在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面临的失业风险不仅是劳动者的个人问题,而且也是一个社会问题,为满足劳动者在找到新的工作以前基本生活保障和其他相关费用的支出,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山用人单位承担这一社会义务。

可见,经济补偿金是劳动者的失业风险在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之间的一种分担方式。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失业风险的分担。

2、经济补偿金性质对立法的意义位调整人员、促进发展的手段,是要给与保护和鼓励的,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LI的不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

(3)经济补偿金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违约金一般则需以过错作为构成要件。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没有过错,如“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即用人单位没有违约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也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与违约金一般以过错作为构成要件的要求不同。

(4)劳动合同是继续性合同,解除继续性合同只对未发生效力的部分生效,在涉及违约金的计算时,应该以未履行的时间为标准,而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讣算却主要是以劳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年限为标准。

(5)经济补偿金约束用人单位,违约金则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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